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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價值王琳琳

發布時間:2021-01-04 14:46:18

㈠ 論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

經濟學中存在以下最基本假設:一是理性的經濟人;二是稀缺的資源有著多種用途;三是經濟資源的使用存在機會成本。古典經濟學家認為根據資源的機會成本,以最大化為目標,理性的經濟人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提出市場無形之手能自發地調節資源配置,並使之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用「看不見的手」這一比喻來描述理性經濟人的自利行為如何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他盤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 它受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所以,對社會經濟愈少干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為市場提供最必要性的經濟服務。亞當.斯密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在18世紀至19世紀末處於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西方國家極為盛行。
問題在於現實經濟的發展與此並不相符。19世紀後半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產業革命,推動了經濟的高度發展與生產的社會化進程,加劇了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佔有與生產日益社會化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經濟危機。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產業部門的經濟組織紛紛結合成立卡特爾、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壟斷組織,謀求壟斷利潤,背離價值規律,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失靈,越來越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凱恩斯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應運而生,並立即為西方各國奉為寶典,「有形之手」的國家調節作為彌補「無形之手」即市場調節之缺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便呼之欲出。
囚徒困境的博弈理論在理論上證明了理性經濟人在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作為市場個體的經濟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對其所佔有的稀缺的經濟資源進行配置時,是從自身偏好的滿足角度出發,並且受到不完全信息、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外部性的限制,因此交易不可能是零成本的。當交易成本存在時,法律就不可能是資源配置中立的,它應該起到效率作用。[1]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作決策的社會效應比國家干預之前更高。[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由此而生。
在此經濟理論和實踐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其制度設計就是要解決政府(在本文中政府與國家是同義的)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即政府對市場這個無形之手配置稀缺資源的不足如何進行有限補充和克服的問題。經濟法通過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的政府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糾正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終目標就是優化經濟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正是使得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門法得以區分的最主要的價值功能。

㈡ 論述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㈢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㈣ 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

到目前為止,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4)論經濟法的價值王琳琳擴展閱讀:

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

㈤ 經濟法的社會價值

IRR是財務凈現值為零時的收益率,一般用試演算法求得。求的正實根與負實根中間無限接近零的值才是內部收益率

㈥ 論經濟法3000字

自己動手豐衣足食,論文是畢業生的難題,寫好論文顯得尤為重要。
1.論文寫作——材料、觀點和文字

材料是寫好論文的基礎,觀點是論文的靈魂,文字是論文的外在表現。材料和觀點是論文的內容,文字是論文的形式。形式是表現內容的,內容要通過形式來表現。三者的完美結合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

材料來源於實驗。設計的好壞直接影響材料獲得的效率與質量。整篇論文是由若干工作單元組成的,每一工作單元又是由每次實驗材料積累起來的。因此要善待每天的實驗。每天工作時都要考慮到這一數據在將來論文中的可能位置,對每一張影像記錄都要認真收集保存。材料要真實可靠,數據要充足。有了異常,要及時分析處理,要保證所得結果可信,排除假象。一篇論文總要有新現象、新處理、新效果、新觀點。

觀點應明確,客觀辯證。不要、也不能迴避不同觀點。從論文定題到結論,處處有觀點,所以觀點是論文的靈魂,是貫穿始終的。討論觀點時不要強詞奪理,不要自圓其說,力戒片面性、主觀性、隨意性。要和國內外文獻上的觀點相比較,也要和自己實驗室過去的觀點相比較。在比較中分析異同,提高認識。也不要怕觀點錯誤,不要怕改正錯誤。要百家爭鳴,通過爭鳴,認識真理。

論文的文字要自然流暢,「言而無文,行之不遠」。但也不要華麗雕琢,目的是「文以載道」。論文敘述要合乎邏輯,層次分明,樸素真實,分寸恰當。

2.論文寫作——准備和動筆

論文寫得好壞,關鍵在於准備。會寫論文的人,一般總是三步過程。論文寫前深思熟慮,全局在胸;充分打好論文腹稿,提起筆來,一氣呵成;寫出論文初稿後,放一段時間,反復吟讀,千錘百煉。

