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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合同法感想

發布時間:2021-01-04 08:50:47

① 管理人員學習經濟法、合同法的重要意義

能夠維護公司的最大利益,使公司不至於在法律上出現過大問題;
學習法律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不犯法,更重要的在於維護公司的利益。很多關於合同糾紛、市場經濟行為違法都是因為對於國家的有關經濟法律制度不太了解而造成的。
此外,法律和經濟的思維指向是不同的,經濟追求的是實現福利的最大化,而法律的追求是避免出現最壞的局面。因此,學習法律有助於我們擴展思維。

② 從經濟法角度來看合同法的論文2000字

經濟法角度來看合同法的論文2000字,這個我都有的哦

③ 經濟法案例 合同法方面

1、簽約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准確信息。公司列明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系人等回,個人要明確身份答證號、戶籍地、住址、聯系電話等。
2、第一條,試用期規定違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該條款規定勞動合同期五年,則試用期最長至2006年2月10日。
3、第五條,安排員工休息日、公休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用,該條約定違法。
4、第六條,工作滿一年就應當享受帶薪休假,而該約定為工作滿三年才有帶薪假,約定違法。
5、第十條,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因此約定將社保費用計入工資發放的,約定無效。
6、第34條,限制員工生育權的約定無效。公司依據此規定解除合同的,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7、第35條,約定無理由扣工資違法,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扣留,不得發放實物代替。
8、第40條,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對裁決不服的,才可以提出訴訟,該條約定違法。

④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專業人士的答案~~~~~~~~~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⑤ 經濟法和合同法的區別

合同法是規范平等民商事主體間合同行為的法律部門,屬於私法,它屬於民商法的范疇。

經濟法是和民商法平行的一個法律部門,公法性更強。它的內容是國家對市場和市場行為的調整,如市場准入的設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對產品質量、金融市場的監督規制等。它是一個公與私的互動過程。

如果說合同法是橫向的,那麼經濟法就是縱向的。二者不是一碼事。

當然,要研究經濟法,研究國家如何調整市場行為,就一定要先對市場行為本身有了解,因此,合同法作為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部門,在研究經濟法的時候也是不可逾越的。《合同法》這部法律本身更是基礎性文本。

另外,有些法學領域的外行把經濟法理解成所有與經濟和經濟行為相關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國家規制類法律,這是不準確的。所以看到經濟法這個詞彙時,一定要看清在那個文本里它指代的什麼意思,因為內行和外行對這個詞的運用是完全不同的…

⑥ 經濟法中有關《合同法》的問題

第一,遵循合同目的原則,可以養老院的特殊性作為辯論點主張瓷磚應具有防滑功能;第二,以馬可波羅的企業文化及影響力為切入點,進行一定游說,即該企業作為享有市場知名度的企業,應更具服務意識和人文精神,履行過程中養老院一方後期提出防滑功能,其應從該點出發予以考慮;第三,如有特殊原因(比如趕工期等),可與對方協商調換產品,適當補償費用。
以上,希望能夠幫助你打開思路,謝謝。

⑦ 「合同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的論文應該怎麼寫

合同法的本質,是指合同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其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所反映出來的區別於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徵的內部體現。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兩大部分。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一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一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一個新的佔有。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 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簡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系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系進行調整。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是法律約束力。其法律特徵如下:(1)合同效力,僅僅存在於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滿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對於不成立的合同,當然談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對於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賦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是當事人的一種約定,這種約定離開《合同法》等法律,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產生法律效力,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強制保護,因而產生一種相當於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的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涉約行為都受這種約束力的規制。 (一)、關於確認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 1.確認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職權與職責。 我國《仲裁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糾紛,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因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經過審查,如確認合同有效,該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受法律保護,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就應以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基礎。如確認合同無效,則該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不應依據該無效合同來判斷是非和責任,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去處理。 2.關於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區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的,當然沒有問題;但如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而未明確規定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確了。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9條作了如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77條第2款、第87條、第96條第2 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之分。只有關系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市場交易安全等事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設強制性規定;而只關系當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項,法律、法規設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協商決定。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又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須」、「應當」;禁止性規范是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二)、關於違約責任認定的法律適用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法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應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失。當然,如果證明違約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或者是違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則仍可不承擔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即在其有故意和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或者補充規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條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法。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在違約金的性質體現賠償性的情況下,違約金被視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這種違約金旨在補償債權人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而可以代替損害賠償,在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之後,債權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盡管突出了違約金的賠償性,但還是有著與損害賠償不同的特點。 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如下: (1)合同依法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2)當事人非經協商或依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當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項權利,如給付請求權、抗辯權等。 (4)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給予保護。 (5)當事人一旦違約,就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思考: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學者稱之為「合同的對內效力」(對合同當事人的效力),我對此表示贊同。但是,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不認為合同具有「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的效力),有的僅指合同債權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⑧ 經濟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甲乙雙方的合同有效存在。乙方的要求合理。合同中的欺詐是一方當事人因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本案中乙方仔細審閱了甲方提供的保證書和說明書,說明甲方能夠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因此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在履行過程中甲提供了不符合同的貨物,因此是甲方違約。違約自然要負法律責任。

⑨ 經濟法論述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質和地位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兩大部分。

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一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一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

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一個新的佔有。

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

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系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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