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央政法委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久提出來的
【內容提要】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設取得新進展,人民生活顯著改善,社會大局總體穩定。但由於我國社會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組織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也使我國社會呈現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尤其是因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分配不公、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問題引發的多樣化、群體化、對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處理難度大。新形勢提出新挑戰,新問題產生新任務。如何服務於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們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建立與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尤為重要。【關鍵詞】構建完善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經濟體制變革不斷深化、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社會矛盾糾紛處於高發時期,且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應對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為社會主體和糾紛當事人提供符合他們利益偏好的、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從而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研究和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將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內涵、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意義、基本思路、具體措施等幾個方面進行探討和分析。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概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說,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訴訟的方式,一類是訴訟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謂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縮寫,其意為「替代性(或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最初是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目前,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廣為使用的不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而解決糾紛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仲裁、調解、談判、案件評估(casevaluation)、法院微型審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評估(earlyneutral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會議()等。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1]當代國際比較法學家將ADR的共同性特徵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第二,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即無需嚴格適用實體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較大的靈活運用和交易的空間;第三,從糾紛解決主體角度,ADR具有非職業化特徵,可以使糾紛解決脫離職業法律家的壟斷;第四,形式的民間化或多樣化,其中民間性ADR占據了絕大多數;第五,從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看,包括仲裁在內的ADR的構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並不是行使司法職權的裁判者(法官),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較之訴訟具有更重要的決定意義,因而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第六,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對抗性)。[2]在這個意義上,我國的人民調解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都符合這些基本特徵,可以被涵蓋在ADR的范疇之內,盡管它們都保持著各自的特殊性。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體體現為以訴訟為核心,各種非訴訟方式為補充的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來協調處理社會矛盾糾紛。[3]我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可以分為訴訟和非訴訟兩類方式,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二、構建大調解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意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妥善化解、人民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得到及時有力弘揚的社會。及時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當前,由於沖突的性質、形式、對抗程度不同,解決糾紛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樣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格局。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要確保各項事業有新格局、新水平、新發展,必須有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仍然是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的時期,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革,有些矛盾糾紛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突發性強,發現和控制難度大,靠單一渠道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司法干預社會矛盾糾紛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對某些矛盾糾紛不是最佳的手段,因為司法的職能是裁判爭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許多利益調整的矛盾糾紛需要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方法實施綜合調控,不易進入司法程序。同時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群眾遇到糾紛都走訴訟這一獨木橋,必然會導致一些原本可以通過平和方式解決的矛盾更趨對立,最終影響社會和諧。積極探索建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協調運作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綜合利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深入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提高調處效能,有力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執政目標。人民法院將有限的審判資源用於解決重大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對一般的民間糾紛倡導採取多元化的解決方式化解在訴前、解決在訴外,是緩解審判壓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實踐證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基礎,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可以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得到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維系家庭溫情、鄰里禮讓、交易誠信,可以地增強社會寬容和社會責任。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所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和協調法律與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決所不能替代的。對於當事人來講,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識強的表現;對於法院來講,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體現政績。發揮多元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優勢,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外,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體要求。三是有利於促進平安創建活動的不斷發展。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各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協作配合,全面發揮社會控製作用,共同構築資源配置合理、機制運轉高效的社會矛盾解決體系,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不斷創新調解理念、調解手段和調解方法,推動完善以「以黨委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組織聯動、法院積極主導、訴求渠道暢通、信息資源共享、基層群眾受益」為核心內容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疏導、分流社會矛盾,深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利於及時消除各種影響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特別是通過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有助於協調統一各方利益,加強團結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謀發展、幹事業上,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三、充分發揮大調解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作用的基本思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一個趨於和諧的社會、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國家應當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糾紛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每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應當佔有自己的位置,發揮各自的作用,並且相互補充、相互協調。每一個具體的矛盾糾紛,都應當有不同的訴求表達渠道和化解方式。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就是要明確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工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發揮每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和優勢,又能夠相互銜接配合、相互補充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模式。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大調解的作用,基礎在於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建立和加強,根本在於訴調一體化對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中心,訴訟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把民間調解發揚光大,把行政調解發揮到位,把法院調解貫徹始終,最大限度地將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實現調解效果的最大化。(一)加強人民調解,打牢基礎建設。