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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特點

發布時間:2021-01-07 01:12:48

經濟法與經濟法基礎的區別

經濟法指的是專門的經濟法,法律基礎的話,指的和別的法律是有交叉的。

Ⅱ 經濟法的基本特徵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筏閥摧合詆骨搓攤撣揩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Ⅲ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特點及題型特點

1、科目特點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試題主要測試考生對與會計核算相關的基本法規的掌握程度,知識看著內容比較簡單,但由於它在整個初級職稱考試理論體系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大家對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試時可能難度要加大,雖然教材內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試都使大家感到很吃力。



2、題型特點


初級會計考試題型題量/分值計分標准:單選題24題/36分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多選題15題/30分多選、錯選、漏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10題/10分選對得1分,選錯倒扣0.5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不定項選擇12題/24分少選的話,選對一個選項,按數量得分;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初級會計考試單選題:主要考察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法規在案例中的一些應用;


初級會計考試多項選擇題:綜合很多的相關知識點分為四個選項,大多數是針對經濟法基礎中的法律法規,而且應用型的題目不是很多;


初級會計考試判斷題:在初級會計考試中,判斷題還是相對簡單的,只要好好看書是沒有問題的,重點強調一點,如果不會,可以空著,要不然答錯反而還會扣分,得不償失;


初級會計考試不定項選擇:一般都是綜合的計算題,例如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它需要幾步來算,可能有些麻煩,這就要初級會計的考生們,細心一些,本來會的題要是因為粗心答錯,就不合適了。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特點及題型特點小編就說到這里了。祝願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優異的成績。更多關於初級會計考試的備考技巧,備考干貨,新聞資訊等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Ⅳ 經濟法的特徵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

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

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4)經濟法基礎特點擴展閱讀:

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Ⅳ 經濟法基礎有什麼科目特點 應該怎樣備考

經濟法科目內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鄭嘩法律制度、增值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和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等知識點,相較於初級的《經濟法基礎》來說覆蓋面更廣、知識體系更強圓猛。
科目特點:
該科目考試特點主要是比較喜歡考查定義、細節以及易混淆知識點。
經濟法考試內容特點
就經濟法基礎這門課而言,總共有7章內容,涉及經濟法和稅法兩部分,經濟法包含三章,總論、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這三章比如像第三章票據這塊內容,是需要大家重點理解的,是有一定難度的,像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這塊也是比較難的,特別是數字比較多。
稅法部分,一共四章。從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稅收管理法律制度。這四章里邊,從復習難度來看的話,設計的稅種橘叢橋面特別廣,涵蓋了當下所有主要稅種(17個),其中不乏像「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難度比較大的稅種。特別是像增值稅裡面,再加上我們教材肯定是會變的營改增的問題,所以在考試內容增多的情況下,所以我們基礎薄弱的考生,更是應該提早去接觸16年的課件。教材變化幅度比較小的地方,我們可以提前去預習,特別是經濟法這些變化比較小的地方,第一章總論、第二章、第三章票據法,它本身是有難度的。
經濟法考試難易程度
《經濟法基礎》知識看著內容比較簡單,但由於它在整個初級職稱考試理論體系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大家對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試時可能難度要加大,雖然教材內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試都使大家感到很吃力。

Ⅵ 經濟法的客觀基礎是什麼

市場機制與國家宏觀調控的耦合、社會公共經濟的發展、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以及國家對經濟關系法律調整模式的重大轉換。

所以,「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只有在現代市場經濟時期才可能有現代經濟法。」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6)經濟法基礎特點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二、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

宏觀調控,是指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的調節和控制。

宏觀調控分為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兩種方式:

1、直接調控,即國家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協調和控制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

2、間接調控,即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手段,通過市場機制,影響和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以達到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

三、宏觀調控的原因

1、公有制決定了社會各部門、各企業及勞動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國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

2、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

3、執政黨有能力統一全國人民的意志。

四、基本原則

1、國家統一決策原則

凡是關於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應當統一歸屬於國家的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在擬定關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者行政法規後應當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2、社會經濟發展總體平衡原則

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帶來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宏觀經濟調控則是要解決這種不平衡。

3、協調原則

4、引導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

Ⅶ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特點、復習技巧都有哪些

一、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特點


1.核心“考點”較多


如消費稅稅目與征稅范圍,在2018年的初級會計考試中至少16個批次的試卷中均有涉及;如會計檔案的保存期限、增值稅價外費用等考點,在2019年的考試中至少半數以上批次的試卷中均有涉及。


2.考題難易程度分布


(1)30%左右的初級會計考試題目即使沒有學習,有一定生活、工作經歷也能做出;


(2)50%左右的題目,是對單一知識點、核心知識點的考核,聽過基礎課程基本可以應對;


(3)15%左右的初級會計考試題目具備一定的綜合性,以小案例或小計算形式加以考核,需要對知識點准確理解,並加以一定練習才可以應對;


