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概論 財經類 案例分析 求解
指出案例中美達傢具廠於1997年2月1日致函z機關,以每套1000元的優惠價格出售辦公桌椅的專行為是屬邀約邀請,Z機關於2月2日回函訂購300套桌椅, 提出每套價格800元,同時要求3個月內將桌椅送至Z機關,驗貨後七日內電匯付款的行為,以及美達傢具廠於2月4日發函Z機關按每套桌椅900出售桌椅的行為是邀約,Z機關2月6日發函同意的行為是承諾。
2.本案中承諾生效的時間是2月6日,即Z機關2月6日發函美達傢具廠,同意接受2月4日發函Z機關
按每套桌椅900出售邀約。
3.本案中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是2月7 日——理由:2月7 日,美達傢具廠電話告知Z機關收到2月6日函件。
⑵ 求2012年1月份自考經濟法概論(財經類)00043考試真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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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自考重點章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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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求一份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的自考課後習題答案 科目代碼00043 作者是李仁玉
你要哪一章的?先給你第一張得吧
一、法的產生和發展
法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法的產生與階級、國家在時間上、性質上具有一致性。
法經歷了四個不同歷史類型的發展
社會主義的法是人類歷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本質特徵:
1.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三、法的形式
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規章。6、國際條約。
法的結構:
法律規范:(1)假定(2)處理(3)制裁
法的部門:將調整相同類和密切相聯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集中起來,即形成法的部門。
法的體系:各個法的部門、各種法律、法規,按其地位效力的區別及相互關聯狀況,依據一定次序排列組合的統一體系即為法的體系。
四.法與國家的關系:
1.一致性:
1)都是私有制、階級斗爭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2)有著共同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
3)都是同一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為同一個統治階級和經濟基礎服務。
2.不同點:
1)他們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現象,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規范總和,國家是統治階級的機器;
2)法離不開國家,因為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也是由國家保證其貫徹執行的;
3)統治階級需要通過法去組織、建立國家機構,規定它們的地位、職責許可權和活動原則,需要通過法建立和貫徹各項政治、經濟制度;
4)法也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統治階級依靠法去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去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
五.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的經營范圍與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直接相聯的。
2.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⑹ 自考經濟法概論,財經類00043考試的時候如何拿高分
自考的難度在成人教育中是最難的,主要是考試重點無法把握,復習范圍比較大,但只要掌握復習方法,想要拿高分是沒有問題。自考經濟法概論,財經類00043的復習方法:
1、網上下載歷年試卷和考試大綱,把答案在教材書上找出來。因為自考試題是從題庫中出來的,往往會反復考到,只要把這些題目都背下來,一般及格沒有問題。
2、根據大綱復習,要求識記和掌握的重點背下來,就可以有好的成績。
3、考試時,要把名詞解釋當簡答題回答,凡是能記住的內容只要卷面允許,都寫上去。
4、自考的題目范圍廣,但難度不大,所以要記住的內容比較多。
⑺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試卷上的一到計算題應該是多少
①對工資薪金收入:5月份領取工資收入5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0-3500=1500(元)
2011年9月以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之前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全月應納稅所得額1500元以下的稅率為3%
5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1500*3%=45(元)
②對勞務報酬:某次演出取得收入8000元
8000>4000,應納稅所得額=8000*(1-20%)=6400(元)<2萬,不需要加征
5月勞務報酬應納稅額=6400*20%=1280 (元)
③對利息收入:另取得借給某演出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5000元
5月利息收入應納稅額=5000*20%=1000(元)
由上可得,該演員5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5+1280+1000=2325(元)
⑻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案例分析!急用!知道答案的幫幫忙!謝了!
首先我不知道這是哪個專業的學科分類……這是民法地役權的部分跟經濟法有個屁關系回…答…
(1)甲乙丙需要證明的是自己經濟損失5萬元的事實。
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甲乙丙主張了侵權損害的事實就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的除外,比如本案中,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甲乙丙不需要舉證化工廠的排污行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甲乙丙有權請求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敢稍微聽點課么?不敢的話,敢稍微加點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