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是基礎,是第一道防線,必須在加強人民調解上下功夫,要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繼續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的同時,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任務新要求,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矛盾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加強調解組織網路建設。在各單位、各社區(鄉鎮)、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配備人民調解員,及時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優化民調組織結構。基層法院應設立專門的訴前調解機構,配備調解經驗豐富、審判理論水平較高的法官,同時聘請有威望、調解經驗豐富的街道司法所長、街道社區推薦的司法協理員為特邀調解員,還應從司法所長、發揮作用好的司法協理員中聘請司法聯絡員,協助法院調解案件,或受法院委託獨立主持調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待遇,並將經濟補貼與工作業績考核掛鉤,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在「四位一體」大調解中的主導作用,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協作,結合具體案件,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置得好,真正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二)強化行政調解,調配救濟資源。要強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職責。目前的社會矛盾糾紛有相當數量是行政性糾紛,行政機關也承擔著行政復議、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等解決糾紛的職責。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中具有專業性、綜合性、高效性的特有優勢,同時,行政機關掌握著其他糾紛解決主體不具備的行政裁量權和社會資源,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可以通過不同的資源調配,實現糾紛有效解決。糾紛解決與權利救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救濟是指當權利的實現出現障礙時,需要對其提供一種救濟和幫助。救濟包括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就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而言,政府部門的公力救濟和行業協會等的社會救濟,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現實情況卻是有差距的,還有很大的實踐探索和改革發展的空間。必須更新觀念,樹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念,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制定和完善糾紛解決規則和工作職責,及時處理相關糾紛。在行政調解中積極倡導「以和為貴」、合作、自治等價值理念,引導採用平和方式解決糾紛,降低糾紛的對抗程度,避免糾紛的升級,增加社會的和諧度。(三)建立聯席制度,搞好訴調對接。建立「三項制度」,搭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一體化的平台。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要建立調解聯席會議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參加,組織特邀調解員代表、民事調解指導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定期召開例會,相互通報糾紛發生、解決情況,交流、研究化解糾紛的法。二是建立考評管理制度。各基層司法所要把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的考評和管理,規范人民調解業務台帳、調解文書和工作檔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定期組織考核評比,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規范運行,以科學有效的管理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激發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熱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法院要與人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行政部門建立定期聯絡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資源共享」機制,全面發揮懲治、教育、保護、預防的司法職能。司法行政機關要將每月納入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民事糾紛的數量、類型、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形成統計報表,抄送法院,法院應將每月受理的經過人民調解的案件情況、發生法定事由被確定為無效或變更、撤銷的調解協議情況形成統計報表,反饋給司法行政機關。四、推動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措施。推動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使其相互協調,又充分發揮各自作用,是一項需要多方協作、不斷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堅持黨委領導,法院主導地位,加強聯系協調,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構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新格局。一是堅持黨委領導,把握正確方向。推動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整合各種資源和優勢,多方協作,形成合力。把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堅持與深化平安創建緊密結合起來,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要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加強對人民法院與調解組織之間的工作指導、調度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體、成績顯著,各綜治部門積極主動地預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處置好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相關部門要深化調查研究,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和研判,圍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為社會管理宏觀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二是暢通訴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暢通訴求渠道是推動和完善多元解決糾紛的前提。充分調動成員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資源,納入到社會控制的大系統中發揮作用,構成配置合理、運轉高效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各行政機關和基層組織要根據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職責,堅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錯位、又不推諉、不迴避,充分發揮主動高效的作用,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託調解機制,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調解,將人民調解融入訴訟渠道。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要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力,維護人民調解工作的嚴肅性。要努力探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協會工作的新途徑,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方針,依法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認真研究解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制度,做好民間糾紛的預測和防範,加大調處工作力度,能調則調、宜調則調,使矛盾糾紛消化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為法院審判工作「減壓」。努力消除人民調解工作的盲區和死角,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層次人民調解組織的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實施分類指導,不斷提高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和預見性。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和律師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決糾紛的資源。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既了解法院審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貼近人民群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調解易於被當事人所接受。要調動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發揮律師具備專業知識和處理社會糾紛的經驗的優勢,積極探索律師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調解的激勵機制,促使當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內自治解決。工會、婦聯等組織既要依職權主動解決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等糾紛,又要積極協助法院做好疏導工作,勞動、國土、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在履行自身調處糾紛職能的同時,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符合專業特點的參考意見,為和諧解決矛盾創造有利的條件。三是提升司法權威,增強司法水平。司法是最規范、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手段,司法審判是糾紛解決的最後一道關口,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最主要力量,要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實踐,全面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針,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深化改革創新,優化審判職權,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積極開展司法救助,確保立案及時、裁判公正、執行有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要自覺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落實司法公開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審判質量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資源優勢,最大可能地減輕當事人訟累,最低成本地實現司法公正。要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大范疇內,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民事司法原則,不斷強化多元、和諧的理念,在訴前、訴中和訴後的全過程,充分運用調解、和解、協調等各種「軟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紛爭,平衡利益沖突,達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環境。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必須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各相關部門要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群眾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弘揚「和為貴」的優良傳統,積極引導社會改變「解決糾紛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觀念,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各種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法,釋放群眾情緒,理順社會矛盾,防止出現因糾紛而結「世仇」的現象。要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對民調、協商等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的宣傳、引導和監督,讓群眾充分了解、自覺認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主動去選擇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決矛盾,化解糾紛。