不會寫論文的人相反。肚子里空洞洞,腦子里亂烘烘,筆頭上千斤重。他們拿起筆來就寫,寫幾下就停。寫寫停停,停停寫寫。忽兒找材料,忽兒查數據,忽兒補實驗。忽兒撕掉一頁,忽兒抄上幾句。忽兒哀聲嘆氣,搔頭摸耳,咬筆桿,踱方步。這兩種人的差別在於准備狀況的不同,這是很多初寫論文的人意識不到的。寫論文的良好准備應該有三個階段。

1)論文寫作——近期(寫時)准備

是指實驗結束後到著手寫作論文前一段時間的准備。應該收齊材料,處理好數據,制備好圖表,完成統計處理。然後打好論文腹稿,列出論文提綱,明確基本觀點和主要結論。與指導者和合作者討論,取得共識。深思熟慮後,一氣呵成。其中「打腹稿」是寫論文的關鍵階段。這時應將所有工作和數據通盤考慮,全局在胸。這就像戰鬥打響前的運籌帷帽一樣,是作者腦力勞動最緊張的時刻。

2)論文寫作——中期(做時)准備

會寫論文的人不是做完實驗後才開始考慮寫論文的,而是在研究工作的全過程中都考慮著寫論文。論文「題目」和「引言」是論證時各種思考的凝煉。「材料和方法」是在找方法、建方法時形成的,寫論文時只要如實敘述就可以了。「實驗結果」是在實驗設計、實驗操作、階段歸納、資料整理等過程中不斷積累、整理而來的。「討論」是綜合平時的思考,同周圍人員經常討論商量,查閱和分析文獻等過程後最後歸納而成的,是將平時思考過的眾多問題集中幾個主要觀點以討論的形式表達出來。「結論」則只須將最終結果歸納一下就可以了。所以會寫論文的人,是在做研究的整個過程中不斷地自然形成著最後的論文。這整個過程就是論文的中期准備。可見,中期准備以論文題目之始為始,以題目之終為終。題目結束之日,也就是論文中期准備完成之時。

3)論文寫作——遠期(學時)准備

如果只是著力於做好論文近期准備和中期准備,往往還不能寫出上乘的論文,這就要看論文作者的遠期准備,也就是學習階段的基礎准備了。這種准備是指對研究動態的掌握,專業基礎的積累和邏輯思維、文字表達、分析綜合等各方面能力的總體水平。這決不是一朝一夕所能企及,而是終生積累訓練而就的。這就是為什麼要強調「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爾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了。這些平時積累的功夫,決定著作者論文的寫作水平,而論文寫作水平又影響著論文的傳播。這種能力不是臨用時提得高的,而是要作者從年輕時就下苦功的。

3.論文寫作——審稿與修改

一氣呵成寫好論文稿件後,是要反復修改、千錘百煉的。不僅自己應該反復錘煉,還應請有關人員提意見,最後還要通過編輯部請相關專家審閱。論文修改時凡是屬於寫作規格和篇幅方面的問題應按刊物規定的要求修改。作為論文作者,自己辛勤努力取得的實驗數據當然十分珍惜,總希望在論文中盡量表達。但論文審稿者旁觀者清,往往提出一些合並或刪除的意見。這時作者應該冷靜考慮,該列入論文的列入,不必列入的不要列入。寫論文只有「刪繁就簡三秋樹」,才能「領導標新」地開出「二月花」。

