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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

發布時間:2021-01-07 16:13:20

1. 求一份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論文、三千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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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有關經濟法的論文 3000字左右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3. 求一篇經濟法的課程論文(2500字)

經濟法課程論文經濟法課程教學論文:
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摘要: 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是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從事專業研究中撰寫的用以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集中體現了碩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學術訓練中積累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成果,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選擇學位論文題目是撰寫學位論文的前置性工作,選題的科學與否直接影響著學位論文本身質量的優劣。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歷史上,具有卓越學術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選題上獨具匠心,所選論題大多既能夠契合時代發展的脈搏,又符合知識生產的自身規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能否取得預期的績效,主要依靠碩士研究生自 盧代富,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國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zoos級碩士研究生。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與學科點對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的規劃工作也是緊密聯系的。選定起點高、有創新、有意義、難度適中,符合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的論文題目,是學科點選題規劃工作的總體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是我國法學類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經濟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學科基地,長期以來,在李昌麟教授的帶領下,一直十分重視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作為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業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近年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導師人數與學生人數的比例逐漸拉大;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之間的學術能力差別較大;讀研的功利目的凸顯等。因此,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也需要直面現實,不斷探索新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一、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中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選題倉促
由於一些碩士研究生平時對學位論文選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認為開題只是「走形式」,不認真對待,因此,相當一部分碩士研究生平時不注意專業論題資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談不上認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級第二學期末准備開題時,才感到時間倉促,只好「臨陣磨槍」,倉促選擇一個論題,而對所選題目的研究現狀以及是否還有研究價值缺乏應有的了解。一些學生稱:「選什麼題目在效果上實際上是一樣的,因為研究生期間的學習並沒有重點,所以選什麼題目都無所謂。」
(二)消極選題
一部分學生不善於自己發現問題,仍然固守舊的學習模式,消極等待導師向其提供論文題目,在選題上喪失了主,充分調動碩士研究生的主動性是選題成功與否的關鍵。學者王國維曾有過「善自命題」的佳話。他在《爾雅草本蟲魚鳥獸釋例》自序中,記載了大學者沈曾植與自己的一段對話:「方伯莞然日:『君為學,乃善自命題。何不多命數題,為我輩遣日之資乎?』因相視大笑。」可見,「善自命題」就是要善於發現問題,要在廣泛的閱讀和比較中,發現現實中存在的真問題,從而通過研究此類問題取得顯著的成果。但反觀目前的一些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他們在學位論文選題中連起碼的主動性都沒有,逞論「善自命題」。
(三)選題不當
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出現兩種較為極端的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視了自身學術能力的局限。如,並沒有系統的經濟學知識訓練,而以經濟學分析為論文主題。二是選題過於平淡,拘泥於舊有的理論框架,不敢創新,無法體現開拓性。如,在既沒有研究方法創新,也沒有研究內容創新的情形下,把經濟法學界已有定論的某些經濟法問題作為論題進行探討。
(四)態度不端
某些碩士生在選題時馬虎應付、態度浮躁,抄襲嚴重,缺乏應有的學位論文寫作態度。還有些學生對所選文題熱情高漲,但往往是一時興趣所致,由於對困難估計不足,最終敗興而終,臨近畢業時往往還倉促改題。這也是一種不嚴謹的學術態度。
(五)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缺乏對於學位論文的長遠規劃 對於科研能力和主動性較強的碩士研究生而言,通過與導師的主動接觸,有助於其選題的形成,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動性較差,對導師的研究領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曉。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的總體情形直接影響到了學位論文選題的長遠規劃。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很多,包括社會外界的影響因素、學術 640評價體制自身因素、導師和學生個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針對上述問題,不能幻想在整體上和短時間內完全根治。但是,為了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我們仍可以在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以彌補制度上的缺漏。、加強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選題指導工作的途徑