Ⅱ 經濟法的期末試題。。。。求解!!!
試卷代號:2137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8—2009學年度第二學期「開放專科」期末考試
經濟法概論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准 (供參考) 2009年7月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計20分)
1.C 2.A 3.A 4.A 5.C 6.D 7.D 8.A 9.D 10.B 11.A 12.B 13.A 14.B 15.C 16.C 17.B 18.A 19.A 20.B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3分,計15分,多選少選均不得分)
1.BCDE 2.ABCDE 3.ABE 4.ABCD 5.ABC
三、判斷分析題:(每題3分,判斷正誤1分,分析2分,計15分)
1.錯誤。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錯誤。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3.錯誤。我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只調整這兩類公司的相關關系。
4.錯誤。消費者權益法規定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因此,消費者協會不可以從事商品經營和盈利性服務。
5.正確。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四、簡答題:(計20分)
1.參考答案(9分)
(1)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在國民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社會組織內部經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宏觀經濟管理關系與微觀經濟管理關系。
(2)經營協調關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關系的參加者之間所發生的橫向經濟關系。
(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只有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在經濟法作用的范圍內,才使這類關系進人了法律調整領域。
2.參考答案(6分)
證券發行審核,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除豁免證券之外的證券發行作出是否准予發行的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注冊制;另一種是核准制。
注冊制與核准制這兩種證券發行審核體制各具優點,又各有不足。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
則可有效地彌補它們的不足,達到相得益彰的結果。
3.參考答案(5分)
公開招標采購這是主要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如批量采購、小額采購和定點采購等。
五、案例分析:(每題10分,計30分)
1.參考答案
(1)B公司的承諾有效。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生承諾,按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本案雖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間超過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時限而不接受承諾外,故該承諾有效。
(2)C公司承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公司法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的,出賣人對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即由滅受人承擔。
(3)B公司對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A、B兩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違反合同,故B公司應承擔責任。
(4)B公司對C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按時供貨,已盡合同規定之義務。貨物滅失屬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擔責任。
2.參考答案
某百貨商場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採取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該百貨商場盡管設立了獎項獎品,但與其向公眾做出的承諾不符,事實上此舉仍是採用有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因此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3.參考答案
(1)甲某兼管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會計法》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甲某在擬銷毀的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中發現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時,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3)A公司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A公司會計檔案監銷存在的問題是,應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而不是由生產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
試卷代號:2137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8—2009學年度第一學期「開放專科」期末考試
經濟法概論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准 (供參考) 2009年1月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計20分)
1.B 2.C 3.C 4.D 5.D 6.C 7.D 8.D 9.D 10.B 11.A 12.C 13.A 14.C 15.C 16.C 17.B 18.B 19.A 20.A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3分,計15分,多選少選均不得分)
1.ABD 2.ABCD 3.ABC 4.ABCE 5.ABC
三、判斷分析題:(每題3分,判斷正誤1分,分析2分,計15分)
1.錯誤。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不是超階級的,法只屬於統治階級,它不可能屬於被統治階級。 ·
2.錯誤。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具有中國國籍,是中國法人。
3.錯誤。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4.正確。商標法規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使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是商標侵權行為。其中包括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使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5.錯誤: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四、簡答題:(計20分)
1.參考答案(6分)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立,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只有具備法定的條件才能生效,並受法律的保護。
(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2.參考答案(5分)
(1)募股集資的公開性;
(2)股東數額的廣泛性;
(3)股份的等額性;
(4)股份可自由轉讓性;
(5)設立要求相對嚴格。
3.參考答案(9分)
(1)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通常適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內容:
①起訴和受理。起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行為。
②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③開庭審理。人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2)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上訴案件進行審判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專門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由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以上訴狀的形式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五、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計30分)
1.參考答案
(1)三方簽定的是購銷合同,意思真實,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
(2)盡管甲公司與糧庫無直接經濟往來,但兩次法律訴及的標的物是同一的,而該標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關系之變更,而甲公司、乙糧油公司之間案件的結果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故應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約,三方合同終止。乙糧油公司退甲公司貨款24萬元,並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糧庫退還乙糧油公司的預付貨款並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
(4)案件訴訟費由糧庫支付。
2.參考答案
《肖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許某購買安全門正是由於考慮到廠家在做廣告時承諾的兩萬元保險金,才決定選購廠家的安全門。
廠家在其廣告中承諾為購買其安全門的客戶投保兩萬元,其行為就應與其保證的服務相符。因此廠家應當賠償損失。
3.參考答案
應該。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一方當事人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頭形式變更了書面合同的某些條款,如工種條款、工資條款、試用期條款等可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李鳴可以與工廠簽定補充協議,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鳴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如屬於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試卷代號:2096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8—2009學年度第一學期「開放專科」期末考試
經濟法學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准 (供參考) 2009年1月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0分。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的答案,請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括弧內)
1.C 2.D 3.A 4.B 5.C 6.A 7.D 8.A 9.B 10.B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並將其序號填在括弧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1.ABC 2.ABCDE 3.ABDE 4.ACD 5.ABE 6.ABCD 7.CDE 8.ABCDE 9.AD 10.ABDE
三、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0分)
1.中國經濟法是有關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總稱)。
2.私營企業法是確認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國家機關對私營企業的宏觀調控關系以及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4.知悉真情權也稱了解權、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5.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四、簡答題(每小題8分,共16分)
1.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性質不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不是單純的行政管理關系。(2分)