論文審稿者也常會對所論觀點提出意見。這是需要認真推敲決定是否採納修改的。論文作者畢竟對自己的工作己有過長期實踐和思考,逐漸形成了觀點。應該說這些觀點是有相當根據的。只要言之有理,述之有據,可以對審稿人的意見進行解釋,保留自己的觀點。但有時論文作者自己局處一隅,想法越來越鑽牛角尖。論文審稿人從更高的角度宏觀審視,一針見血地指出論文立論和觀點中的問題,這種情況也是有的。這時論文作者就應該認真思考意見的實質,調整思路,反復推敲,決定取捨。既不固執己見,也不曲意迎合。抱著探討真理的態度,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論文通過審稿,有些意見不大,稍事修改即可發表。有些要有較大的改動才能發表。有的論文甚至認為基本事實不可靠或基本觀點有誤而無法發表。論文作者應冷靜分析這些意見,妥善處理。一切都應堅持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如果自己確認結果和觀點無誤,那麼可以在論文退稿後改投他刊。同一時候是不能一稿二投的。

㈦ 論經濟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7)論經濟法的價值王琳琳擴展閱讀:

經濟法獨立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㈧ 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論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國家干預和調整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並逐漸發展起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既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也是法發展的必然結果。一方面,社會經濟的發展使社會關系更加復雜,經濟關系亦是如此。在這個實行市場經濟的時代,大多數的市場調節都由市場本身來進行,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然而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所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而市場自身又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這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採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來干預市場內部的關系,協調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而制定相應的法律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而出現民商分離……如前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立法已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根據其調整的對象、手段等來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們都沒有充足的理由把它歸入民法或行政法等法律部門中。所以經濟法也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與其他法律相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法發展的必然,也是法學理論發展的必然。

現在多數觀點對經濟法下這樣的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 由此可見,經濟法是一個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在此僅討論其與民法的差異性。首先,就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主要指生產領域中的資源分配關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等。而民法雖然也有調整經濟關系,但是這個經濟關系並不在經濟法所調整關系范圍內,他們並不是重疊或交叉的。民法所調整的是流通領域中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及非財產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等。其次,從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來說,民法採取自願、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除採取命令與服從的方法外,還採取命令與平等自願相結合的方法,強調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提倡性規范的結合。再次,從救濟手段來說,民法採用民事制裁方法,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經濟法採用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綜合的制裁方法。同時,經濟法除了採用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後果的調整方法以外,還實行了獎勵辦法(包括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對履行經濟法規定義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與獎勵,以激勵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第四,民法與經濟法的作用或稱調整宗旨或立法價值不同,民法強調法人和公民權利的自治,在於滿足私人權利,體現的是個人本位思想;經濟法則強調國家對全局經濟活動的干預,在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它體現的是社會本位的思想。但是經濟法與民法也有一定的聯系。它們調整的都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其作用緊密相關,民事權利的行使往往受到經濟權利的制約,而經濟權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權利。另外,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許多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與民法的相互共同作用才能建立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其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有不同的側重和取捨。經濟法的價值雖不能脫離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范疇,但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決定了經濟法獨特的法律價值觀,並以特有的制度規范實現其實質公平、理性自由、整體秩序、社會效率等法律價值。

這里的公平是指經濟生活的公平,並且注重的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③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公平觀,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需公平,但並不是要求所有個體和團體間都絕對公平。它在重視形式公平、機會公平、代內公平的同時,還強調分配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所以說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有機統一。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經濟法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民法則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④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剝去了所謂人格抽象平等、權利機會平等的外衣,而對於「人」進行真實具體的價值關懷。