(一)建立導師組制度 目前,我校碩士研究生導師制是一位碩士生導師指導和管理多名學生,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導師制度,在較長的歷史時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於強化導師的責任以監督碩士生自主學習,導師可以帶領學生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學生能夠更加熟悉導師的研究領域。但這是與當時的歷史情形相適應的;在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擴招之前,一位導師一屆招收三四名學生,而如今一位導師每屆多則招收十幾名學生,少則也要帶八九名學生,部分導師還要指導博士研究生,還要承擔教學和科研工作,主觀上雖希望提高能動性,但客觀上卻沒有精力像以前那樣與碩士生緊密聯系,傾注大量精力指導研究生開展經濟法學術研究。因此,可以考慮將「一對多」的導師制改革為導師組制度,即由多位導師組成導師組,對研究生的學習進行指導。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少的院校的學科點,可以將碩士生導師組合為經濟法專業導師組;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多的院校的學科點,如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將不同大類研究方向的導師成立多個導師組,由導師組集體管理碩士生。當然,為了防止出現集體的「不作為」,還需要輔以工作量登記和考核等相關具體制度的協調配合。這種導師組制度既有助於學生開闊學術視野,在多位導師的指導中博採眾家之長,也有利於形成開放式的學術研究樣態和研 641究生培養方式,還可避免導師重復指導學生而造成的學術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盡早開展選題規劃工作 選擇一個適當的學位論文題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時的學習中一點一滴地積累。盡早確定選題方向,將有助於學生在較長時間內搜集和積累相關研究資料,形成自己的觀點。因此,提前開展選題規劃對學位論文的撰寫的順利進行有重要意義。我認為,在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一年級下學期,即可要求學生確定選題的大體方向,再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學習積累,在研究生二年級下學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選題方向中確定一個更為具體的最終選題。這樣就可使經濟法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成為一項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導師組及時向學生推薦可選論題 一般而言,受學力和知識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較少的碩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當選擇學位論文題目的能力。加之經濟法學研究往往涉及經濟學、政治理論和社會學等其他學科領域,一些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誤入其他學科範疇。為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有必要結合大多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特點,由導師組根據學科研究方向,盡早向學生推薦可選學位論文題目。這可以避免研究生選題的盲目性,有助於引導學生向未知領域探索。當然,這項工作的目的只是輔助經濟法碩士研究生自主選題,並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選題中的主體地位;之所以強調這一點,僅僅是著眼於從規劃的角度為碩士生的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學術指導。這也是導師組制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體現。
(四)組織學生讀書小組
在經濟法學專業領域及相關領域內,要提倡讀經典、讀論文、讀時事,讀多了自然就會提高學術素養,產生學術自覺性,找到合適的選題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了。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級成立讀書小組,由導師組確定推薦閱讀書目。通過閱讀,可以使學生掌握相關研究領域的重點和熱點、難點,以此在學科點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激發學生創作靈感,為學位論文的選脫規劃提供豐富的知識儲備。
(五)舉辦經驗交流會
經過選題、開題以及撰寫學位論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將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准備和寫作中既有成功的經臉,也有失敗的教訓。對於尚未開始選題的一年級和二年級碩士研究生而言,這些都是寶貴的可以吸取的經驗和教訓。因此,要發揮高年級學生對低年級學生的「傳、幫、帶」作用。可以考慮通過舉辦經驗交流會等形式,請高年級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講述自己在選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與下屆研究生進行選題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網路集道
隨著教學科研技術手段的不斷改進,如今網路已進人學校尤其是學生宿舍。網路成為教師和學生聯系、溝通的盆要集道;應充分利用網路在信息傳遞中的作用,為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的「師生互動平台」就是一個很有特色的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交流的網上平台。鑒於碩士學位論文選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師生互動平台」BBS上增設「學位論文選題探討」欄目。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對於選題的各種問題可以發表在該欄月中,導師和學生能夠通過它共同探討某一選題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師生間的教研互動機制。
(七)開展學生課題研究計劃 學位論文選題作為碩士研究生在校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必須與其平時所受的學術訓練相聯系。為激發碩士研究生的學術熱情,提高他們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充分的准備條件,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在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中鼓勵開展自主申報學生課題的計劃,支持研究生團結協作,優勢互補,申報 「了聖濟i清氣It I與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課題進行學術研究。此類學生課題由導師組盲審後批准立項,學科點提供適當的研究經費。這項活動可以為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學科點已於今年初首次嘗試了該項計劃,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學生們的普遍歡迎;在2005級碩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碩士研究生將其獲准承擔的課題作為了其學位論文選題。
