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幾個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民事法律行為亦稱法律行為,從學理上講,它是指目的在於發生民法上的後果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具體地說,就是基於意思表示而設立、變更或終止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對法律行為的要件,有主張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三,即當事人;標的(內容);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則相應為: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內容)須適當;意思表示須健全。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是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和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實踐中以戶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組織,亦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而被視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特定的情況下,國家也以特殊的民事主體資格出現於民事法律關系中(如因發行公債或國庫券而與購買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等)。
代理權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權的行使應遵循以下原則:
(1)在代理許可權內積極行使代理權;
(2)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權。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1.股東的數量不同。
2.注冊的資本不同。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
三三製法就是指的買賣股票時用三分之一的資金額作為長期持股,三分子一的資金用於低位補倉,三分之一的資金用做特殊情況下使用的投資配比。
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的債。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之債均為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均屬法定之債。
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在於,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後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
Ⅱ 經濟法。啥是自然人
「法人」的對稱。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專利,擔負義務(包括納稅屬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在稅法和稅收條例中所說的個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憲法上所說的公民有納稅義務的公民也是指自然人。自然人是法律關系的主要參加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稅法上,自然人是指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個人和相當於個人的經濟組織,具體如我國公民、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並取得收入的非居民、個體經營者及其他不屬於法人性質的經濟組織
Ⅲ 張某作為自然人,是根據經濟法取得主體資格的嗎
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在民商事活動中作為主體。
但視情形不同可能有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的劃分。
Ⅳ 在經濟法中,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法律關繫上有兩大類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沒有什麼可說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換言說,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於,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從主體來區分,所有的企業就可以分為自然人企業和法人企業。
自然人企業而言,最終承擔企業所有管理職能和經營風險的就是企業的所有人,作為自然人,對於企業的發展負有無限責任(比如個體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假如當一個企業破產清算時,如果是自然人企業,那麼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的債務話, 那麼他必須使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而對於法人企業來說,只要企業的資產全部清算完畢後實體消失,那麼未能償還的債務從此就一筆勾銷,對於投資者而言,損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會威脅到個人其他財產。
企業法人中又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業),其中我們最常見的,也是最關注的,就是企業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Ⅳ 成為經濟法關系主體的公民有什麼條件嗎比如年齡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限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法學意義已經被特定化為與民商法相並列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以及與其相對應的經濟法學科,而不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或者與經濟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未見發文中專門就經濟法關系主體進行劃分,但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外乎: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公民(自然人)即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國境內或者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在法律關系中的公民(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的行使時間從出生起到死亡止。但因為公民(自然人)在一生中,智力能力是生長發育成熟的過程,其行為能力即受智力能力限制,故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先行的法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是:1、不滿10周歲(以身份證登記出生日起算)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此,經濟法關系主體的公民應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代理人等代為行使權力。
Ⅵ 經濟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多少8周歲以上還是10周歲以上
我國的經濟法並沒有規定行為能力人的規定,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規定是在民法總則里有明確的規定,8歲以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6)經濟法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Ⅶ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與區別
兩者的關系如下: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版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條件。權權利能力表明了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行為能力則表明了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為民事行為的資格。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定義不同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基於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方面。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
這是兩者最大的區別,即「有沒有」和「能不能」的區別。前者是說有沒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後者是說能不能行使權利並承擔義務。
2、兩者的產生時間不同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出生,民事行為能力則是與自然人的年齡、心智發展相關,但自然人自出生始的純獲利益行為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等級無關。
3、兩者的終止時間不同
民事權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滅,民事行為能力則可能由於喪失辨認能力而喪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Ⅷ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經濟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這句話參考書上認為是對的,但是經濟法主體也包括自然
如果是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民法上肯定還是可以主張權利承擔義回務的。
但是在經答濟領域,也就是經商做買賣,如果行為能力有欠缺,肯定是不能正常經營的。即使是普通的買賣行為,也會因為行為能力欠缺,導致民事行為無效或效力待定。所以行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很難成為經濟法主體。
Ⅸ 經濟法主體和民法主體有什麼區別為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1.國家機關。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原因:經濟法與民法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