自由源於人的本性,康德宣稱:「自由乃是每個人基於人性所擁有的一項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擴大和保護自由。」傑斐遜確信:「自由是人人與身俱來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話語無不顯示出人們對自由的渴望。但是,在現在這個社會中,絕對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所謂完全的自由就是沒有自由。倘若每個人都無所顧忌的追求自己的權利,處處侵犯他人的權利,最終將導致所有人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也就無自由可言了。因此,經濟法的自由強調的是理性的自由、規則的自由。為了維護一種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須對個體自由的發展予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自由價值觀。他所強調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例如,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與壟斷行為的規制,就是對經濟自由的一種限制。雖然壟斷的形成是自由發展的產物,但由於這種自由已經限制阻礙了競爭、破壞了社會整體的市場環境,所以必須受到競爭法的約束規制。社會整體的自由不僅是經濟法獨特自由價值取向追求的結果,更可以認為其表現為一種秩序,這是關於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的秩序,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更強調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應有廣闊的空間。在經濟法秩序下,個體雖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不得妨害和損害他人和其他公眾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個體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受到社會必要限制。要協調個體與團體、與社會之間的矛盾沖突,社會尊重個體,個體服從社會。所以這里的秩序也是整體的秩序。可見,經濟法所追求的自由與秩序的價值取向並不是割裂的,而是統一的、和諧的。現代經濟法更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通過為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而採取干預、限制的手段,以達到一種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實現自由與秩序之平衡,維護使社會經濟得以良好發展的良好環境。經濟法中的效率指經濟效率(即經濟效益),包括勞動生產效率、經營效率、資源利用效率、利潤率等等;並且這主要是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⑤社會總體效率為價值取向是經濟法自身的要求。從經濟法的法律體系構成來看,經濟法主要由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規范和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規范兩部分組成。經濟法所調節的是整個市場的秩序,所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保障的是大多數主體的權利,故其目的是實現社會總體效率的最大化。這里的社會總體既指靜態,也含動態。經濟法的效率雖然直接是指經濟效率,但它不僅指經濟量的增長,還包括經濟質的提高。經濟的質不局限於經濟性指標,還包括如對環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響;後者即人們所謂同經濟效益相對應的社會效益。所以,經濟效率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具體而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於社會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經濟法從社會效益的需要出發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即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來規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一般意義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定位差異,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這不僅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從而使它們在根本價值取向或法律理論上大異其趣。由此也突顯和驗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參考資料:
① 亞當斯密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27頁。

② 楊紫煊 徐傑主編《經濟法學》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P10

③ ⑤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載於《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④ 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希望能夠幫上忙:)

㈨ 論經濟法的特徵 800-1000字論文

駁論文的破立結合
定義:首先指出對方錯誤的實質,再批駁已指出的錯誤論點,並在批駁的同時或之後針鋒相對地提出自己的正確觀點加以論證。
議論文三要素:論點、論據、論證
根據題目寫出一個觀點,再加以闡述說明,重要的是要有說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仔細看看下面的具體介紹,以後就可以多試著寫作,這樣作文才可以有長進。此外,還要多記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應用。總的來說,議論文的論點是要解決「要證明什麼」,論據是要解決「用什麼來證明」,而論證是解決「如何進行證明」的問題。
[3]論點
論點,是正確、鮮明闡述作者觀點的句子,是一篇文章的靈魂、統帥。任何一篇文章只有一個中心論點,一般可以有分論點。
論點應該正確、鮮明、概括,是一個完整的判斷句,絕不可模稜兩可。
①正確性:論點的說服力根植於對客觀事物的正確反映,而這又取決於作者的立場、觀點、態度、方法是否正確,如果論點本身不正確,甚至是荒謬的,再怎麼論證也不能說服人。因此,論點正確是議論文的最起碼的要求。
②鮮明性:贊成什麼、反對什麼,要非常鮮明,千萬不能模稜兩可,含糊不清。
③新穎性:論點應該盡可能新穎、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見解,不是重復他人的老生常談,也不是無關痛癢、流於一般的泛泛而談,應該盡可能獨特、新穎。
論點的位置一般有四個:文題、開頭、文章中間、結尾。但較多情況是在文章的開頭,段落論點也是如此。當開始與結尾出現類似的語句時,開頭的為論點,結尾處的是呼應論點。
有的議論文的論點在文章中用明確的語句表達出來,我們只要把它們找出來即可;有的則沒有用明確的語句直接表述出來,需要讀者自己去提取、概括。概括出的句子不應含有修辭等手法。
注意:反問句與比喻句不能作為論點,必須是陳述句

㈩ 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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