(2)主體的地位以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聯結狀態不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中主體的地位雖有上下層次之分,但彼此卻都互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2分)
(3)主旨不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中的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從根本上服從經濟規律。行政活動首先服從的是長官意志。(:分) ,
(4)調整手段不同。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為輔而且一般與經濟手段等結合運用。行政法則以行政手段為主,主要以命令與服從的方式實施。(2分)
2.簡述《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的免責條件是什麼?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分)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2分)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2分)
但是,生產者須提出證據證明上述情形,也即生產者必須對其主張的免責事由舉證。 (2分)
五、論述題(14分)
試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構成要件。
答題要點:
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構成要件:
1.被冒、仿冒的商品須為知名商品。(2分)
所謂知名商品是為廣大消費者所知,在市場上較為暢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1分)判斷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該商品在相關的一定市場領域內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為標准。(1分)一般來說,凡是商品長久並廣泛行銷、使用,在其相關領域廣為人知並有較好的信譽,樹立獨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1分)
2.該外觀標志須為知名商品所特有。(2分)
所謂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指經營者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設計的具有創造性和顯著特點的外部形象。有別於通用的名稱、包裝、裝潢的。(2分)
3.對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與他人知名商品發生混淆。(2分)
這是構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標志的極為主要的要件。(1分)對「作相近似的使用」即仿冒行為的認定有兩個關鍵:
(1)所謂相近似是指該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雖然與知名商品特有的標志並非完全相同,但大體相似。(1分)
(2)這種相近似的使用是否會造成與知名商品產生混淆的後果。(1分)
六、案例分析題(20分)
答題要點:
1.合營企業發包合同無效。(3分)
按照法律規定,C公司成立後,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並按合營合同的約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分)而從C司關於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以及與B企業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的內容可以認定,該承包經營合同實質上是外方投資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經營的名義掩蓋其在合同存續期間收回投資款的目的,承包經營合同違反了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因此,該承包經營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且合同自始無效。(4分)
2.依照法律規定,合營企業C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股東僅可以在對C公司資產清算並清償債務後,對剩餘的財產方可按照合營雙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C公司尚未進行清算, A企業作為合營企業的一方投資者沒有要求C公司返還合營企業資產的權利。(5分)承包合同雖約定B企業需向A企業支付承包費,但合同簽訂雙方是合營企業C公司和中方投資者B,A企業並非承包經營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雙方當事人C公司和B企業均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下,A企業對承包方B企業並不享有任何實體權利;而且承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因此,A企業訴請B企業支付承包費和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無法律依據,法院應不予支持。(5分)
Ⅲ 論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時取得制度。即時取得,顧名思義就是在交易中須雙回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答果約定一方在交了錢之後標的物(給付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用來交易的物)的所有權過一段期限後發生轉移,則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須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 標的物必須是動產;
2 交易必須是有償(贈與,繼承均為無償);
3 須有所有權人脫離所有物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須獲得他人財產並處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善意取得;
4 受讓人須為善意,具體表現為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款購得該標的物。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者買受該標的的,均不適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構成要件的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據此對抗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Ⅳ 關於三人合夥的問題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投資利益分配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按照公司版法規定,一權般情況下,股東之間按照實際出資額進行分配利潤。這個是原則和通常情況。
2、在你的這個案例中:
(1)B出資2萬,並且全職管理,那麼,B 應當在投資的企業取得工資薪金報酬;A、C因為不是全職,那麼,可以協商確定作為兼職取得報酬;
(2)A、B、C三人的股權如何確認呢??應當按照出資額確認;
(3)分紅權如何確認呢??這個需要相互協商,就你的表達來看,我以為,分紅權的比例應當按照A、B、C依次為:60%、22%、18%。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Ⅳ 卞建林的論文年表
4.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載《法學雜志》1995年第2期;
5. 《直接言詞原則與庭審方式改革》,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6期;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變革》,載《月旦法學》第14期(1996年6月版);
7. 《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現狀與發展趨勢》,載《法學家》1996年第2期;
8. 《國外規范律師辯護行為的立法與實踐》,載《政治與法律》1996年第2期;
9. 《起訴制度的重大變革》,載《中外法學》1996年第3期;
10. 《集中審理與延期審理之研究》,載《兩岸比較刑事訴訟法》,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
11. 《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訴訟問題研究》,載《第七屆國際反貪污大會文集——反貪污與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中文版)》,紅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
12. 《更新律師執業觀念,完善律師執業制度》,載《政治與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的重要舉措——試議全國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門〈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載《中國法律》1998年第2期;
15. 《略論刑事簡易審判程序中的若干問題》,載《法學雜志》1998年第3期;
16. 《公訴審查制度研究》,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3期;
17. 《西方六國刑事訴訟制度》,載《法制日報》1998年4月25日;
18. 《依法治國與刑事訴訟》,載《訴訟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關於建立我國證據規則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20. 《英國對沉默權的限制》,載《比較法研究》1999年6月版;
21. 《沉默的權利》,載《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訴效力與審判范圍》,《訴訟法學新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
23. 《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載《政法論壇》2000年第6期;
24. 《起訴效力與審判范圍》,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7期;
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蘭達警告」》,載《檢察日報》2000年7月13日第8版;
26. 《如實陳述與抗拒從嚴》,載《廣州日報》2000年8月;
27. 《訴訟證明概念辨析》,載《檢察日報》2000年8月31日第3版;
28. 《提起公訴實施問題研究》,載《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
29. 《略論我國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11期;
30. 《從起訴效力看刑事審判中的罪名變更》,載《訴訟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1. 《司法鑒定及其規范運作》,載《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32. 《論訴訟證明的相對性》,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33. 《規范我國司法鑒定的思考》,載《檢察日報》2001年4月5日第3版;
34. 《兩大法系司法鑒定製度比較》,載《檢察日報》2001年4月9日第3版;
35. 《罪刑法定的程序價值》,載《檢察日報》2001年5月8日第3版;
36. 《為司法改革切脈》,載《檢察日報》2001年6月5日第3版;
37. 《訴訟證明:一個亟待重塑的概念》,載《證據學論壇》(第3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38. 《舉證責任的承擔》,載《檢察日報》2001年11月29日第3版;
39. 《主張責任與量刑建議的關系》,載《檢察日報》2001年12月3日第3版;
40. 《主張責任的實現》,載《檢察日報》2001年12月6日第3版;
41. 《關於舉證規則》,載《檢察日報》2001年12月10日第3版;
42. 《舉證責任的轉移、倒置及免證》,載《檢察日報》2001年12月17日第3版;
43. 《控方應否承擔通知證人出庭責任》,載《檢察日報》2001年12月20日第3版;
44. 《證明標準的若干問題》,載《檢察日報》2001年12月24日第3版; 45. 《聯合國刑事司法准則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載《訴訟法學研究》(第1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
46. 《個案監督與審判公正》,載《法律適用(國家法官學院學報)》2002年1月刊;
47. 《查明 證明 判明》,載《檢察日報》2002年1月10日第3版;
48. 《被告人證明責任研究》,載《法學論壇》2002年第3期;
49. 《個案監督研究——兼論人大審判監督的合理取向》,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50. 《刑事被告人證明責任研究》,載《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2年第4期;
51.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辯——辯訴交易的一點啟示》,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6期;
52. 《綜合各種力量解決問題》,載《檢察日報》2002年3月1日第3版;
53. 《個案監督與審判公正》,載《公正與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4. 《困境與對策: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現象分析》,載《司法公正與律師辯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
