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發展
中國法律思想從其開始產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曾經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和這 3種社會中由於部分質變所形成的各個不同發展階段。它的發展約可分為 4個時期:
夏、商、西周時期 中國奴隸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時期,當時作為統治者的奴隸主貴族,在意識形態領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於天」的神權法的思想和以「親親」、「尊尊」為指導原則的宗法思想來進行統治。當時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這二者的支配。
在這個時期中,最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統治者殘酷壓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訓,比較重視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貴族以殷為鑒,主張「明德慎罰」,德刑並用,反對「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時必須區別過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終」)和累犯(「惟終」),以縮小打擊面。這在當時整個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難能可貴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權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由純重人權走向兼重人事,為法律思想初步擺脫神權的羈絆提供了有利條件。他還「制禮作樂」,以「親親」、「尊尊」原則為指導,健全了西周的禮制,為鞏固西周王朝的統治打下了基礎。
春秋戰國時期 中國由奴隸社會過渡到封建社會的變革時期,也是中國古代政治、學術思想最活躍的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繁榮局面。這時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並深入到法理學的領域,不少思想家對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見解,大大豐富了中國乃至整個世界的古代法學。
秦、漢到鴉片戰爭時期 從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鴉片戰爭,是中國封建社會由緩慢發展到逐步衰落的時期。統一全中國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由於法家主張「法治」,一貫重視法制建設,所以到秦始皇時,各個方面「皆有法式」,為建立和鞏固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國家作出了貢獻。這從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進一步得到證實。但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實行極端的專制主義,「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只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嚴禁私學。這不但窒息了其他諸家思想,也阻撓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內的法律思想的發展。秦王朝還將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推向極端,倚仗暴力橫征暴斂、濫用民力,終於激起了農民大起義,很快被西漢王朝所取代。 秦、漢到鴉片戰爭時期 從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鴉片戰爭,是中國封建社會由緩慢發展到逐步衰落的時期。統一全中國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由於法家主張「法治」,一貫重視法制建設,所以到秦始皇時,各個方面「皆有法式」,為建立和鞏固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國家作出了貢獻。這從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進一步得到證實。但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實行極端的專制主義,「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只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嚴禁私學。這不但窒息了其他諸家思想,也阻撓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內的法律思想的發展。秦王朝還將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推向極端,倚仗暴力橫征暴斂、濫用民力,終於激起了農民大起義,很快被西漢王朝所取代。
中國的資產階級是軟弱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後,革命果實又被北洋軍閥篡奪。「五四」運動前後,由於俄國十月革命的勝利、馬列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中國共產黨的成立,馬列主義法學也傳入中國,成為批判各種舊法觀點的銳利武器,並指導了後來革命根據地的立法、司法實踐。而繼承北洋政府衣缽的國民黨政府,口頭上雖說「本黨遵奉總理(孫中山)遺教,負民國建國之重任」,表示要實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要以「三民主義為法學最高原理」,創設「三民主義法學」,重建和復興中華法系。但他們只是吸取孫中山思想中一些可以為他們所用的東西,卻完全背棄其革命性、民主性精華,特別是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三大政策。所以他們的一些官方學者認為,新的中華法系應以「保存我國固有之道德為主要」,要「奠基於」禮治,甚至提出要注意「如何再盡量利用家長制而謀其效」,基本上仍是清末禮教派的口吻。在這一時期中,由於已進入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整個法律思想領域不但存在著帶有濃厚法西斯法律思想色彩和受美國R.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派影響的國民黨政府的官方法學,也存在著與之對立並日益滋長的馬列主義法學和反映民族資產階級要求的資產階級民主法學。在當時形勢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學雖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動,而不資產階級化,但實際起作用的主要是維護封建買辦法西斯統治,反共反人民的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及其思想。
國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其不同的特點,但從整體看,又有其不同於世界某些國家或地區的帶全局性的特點。其中最突出的是:作為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長期占居統治地位,後來在整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仍然起著很大作用並滲透到資產階級法律思想領域中去。儒家維護以家長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為首的等級制。在儒家思想統治下,歷代立法和司法活動長期受以「三綱」為核心的禮教的指導。儒家倡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著輕徭薄賦、恤刑慎殺等以適當減輕對人民的剝削和壓迫的內容,既有利於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又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對後世立法曾起過良好影響。但儒家的德主刑輔,只是在人民的斗爭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為統治者所採納,接踵而來的往往是橫征暴斂和嚴刑峻法。儒家又重義輕利,孔丘所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目的是防止剝削者內部互相爭奪,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捍衛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奪回自己勞動果實而反對既得利益的剝削者。封建社會後期作為儒家正統的宋明理學,吸取釋、道思想,鼓吹「存天理、滅人慾」,把「三綱」說成「天理」,把人民爭取生存基本權利的斗爭和統治者內部違反「三綱」的思想言行說成「人慾」,這就更嚴重地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阻礙著法律思想的發展。不但如此,重義輕利思想根源於重農抑商的傳統,旨在維護封建自然經濟而不利於商品經濟以及與之相應的「私法」的發展。特別是到封建社會後期,更嚴重地阻撓了以商品經濟發展為前提的資本主義因素和法權觀念的滋長。