(八)提倡調查研究 經濟法研究不能脫離實際,選題要和學科發展的現狀相聯系。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選擇契合時代脈搏的真問題展開研究,應提倡開展調查研究的學術風氣。這里所說的調查研究是廣義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閱讀專業理論書籍獲得間接的知識積累;二是通過外在的社會調查實踐取得第一手資料。在經濟法學研究工作中,這兩者都具有重要意義,不可偏廢。當然,對於不同的研究方向,學生在上述兩者間的著力點可以有所不同,如對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選題,更需要通過閱讀大量的理論書籍,在前人的知識生產積累上進行學術創新;而對於十分強調應用性的經濟法分論選題而言,不僅要閱讀相關理論書籍,更需要結合實際,發現真問題。經濟法學科點應當鼓勵研究生根據自己選題的大致方向,進行廣泛而且深人地調查研究活動,如,鼓勵學生參加學科點組織的經濟法學術會議,或與導師一同進行社會實踐,或提倡研究生在學生課題中增加實踐環節的內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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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系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系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范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製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幹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干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5. 聯系實際經濟法與誠實信用原則的論文3000字左右

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原始於德國,德國作為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在19世紀70年代出現了生產和資本的迅速集中,卡特爾在1873年的經濟危機之後廣泛發展,一些經濟部門被一兩個壟斷組織所控制,如鋼業聯盟和鐵業聯盟在一戰前夕壟斷了全國鋼鐵產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國家扶持卡特爾之法就成了德國經濟法的標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爾的鉀礦業法,抑制企業進入鉀礦業,被認為是最初的經濟法,以法的手段對不經意間擾亂自由資本主義秩序的壟斷加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產生。
圍繞著壟斷引起社會經濟和思潮的迅速變遷,國家主義至上德國也並非不重視維護市場機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當時有的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框架之外,以專門立法的方式,對商業競爭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採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並予以調整。
其後出現了托斯拉的壟斷形式,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企業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實行股權式聯合,受託企業藉助托斯拉管理參與合並其它企業,形成壟斷經營。非托斯拉成員企業在市場和價格方面無力與之開展競爭,中小企業紛紛倒閉。僅美國鋼鐵公司一個托斯拉,被它吞並和支配的企業就有700多家,這就引發了嚴重的社會矛盾,令學者和政治家感到,作為美國立國之本的私人自由企業理念受到威脅,自由市場體系岌岌可危,應當迅速改變這種狀況。
有鑒於此,美國聯邦於1887年制定了《州際商務法》,並於1890年通過了參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的《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侵害法案》,簡稱《謝爾曼法》。後者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被認為是現代反壟斷法之母,這表明美國政府已不惜採取行政干預來糾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該法認為,任何以契約,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
生產力發展引起了生產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革,人類社會在私有制達到登峰造極之後義無反顧地向社會化之因有本性回歸,這固然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而不幸的是,相伴而產生的以極端手段所進行的利益調整,卻成了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動因之一。

6. 自考經濟法畢業論文題目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考《經濟法概論(法律類)》專題筆記匯總
第一章緒論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
1、經濟法學的概念: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著重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的新興法學學科。經濟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學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基礎。
2、關於經濟法的產生:
(1)屬於早期經濟法的有:a.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b.德國1896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c.德國1919年《煤炭經濟法》
(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由德國學者提出和歸納的經濟法。(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較為全面的發端,是以20世紀20年代德國學者的研究為標志。並且,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
二、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
1、產生: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於市場失靈等問題的出現需要有新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新問題,從而促使經濟法的產生,學術界對其開始重視。
2、發展:
(1)在不同法系國家發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陸法系(如德、日):對經濟法研究較多,並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總體上雖沒有經濟法之名,但卻有經濟法之實,即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經濟法規范」