55. 《論刑事證明的相對性》,載《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
56. 《刑事證明責任的分配與轉移》,載《訴訟法學研究》(第3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
57. 《關於公訴制度的討論》,載《司法改革報告:檢察改革、檢察理論與實踐專家對話錄》,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
58. 《論刑事證明的相對性》,載《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9. 《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載《刑事法評論》(第1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版;
60. 《證據法學三人談(一)》,《證據學論壇》(第5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61. 《解析「辯訴交易」》,載《檢察日報》2002年11月7日第3版;
62. 《「證據展示」面面觀》,載《檢察日報》2002年11月21日第3版;
63. 《如何看待公訴中的檢察一體化》,載《檢察日報》2002年11月21日第3版;
64.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辯:辯訴交易的一點啟示》,載《政法論壇》2002年12期; 65. 《中國刑事證據立法的基本理念》,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66. 《刑事證明主體新論——基於證明責任的分析》,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3年第1期;
67. 《司法鑒定的基本屬性與制度定位》,載《中國司法鑒定》2003年第4期;
68. 《應審慎推進沉默權》,載《檢察日報》2003年3月7日第3版;
69. 《證據法學三人談(二)》,載《證據學論壇》(第6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
70. 《中國刑事司法的現代化圖景——兼論聯合國刑事司法准則的普遍性》,載《四川大學法律評論》(2002年卷),四川大學出版社2003年6月版;
71. 《刑事犯罪的證明標准》,載《法學家眼中的中國法治》,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72. 《人民才是法律監督的源頭活水》,載《檢察日報》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證據法學三人談(三)》,載《證據學論壇》(第7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
74. 《中國刑事辯護的困境與出路》,載《「3R」視角下的律師法制建設——中美「律師辯護職能與司法公正」研討會論文集》,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
75. 《從我國刑事法庭設置看刑事審判構造的完善》,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3期;
76. 《行政許可法的出台對司法鑒定管理的影響》,載《中國司法鑒定》2004年第3期;
77. 《「證據法的基礎理論」筆談》,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78. 《檢察官:司法品性和職業素養同等重要》,載《檢察日報》2004年10月29日第1版;
79. 《執正義權杖 護法制尊嚴》,載《檢察日報》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論我國偵查程序中檢警關系的優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為中心》,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81. 《規范司法鑒定程序之立法勢在必行》,載《中國司法鑒定》2005年第4期;
82. 《關於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載《人民檢察》2005年第13期;
83. 《再論訴訟模式轉型與證明觀念更新》,載《證據學論壇》(第10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84. 《建構訴訟證明標準是「烏托邦」嗎》,載《檢察日報》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載《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
86. 《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問題》,載《山西檢察》2006年第2期;
87. 《論司法鑒定的訴訟程序立法》,載《中國司法鑒定》2006年第4期;
88. 《論我國檢察機關領導體制和職權的改革與完善》,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年第5期;
89. 《訴審關系論辯——兼論對訴審關系異化的程序性抑制》,載《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5期;
90. 《檢察機關沒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載《檢察日報》2006年4月6日第3版;
91. 《公訴案件終有證據標准可資參考》,載《檢察日報》2006年6月11日第3版;
92. 《保持特色不斷創新》,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12期;
93. 《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芻議》,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15期;
94. 《重構被追訴人主體性權利》,載《檢察日報》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展望》,載《中國法律》2007年10月號;
96. 《被追訴人主體性權利構成論要》,載《金陵法律評論》2007年春季卷;
97.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若乾重要問題》,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98. 《論我國檢察院組織法結構體系的立法完善》,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2期;
99. 《邁向理性的刑事訴訟法學》,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2期;
100. 《鑒定機構性質辨析》,載《中國司法鑒定》2007年第2期;
101. 《刑事訴訟中「訴」之辨析》,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8期;
102. 《無罪推定原則及其在中國的適用》,載《比較與借鑒——從各國經驗看中國刑事訴訟改革路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103.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熱點難點問題》,載《人民檢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
104. 《點評「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一」》,載《檢察日報》2007年9月28日第1版;
105. 《人物專訪:刑事訴訟中如何實現權力和諧化》,載《檢察日報》2007年10月11日第3版;
106.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面臨五大熱點與難點問題》,載《法制日報》2007年10月14日第2版;
107. 《以死刑案件為切入點建立程序制裁機制》,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載《中國司法》2008年第1期;
109. 《刑事程序中「訴」的功能思考》,載《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1月版;
110. 《西方司法證明科學的新發展》,載《證據科學》2008年第2期;
111. 《行進中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關鍵詞展開——2007年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述評》,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2期;
112. 《優化偵查程序中的檢警關系》,載《檢察日報》2008年2月22日第3版;
113. 《抓住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契機 推進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建設》,載《訴訟法學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
114. 《媒體監督與審判公開》,載《法制資訊》2008年第4期;
115. 《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與檢察權的配置》,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116. 《論刑事訴訟中權力的和諧化》,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4期;
117. 《陳光中: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領軍人》,載《中國審判》2008年第5期;
118. 《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論要》,載《法學》2008年第6期;
119. 《論刑事訴訟中權力的和諧化》,載《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與前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07年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3月版;
120. 《對話:偵押分離,打開律師會見之門》,載《人民法院報》2008年6月29日第3版;
121.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回顧與展望》,載《檢察日報》2008年7月17日第3版;
122.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載《東方財經》2008年11月;
123. 《構建刑事和解的中國模式——以刑事諒解為基礎》,載《政法論壇》2008年第6期;
124. 《訴訟模式視角下的證明責任》,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年第6期。
Ⅵ 經濟學的故事
1.一隻烏鴉坐在樹上,整天無所事事。一隻小兔子看見烏鴉,就問:「我能象你一樣整天坐在那裡,什麼事也不幹嗎?」烏鴉答道:「當然啦,為什麼不呢?」於是,兔子便坐在樹下,開始休息。突然,一隻狐狸出現了。 狐狸跳向兔子……並把它給吃了。
這個故事的寓意是……要想坐在那裡什麼也不幹,你必須坐(做)得非常非常高。
2.一隻火雞和一頭公牛在聊天。「我非常想到那棵樹頂上去,」火雞嘆口氣道,「但是我沒有那份力氣。」「這樣啊,那你為什麼不吃點我的糞便呢?」公牛答道,「那裡面充滿了營養。」火雞吃了一團牛糞,發現它真的使自己有力氣到達樹的第一個分叉處。第二天,在吃了更多的牛糞以後,火雞到達了樹的第二個分叉處。最終,兩星期後,火雞非常驕傲地站在了樹的頂端。但不幸的是,沒多久,它就被一個農夫盯上了,並且農夫非常利索地就將火雞射了下來。
這個故事的寓意是……牛糞(狗屎運)也許能使你抵達頂峰,但它不能使你永遠呆在那兒。
3.一隻小鳥正在飛往南方過冬的途中。天氣太冷了,小鳥凍僵了,從天上掉下來,跌在一大片農田裡。它躺在田裡的時候,一隻母牛走了過來,而且拉了一泡屎在它身上。凍僵的小鳥躺在牛屎堆里,發掘牛糞真是太溫暖了。牛糞讓它慢慢緩過勁兒來了!它躺在那兒,又暖和又開心,不久就開始高興地唱起歌來
了。一隻路過的貓聽到了小鳥的歌聲,走過來查個究竟。順著聲音,貓發現了躲在牛糞中的小鳥,非常敏捷地將它刨了出來,並將它給吃了!
這個故事的寓意是……
1) 不是每個在你身上拉屎的都是你的敵人。
2) 不是每個把你從屎堆中拉出來的都是你的朋友。
3) 而且,當你陷入深深的屎堆當中(身陷困境)的時候,閉上你的鳥嘴!
4、表演大師有一位表演大師上場前,他的弟子告訴他鞋帶鬆了。大師點頭致謝,蹲下來仔細系。 等到弟子轉身後,又蹲下來將鞋帶解松。有個旁觀者看到了這一切,不解地問:「大師,您為什麼又要將鞋帶解松呢?」大師回答道:「因為我飾演的是一位勞累的旅者,長途跋涉讓他的鞋事松開,可以通過這個細節表現他的勞累憔悴。」「那你為什麼不直接告訴你的弟子呢?」「他能細心地發現我的鞋帶鬆了,並且熱心地告訴我,我一定要保護他這種熱情的積極性,及時地給他鼓勵,至於為什麼要將鞋帶解開,將來會有更多的機會教他表演,可以下一次再說啊。」
人一個時間只能做一件事,懂抓重點,才是真正的人才。
5、鸚鵡
一個人去買鸚鵡,看到一隻鸚鵡前標:此鸚鵡會兩門語言,售價二百元。另一隻鸚鵡前則標道:此鸚鵡會四門語言,售價四百元。該買哪只呢?兩只都毛色光鮮,非常靈活可愛。這人轉啊轉,拿不定主意。結果突然發現一隻老掉了牙的鸚鵡,毛色暗淡散亂,標價八百元。這人趕緊將老闆叫來:這只鸚鵡是不是會說八門語言?店主說:不。這人奇怪了:那為什麼又老又丑,又沒有能力,會值這個數呢?店主回答: 因為另外兩只鸚鵡叫這只鸚鵡老闆。
這故事告訴我們,真正的領導人,不一定自己能力有多強,只要懂信任,懂放權,懂珍惜,就能團結比自己更強的力量,從而提升自己的身價。相反許多能非常強的人卻因為過於完美主義,事必躬親,什麼人都不如自己,最後只能做最好的攻關人員,銷售代表,成不了優秀的領導人。
6、金人
曾經有個小國的人到中國來,進貢了三個一模一樣的金人,金壁輝煌,把皇帝高興壞了。可是這小國的人不厚道,同時出一道題目:這三個金人哪個最有價值?皇帝想了許多的辦法,請來珠寶匠檢查,稱重量,看做工,都是一模一樣的。
怎麼辦?使者還等著回去匯報呢。泱泱大國,不會連這個小事都不懂吧?最後,有一位退位的老大臣說他有辦法。皇帝將使者請到大殿,老臣胸有成足地拿著三根稻草,插入第一個金人的耳朵里,這稻草從另一邊耳朵出來了。第二個金人的稻草從嘴巴里直接掉出來,而第三個金人,稻草進去後掉進了肚子,什麼響動也沒有。老臣說:第三個金人最有價值!使者默默無語,答案正確。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最有價值的人,不一定是最能說的人。老天給我們兩只耳朵一個嘴巴,本來就是讓我們多聽少說的。善於傾聽,才是成熟的人最基本的素質。
7.去掉自己身上的氣味!
