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經濟法的劃分體系

經濟法的劃分體系

發布時間:2021-01-07 22:07:00

A. 如何進行經濟法體系的劃分

根據法學界一般作法,對經濟法體系作出了如下劃分:

1、企業組織管理法體系。

2、市場管理法體系。

3、宏觀調控法體系。

4、社會保障法體系。

B.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C. 法律分為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婚姻法是否表達了劃分如果表達劃分是否正確

您的分類不太規范。
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和原則,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有如下特點:
1.既是法學概念,也是組成法律體系的一種客觀的基本要素。
2.可以分為若干個子部門。
3.是構成法律體系的基本要素。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憲法(包括: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
2.行政法(包括:國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監獄法、高等教育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海關法)
3.民商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刑法。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經濟法(包括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的法律,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原則、方針和政策的法律,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農業法,企業法,銀行法,市場秩序法,稅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6.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
7.社會法(包括: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規范,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規范,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法律規范,如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法等;促進社會公益的法律規范,如社區服務法、彩票法、人體器官與遺體捐贈法、見義勇為資助法等;促進科教、文衛、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規范,如教師法、科技進步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衛生法,等等。)
8.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D. 法律體系,法學體系和法系的區別

法律體系,法學體系和法系三者之間有3點不同,相關介紹具體如下:

一、三者的構成不同:

1、法律體系的構成: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一個國家的法學體系中的實體法學(也稱應用法學)內容,是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部門劃分相對應的,如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等。

2、法學體系構成:法學體系就相應地劃分為憲法學、民法學、商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等。

3、法系的構成:法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三者的實質不同:

1、法律體系的實質:法律體系則是指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體系,屬於社會規范體系范疇,是社會及個人的行為准則,有實際的法律效力,並產生實際的法律後果。

2、法學體系的實質:法學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的有關法律的學科體系,它屬於社會科學范疇,具有意識形態和思想文化屬性。

3、法系的實質:一般認為,凡是在內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徵,形成一種傳統或派系的各國法律,就屬於同一個法系。

三、三者的范疇不同:

1、法律體系的范疇:屬規范體系。

2、法學體系的范疇:屬思想范疇。

3、法系的范疇:按照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

E. 簡述法學分支的具體劃分並舉例

法學是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其研究對象包括法的產生、本質、特徵、形式、發展、作用、制定和實施以及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等一系列問題。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法學可以分為很多分支學科,主要有:①理論法學,又稱基礎法學。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中國法律院系為這個學科開設的課程稱為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②法律史學。可分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③國內法學。指一國各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刑法學、訴訟程序法學以及軍事法學等。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因此,在國內法學體系中,憲法學佔有主導地位。④國際法學。包括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⑤立法學。研究立法原則、規劃、立法體制、立法風格、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以及法律匯編、立法評價等問題。⑥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進行闡釋,相當於中外歷史上所稱的注釋法學。⑦法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行和效果等問題。⑧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法律(包括本國法和外國法之間,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密切聯系。⑨法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一些邊緣學科 。如科技法學 、 法醫學 、司法鑒定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
部門法則是按照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而劃分的,是法律體系的構成單位,而法律規范又是部門法的構成單位(不論是否有成文法典)。部門法是具有特定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的一定數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經濟法,環境法,軍事法都屬於部門法。劃分部門法的標准有兩個:第一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種類,它是劃分部門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標准。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每個法律規范的制定都是對於某一社會關系的規定,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社會關系的種類繁多、領域廣泛,但是它們又各具特徵,因而就可以區別,就可以按照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種類不同作為劃分部門法的首要標准。第二,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是劃分部門法的第二位標准。僅利用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種類來劃分法律部門,不能全部解決法律部門劃分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於一些法律很難按社會關系予以劃分,

