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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中文合同模板

發布時間:2021-01-05 12:08:24

1. 國際經濟法中13個貿易術語運輸合同都是買方訂立么

當然不是。
買方負責安排主運輸的術語:EXW/FCA/FAS/FOB
賣方負責安排主運輸的術語: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誰安排運輸,誰回訂立運輸合答同。
簡單來說,就是E組/F組是買方負責安排主運輸,C組/D組是賣方負責主運輸。

2. 國際經濟法

C
《合同法》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B
第五十二條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
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
格付款。

3. 國際經濟法的圖書

書 名: 國際經濟法
作者:叢書編寫組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7
ISBN: 9787562030461
開本:16
定價: 19.00 元 名師指導
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二章國際貿易法概述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三章國際貨物買賣法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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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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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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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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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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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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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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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國際技術轉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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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八章國際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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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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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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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國際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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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國際經濟貿易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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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綜合測試題
……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的中止履行的適用條件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的情況時,另一方可以採取中止履行義務的規定。條件:
(1)被中止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發生了嚴重缺陷。
(2)被中止方當事人須在准備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方面表明他將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義務。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情況也有可能導致當事人中止履行義務,如對賣方來說,其所在的國家對與合同有關的貨物實行出口禁運,貨物交付的可能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已經不存在了。此時,買方可以根據合理的判斷中止履行義務,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不論貨物是否發運。三、風險轉移與賣方根本違約的關系如果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是由於賣方違反合同所致,則依公約第70條的規定,買方仍然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採取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根據此條規定,賣方根本違約和風險轉移的關系根據買方採取的救濟方法的不同而不同:
(1)如果買方採取了宣告合同無效這一救濟方法,那麼就應當自然阻止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如果買方並未採取宣告合同無效這一救濟方法,那麼就不能阻止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公約第66條的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損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
四、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效果
1.條件:
(1)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得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並且在實質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期待得到的東西。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要求損害賠償。
(2)預期違約:如果訂立合同之後,一方當事人由於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者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另一方可以以對方當事人預期違反合同為由,中止履行義務,但是要通知對方。如對方提供了擔保,就要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對方不提供擔保則可以解除合同。
(3)分批交貨違反合同:如果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對方一次不履行合同構成對以後各批貨物的根本違反,那麼就可能導致交貨無效,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4)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5)不可抗力中,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解除合同。
2.效果:合同解除的效果一般就是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恢復原狀。
五、E組貿易術語:即Exw
1.全稱是ExwORK(NA
……
作者:張桂紅主編
出 版 社: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7-1-1 字數:版次:1 頁數:309 印刷時間:開本:印次:紙張:I S B N :9787810849333 本書以國際經濟交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為主線,以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問題為重點,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制度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在學派觀點的取捨方面,本書以國內主流觀點作為體系構建的基礎。同時,書中也簡約地介紹了非主流國際經濟法的觀點,使讀者能夠全面了解國際經濟法在國際和國內的發展狀況。
本書以國際經濟交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為主線,以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問題為重點,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制度進行了系統的闡述。本書的特色主要表現為:(1)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2)兼顧學科前沿。(3)理論聯系實際,國際法與國內法交融,具有較強的啟發性。(4)體例新穎,便於學生自學。本書各章均配有學習目標、本章小結、綜合練習題和資料鏈接等欄目,為學生在課外獨立思考和深入學習提供了便利。 書名:國際經濟法(第二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基礎教材·必修課)
圖書編號:257906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定價:39.8
ISBN:730008589
作者:王傳麗
出版日期:2007-10-26
版次:1
開本:16
簡介:
國際經濟法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興法學學科,在中國則是伴隨著對內搞活經濟和對外實行開放政策的腳步而發展起來的。有關國際經濟法的論著也像雨後春筍般地涌現出來,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也在不斷的深入。
本教材力求闡明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並使之密切結合中國開展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實踐,反映中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及國際立法與實踐的最新發展動向。本書比較系統地論述了國際經濟貿易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種主要法律問題,包括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國際稅收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等法律問題。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貿易法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四章 國際知識產權法
第五章 政府管理的法律與制度
第六章 國際投資法
第七章 國際金融法
第八章 國際稅法
第九章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
主要參考文獻