一隻鴿子老是不斷地搬家。它覺得,每次新窩住了沒多久,就有一種濃烈的怪味,讓它喘不上氣來,不得已只好一直搬家。
它覺得很困擾,就把煩惱跟一隻經驗豐富的老鴿子訴苦。
老鴿子說:「你搬了這么多次家根本沒有用啊,因為那種讓你困擾的怪味並不是從窩裡面發出來的,而是你自己身上的味道啊。」
寓言啟示錄:與團隊格格不入,問題來自於自己!
有些人會不斷埋怨別人的過錯,指責別人的缺點,他們覺得周圍的環境和人處處跟自己作對;或者是認為自己「曲高和寡」,一般人無法理解自己豐富而深刻的思想。實際上,他們沒有意識到真正的問題不是來自於周圍,而是來自於他們自己。
像這樣的人,必須試著認清自己,試著認真而深刻地反省自己。
而一個組織也沒必要為了失掉這樣一隻「鴿子」而遺憾。
愈來愈多的研究顯示,領導能力不是天生的,人們完全可以透過後天的努力獲得這種能力。因此,領導者要想成功地改變員工,首先就必須改變自己的領導特質。
對領導者而言,出色的管理能力仍然是必需的。領導者擁有這種管理能力,不是為了控制和命令員工,而是為了支持、幫助員工的發展與成長。
在這變幻莫測的全球競爭時代,公司高層與其苦苦追尋「先進」的管理方法與手段,不如將眼光放遠,鎖定員工的才智與熱情,這是公司取之不盡的寶藏,公司必須找到適當的途徑將他們釋放出來。實現這個目標的唯一途徑,就是讓管理從控制員工,轉向為相信員工潛力、鼓舞員工熱情。
8、辭職
A對B說:「我要離開這個公司。我恨這個公司!」
B建議道:「我舉雙手贊成你報復!!破公司一定要給它點顏色看看。不過你現在離開,還不是最好的時機。」
A問:為什麼?
B說:「如果你現在走,公司的損失並不大。你應該趁著在公司的機會,拚命去為自己拉一些客戶,成為公司獨擋一面的人物,然後帶著這些客戶突然離開公司,公司才會受到重大損失,非常被動。」
A覺得B說的非常在理。於是努力工作,事遂所願,半年多的努力工作後,他有了許多的忠實客戶。
再見面時B問A:現在是時機了,要跳趕快行動哦!
A淡然笑道:老總跟我長談過,准備升我做總經理助理,我暫時沒有離開的打算了。
其實這也正是B的初衷。一個人的工作,永遠只是為自己的簡歷。只有付出大於得到,讓老闆真正看到你的能力大於位置,才會給你更多的機會替他創造更多利潤。
9、選擇
有三個人要被關進監獄三年,監獄長給他們三個一人一個要求。美國人愛抽雪茄,要了三箱雪茄。法國人最浪漫,要一個美麗的女子相伴。而猶太人說,他要一部與外界溝通的電話。
三年過後,第一個沖出來的是美國人,嘴裡鼻孔里塞滿了雪茄,大喊道:「給我火,給我火!」原來他忘了要火了。
接著出來的是法國人。只見他手裡抱著一個小孩子,美麗女子手裡牽著一個小孩子,肚子里還懷著第三個。
最後出來的是猶太人,他緊緊握住監獄長的手說:「這三年來我每天與外界聯系,我的生意不但沒有停頓,反而增長了200%,為了表示感謝,我送你一輛勞施萊斯!」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樣的選擇決定什麼樣的生活。今天的生活是由三年前我們的選擇決定的,而今天我們的抉擇將決定我們三年後的生活。我們要選擇接觸最新 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趨勢,從而更好的創造自己的將來。
10、老虎
兩個人在森林裡,遇到了一隻大老虎。
A就趕緊從背後取下一雙更輕便的運動鞋換上。
B急死了,罵道:「你幹嘛呢,再換鞋也跑不過老虎啊!」
A說:「我只要跑得比你快就好了。」
二十一世紀,沒有危機感是最大的危機。特別是入世之後,電信,銀行,保險,甚至是公務員這些我們以為非常穩定和有保障的企業,也會面臨許多的變數。當更多的老虎來臨時,我們有沒有準備好自己的跑鞋?