(2)經濟法學不僅在市場經濟國家存在,在計劃經濟國家也曾經存在
(3)經濟法學在中國的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經濟法學的基本框架:
1、經濟法總論:(1)本體論(2)價值論(3)規范論(4)運行論(5)發生論(6)范疇論
2、經濟法分論:(1)宏觀調控制度:a.財政法律制度b.稅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計劃法律制度
(2)市場規制制度:a.反壟斷法律制度b.反不正當競爭制度c.消費者保護制度d.特殊市場法律制度
四、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1、哲學方法:(1)主、客觀相統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為二法b.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
(3)因果關系分析法
2、科學方法:(1)一般科學方法(比哲學方法低一個層次):a.邏輯方法b.經驗方法c.橫斷學科方法
(2)專門科學方法:a.經濟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會分析方法d.歷史分析方法e.語義分析方法
五、經濟法學的學習方法:
同樣也要用到哲學方法、一般和具體科學方法。

第二章 經濟法本體論
一、經濟法概念:
1、經濟法概念: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概念的研究價值及其提煉方法:
(1)研究價值:節約交流成本、增進理論自足、推進學派形成
(2)提煉方法:「屬+種差」
3、經濟法的具體調整范圍:
(1)調整對象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宏觀調控關系,一個是市場規制關系,可以分別簡稱為調控關系和規制關系,合稱為「調制關系」
(2)從市場失靈的角度來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范法的產生:
宏觀調控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產業失衡——結構失衡——總量失衡——經濟失衡——宏觀調控——政府失靈——依法調控——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製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競爭失效——市場行為規制——綜合市場規制——政府失靈——依法規制——市場規製法
4提煉經濟法概念的價值:
(1)有助於理解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經濟性和規制性,這是它與其他所有部門法的不同。 b.經濟法概念可以涵蓋日益打通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這本身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c.經濟法不僅關乎個體利益,也關乎社會公益乃至國家利益。
(2)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特徵、宗旨等問題。
二、經濟法的特徵:
1、提煉經濟法特徵的理論准備:研究經濟法的特徵,應當先明確特徵的提煉標准、認識基礎和參照對象。
2、經濟法的特徵:
(1)經濟性和規制性:
A、經濟性:
a.概念:經濟法的調整具有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總體收益,從而使主體行為及其結果更為「經濟」的特性。
b.表現:
ⅰ、經濟法高速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ⅱ、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ⅲ、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ⅳ、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ⅴ、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B、規制性: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
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體現了經濟法宗旨和具體調整手段的密切聯系。
(2)現代性;
體現:
a.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在現代社會經濟法追求一種從資源配置到財富分配,從調整手段到調整目標的協調,這種追求是經濟法的一種基本理念,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b.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主要體現為經濟法賴以產
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其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充分發展,需要由新興部門法加以解決市場失靈等問題。其社會基礎是:社會的多元發展使市場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視,導致權利保護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社會中間層」的迅速發展。總之,這種背景與部門法是不同的,因此經濟法具有依賴背景上的現代性。
c.經濟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沒有的。
ⅱ。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構成中,既有實體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從而在制度供給或運作上是自給自足的。
ⅲ。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因而經濟法領域的糾紛有許多並不是在司法機關解決的。
三、經濟法的地位:
1、經濟法的地位概念: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有無自己位置、以及具體位階如何的問題。其判斷標准或核心是: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該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位於哪個層次。
2、經濟法的地位:
(1)從部門法的維度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有自己獨立地位。它是我國7個部門法之一
(2)從法域維度看:無論把經濟法放入爭論中的社會法法域,還是將其放入經過拓展的公法法域,經濟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時,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從與相鄰近部門法的關系看:
A、與憲法:從總體上說,兩者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從制度形成上說,憲法為經濟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經濟法的各類制度,不過是對憲法規定的具體化
B、與民法:
聯系:在法律調整上具有互補關系。兩部門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區別:性質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經濟法不是
調整對象不同:(此區別也適用於經濟法與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之間的關系)
