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票據時效的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我國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這三種期間,分別適用於不同的票據權利。
1、二年期間之適用。有以下三種對象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負有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在二年內對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2)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承兌人承兌匯票後,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持票人對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當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在二年內對承兌人有追索權;
(3)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請求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時效期間內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適用2年的時效期間。
2、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對象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託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並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盡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系當事人的財產關系處於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盡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後,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後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後手」關系,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後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後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3.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於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後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② 銀行承兌匯票要特別注意的幾個時效問題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是說承兌期限可以是六個月以內的任一時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一年。業務實踐中,通常以月為單位設置承兌期限。
2、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為2年。
票據權利就是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從票據到期日算起為2年。票據權利期限可分為二段:
①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十天,自匯票到期日起)。在此期限內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通過委託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從票據到期日算起2年以內),在做出說明後仍可以通過委託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是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3、銀行承兌匯票的民事權利為2年。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4、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前手)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5、票據喪失,失票人首先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並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
人民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後,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以前可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
③ 關於票據法第18條時效的問題
物權法78條哪有時復效規定?如果是排制除妨害的請求,只要妨害未消除,根本就不受任何時效規則的限制,比如你在我家門口堆煤炭或者你家衛生間的水漏到我家,我發現了20年都不起訴,21年的時候我照樣可以起訴要求你把煤炭從我門口弄走或者修補你家衛生間的漏洞。只有你在我門口堆煤炭或者漏水對我造成的損害,如果我要求賠償,才受到時效限制。
④ 經濟法中關於票據的問題
我來告訴你吧。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為承兌人保證,你就是為承兌人作保,承兌人付不了錢了,別人就向你要錢了。如果你是為某一前手背書人作保,別人先問承兌人要錢,要不到了。追索到這個背書人了,這個背書人付不了錢,你就要付錢。承兌人是主債務人。不包括承兌人,最後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債務人。以此類推。就是這個意思。不過這個題出的,一般人還真回答不了。你看,連額外的財富分也沒有。虧了。
⑤ 急求票據時效和民法時效的區別!!
票據權復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制,不可以中止中斷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民法上的時效主要是指訴訟時效,有1年、2年、3年和4年之分,各有具體情形,還可以中止中斷
⑥ 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時效怎麼記憶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並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
⑦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⑧ 票據權利時效的票據權利時效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我國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這三種期間,分別適用於不同的票據權利。
1、二年期間之適用。有以下三種對象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負有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在二年內對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2)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承兌人承兌匯票後,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持票人對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當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在二年內對承兌人有追索權;
(3)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請求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時效期間內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適用2年的時效期間。
2、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對象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託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並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盡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系當事人的財產關系處於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盡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後,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後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後手」關系,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後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後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3.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於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後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⑨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的日期如何記憶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的消滅時效,即票據權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就可以依票據權利人超過票據時效而拒絕履行票據義務。票據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票據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為了控制商業信用,《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票據法》第108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計算期間的規定。按月計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對日計算,無對日的,月末日為到期日。票據時效與民法一般時效的關系:票據時效實行短期時效制度,超過時效期間,票據權利即喪失。但票據關系的產生都與一定的票據基礎關系相牽連。因此為了平衡票據權利人和票據債務人的實質利益關系,在票據債務人實質佔有利益的情況下,允許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權利後,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時效規定,請求票據債務人返還所得利益。
3、《票據法》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票據法的利益返還請求權。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由於票據法沒有規定,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為二年,自票據時效期間屆滿次日起算。
(9)經濟法票據時效訣竅擴展閱讀: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
2、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3、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⑩ 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的消滅時效,即票據權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就可以依票據權利人超過票據時效而拒絕履行票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我國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這三種期間,分別適用於不同的票據權利。
1、二年期間之適用。有以下三種對象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負有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在二年內對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2)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承兌人承兌匯票後,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持票人對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當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在二年內對承兌人有追索權;
(3)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請求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時效期間內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適用2年的時效期間。
2、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對象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託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並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盡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系當事人的財產關系處於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盡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後,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後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後手」關系,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後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後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3.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於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後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票據持有人向銀行提交並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票據主要分為支票、匯票、以及本票。
1、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內可以向銀行提示付款,過期作廢。
2、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