11、趕考
有位秀才第三次進京趕考,住在一個經常住的店裡。考試前兩天他做了三個夢, 第一個夢是夢到自己在牆上種白菜,第二個夢是下雨天,他戴了斗笠還打傘, 第三個夢是夢到跟心愛的表妹脫光了衣服躺在一起,但是背靠著背。這三個夢似乎有些深意,秀才第二天就趕緊去找算命的解夢。算命的一聽,連拍大腿說:「你還是回家吧。你想想,高牆上種菜不是白費勁嗎?戴斗笠打雨傘不是多此一舉嗎?跟表妹都脫光了躺在一張床上了,卻背靠背,不是沒戲嗎?」秀才一聽,心灰意冷,回店收拾包袱准備回家。店老闆非常奇怪,問:「不是明天才考試嗎,今天你怎麼就回鄉了?」秀才如此這般說了一番,店老闆樂了:「喲,我也會解夢的。 我倒覺得,你這次一定要留下來。你想想,牆上種菜不是高種嗎?戴斗笠打傘不是說明你這次有備無患嗎?跟你表妹脫光了背靠靠躺在床上,不是說明你翻身的時候就要到了嗎?」秀才一聽,更有道理,於是精神振奮地參加考試,居然中了個探花。
積極的人,象太陽,照到哪裡哪裡亮,消極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想法決定我們的生活,有什麼樣的想法,就有什麼樣的未來。
12、駱駝
在動物園里的小駱駝問媽媽:「媽媽媽媽,為什麼我們的睫毛那麼地長?」
駱駝媽媽說:「當風沙來的時候,長長的睫毛可以讓我們在風暴中都能看得到方向。」 小駱駝又問:「媽媽媽媽,為什麼我們的背那麼駝,醜死了!」駱駝媽媽說:「這個叫駝峰,可以幫我們儲存大量的水和養分,讓我們能在沙漠里耐受十幾天的無水無食條件。」小駱駝又問:「媽媽媽媽,為什麼我們的腳掌那麼厚?」 駱駝媽媽說:「那可以讓我們重重的身子不至於陷在軟軟的沙子里,便於長途跋涉 啊。」
小駱駝高興壞了:「嘩,原來我們這么有用啊!!可是媽媽,為什麼我們還在動物園里,不去沙漠遠足呢?」
天生我才必有用,可惜現在沒人用。一個好的心態+一本成功的教材+一個無限的舞台=成功。
每人的潛能是無限的,關鍵是要找到一個能充分發揮潛能的舞台。
13、分粥
有七個人曾經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夠的。
一開始,他們抓鬮決定誰來分粥,每天輪一個。於是乎每周下來,他們只有一天是飽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後來他們開始推選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出來分粥。強權就會產生腐敗,大家開始挖空心思去討好他,賄賂他,搞得整個小團體烏煙障氣。然後大家開始組成三人的分粥委員會及四人的評選委員會,但他們常常互相攻擊,扯皮下來,粥吃到嘴裡全是涼的。最後想出來一個方法:輪流分粥, 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後拿剩下的最後一碗。為了不讓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盡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認了。大家快快樂樂,和和氣氣,日子越過越好。
同樣是七個人,不同的分配製度,就會有不同的風氣。所以一個單位如果有不好的工作習氣,一定是機制問題,一定是沒有完全公平公正公開,沒有嚴格的獎勤罰懶。如何制訂這樣一個制度,是
Ⅶ 韋森的學術著作
《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出版);《經濟學與倫理學:探尋市場經濟的倫理維度與道德基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文化與制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經濟學與哲學:制度分析的哲學基礎》,(北京世紀文景出版公司2005年出版),《經濟理論與市場秩序:探尋良序市場經濟運行的道德基礎、文化環境與制度條件》(格致出版社2009年出版)。個人隨筆集有《難得糊塗的經濟學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經濟學如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思辨的經濟學》(山東友誼出版社2006年出版),《市場、法制與民主:一個經濟學家的日常思考》(北京世紀文景2008年出版),《大轉型:中國改革下一步》(中信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以及《重讀哈耶克》(中信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與汪丁丁和姚洋一起著的《制度經濟學三人談》2005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韋森的主要譯校和策劃翻譯的國外經濟學和社會科學名著有:米勒的《管理困境:科層的政治經濟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蓋爾《一般均衡的策略基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肖特的《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上海財大出版社2003)、賓默爾的《博弈論與社會契約》(上海財大出版社2003)和《自然正義》(上海財大出版社2009)、魯賓斯坦的《經濟學與語言》(上海財大出版社2004)、以及馬克斯·韋伯的《經濟通史》(上海三聯,2006)等。
這些年來,韋森還策劃和主編了數套譯叢,包括上海財大出版社的「當代制度分析前沿系列」譯叢,復旦大學出版社「西方經濟社會思想名著譯叢」,以及北京三聯書店的「奧地利學派經濟學經典譯叢」等。
Ⅷ 王夫之黃宗羲和顧炎武三人針對君主專制問題的觀點有什麼區別
黃宗羲、顧炎武、王夫之三位進步思想家主張的共同點是:
①反對君主專制②天地之化日新③倡導經世致用④認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
與「黃宗羲、顧炎武、王夫之三位進步思想家主張的共同點是:①反對君主..」考查相似的試題有:
黃宗羲對君主專制的抨擊
黃宗羲的思想主張主要表現在反對君主專制獨裁,提倡「人民為主」。黃宗羲認為君主專制是天下之大害,提倡「法治」,改革君主專制,強調衡量治理天下成功的標准應當是看廣大百姓快樂與否。他批判繼承傳統儒學,構築起了具有時代特色的新儒學思想體系。黃宗羲批判舊儒學的「君為臣綱」的思想,繼承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提出「天下為主,君為客」的新思想命題。代表作是《明夷待訪錄》。
顧炎武倡導經世致用
①生活背景:顧炎武的生活背景與黃宗羲相似,明末清初政治混亂,社會動盪,迫使很多有作為的知識分子開始探求救國救民的道理。②思想特色和代表作:和黃宗羲一樣,顧炎武也激烈反對君主專制,主張限制君權,提出亡國與亡天下的區別,認為,保衛一家一姓的國家,是君主及其大臣的事,而保衛天下是所有人的事,這段話後來被後人提煉為「天下興亡,匹夫有責」,鼓勵人民關心國家大事。但是,顧炎武的思想主要特色卻是經世致用,顧炎武批判道學脫離實際的學風,提倡走出門戶,到實踐中求真知。他重視對社會實際的了解,關注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強調經世致用。黃宗羲駁斥輕視工商業的傳統思想,指出工商業和農業一樣,都是「民生之本」,應該受到保護。顧炎武、王夫之主張文人多研究一些有關國計民生的現實問題,反對空談。作表作是《天下郡國利病書》。
