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問題 甲有一手錶,委託乙保管,乙將手錶賣給不知情的丙,丙又贈與女友丁。此時的丁是否已取得手錶
是的。此事丁已取得該表所有權。本案件里甲的手錶被乙擅自處理,乙應該承擔其賣手錶的行為所對甲造成的全部損失。因為乙賣手錶的行為沒有得到甲的許可屬於無權代理行為,乙主觀存在故意而造成對甲的侵權行為所以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即可。而丙買手錶的時候並不知道乙不是其主人,而且丙也支付了手錶的價格所以丙買手錶的行為成立善意取得,法律應該保護。
2. 經濟法案例分析 幫忙看看 謝謝
A:因為甲已經同意乙的轉委託給丙的行為,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是無償的委託回關系。丙方持有的答5000元被搶,丙方並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故該損失應由甲方來承擔。
依據:「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B、C:因為乙作為轉委託人,其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丙在選擇第三人以及在下達指示時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責任。
依據:「第四百條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