以上幾方面的內容在儒家正統法律思想中結成以皇權為中心的有機整體,指導和支配中國封建立法長達數千年。這在世界所有法系中都是絕無僅有的。由於中國古代(包括中世紀)社會始終以自然經濟為基礎,商品生產和交換都不發達,又受儒家正統思想的嚴重束縛,所以當時根本不可能象恩格斯所說的形成「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
B. 經濟法作為一個新的法律現象和法律部門,請區別於傳統法律部門在
法法的調整對象
C.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條款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和聯結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范;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而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消除極端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以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注重機會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個體為本位,給經濟個體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證個體權利的充分實現,僅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為其調整對象,它給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的大體公平,從社會利益出發處理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社會權利為本位,保證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家採取種種措施,彌補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缺陷,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護上的出發點與立場。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確認和保護私人利益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對平等主體的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的無盡追求,往往又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的無序化,給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的本質則是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它是公權及於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其產生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劃分的二元結構模式。從產生之初,經濟法就是國家站在全社會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與調控的產物。由於經濟法所體現出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以至於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這恰恰是屬於經濟法的領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2.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按照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經濟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雖都具有經濟性內容,但前者是一種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則是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進行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民間社會經濟領域,是「公」及於「私」,後者則完全處於民間社會經濟領域之中,是「私」的領域內部關系。前者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後者則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差異。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的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預,但民法其完備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又很難解決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弱者特別保護等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這就需要經濟法採取一系列彈性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引導,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經濟形勢的不同需要,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良好「調節器」。
D. 憲法對當代大學生的意義
一、大學生憲法知識普及是貫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對大學生進行憲法教育,是貫徹思政教育「立德樹人」要求的具體體現。憲法教育能夠使大學生樹立良好的法治理念,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有全面的認識,養成懂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習慣,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添磚加瓦。
二、大學生憲法知識普及是提高大學生法治素養的重要措施
堅持把學習宣傳憲法擺在首要位置,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是當下完善法治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學生作為社會和國家建設的主力軍,是未來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中間力量,其將來在社會工作、交流中必然不可缺少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4)經濟法區別於傳統法的特徵擴展閱讀:
大學生即將步入社會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與其他社會成員相比,培育大學生成為新一代合格公民是促進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收效更為明顯的一項工程。從內部環境來說,進行憲法教育是培育大學生成為新一代合格公民的內在要求。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四有公民」的內涵不斷擴大,更要求公民具有憲法意識,在大學生憲法教育過程中,處理好憲法教育與道德教育的關系,轉變教育理念,讓憲法知識「活」起來,活在大學生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