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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的經濟法觀點

發布時間:2021-01-07 14:40:52

『壹』 漆多俊的經濟法三三理論的基本內容是什麼啊,最好詳細一些加點分析

A、市場三缺陷
市場運行障礙(不正當競爭、壟斷)
市場的唯利性
市場調節回的被動性與滯後性
B、現代國答家調節社會經濟採用三種基本方式:
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
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
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
C、為了規范和保障這三種國家調節,需要制定和實施三個方面的法律:
(1)競爭法;
(2)國家投資經營法;
(3)國家宏觀調控法。

『貳』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 與李昌麒 經濟法 哪個好

無法判斷好壞,來隱忍自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叄』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4] 周林彬《經濟法的經濟根源》 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頁。

[6] 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頁。

[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肆』 漆多俊三三理論的核心觀點是什麼

漆多俊是我們院的副院長,只是他上課的時候我沒做筆記……

A、市專場三缺陷
市場運行障礙(屬不正當競爭、壟斷)
市場的唯利性
市場調節的被動性與滯後性
B、現代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採用三種基本方式:
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
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
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
C、為了規范和保障這三種國家調節,需要制定和實施三個方面的法律:
(1)競爭法;
(2)國家投資經營法;
(3)國家宏觀調控法。

『伍』 求漆多俊主編的《經濟法學》的期末復習重點 最好給個文檔下載

我有重點哦

『陸』 漆多俊編的經濟法學好還是楊紫煊 編的經濟法好

漆多俊: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是2005年《當代中國法學名家》收錄的著名法學家之一。湖南祁陽人。武漢大學、中南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經濟法研究會會長、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

漆多俊經濟法學它系統論述了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和各主要法律制度,展示了經濟法的完整體系;按照市場、調節機制與法律同步演變的規律和邏輯思路,清晰地揭示國家經濟調節機制和職能產生的必然性,揭示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產生的社會根源、本質和體系;在論述經濟法一般規律基礎上,分析了各主要國家經濟法的特殊性,重點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所遵循的普遍規律和中國特色;在論述經濟法基本原理後,按照經濟法的體系構成,分別論述了市場規製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宏觀調控法的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經濟法學》在闡明經濟法理論觀點的同時,對國內外法學界的研究成果和各種主要觀點作了客觀介紹和評說,並特別注意總結我國體制改革和法治建設中的新情況和新經驗,介紹了新的立法。

楊紫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會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屆特邀咨詢員,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七屆專家顧問團顧問,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顧問。

楊紫煊經濟法學共分為經濟法總論、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三編,從三個方面分為28章全面、系統地論述了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內容
自出版以來,我國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又取得了不少新成就,經濟法學又有了新的發展。為了及時反映經濟法制建設新成果、新經驗和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新水平

『柒』 簡要敘述漆多俊教授的「三三三」理論。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在於生產社會化引起市場及其調節機制、國家職能以及法律的演變。原來,特別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 社會經濟的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但市場調節也有缺陷。到19 世紀末由於市場缺陷嚴重顯露, 發生了「市場失靈」, 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這表明需要新的調節機制來輔助配合市場機制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有效調節, 國家調節於是出現。這就是經濟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國家調節首先是一種經濟調節機制, 但同時也是一種國家職能。國家對於經濟生活從原來不介入( 自由放任) 到介入進行國家調節, 需要有憲法和法律授權, 國家調節權力需要法律規制, 也需要保障, 因此, 就產生了規范國家經濟調節的法律, 此即經濟法。
由於國家調節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才需要和產生的,所以國家調節方式和活動必然是針對市場所存在的缺陷,並有針對性的採取相應的措施,這又決定了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
市場存在的三缺陷是指市場障礙、市場唯利性、市場的被動性和滯後性。
市場障礙首當其沖,指因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存在而引發的阻礙市場正常運行的狀況。市場的唯利性位居第二,指投資經營著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注重眼前可實現的利益,而對於投資周期長、風險大的行業部門和產品,如公用和公共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開發,以及其他同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不願投資。而市場之所以存在滯後性和被動性,這是由其事後調節的性質決定的。一方面,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的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另一方面,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及時調整其投資方案,也往往造成市場供求的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
為了克服市場的以上三缺陷,國家分別採取了三種調節方式:針對市場不良競爭秩序引起的妨礙自由和公平競爭構成的市場障礙,國家以強制力進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予以以排除。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引起的某些經濟領域投資空白,採用國家直接投資的進入和退出方式,一方面國家在進行投資時盡量考慮市場因素盡可能引進市場機製作用;另一方面,國家應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國家投資規模、方向和重點。針對市場的滯後性和被動性引起的某些領域投資膨脹和生產過剩而另一些領域投資不足,進而引發的結構比例失調,經濟波動,危機頻繁,採用國家指導、促進或稱為國家宏觀調控。
國家的這些調節方式都需要法律的規范,三種調節方式對應三種法律,因此經濟法體系相應的就由市場規製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宏觀調控法三部分構成。
市場規製法主要包括反壟斷和限制競爭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類法律需要對其規制的對象的標准和種類、主管機關的職權、處罰方式、實施程序等問題做出規定。國家投資經營法主要包括國家投資法和國有企業法,其中包括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調整和改革的法律,此外還包括國家為調節市場直接參與其他市場經營活動的法律。
三種法律調節方式有幾方面共性:他們所規范的都是國家經濟調節活動;其目的和作用在於保障國家調節,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發展;他們所調整的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直接涉及社會經濟領域,具有經濟性內容。
這就是所謂的「市場三缺陷—國家調節三方式—經濟法體系三構成」,亦即「三三理論」或者是「國家調節說」。

『捌』 什麼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是什麼

1,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專的一個法律部門。屬
2,調整對象: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3,經濟法的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玖』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術觀點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註: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註: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註: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註: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註: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註:王克穩:《行政法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65~73頁。)

『拾』 漆多俊三三理論的核心觀點是什麼

漆多俊是我們院的副院長,只是他上課的時候我沒做筆記……

A、市場三缺專陷
市場運行障屬礙(不正當競爭、壟斷)
市場的唯利性
市場調節的被動性與滯後性
B、現代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採用三種基本方式:
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
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
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
C、為了規范和保障這三種國家調節,需要制定和實施三個方面的法律:
(1)競爭法;
(2)國家投資經營法;
(3)國家宏觀調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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