F.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邊緣性

所謂經濟法的邊緣,是指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圍,其核心是廓清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這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老問題,本文擬從新的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以確定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
一、問題的提出
過去經濟法學理論研究,關於經濟法的研究范圍都是與研究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緊密的。在此筆者將其稱之為「調整對象說」。這一學說有多種觀點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優秀的觀點是以劃分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為前提,將它們之間的關系表述為既有密切又有區別的不同法律部門,然後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②。這一理論,看似對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劃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難發現:它並沒有真正闡明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不可能劃清它們的界限。這里明顯的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至今仍無統一認識。以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就不同學者所認識的不同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或經濟法的范圍絕非毫釐之差。
本文無意於批判或非難某種理論,且筆者也是調整對象說的贊成者。但是,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簡單框架。
筆者認為,現存的調整對象說在闡述經濟法的獨立性時,至少存在如下難題:
1、作為區分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麼?是經濟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特點是什麼?
2、經濟關系能否分割?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是共同調整還是分別調整?如果是共同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劃分以什麼為標准?如果是分別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又以什麼為劃分標准?
3、法律部門的分類與學科分類是否同一概念?以調整對象為標准所劃分的法律部門是學理概念還是法律形式概念?
這些問題,都是十分艱難卻又表現解決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問題。
二、調整對象與法律部門的劃分
經濟法具體的調整對象是什麼,筆者將另文討論,這里僅研究調整對象對於確立經濟法部門即經濟法學研究范圍的意義。
調整對象說的基本觀點是將經濟法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能否取得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志。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流派及觀點,關於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可分為兩大派,即肯定派與否定派,但兩大派的基本論據是一致的。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經濟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型,或者指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並應找到在這種經濟關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找出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如果只是簡單地把已經受到其他法律部門調整的諸種經濟關系都歸由經濟法調整,並以此建立經濟法部門,這不僅違背了唯物主義法學關於以社會關系本質屬性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基本理論,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貶低其他部門法為代價的。」③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國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多種觀點。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可以看到:無論哪個流派、哪種觀點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反復使用了兩個概念,即「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兩個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們的內涵與外延是否一致?確定它們的涵義直接關繫到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對於確定經濟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響。
首先,我們考察一下「社會關系」。法理學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主要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社會關系即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上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個領域。」「社會關系涉及到各個領域,就是在某一個領域中,其范圍也是十分廣泛的。例如:經濟領域就存在各種社會關系,絕非一個法律部門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還有經濟法、勞動法等。④」據此,社會關系的不同屬性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那麼,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應該是怎樣的呢?是「法所調整的一定的能夠體現為意志關系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其特點為:「一是一定范圍的社會關系,是統治階級認為最重要的,體現和反映國家、組織和個人重要利益的社會關系,而不是全部社會關系。二是可以體現為意志關系和意志行為的社會關系,是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支配下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和行為,而無意志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三是現實中具體存在的,具有明確的主體、客體和具體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而抽象的、觀念的社會關系是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的。⑤」至此可以認為,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也應具備上述特徵。
其次,我們再來考察一下「經濟關系」。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人們在以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為基本內容的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社會關系。馬克思將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的產生論述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和關系,只有在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⑥」斯大林則對經濟關系的內容作了如下說明:「生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這里包括:(1)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產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或如馬克思所說的『互相交換其活動』;(3)完全以它們為轉移的產品分配形式。⑦」顯然,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就是指社會關系。但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卻是一個純粹的經濟學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經濟運行規律或諸經濟因素間的相關性以及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⑧。這時的經濟關系絕不是社會關系。
根據以上考察可以認為,「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在法學中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及西方經濟學中都是有明確涵義的,似乎可以肯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的某些概念與法學中的概念是不應該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與所有權在經濟學與法學上的涵義一樣,它們分屬不同的范疇,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中的經濟關系均不是法學上的社會關系。然而,在諸多經濟法理論研究中卻出現了這些概念混同的現象,使人們難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義和范疇,如有的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作了如下表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的經濟關系。」「而經濟關系包括生產關系和具體的社會關系兩種,」「由於生產關系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所以經濟法對於它無從調整,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一定經濟關系,是存在於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受生產關系制約的一定范圍的具體的經濟關系。⑨」這里的「經濟關系」顯然是指社會關系,但按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經濟關系就是生產關系。那麼,根據以上觀點,具體的經濟關系如何產生?它又如何與生產關系相區別?既然經濟法不調整生產關系,那麼它調整的又是什麼關系呢?以上種種均反應出概念使用方面沒有劃清范疇或學科的問題。
根據法學理論,法律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上的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作為一種物質關系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本原關系,它不具備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意志性和具體性特徵,人們無法通過自覺的行為來對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而西方經濟學上的經濟關系則根本不是社會關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基本的經濟關系也是無從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門都是基於經濟關系的要求而產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於對經濟關系加以保護和促進;但產生於經濟關系之上的社會關系則是可以分割的,因為不同社會關系的利益不同、人們為實現一定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區別。法律調整的直接對象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所以,作為區分法律部門標準的調整對象也不是社會關系本身,而是一定社會條件下某一類社會關系對於統治階級而言能夠實現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問題僅止於此,似乎上述結論便可以解決經濟法與其它部門法的關系問題。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的社會關系,這類社會關系由於其參加者的意志行為或更為准確地說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規制性、效益性特徵而區別於其它法律部門。但是,跳出經濟法部門的窠臼,我們便產生了新的疑問:
──如果說調整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准,而社會關系的基本屬性是劃分的基本依據,那麼,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現有法律部門是否均以此為標准進行劃分的?刑法是根據什麼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
──經濟關系不可分割,出現了諸法律部門共同調整的現象,但這些法律在共同調整過程中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如民法、經濟法、行政法這些部門間的區別和到底是什麼?
──諸多學說認為調整方法可以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補充標准,通常認為調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用以影響社會關系的手段和方式,還包括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主體以及這種主體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確立⑩。調整方法直接反應了統治階級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保護程度,仍是社會關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並不能發揮作用,也沒有必要在調整對象以外再確立一個什麼新的標准。現在的問題是:某一類法律規范是基於什麼而能夠歸結為一個法律部門的?除了社會關系的要求以外還有沒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G. 如何認知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論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後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標准。因為這種劃分標准過於單一,無法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准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二元說」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對象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系。
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范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採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採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採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於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於,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並且都涉及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范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於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採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採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系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於,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管理關系。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調整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但調整經濟關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主要包括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5、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主權;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布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主權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H. 經濟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多少8周歲以上還是10周歲以上

我國的經濟法並沒有規定行為能力人的規定,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規定是在民法總則里有明確的規定,8歲以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8)經濟法的劃分體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I. 經濟法和婚姻法等是不是都屬於民法

婚姻法屬於民法。經濟法是獨立於民法的。

閱讀全文

與經濟法的劃分體系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