4. (國際經濟法案例)印尼某公司與非洲某公司簽訂一份FOB合同。

FOB術語由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貨船運輸,賣方負責該批貨物的出關清關手續和費用版,買方負責入關清權關手續和費用。貨物運輸保險由買方負擔。
本案中,非洲公司未及時通知印尼公司輪船船號,到達時間和到達港,因此應當承擔貨物丟失的損失。另外,貨物的海上運輸保險應當有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供的發貨單據後自行聯系辦理。

希望可以幫到你!

5.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某國A公司以CIF價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向中國出口大豆的合同

得看以上幾方關系。1.承運方是誰僱傭的?2.保險公司投保受益人是誰?

6.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2009年,中國A公司與新加坡B公司簽訂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麵粉

CFR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回港的船上,答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1 收貨人無權向承運人索賠,該合同條件下,保險由賣方辦理;
2承運人只能依據保函向托運人索賠,因為保函托運人是出具給承運人的;
3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水漬是在堆放而不是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

7. 一個國際經濟法的案例, A公司與德國C公司簽訂了進口某產品的合同

1、開證行不能夠應依A公司的要求拒付第二次信用證下的款項——因為,信用回證是獨立於合同之答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要受益人交單符合信用證對單據的規定,那麼,開證行必須履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而付款,不能夠因為實際貨物的問題或緣由對受益人拒付貨款。

2、在A公司已通知開證行拒付第二次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的情況下,開證行應要求A公司付款贖單——原因同(1),即開證行不能夠對受益人拒付,那麼同理,開證行可以要求開證申請人(A公司)贖單。

3、A公司應C誰提出索賠——這屬於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質量糾紛,應該通過合同的調節和解決糾紛的約定,由A公司向C公司索賠。

8. 國際經濟法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比較

1、交付義務中交貨地點的差異。當合同當事人對交付貨物的四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合同法》和《公約》對此採用了不同的補缺原則。《合同法》採用的是「約定———推定———法定」順序補缺,盡可能充分的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在履行地點不明確時,首先採用補充協議。只有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在採用推定方式,即依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才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3)款或第141條的法定方式。而《公約》則不同,因為《公約》調整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處於不同國家,因而補充協議顯得不太實際,而且耗時較長,故《公約》沒有採用補充協議的補缺方式,而是採用剛性的規定方式。如:《公約》在第31條明確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的履行地點。以期盡量縮短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

2、貨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不同。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貨物的權利保證儀是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合同法和公約對此規定有較大的差異。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上述的權利保證義務 . 《公約》則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 ,必須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和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 由此可見,在貨物權利保證方面,《合同法》與《公約》存在著的主要差異在於(1)在《合同法》中,賣方免責的條件是在訂立合同時,買方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而在《公約》中,賣方免責的條件是即使有第三人提出權利要求,但買方同意並收取貨物。(2)《公約》特別規定了賣方對於貨物的知識產權的保證義務,但在《合同法》中無此特別規定。

(二)買方義務的比較

貨物買賣合同作為一種雙務合同,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是相對應的。買方的基本義務主要有兩項,一項是支付價款,另一項是受領貨物。公約與合同法對此規定是最主要的區別在買方的付款義務上。

1、在國際貿易中,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不僅僅是支付貨款這么簡單,還應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規章的要求履行相關的步驟及手續,以便使貨款得以支付,因為國際貿易付款程序遠比國內貿易復雜,並且涉及到外匯的使用,如果買方不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續,到時可能付不了款。此外,買方支付貨款的時間和條件也與國內貿易有所不同 .

