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研究生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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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濟法研究調整的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回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答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3. 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看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二、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當時,計劃是國家用來配置資源的唯一方式?事實證明,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符合當時社會要求,它有利於集中有限的資源去辦急需的事業,使我國迅速從經濟廢墟里恢復過來?但在計劃經濟完成它的歷史使命後,我國沒有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人類20世紀的經濟實踐和理論研究顯示了計劃經濟的失敗源於它的兩大內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機制障礙,二是激勵機制障礙?經驗表明,計劃經濟體制也許具有學習別人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但自身卻不具有創造新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計劃體制除其內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處還在於它的實施有賴於計劃的主體——政府官員的高效性和無私性?由於政府內各行為主體按照自己的利益來行動,具體負責的公務員又缺乏競爭意識和對成本的關心,政府的活動無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樣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員的「經濟人」本性,使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背離其初衷,從而導致「政府失靈」?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和缺乏民主的政治體制相結合,誘發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就是黨和政府面對「合法性危機」而重建嚴重受損的合法性基礎的過程,它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下,由計劃作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手段必然會使我國經濟體制失去效率和發展動力,引發社會危機?國家干預的失敗必然要求在計劃體制中引入市場力量,在「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的結合過程中,中國的經濟法也就產生了?隨著人們對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初開始認識到單一的計劃經濟的不足,從而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模式;第二階段:從十二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四大,實行共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三階段:黨的十四大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製度保障的經濟法也相應地經歷了由產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
(二)中國經濟法的產生發展概況
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年至1992年),這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初步發展時期;第二階段(1992年以來),這是中國經濟法勃興和走向成熟時期?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轉換,經濟法在中國誕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首部經濟法?這期間的經濟法還有《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此外還有大量由國務院制定的經濟行政法規?隨著經濟法的興起,民商法也產生和發展起來,《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繼通過?黨的十四大在對國內外形勢作了正確分析後,做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歷史性選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抓住法制建設的契機,重視經濟立法,從而使我國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這一階段,市場規製法異軍突起,和先前發展起來的宏觀調控法組成了我國經濟法的主體部分?這時期的經濟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演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審計法》?《價格法》?《勞動法》等?
三、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性及啟示
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7]?中西方經濟法賴以生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生成差異,通過對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的分析,筆者認為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及啟動因素而言,我國經濟法並非脫胎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並非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水到渠成的產物,而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時亦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時的一種積極回應[8]?所以,中國經濟法並非社會內部自發產生,其產生實際上是政府自覺地從無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而西方經濟法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其具體途徑為市場失靈——民商法無以彌補——為限制自由主義國家進行干預——經濟法產生,其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也有很大的區別?我國由於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對市場經濟的扼殺存在觀念的影響,導致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反映在法律和受蘇聯否認私法上,即為民商法缺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故與此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經濟法生成的路徑存在很大差異?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而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9]?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也完全不同?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經濟法存在很多的差異,有著不同的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規律,所要面對的問題和肩負的任務是不同的?中國經濟法矗立的現實基礎是還不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既要克服市場失靈也要培育和發展市場,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屬於政府推進型的,加之我國經濟法發源於計劃經濟體制,為了發揮市場經濟基礎作用和警惕干預的濫用,我國經濟法還肩負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經濟行為的重任?歷史表明,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10]?我們不能忽視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的客觀存在?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大多從中西方經濟法一致的假設出發,僅以西方經濟法為參照系來論證經濟法的一般規律?如果不結合中國國情,則完全有可能導致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來代替中國經濟法的個性,進而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代替整個經濟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應成為研究中國經濟法理論的起點,只有把握了中國經濟法成長的獨立性才能獲得對中國經濟法的正確認識,也只有從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國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對於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路徑來說,正確的選擇應該是拋開西方經濟法學說對我們的束縛,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基礎出發,建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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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www.law-jlu.com.cn/benke/jjf20051216-1.ppt#305,41,第三節 稅收法律制度
4. 經濟法的研究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具有哪些指導意義