(4)偏、難、雜、怪的題目佔比不超過5%。



二、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應試技巧


1.直來直去型


初級會計考試面對“直來直去型”題目,大家應認真審題,“抓關鍵詞”,對時間及數字性規定進行“總結”梳理,並在考前“突擊強化”。


2.案例分析型


對大多數知識點應做到“准確理解”而非死記硬背法條,並在理解的基礎上學會靈活運用,通過練習掌握初級會計考試解題的“正確思路和方法”,並學會不斷總結自己的易錯點。


3.計算型


“計算型題目”在掌握一定計算規則後,在初級會計考試中還請認真審題,並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覺。


4.跨章節綜合型


“跨章、跨節、跨知識點綜合型”題目,以稅法篇較為常見,其他章節亦會涉及,備考復習初級會計考試中,著重關注此類考點。


5.邊角型及超綱型


“邊角及超綱型”題目,未必就是難題,在初級會計考試考場上遇到了切勿慌張,本著我不會別人也一定都不會的原則,運用生活常識加以判定。邊角型及超綱型題目,絕對不會太多,可選擇性放棄。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特點、復習技巧小編就說到這里了,祝願各位考生都能認真備考,順利通過考試。更多關於初級會計考試的備考技巧,備考干貨,新聞資訊等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Ⅷ 簡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特徵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即是指貫穿於經濟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經濟法規則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適當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適當干預原則,二是合理競爭原則。
(一)適當干預原則
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適當干預原則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尚未形成共識,但大都認為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由此不難認為適當干預原則正回應和反映了經濟法各項規則的本質特徵,其成為經濟法之基本原則順理成章。
適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
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於法律之規定;其二,正當干預要求國家的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性力量。國家干預盡管必要,但也應當小心從事,謹慎動作,切不可擅自擴大幹預之界域並取代市場成為資源配置之基礎性手段。
(2)、國家干預在面臨自由裁量權之行使時應當合乎權力運作之內在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經濟法應當為國家干預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建構一種限制性的規則框架,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乎正當目的,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並嚴格遵循既定程序。
(3)、謹慎干預要求國家干預不可壓制經濟主體之自主性與創造性。國家在進行干預時,切不可壓制市場經濟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值得指出的是,市場失靈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屢見不鮮,切不可秉持一種干預萬能的思想,將政府幹預作為市場失靈的必然推論和結果,從而將國家干預回歸到計劃經濟的父愛時代,進而高度壓制和抹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在立法上強調適當干預,就是要在規則的制定上盡量衡平國家和市場二者的位階,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而在執法、司法中體現適當干預原則,則是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准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並保障權力行使的合規性與合目的性,進而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之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合理競爭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所維護的競爭是建立在合理競爭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旨在實現競爭的有序、有效,這亦是合理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體現。
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表明,競爭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引致空前的財富和極大的福利。但是,競爭並不意味著一種純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經濟學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樣:「就租金、利息、工資和價格而言,它們由競爭決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競爭是它們的唯一調節者和訂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據它們所受到的調節而設計科學性的條款。」因而,以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為重點的經濟法便應當將競爭的合理運行納入自己的調控范圍,藉以充分發揮競爭之積極功效,抑制甚而消滅其消極作用,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1、有序競爭:在經濟法中欲促成競爭之有序化,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競爭規則,防範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有效競爭:有效競爭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以及建構其上的具體規則和運作結果及表現。有效競爭是克拉克(CLARK)為克服「馬歇爾困境」(註:「馬歇爾困境」是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關於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的二難選擇命題。在他看來,規模經濟是非常必要而且極為有用,但這又容易導致壟斷,反過來就會使經濟運行缺乏原動力,企業缺乏競爭活力。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259-328頁。)而提出來的一種新型競爭模式,其基本內容是:「所謂有效競爭,就是指將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兩者有效地協調,從而形成一種有利於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有效競爭理論後又經過其他經濟學家,如哈佛大學教授梅來,以及美國經濟學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趨成熟,目前業已成為大多數國家主導性的競爭體制。
欲達致有效競爭的市場模式,經濟法就必須藉助合理的競爭規則來予以構築和保障。
http://www.ke.com/wiki/%E7%BB%8F%E6%B5%8E%E6%B3%95%E5%9F%BA%E6%9C%AC%E5%8E%9F%E5%88%99

Ⅸ 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種類和特點


1、試用期不合法,因為2年的勞動合同只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

2、不需要說明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違法情形時,需要提前說明理由再解除,這樣才能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等勞動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說明理由;

3、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4、不需要,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5、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勞動者的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解除的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的總額,且應該按照服務年限遞減。本案中,用人單位與王某之間未約定服務期,而且如果是對勞動者的任職培訓,不需要賠償,也不可以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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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經濟法的特徵是什麼

經濟法的特徵
a、社會公益性
b、經濟性
c、政策性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
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任何經濟法律規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范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系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持某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范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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