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有司法考試關於經濟法方面的題目
您好。您是需要司法考試真題按科目的下載地址吧。建議你登錄我的網站,去司法考試真題欄目中去下載。加油。
❷ 經濟法的司法考試
經濟法每年考察的分數不太多,屬於次重點科目。在2009證券法調整到內商法進行考察後容,經濟法部分涉及的內容還有《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以及《環境保護法》七部分內容。盡管如此,2009年司法考試《經濟法》的分值比2008增加了5分,總分達到45分,是卷一分數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單選題、12道多選題和3道不定項選擇題。
2010司法經濟法單選考查5道,多選考查12道,不定項選擇題3道,共計35分。
❸ 司法考試經濟法復習
聽聽張海峽的講座,很有用的!
非法本一年通過不是夢――司法考內試經驗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cee2800100fut7.html
我剛過,寫的一篇容文章!
好的話,幫忙評論一下!
❹ 司法考試經濟法主要考什麼
200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和商法,分別分布在卷一、三和四,共102分!
分值分布為:經濟法40分,維持四年來的穩定性,商法,50分突顯其一向的重要地位;知識產權法,12分,為正常體現;
考點分布為:
(一)經濟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1.行政壟斷,指定購買商品;2.混淆行為;
稅收征管法:1.強制執行的范圍限制;
土地管理法:1.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的解決;2.臨時用地問題;3.國有土地出讓范圍;
土地承包法:1.設立性質內容;
招投標法:1.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2.必須招投標項目范圍;
勞動法:1.延長工時的情形;2.企業裁員的程序;情形;補償;
環境保護法:1.地方環保標準的制定;2.環境侵權;
質量法:1.缺陷侵權責任;
消法:1.消費者的權利內容;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信息共享機制;2.商業銀行的設立;
個人所得稅:1.免稅項目和納稅項目;2.
企業所得稅法:1.免稅項目 ;
拍賣法:1.拍賣的限制規則;
證券法:1.證券的性質;
(二)知識產權法:
著作法:1.侵權;
專利法:1.侵權和合理使用的情形;2.新穎性的保持和喪失;
商標法:1.商標的構成要件;2.注冊程序規則;
(三)商法:
公司法:1.股份公司的設立規范;2.出資方式;3.股權轉讓;4.一人公司的投資主體規則;5.強制解散;6.代位訴訟;7.出資規則;8.分立程序;
合夥企業法:1.普通合夥人的資格;2.有限合夥的責任承擔;3.入伙
破產法:1.破產重整和解的申請主體類型;2.債務人財產范圍;3.管理人的權利范圍;4.管理人的執務規則;
票據法:1.無因性和獨立性;2.付款規則;
保險法:1.責任保險的特點;
對於07年的司法考試商經法命題,我認為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幾個特點:
1.反映了該部門法的基本價值考點,符合當前司法實踐的要求。
與上一年度命題的極「偏」相比,可以說07年司法考試商經題目是符合「重者恆重」這一考試要求的命題方向的;
2.反映當前社會熱點。
關注時勢,是社科之必須的,就是研究人事嘛!今年可以說這一點體現明顯。例如,環境問題在去年首次列入國家司法考試改革來的考試題目外,今年繼續考察,這和全球對環境問題關注可謂一致,本來就應該這樣,大家都不關心的,考它豈不多餘!豈不書獃子命題!再比如,那道城市小區物業的法律調整和招投標法的綜合命題。
3.難度適中。
只要扎實掌握了商經法的基本知識,作個八九不離十是不成問題的!
司法考試命題不是和考生鬥心眼兒!是為國家選拔人才,因此時刻保持對國家,對考生高度負責任的態度,去命題,去閱卷是司法部司法考試管理機構及其聘用人員的基本職責!
就我所主講的這個部門法觀之,今年命題有了較大的改觀!
我對商經法法學特規律性簡單總結:
1.總分可觀,沒有那個學科的總分可以達到100分以上,除了這個部門法;
2.分值分散,所考范圍涉及基本法30部左右,重要的條例細則20部左右;司法解釋10部左右;
3.宜早作準備,不然考前必然慌不擇路;
重要的,分值集中的大法,大家都知道重視,因此拉開分不能靠那些法,很多經過若干次考試考了全國第一或者全省第一的人士的經驗:學好了商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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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下面是我的原創:
經濟法就分值而言,一般是四十分,但是考察得非常散。
反壟斷、反傾銷是傳統考點,食品安全法、勞動合同法是新興考點,票據法、證券法是一般考點,其他的考點很散亂。基本上傳統考點和新興考點都考得稍微多點,而像票據啊證券啊一般兩分到四分就夠了,其他的也是如此。
經濟法就不要聽張海峽了,比較亂,我承認他商法是不錯。但是經濟法我個人覺得聽焉夢瑄的比較好(名字可能打錯了)。
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❺ 司法考試卷一除了法理,憲法,法制史,三國法,經濟法還考什麼其中哪些會在卷四裡面考
我去,民法和刑法必考,而且比例據說民法佔得最多,將近一半;
卷四考的都是案例分內析題容嘍,當前社會上比較熱門的案例會讓你分析,比如啥的10個兒子遺棄爹娘呀,啥的小兩口吵架分居最後對薄公堂呀,啥的不讓人家打工賺錢趕走人家呀,啥的欠債不還呀等等
❻ 2017司考經濟法多選題是哪幾道
你可以去希律法考找一下,歷屆真題挺全的,2017經濟法多選題應該有。或者你也可以問一下2017年參加考試的考生。
❼ 國際經濟法司法考試題目
1D;2C;3B;8B;4C;5B;6C.
有關答題依據: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就有關貨物買賣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以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為准.
3根據《公約》第42條(1)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2)對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由於國際貿易中,貨物通常是銷往賣方以外的國家,特別是還有轉賣的情況,要求賣方了解所有國家有關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約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進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現在;①地域限制。公約雖然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但並不是其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這是不現實的,對此公約第42條規定了限制標准:第一,依貨物銷售目的國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規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對買方不承擔知識產權的擔保義務。例如,買方改變了原轉賣A國的計劃,而將賣方出售的貨物轉賣到了B國,則當一B國人稱該貨物侵犯其商標權時,賣方不對買方負責,因為在訂立合同時,賣方並不知道這批貨物將被轉賣到B國。第二,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只對那些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請求向買方負責。如果買方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依公約的規定,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果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②時間限制。公約在確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上還規定了時間的標准,依公約第42條第(2)款的規定,賣方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免除其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第一,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第二,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
4可合理預見到的因對方違約所致的損失為限
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原則上應予以完全賠償,但同時應將這種賠償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一般來說,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可預見性規則,是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5可撤銷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它的構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會同。「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權力並非沒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撤銷期間行使撤銷權……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為一年,在此期間,撤銷權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力」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❽ 司法考試中經濟法(卷一)刑法(卷二)民法(卷三)一般是幾題到幾題,還有大題的話一般是出什麼位置呢
2017年經濟法卷一28-31、67-74,刑法卷二1-21、51-63、86-91,民法卷三1-24、51-67、86-91,卷四第二題刑法,第四題民法
其他年份的或許會有出入,但大體應該都差不多
❾ 每年的司法考試經濟法大概有幾個題
一般司法考試中,都把經濟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一系列法合並為商經。商法比重大概是90分以上。單純的經濟法,估計每年就10分左右。建議聽張海峽的講義。總結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