經濟法既是一整套制度規范,又是一種制度現象。作為現象,經濟法是歷史發展的制度性產物。按照實證社會學原理,制度現象的功能必須通過揭示它與某一社會目的的關系來分析,並且應該首先探索社會現象產生的原因,再由此揭示它所具有的功能。「社會事實是科學的直接論據。」根據實證社會學「原因-結果、目的一功能」的研究法則,選取制度生成的代表性樣本,對經濟法產生相對完整的歷史階段進行分析歸納,研究推動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揭示經濟法立法活動目的,能夠客觀地回答經濟法對「社會環境」的關系,評價制度現象的效用,即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兩個最顯著的特點。研究經濟法首先要從社會整體經濟人手。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經濟運行中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分配是社會經濟的核心環節,不僅連接著生產和消費,而且在連續的動態過程中,既是上一輪經濟運行的結果,又是下一輪經濟運行的起點。分配在微觀上決定著經濟主體的利益,在宏觀上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總體運行,因而是影響穩定,制約發展的核心
市場分配總體貫徹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原則,社會成員根據所提供的要素量及其單位績效,基於要素所有權取得收入。市場分配通過交換實現,商品交換的過程就是分配的過程。市場分配的結果是差別分配,社會成員所投入的要素類型與數量不同,所獲得的收入也因而各異。
市場機製作為收入分配的實現機制,能夠較有效地實現公平和效率。按貢獻分配原則弱化了以特權和等級制度為基礎的傳統人際關系,充分尊重並承認個體對社會的不同具體貢獻,不僅體現了自由和平等的理念,而且能夠最大程度地調動經濟主體積極性,誘導資源實現最有效率的配置。
但從動態和長期考察,市場分配也存在固有缺陷:差別分配結果通過經濟運行的循環往復,導致收入差距不斷累積和放大。這一缺陷隨著生產社會化逐漸顯露並日益惡化:首先,壟斷的泛濫導致廣大中小經營者無法參與交換過程,因此逐漸被排斥在市場分配之外。其次,機器大工業的到來使資本要素的績效日益凸顯,勞動的作用則逐漸減弱,導致勞動者收入不斷減少和失業的廣泛增加。
整合這些元素可以發現,市場分配機制的缺陷,包含了經濟法功能研究中一切矛盾萌芽,並與經濟法制度現象生成的歷史起點「同步」,符合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原則,適宜作為功能實證的研究起點
5. 考研考經濟法好嗎
考研經濟法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經濟法學是一級學科法學下設的二級學科。此學專科在法學體系中屬是一門新興的、獨立的學科主要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新中國的經濟法學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與國外同類學科相比,我國經濟法學的研究,無論是在發展速度還是在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從總體上來說,都是處於領先的地位,因此舉世矚目。經濟法的研究成果,對於推動我國經濟立法、經濟守法和經濟執法起著巨大的作用。在中國未來的法制和法治發展中,經濟法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
6.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當中,首先會受到國內政治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會受到國內經濟發展速度的影響。
7. 經濟法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基本原則
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8. 經濟法對財務會計工作的影響及意義
從科學發展的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沒有哪一個學科能夠孤
立地存在、發展和發揮作用,各學科無不吸收或借鑒相鄰學科乃
至其他學科的營養來完善和發展自己。交叉學科、邊緣學科不斷
涌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學
科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借鑒、相互交叉、相互滲透已成為學科發展
的必然趨勢。探討和研究各學科之間的關系,充分認識各學科之
間的互補互助作用,既有利於本學科的發展,也有利於發揮各學
科的合力,更好地指導社會實踐,同時對培養社會急需的復合型
人才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鑒於此,本文試圖通過對經濟法核心
特徵的分析,探討經濟法對會計學學習的意義。
一、學習經濟法對於大學生的意義
現代法治社會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學法、知法、懂法、守
法,依照法律從事生產和生活,一切活動必須納入法律的軌道,用
法律維護我們合法權益。這就要求每個社會成員具備相應的法
律素質,才能在行為上做到嚴格依法辦事。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
普遍地提升在今天不論那個層次上,也不論對於個人、人群、社
會、國家和民族都顯得格外的重要,格外迫切。作為當代大學生,
學習法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尤其對於經濟專業的大學生,學
習法律,尤其是經濟法,意義更為重大。
二、經濟法與會計專業的聯系
眾所周知,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時時刻刻都離不開
法,學習法律對我們的生活有著深遠的意義,那就更不用說進一
步的專業知識的學習了。我們所讀的專業——會計學,在我國是
一門新興的學科,而且發展明顯落後於西方國家,到目前為止仍
然處在「摸著石頭
」過河的階段,作為中國學習會計專業領頭軍的
我們,在學習這個新興專業的過程中更應該摸索出一種新的學習
方法,更好地進行研究學習,推動我國會計專業的發展。而實現
這一目標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掌握更多與本專業有關的知識。
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會計學專業,就是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和會計學等方面
的知識和能力,能在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會計實務以及
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學科高級專門人才。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是我國社
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概念就可以看出經濟法與會計是有著共通點的,都是通過
管理手段來保障良好的經濟秩序。因此,為了更好地學習會計知
識,我們務必要重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
仔細分析發現兩者有著很多的聯系,但是最突出的共同點還
是其管理性和約束性。會計專業具有管理性,這不僅表現在其經
濟目標上,還表現在管理的手段和過程中,表現為會計人員對企
業管理決策過程的影響,通過法律法規對會計管理行為的約束,
以及通過各種渠道對會計管理進行監督。
而管理性和約束性更是經濟法的根本特徵,主要表現在經濟
法的價值、主體、權力(利)、屬性上,更表現在經濟法的義務上。
經濟法義務具有社會性。生活在市場體制下的人們是一種「經濟
人」,在通常情況下,他們自己為自己服務或者為了為自己服務才
為他人服務,而往往不能或不願提供社會服務,但許多社會服務
如維護秩序、舉辦學校、基礎建設、公共衛生、保護環境等等又是
一個社會正常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
了解了兩者之間的聯系之後,對於我們大學生來說,進一步
分析經濟法對會計專業學習的幫助無疑是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
的平台。明顯地,學習經濟法能讓我們再一次認識到社會經濟秩
序的重要性,時時提醒我們不能忘了會計專業的「經濟管理監督
」
責任。而對於我們會計專業的學生,畢業後走上工作崗位,要想
行使好自己的會計監督管理職能,就要對經濟方面的相關法律有
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
三、結語
在我國,會計專業是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深
入,尤其是為適應政府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改革的需要,以經濟
監督管理對象為依據而設立的一個應用性專業,也是目前我國高
等學校社會科學類新興的發展較快的熱門專業。盡管如此,會計
這個專業在我國的認知度和美譽度都不夠高,作為學習這一專業
的我們一定要結合其他學科的學習,更好地全面掌握本專業的知
識,打響我們專業在我國的知名度,為促進會計專業,會計監督管
理職能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復制過來的~
9. 我想問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是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對經濟活動進行協調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10. 大學里經濟法研究的是什麼
念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於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意志,而不是兩個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不屬於國際法體系,屬於國內法體系。
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身關系等其他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系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的稱呼。
從我國經濟立法的實踐來看,經濟法的淵源形式是多樣的,它由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綜合組成。經濟法是由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組成的,在我國,凡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這種「不同的社會關系」指的是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稱物質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說,財產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經濟法律關系是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人身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