C、與行政法
聯系:兩者的執法主體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機關
兩者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側重於「縱向關系」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而經濟法主要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即「調制關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決政府失靈問題,因而要規范行政權,確保依法行政,保護人權。經濟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因而要運用間接的調制手段、協調矛盾
D、與社會法
聯系:都屬於現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會性。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社會法側重解決社會運行過程中的社會問題。經濟法側重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問題。
突出的特徵不同:社會法的社會性更突出。經濟法的經濟性最為突出
E、與訴訟法:關系較為密切,尤其在經濟法制度的「可訴性」問題上表現突出 F、與刑法:
聯系:都屬於公法、在一些保護私權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經濟法的規定還需與刑法的
規定相銜接。
區別:調整對象、調整手段不同
四、經濟法的體系:
1、經濟法體系概念:指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
2、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1)基本構成:經濟法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兩大部分構成,即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
(2)對上述基本構成的進一步理解: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同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主體、調整領域的二元結構存在著內在的聯系。
(3)某些特殊規范的歸屬問題:監管規范、價格規范、反傾銷與反補貼規范等規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其歸屬應當做具體分析(從總體上說,這些規范大都或主要屬於市場規製法規范,但它們與宏觀調控法規范的聯系又非常密切)
(4)經濟法體系內部兩類規范的交叉融合問題:
a.經濟法體系中的兩大類規范所構成的「二元」並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
b.人類實踐表明:宏觀調控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市場規製法的調整所確立的基本秩序,並同時為市場規製法所確保的市場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環境。而市場規製法的有效實施,也離不開宏觀調控法所提供的相關保障,並恰與宏觀調控法的調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發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作為「二元結構」的「中間地帶」,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它使「二元」更加融為一體,從而為提煉經濟法規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第三章 經濟法價值論
一、經濟法的價值:
1、經濟法價值的確立:經濟法的價值,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即經濟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價值。另一類是「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的或所期望的經濟法所具有的價值。
2、對經濟法的兩類價值的解析:
(1)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經濟法的功用,主要是規范調制行為,保障有效調制。同時,經濟法可以成為用以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工具,以及各類主體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保護自己權益的工具。這些經濟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經濟法的內在價值。
(2)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為經濟法調整所追求的更高層次的價值目標,反映了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法功用的外在評判,因而是經濟法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 總之,對於兩類不同層面價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種內、外部結合,主、客觀統一、功用與評判相聯系的「二元價值論」。
3、經濟法價值體系的構成:由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與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組成,兩者分別屬於不同的層面,前者所處的層面是更為基本的。而後者是以前者為基礎的,因而是更高層次的。
二、經濟法的宗旨:
1、經濟法宗旨的概念:是經濟法的調整所欲實現的目標,是經濟法調整應當遵循的總體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經濟法宗旨的基本位階:在經濟法價值之下,而在經濟法原則之上。
3.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標准:
(1)獨特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體現經濟法特色。
(2)普遍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是普遍適用的,可覆蓋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
(3)包容性標准:即經濟法體系是開放的,能隨經濟法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發展。
4.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統分析法(3)語義分析法
5.經濟法宗旨的提煉與檢驗:
(1)提煉:經濟法的宗旨,包括:

a.經濟目標:通過對調制關系的調整,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持續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b.社會目標:保障社會公益與基本人權,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2)對宗旨提煉的檢驗:要按確定宗旨的三個標准即獨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標准來進行基本檢驗。
6.經濟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標:(1)穩定增長目標(首先是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密切相關)。(2)保障基本人權的目標。(3)保障社會公益的目標。(4)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目標(經濟法宗旨的最高目標)
