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經濟法有哪些經典案例
一、國際經濟法的三個層次
私人之間跨國商事交易關系——跨國鋼材進出口合同——違約
政府與私人之間跨國經濟管制關系——美國政府保障措施——關稅
國家之間跨國經濟交往關系——GATT/WTO多邊世界貿易協定體系——保障措施條約
二、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
進出口當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違約?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濟?進口方如何抗辯?涉及哪些法律?
美國政府的保障措施決定是否符合其國內法?受到影響的國內國外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訴?涉及哪些法律?
中國是否可以向美國提出質疑?是否能夠從國家間爭議角度解決?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個層次的法律解決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規則和國際合同公約,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那麼,進口方的行為就屬於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是,進口方可以抗辯,主張美國政府行為構成情勢變更,這樣,就可能免責。
其次,美國政府採取進口保障措施是基於其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款,其中規定外國進口導致美國相關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其威脅則有權進行調查,如果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可以由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建議,由美國總統決定是否採取進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國政府的做法是有國內法依據的。至於外國受到影響的私人當事人,根據美國法律,卻沒有申訴權,所以,無法從美國國內法尋求救濟。
2. 國際經濟法案例
你可以申請有管復轄權的法院中制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但限於開征申請人、開證行、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但是申請中止附加了很多限制條件,如未進行付款、未承兌、未保兌、未議付。同時需要法院有管轄權,申請人提供確切的證據,情況緊急,不中止將會造成重大損害,申請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擔保。如有疑問可具體詢問
3.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國深圳某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了6萬箱 蘆筍罐頭出口合同,合同約定:1. 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地為漢堡;裝船時間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負責聯系船舶,德公司開立以深圳公司為收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合同簽訂後,深圳公司依約備好貨物,德國公司也開立了信用證。但由於船舶緊張,深圳公司聯系不到運輸船舶,於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並稱:根據《 Incoterms2000》,FOB條件下,作為買方的德公司應自己來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並承擔其費用。德公司回復: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適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講,即使適用,由於合同已明確約定深圳公司負責船舶事宜,這一約定應優先於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須根據合同履行聯系船舶義務。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致合同未能履行。雙方均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為什麼?
(2)Incoterms2000可否適用於本案?為什麼?
(3)雙方之間聯系運輸船舶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案:
1、適用。合同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2、適用。Incoterms2000是國際慣例,雙方選擇了FOB,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適用通則。 3、按FOB,應由德國公司負責安排運輸,但合同雙方可以對其項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約定。從題中所述,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深圳公司負責安排運輸,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應該由深圳公司聯系運輸船舶。
4. 急 國際經濟法案例
(1)A國不負責上述損失理由如下: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裝運港船上交貨,風險劃分界限是裝運港船舷,運費保險費都由買方支付,許可證及海關手續為各自辦理.
(2)CIF由B國承擔,CFR由B國承擔.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按照《1990年通則》
5. 國際經濟法的一個案例
1、中國國際經濟來貿易仲裁委源員會有權受理此案,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約定爭議處理的方式,所以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處理。
2、 銀行不應該追回已付貨款,因為銀行的職責只負責審查信用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義務,所以銀行不對信用證真實情況負責,也就無需追回貨款。
3、 甲公司無權向銀行拒付貨款,因為信用證和合同相互獨立,根據信用證獨立原則,甲公司無權拒付貨款。
4、 乙公司抗辯不成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應該對自己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質量擔保義務,乙公司根據商檢書並不意味著乙公司不對合同貨物質量負責。
5、 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風險而損失,此種風險應該由買方,也就是我國的甲公司承擔,因為CIF術語是「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風險自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所以風險應該由甲公司承擔。
6.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約邀請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約
3、意方可以撤銷發價,因為意方發價後至撤銷前你方並沒有作出承諾
4、合同不成立
7. 國際經濟法案例!擺脫了!
一
1、地震構成不可抗拒力;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不可抗拒力條款包括地震是不可抗拒力。
2、不可以;合同終止需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終止合同或法院判決,更重要的是甲沒有根本違約,也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如要解除合同,乙需向法院證明不可抗拒力阻止自己履行合同,乙不可單方終止合同。
二
1、銀行會拒絕A公司的要求;因為銀行審單是本著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表面相符原則,不會審查貨物實際質量,只要符合這個原則,銀行就會付款,而銀行與A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只要B公司提供的單證與A所開立的信用證相符即可付款,銀行履行了合同,無違約行為。
2、A不可拒絕向銀行付款,銀行無違約行為,A要履行付款義務。
三
1、甲國違反了WTO原則;甲國違反了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甲國禁止進口乙國牛肉,而自己境內卻不禁止銷售此種牛肉,是有違非歧視性待遇原則;另外,甲國從丙國進口此種牛肉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
2、GATT第20條規定了一般例外原則,也叫公共秩序保留。但是採取這些措施時,對情況相同的各國不得構成武斷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甲國構成以上不符條件條件。
四
1、受益人是中國甲公司
2、可以,因為違背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信用證註明是三級,而提單註明是二級
3、本案中,雖然交付的是品質更高的二級棗,但由於美利公司主張自己對該批貨物有特殊用途,所以判斷賣方違約,根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違約,買方可以主張實際履行合同、交付替代物、修理補救、宣告合同無效、減低價格、拒收貨物並且可以同時要求損害賠償(在有損失的情況下)。
五
1、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不是專利技術,專利技術是經過注冊受法律保護的技術,而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未對外公開,且更談不上注冊,是屬於專有技術秘密。
2、如果奧拓尼發現河北地區有其他公司使用飛馳公司的汽車養護技術,並且須在調查舉證後屬實是飛馳公司許可使用的,奧拓尼公司可以提出索賠,因為飛馳汽車公司同中國奧托尼公司簽訂了一份獨占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是許可方承諾在規定的地區或國家、區域和期限內不再向任意第三方轉讓該技術,而且許可方自己也不在這個地區和期限內使用該技術,所以飛馳公司的違約。
以上五題經約一個小時的周密考慮並仔細回答,樓主認為答案妥否?
8. 急!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信用證的無因性和文義性
買賣合同無效,向B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9.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樓上的意見,但如果發出的「要約」中包含了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那就又不一專樣了(因為這屬種要約實際上是要約邀請)。我國外貿公司在發出要約是常常是這樣要求的(合同法第33條)。這樣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個人意見,請LONGpk兄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