2、合同法規定,在當事人未約定或價款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約定,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價款,但公約無此種規定,盡管公約並不禁止當事人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來約定價款。
1、承諾生效問題

《合同法》第28條、29條是關於逾期承諾的效力問題。上講逾期承諾有三種情況,即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後到;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按照通常情形也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到達。《合同法》第28、29兩條只規定了前兩種情況,而未論及第三種情況,而《公約》中則將一、三兩種情況概括為正常情況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規定體現了以上三種情況,本人認為這實際是立法技術上的問題,也是《合同法》相對於《公約》不足之處 .

2、知識產權擔保問題

《合同法》中規定賣方義務時指出賣方有按時交送貨物的義務,有對貨物所有權提供擔保的義務,卻沒有像《公約》第41條那樣對貨物的知識產權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一點顯然是不適應國際貿易中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買賣合同日益增多的趨勢。

3、意思自治問題

《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將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的自治權利限制於「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有違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如前所述,市場是自由競爭的經濟。作為市場主體發生經濟關系進行經濟交往的最重要的手段,合同也以自由為其旗幟。相應地,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靈魂。作為規范市場主體合同行為的法律,《合同法》應首先確立並保護意思自治的原則,其次才是著眼於防止當事人合同自由權利的濫用。唯有如此,才能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從而實現《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目標。由獨立,平等、自由的各方當事人自己決定合同主體資格、訂立和履行、解釋、爭議的解決等事項所適用的法律,正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也是世界各國立法和國際公約中通行的准則。比較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我國採取的「處理合同爭議」的限制性作法罕有先例可循,雖然這一規定在我國存在已久(見於《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民法通則》第145條和《海商法》第269條等)。 此外還有國家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與合同有客觀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如我國這樣將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限制在「處理合同爭議」,實無必要,應該予以修改。修改後的文字表述形式可以是「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也可以仿照《公約》的用語,即「合同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選擇規則對國際民商事關系全過程、而不僅僅是對爭議解決的規范作用。

4、我國《合同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還有很多漏洞,還有很多懸而未決的問題,《合同法》只是規定對於標的物的狀況出賣人對買受人應承擔什麼義務,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什麼權利。因我國尚未制定物權法,而且現有法律中也未明確對善意買受人的保護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也不很統一。因此亟需指定物權法對此明確規范,這就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探討、深入,包括借鑒各國立法經驗,使之臻於完善。

5、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公約的很少,甚至合同中沒有法律適用條款,往往由仲裁庭來發現公約的適用,這反映了我國當事人對法律選擇的意識不夠 .

9. 國際經濟法中的逾期違反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不知來道你問的是不是,預期源違約。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而逾期的含義是,超過規定的時限,逾期違約的含義我理解是超過合同所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而造成違約的情形。

10.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國深圳某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了6萬箱 蘆筍罐頭出口合同,合同約定:1. 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地為漢堡;裝船時間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負責聯系船舶,德公司開立以深圳公司為收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合同簽訂後,深圳公司依約備好貨物,德國公司也開立了信用證。但由於船舶緊張,深圳公司聯系不到運輸船舶,於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並稱:根據《 Incoterms2000》,FOB條件下,作為買方的德公司應自己來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並承擔其費用。德公司回復: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適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講,即使適用,由於合同已明確約定深圳公司負責船舶事宜,這一約定應優先於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須根據合同履行聯系船舶義務。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致合同未能履行。雙方均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為什麼?
(2)Incoterms2000可否適用於本案?為什麼?
(3)雙方之間聯系運輸船舶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案:
1、適用。合同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2、適用。Incoterms2000是國際慣例,雙方選擇了FOB,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適用通則。 3、按FOB,應由德國公司負責安排運輸,但合同雙方可以對其項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約定。從題中所述,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深圳公司負責安排運輸,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應該由深圳公司聯系運輸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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