7.研究經濟法宗旨的價值:
(1)有利於深化價值論的研究,提高經濟法理論的自足性。
(2)對於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尤其對於經濟法的立法和法律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概念:指貫穿於經濟法制建設各個環節的基本准則,是各類具體的經濟法規則的本原性規則。
2.確立標准:
(1)高度標准:即它既要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又要高於經濟法的具體規則,且具體規則不能與它相抵觸。
(2)普遍標准:即它應貫穿經濟法各項制度的始終。
(3)特色標准:即它是經濟法所特有的。
3.確立方法:(1)系統——網路分析方法(2)結構——行為——績效方法
4、經濟法的三項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調製法定原則:即調制的實體內容和程序規范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只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特殊情況下才能由行政法規來加以規定。在宏觀調控法領域,該原則尤其要求「調控權法定」。在市場規製法領域,該原則主要體現為規制權、競爭權、消費者權的「法定」
(2)調制適度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調制行為必須符合規律,符合客觀實際,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它包括調控制度和規制適度兩個方面。前者要求調控權的行使、調控手段的選擇、調控性規范的周期變易等都要適度。後者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以及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3)調制績效原則:經濟法具有經濟性特徵,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是其主要目標,因而要考慮經濟效益。經濟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從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因而也要考慮社會政策、社會公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法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追求,就是對調制績效的追求,而這種追求貫穿於經濟法的宗旨、原則及其具體規則之中,因而調制績效原則也成為一種基本原則。

7.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8.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9. 詳細的經濟法學論文,要求三千字以上

國際社會那些天天盼望中國衰落的人們,做空A股、唱衰中國經濟的鬧劇越演越上勁了。他們以為憑借著顛覆別國的能耐,要把中國經濟搞得像前蘇聯垮台時那樣一落千丈也只是舉手之勞。依我看這種願望並不容易實現,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國有13億人民的需求在,經濟就不可能衰落!13億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過上發達國家富裕階層一樣悠閑、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發展動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經過30年的經濟改革,中國的經濟基礎遠遠超過前蘇聯垮台時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經濟建設帶來的福利,也積累了龐大的財富,有能力也有意願推動國家和經濟繼續發展繼續進步,不會因為你在某些領域搞顛覆就放棄建設自己的國家;三是中國政府即便不能及時識破你的顛覆陰謀,斬斷你的顛覆魔爪,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政方針不會變,決心不會變,領導人民走向繁榮富強的責任心不會變,決不會坐視中國經濟的衰落,也有能力帶領中國沖破艱難險阻,走向新的輝煌!近日出台的 國務院 「 支持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 的 十點意見」就是有力的證明!
但是,在金融海嘯帶來的全球經濟持續低迷和西方列強損人利己、不斷破壞攪局的情況下,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很難長期支撐。如果沒有拉動整個中國和整個世界走出低迷的強大引擎,全球經濟都會有一個很長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間難免不出現方向模糊、市場萎縮、失業增加、增長減速、信心受挫、社會燥動的局面。因此,尋找拉動全局增長的引擎,是我們的首要任務。我們面前有沒有這樣的強大引擎呢?根據我們的深入研究,發現這種引擎還是有的,而且擺在我們面前的能夠拉動中國經濟再創輝煌的強大引擎至少有三個,我今天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這三大引擎。
一、 拉動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國際開發走廊
引領產業發展方向需要重大舉措是不爭的歷史定理。不管是19世紀末美國的西部開發、戰後各國的科技園區和工業走廊建設,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沿海的特區建設,都一再證明了這一定理。這種舉措往往需要一個核心,才能聚焦各類產業優勢,帶動各行各業的全面發展。我們前30年拉動產業發展的核心,就是特區建設。深圳、珠海、廈門、浦東四大現代化都市的建設,拉動了所有產業的全方位發展。實際上充當了拉動國家經濟進步的引擎。沒有這幾個聚焦產業發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後的西部大開發,東北大開發,環勃海大開發為什麼效果不明顯呢?問題在於它沒有焦點,沒有核心。幾個廣袤的地區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區一樣快速發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點帶面,逐步提升。關鍵是如何來選好這個點。之所以全國人民對4萬億的投資好象聆聽別人的故事一樣,引發不了投身建設的激情,問題也還是出在「焦點」上。因為你的投資沒有重點突破,只是簡單的添燈油戰術,很難給產業指明發展方向,很難讓民眾看到就業的出路。
那麼,今天拉動整個中國乃至整個世界走出金融海嘯陰影的引擎又在哪裡呢?
1 、建戰略開發走廊,保全國經濟持續繁榮
2008 年我作了一個專題研究,有兩個重要發現:第一是發現再設深圳、浦東那樣的開發點,輻射效果有限,既難確保全國的平衡發展,也不足以帶動全國;第二是發現不與國際社會聯動,不足以拉動全世界。沒有世界經濟的復甦,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經濟的復甦。於是設計了一條由東南沿海至西北邊陲的戰略性「萬里開發走廊」,以拉動全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東起台灣台南市,西至中巴邊境的明鐵蓋。即:由東經120.08`43``度北緯23度,經東經100.08`7``度北緯35.28`47``度,至東經75.25`3``度北緯36.51`度。全長4600公里,斜跨整個大陸腹地和台灣海峽。途經十個省,百餘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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