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2000字論文
我國當前的經濟轉型首先是經濟資源配置方式的轉換,即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與此相聯系的必然是經濟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即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主要直接參與經濟競爭轉向為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上述轉型的成功推進必然帶來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生存方式的徹底轉變,即從聽命於行政機關,被動執行政府計劃的附屬機構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經濟轉型也包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即從片面強調量的擴張轉為重視質的提高,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轉向實現人、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可持續增長。
經濟轉型似乎是「無形之手」高歌猛進,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讓,一敗塗地,一切以市場化為價值取向。但是,市場經濟本身能否自發形成,經濟轉型能否完全依賴市場自身的力量自動實現呢?我們所追求的經濟轉型的目標果真是市場之手獨霸天下,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消失得無影無蹤的所謂自由經濟嗎?如果不是,又該如何實現經濟的成功轉型?經濟轉型後的目標體制又該是怎樣的昵?
當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由於新的經濟體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之中,舊的經濟體制和觀念尚未徹底退出歷史舞台,新舊體制的沖擊和對抗,使經濟領域內暴露出來的矛盾,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解決這些問題既是促進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經濟成功轉型的基本前提,而每個矛盾的解決都離不開經濟法思想的指導,離不開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經濟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的滯後,是我國經濟轉軌進程中面臨的主要矛盾。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不盡如人意,政府職能轉變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論認識上的模糊不清,沒有徹底解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正確定位。改革開放前的政府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政府,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管理關系取得絕對的統治地位,企業和個人完全喪失了主動性、創造性。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種認為政府應當徹底退出經濟活動領域,只當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場的論調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我們常常是非此即彼,國家不是「越位」,就是「虛位」,總是很少「到位」。
當前,我國的改革面臨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的挑戰,這是一個更為深刻、更為復雜的改革新階段。經濟轉型要求構建現代產權關系,社會轉型需要形成新的社會利益整合機制。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在實現權利的多次分離後,國家成為集多種身份和多種職能於一身的集合體。具體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職能,就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正確認識由國家參與的各種不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才能准確適用法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認為按照經濟法基本要求,不僅要實現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還在於要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從依賴行政命令轉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經濟法律制度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歷史性跨越。
二、經濟的二元結構特徵顯著,城鄉、地區矛盾的解決有賴於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國經濟存在多重二元結構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現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區差異。城鄉、地區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主要結構性障礙,如何化解矛盾不僅是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首要課題,而且已上升為一個嚴峻的政治問題。
經濟法既服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尊重市場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又強調國家應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正確的作用,它把「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辯證地統一起來的特徵顯示其對於解決城鄉、地區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優越性和獨到性。
針對當前農村中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社會保障等財政投入嚴重不足;違法侵佔農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補償標准,漠視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安置以及農民負擔過重,亂集資、亂攤派屢禁不止等問題,從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經濟法律制度入手,有助於構建規范的、持續長效的縮小城鄉差別的法律機制。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財政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晰,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導致財政支出責任不落實,上下級政府間一事一議,討價還價現象較為常見。而且,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市領導縣的財政體制,客觀上使得農村社會經濟資源、資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劇了城鄉二元分割。行政長官追求立竿見影的政績驅動與財政支出法律規范的缺位,往往使農村成為最終的犧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學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規則,確立覆蓋城鄉的統一的公共財政支出原則,強化市以上各級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的支出義務,規范上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並把城市返哺農村的各項制度具體化,才能從根本上有助於縮小城鄉差距。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確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並賦予權力保護以可訴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雖然對於保護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限制土地發包方濫用權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首先,確權工作嚴重滯後,估計有約30%的農戶仍然沒有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權屬登記進程的滯後,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只能適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客觀上助長了發包方任意毀約行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權的責任形式單一,法律責任輕,違法成本低。根據承包法第54條,侵害土地承包權的只是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幾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所謂的民事責任,由於侵害方主要是村、鄉集體組織,也幾乎難以得到實際執行。最後,權利救濟渠道阻塞,可訴性差。長期以來,許多基層法院拒絕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後,雖然規定應當受理,但是許多地方對土地承包這一典型的經濟法律關系缺乏正確的認識,仍然糾纏於該法律關繫到底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爭論而不能自拔,其結果是犧牲了廣大農民應當得到國家司法救濟的正當權力。
最後,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稅收法律體系,規范各類涉農收費。亂收費、亂攤派之所以屢禁不止,源於我國農村稅費名目繁多,包括農業稅、附加稅、特產稅、屠宰稅、「三提五統」、教育集資以及以資代勞款、地方行政勞務收費、地方行政性收費等等,而這些稅費的徵收依據主要是稅收行政法規和各級政府決定,對收費項目的創設許可權和程序沒有法律約束,現有的有關農村稅費的規范性文件位階低,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在條件成熟時,以最大限度減輕農民負擔為出發點,以統一的涉農稅法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規范農村基本分配製度,才能從制度上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我們再來看區域差別。為了縮小東、中、西三大經濟區域間的差距,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國家開始貫徹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方針,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傾斜。隨著經濟轉型的推進,國家職能的轉換,公共財政體制的確立,除大型基礎設施外,中央政府勢必改變以往直接投資設廠的支援模式,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將成為必然選擇。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實行分稅制國家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關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於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及各地區財政的橫向不平衡所產生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事業的均衡發展而採取的一項財政支出制度。實施轉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中央財力的轉移分配來調節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從而達到運用財政分配職能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