Ⅸ 行會制度是什麼具體點的
舊時城市商品經濟中的工商業組織。有手工業行會、商業行會。在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時,為了調整同業關系,解決同業矛盾,保護同行利益,協調與政府的關系,同業或相關行業聯合起采組成行會,這種行會帶有地域和行業兩重性。行會產生於隋唐。唐代工商業組織大都稱「行」,源於街巷上的販賣攤商,往往一條街上開設的都是同類的店鋪,故稱「行」,如「織錦行」、「金銀行」等。到了宋代,行會組織更加發展。北宋汴京、南宋臨安行會多達數十家,入行者百千人。 明清以後,行會進一步發展到會館、公所。組織也更為嚴密,訂有行規、業規、幫規等制度,形成一種壟斷勢力。清末期日益衰落。 歐洲行會制度 歐洲封建社會城市中的行會組織。同一行業的手工業者或商人,為保障本行業的利益而建立的封建性團體。行會有嚴密細致的章程,對內保證會員權利義務均等,對外實行壟斷。通常所說的行會,主要指手工業行會。 西歐的行會,產生於12~13世紀城市公社起義時期。13世紀時,巴黎大約有100個行會,到14世紀中葉,行會數增至350個左右。當時,西歐行會最普遍、最發達的是在一些一萬多人口的中等城市,而在只有一二千人口的小城市,以及對外貿易發達的口岸大城市,行會則不普遍。 手工業行會 產生 中世紀市場狹小並具有地方性,城市手工業者為了排除彼此間的競爭和農村手工業產品的競爭,也為了抵制封建領主的壓榨勒索,便逐步聯合起來加強自己的力量與地位,他們因襲農村公社的傳統,按照不同行業組織了行會。 一個行會的會員,包括本城操同一行業的所有匠師。匠師是小生產者,有自己的作坊和生產工具,有幫工和學徒各二三人。學徒經過三至五年升為幫工;幫工經過二至三年可以升為匠師,獨立開業,成為行會會員。這樣形成了匠師—幫工—學徒的封建行會等級制度。匠師本人參加勞動,但對學徒、幫工有程度不同的剝削。行會由會員選出若幹人組成領導機構,這些人成為行會的上層分子。 西歐行會制度 章程 行會的指導原則是排除競爭,對內是用一切辦法來為所有會員提供平等的機會,對外則是為本行業取得壟斷地位。為此,行會制定了極其詳細的章程,幾乎對會員的一切行為都作了規定和限制。為了實現匠師間權益均等,防止彼此之間因資產增長不平衡而造成貧富差別,行會章程往往規定:①控制原料供應,即由行會統一購買原料分配給各匠師;②規定幫工和學徒的人數;③不允許使用超出慣例以外的任何工具和方法進行勞動;④嚴格控制每個會員的產品數量與質量;⑤禁止會員削價銷售,防止在出售價格上的競爭,等等。行會為了保持自身的壟斷地位採取以下做法:①要使得在本城開業的本行業匠師必須入會;②要把本行業有關技術方面的管轄權掌握在行會手裡;③要力爭自己出售產品或掌握產品價格,以免受商人控制;④要力爭參預市政以保護自身利益。 在西歐行會後期,出現了一些新的規章制度,使取得匠師身份越來越困難。如規定對幫工評定「傑作」的制度,幫工要升為匠師,就必須先在會長面前做出一件手藝很高的產品,以表明他具備了足夠的技能。這一規定減少了幫工升為匠師的機會,減少了競爭,也保證了本行業勞動者的技能水平,保證了商品的質量。自15世紀起,又附加了嚴格的經濟條件,規定幫工要升為匠師,必須擁有最低限度的固定資產(作坊房屋及生產設備)和流動資金,而這筆錢至少要幾年才能積蓄起來。在行會晚期還出現了一些規定,如學徒期滿後要為匠師無償勞動一段時間等。此外,行會還往往進一步把本行會會員的數目固定下來,不得隨意增多,以限制幫工成為匠師。 當幫工的處境日益困難,不能升為匠師和加入已有的行會,他們便自己成立組織,這就是14~15世紀在英國出現的幫工行會。在西歐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組織,但這種行會未能得到發展。 行會制度的建立,在初期有它一定的積極意義與進步作用,保護了城市手工業的存在與發展。 內外矛盾與解體 行會從建立之始就蘊含著許多內外矛盾:包括行會內匠師之間,匠師、幫工、學徒之間,行會與行會之間,特別是與產品相近或相連的行會之間的矛盾;以及行會與封建領主、與城市貴族、與商人、與農村手工業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行會制度也就從保護城市手工業及其生產技術發展,轉變成為發展的障礙。行會手工業是小生產,在嚴格的章程限制下只能墨守成規,在禁止生產過程中進行技術分工的情況下以傳統方法進行生產,因此,勞動生產率難以提高。 行會手工業既不能在作坊內部實行生產過程本身的分工,於是在市場需要的推動下,逐漸轉向把生產過程的各個構成部分,分裂為若干獨立的手工業。例如原來一個製造各種鐵器的鐵工業分成了制刀業、制剪業、制釘業、制馬掌業等。手工業生產的個體性質正好適合這種專業化的發展,於是行會種類不斷增多。這種行會的專業化雖然為未來的工場手工業的內部分工創造了條件,但是行會的種種限制性規定,堵塞了向資本主義轉化的渠道。 隨著市場的擴大,行會手工業的生產愈來愈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這就導致行會制度逐漸解體。富裕的匠師起初是暗中後來是公開地不遵守章程,擺脫行會的束縛。商人對於行會手工業者的支配作用也隨著市場的擴大而逐漸加強。過去,堅決抗拒商人資本侵入的行會制度,終於在自行分化的過程中被商業的沖擊力量攻破。城市行會的會員,逐漸地兩極分化,一小部分是富有的匠師或亦工亦商的資本家,一大部分則逐漸淪為城市無產者。與此同時,在農村中,散工制逐漸盛行,商人僱主(即包買商)逐漸支配農村家庭手工業,使之從封建性的個體經濟變成分散的工場手工業,農村手工業者部分地變成了出賣勞動力的工資勞動者。兼營商業的城市手工業者為了減少耗費,提高效益,把過去細分的專業部門漸次合並,共同受一個資本所有者控制。這種合並與上述散工制都為手工業工場的產生准備了條件。從15世紀起,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逐漸發展起來,取代行會手工業。到16世紀,英國的行會制度已基本消滅。大陸各國的行會制度殘存的時間較長,法國的行會制度於解體後又一度恢復並成為皇家御用行會,德國的行會制度則到19世紀才逐漸消滅。 商人行會 西歐的商人行會是城市商人為集體自衛並壟斷一個地方商業而成立的組織。中世紀歐洲大陸及海上盜匪橫行,社會秩序不寧,經商要冒很大風險,商旅常遭盜匪搶劫或封建領主截留,商人有必要聯合起來相互支援,實行武裝護商。他們或合夥,或成立商人行會,以至發展為城市聯盟。他們還以團體名義向國王請求給予壟斷貿易的特權,使成員不受競爭的影響。商人不加入行會就不得在本城經商。商人行會往往建有宏大的會所,在城市勢力浩大,足以控制市政。在商人行會內部,會員必須遵守行規,按指定時間、地點、價格進行買賣。商人行會約出現於9世紀,到12世紀,英國、義大利已相當發達。 中世紀晚期,歐洲商人及商人行會仰仗他們手中的貨幣,通過不同的途徑來影響和控制手工業生產。最通常的方式是商人向手工業者提供原料換回成品或半成品,付給手工業者加工費;另一種方式是商人將所需設備出租給手工業者為其生產。商人為了贏利,千方百計地阻止手工業者聯合。當手工業行會普遍成立並逐步強大以後,商人或者通過市政當局干預行會,或者轉而控制分散的農村家庭手工業。隨著西歐商業資本的不斷擴大,商人行會逐漸失去作用趨於解體。中世紀末期西歐商業及商業資本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