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調整周期一般是幾年
國家基本葯物目來錄的調整周期一般是源3年。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
根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第九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葯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葯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葯品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1)葯物經濟學的研究周期擴展閱讀: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載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原衛生部公布葯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葯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葯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葯採用葯品通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