但是,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徵,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稅收返還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依據,從而把原有的財力不均問題帶入分稅制財政體制中,未能體現財政均衡原則,也與設置轉移支付的基本目標相違背;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缺乏規范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的分配標准,與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不相適應。另外,財政補助分配透明度低,隨意性大,監督約束不足也亟待改變。所以,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權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轉移支付法,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原則、目標和形式,制定科學合理的計算標准,形成一整套規范的監督約束機制,才能充分有效發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平衡區域間差別的作用。
三、市場經濟秩序混亂,行政治亂應讓位於依法治理
經濟轉型經常伴隨著經濟秩序的混亂。市場本身不能自動產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必須也只能由政府來提供。企圖單純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賴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就能達致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對市場迷信式的崇拜,註定是水中月、鏡中花。營造良好的經濟秩序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須改變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時的暴風驟雨只能沖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穢,卻無法沖跨滋生混亂的深層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個井然有序、生機勃勃的萬花園。
Ⅱ 分別舉例經濟法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分別有什麼作用
市場失靈是指市場無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勞務的情況。另一方面,市場失靈也通常被 用於描述市場力量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狀況。市場失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成本或利潤價格的 傳達不適切,進而影響個體經濟市場決策機制。拿現在的房地產來說,以普通的價格收購地皮,然後再高價出售在此地皮上建造的房屋,這個成本和利潤之間相差太大,進而影響個體 經濟市場決策機制,甚至導致市場失靈。又由於許可權困難、有限性困難、作為司法的困境等 原因致使市場失靈由民法無法克服;由於行政法價值(公平與效率)的困難、法域歸屬(公權與私權)的困難、行政偏好睏境(全力設組與過度干預)市場失靈也無法由行政法克服困 難。而經濟法具有克服市場失靈的作用:
1、經濟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場主體的私權。
這源於國家的存在,它能合法取走市場主體的財產而不侵犯財產權,從而擁有干預 財力,它能賦予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說明義務而不侵犯商業秘密,從而強制性地實現信息分布 均衡;它能對壟斷企業進行強制性解散而不侵犯經營權,從而確保市場競爭態勢。
2、經濟法可以直接改變市場主體的利益結構。
如對環境污染問題,經濟法通過徵收排費和環境稅等途徑讓企業價格中真正反應出 產品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成本。
3、經濟法具有公共利益優勢和遠視優勢。
政府失靈是指個人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現代化議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滿足,公共 部門在提供公共物品時趨向於浪費和濫用資源,致使公共支出規模過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 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說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 率的決策。政府失靈的原因有政府幹預不到位、干預錯位、干預不起作用。
經濟法具有克服政府失靈的作用:
對干預程序的規范;
對干預領域的規范;
對干預方法的規范;
對干預責任的規范;
如政府對股市的干預,股市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通過與實體經濟的內在聯系,影響實體經 濟的正常運行。在虛擬經濟規模龐大、股市交易量大大超過實體經濟總量的今天,股市運行亟須政府幹預。政府幹預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運行,發揮其帶動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限制其對經濟增長的消極影響。
Ⅲ 經濟法的作用有什麼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回不同的國答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但無論廣義還是狹義,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因此,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重要部門。
Ⅳ 經濟法有哪些重要作用
(一)經濟法在執行憲法中的功能定位
學界只注意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形式區別,卻忽略了經濟法在執行憲法上與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經濟憲法是指一國「國民經濟生活秩序的整體抉擇。」[3]
為了實現經濟憲法規定的「國民經濟生活秩序」,各個部門法必然會出現一定的分工。眾所周知,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執行的是經濟憲法規定的私人領域的經濟秩序。而經濟法則不同,它所作用的經濟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4]
因此,其執行憲法規定的經濟公共領域而非私領域的「國民經濟生活秩序」。從憲法經濟自由的價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於追求私人之「積極經濟自由」,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則;而經濟法則重點保護私人之「消極經濟自由」,堅持政府依法管理經濟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確認社會公共經濟關系的具體內容
我國憲法宣示了經濟公共領域的基本秩序。如憲法第15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些規定涉及經濟公共領域的憲法秩序。憲法作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則的宣示,具體內容需要經濟法予以明確,以便建立具體的實現法律機制。
我國政府經濟職能轉化也要求經濟法確認憲法宣示的經濟秩序具體內容。為了適應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目前政府的職能由以前的經濟統制轉變為有選擇的經濟公共管理,即「有所為而有所不為」。政府職能要達到這一目標,就需要法律事先確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具體內容,以此來確定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范圍。政府管理作為一種國家機制的存在,扮演的並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預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經濟憲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根據經濟情勢的需要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說,在法治經濟的語境下,市場經濟關系中哪些屬於社會公共經濟關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護,哪些僅代表私人利益而應由民商法律調整,是需要經濟憲法、經濟法和民法共同解決的問題。
Ⅳ 如何從經濟法的角度去理解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
政府更多的是進行宏觀調控。
市場可以最好的促進資源的調配,實現經濟的發展。
Ⅵ 經濟法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作用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還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25e77010009s9.html 自己分析下吧,一下就能整理出來的
Ⅶ 請問經濟法的作用是什麼
調整國民經濟抄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不同的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但無論廣義還是狹義,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因此,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重要部門。
Ⅷ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作用:隨著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國家不再繼續其「守夜人」的消極角色,而以「國家之手」與「無形之手」交相配合, 實現其經濟管理職能。這是現代經濟法獨立的直接根源。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發達及經濟職能的強化, 一方面是為了修補經濟學家們所謂的由於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市場失靈」; 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日趨強化的同時,調整這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迅速大量涌現,並逐漸成為一個新的獨立部門法, 即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Ⅸ 求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要舉例說明
經濟法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
經濟的運行一方面靠自身的規律,即「看不見的手」。但是經濟的自我運行有一定的盲目行,所以要減少盲目性就要靠另外一隻「看得見的手」即國家干預-經濟法律。這是經濟法的立法意義。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法,分配法(勞動法)各自在一定領域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