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從你身邊發生的事例來說明什麼是程序公平(從制度經濟學角度)
比如被捕嫌疑人有權知道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有效運用法律,因為逮捕他的警察機關對法律規定很熟系,為了保證嫌疑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警察在逮捕他的時候必須告知他所擁有的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都有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被呈上法庭。」
又比如某人被判死刑,進行判決書上規定的正規死刑之前不能將其殺死。
因為社會存在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雙方會因為某些因素(比如信息不對稱、力量不均衡等)造成不公平的發生,所以要通過一些手段使得強弱雙方在交往中獲得平等的權利。
《程序公平: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
徐顯明
就我國目前司法不公問題看,首先不是實體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義,而是程序不公平。
司法公正的本質是公民正當的、合法的權利能夠自由、平等地得以實現,如果一個人所擁有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利因司法人員不合法地濫用權力加以限制或剝奪,那麼不公正問題即產生了。如果說公正觀的核心就是排除獨斷專行的權力的話,那麼司法公正的核心則是拒絕任何司法權的專橫行使。
公正是個體權利的理性感受,是正當權利順利實現的理念評價;一般而言只要權利正當行使,國家就應給予權利上的正義保護,那麼個人就會感到社會的公正,否則就會因社會的不公正而對社會喪失信心。從社會主體的主觀評價看,司法公正是社會主體對司法主體將法律平等地適用於相同的行為而得出相同結果的一種滿意程序,即如果依照法律相同的行為產生出相同的結果,人們就會滿意而感到司法的公正性,反之則會怨情陡生而感到司法的不公正。由於人們往往將司
法判決結果的公正即實體公正作為衡量是否公正的主要標准,所以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活動與司法行為中存有重實質正義而輕程序正義的價值取向。但是,結果公正的實質正義卻是人們主觀最難評價與衡量的,由於評價主體法律認知能力的差異以及受主觀期望與司法結果之間反差程度的影響,相同的結果而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公正感。這樣程序公平對於司法公正的界定與維護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就我國目前司法不公問題看,首先的不是實體不正義,也不是制度不公正,
而是程序不公平。從該意義上說,程序公平自然就成了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和價值核心。
一旦缺失了程序過程的公平與客觀,那實際上就為一切司法任性和專橫的產生埋下了種子。
實體優先抑或程序優先是劃分東西方司法文化傳統和司法價值追求的分水嶺。東方傳統法文化是一種法律道德化與道德法律化的人情人治文化,重情輕法,重實體輕程序是司法文化特有的底蘊,概言為兩大優位:一為天理優位。天理難容者,國法必難容也;逆推之則不能成立,即國法難容者,天理則未必難容也!天理優位於國法的後果是,凡對傷「天」害「理」者,無論司法者如何處置哪怕是違法亦均受到傳統司法價值的認可。二為人情優位。「法不外乎人情」是古代
人的一般共識。除立法須合乎人情外,司法活動更是「人情大於王法」,正所謂「人情所惡,國法難容」。因人情或曰人之常情無固定、客觀的標准與內容,往往因人而異,從而演化為司法者為人情而循私枉法的藉口。無論是天理或人情,這種司法傳統和司法價值所追求的是最終結果,而重結果的司法傳統是以犧牲程序公平、過程客觀為代價的。我們認為,關注結果公正的實體正義固然不失為一種善,但是一旦缺失了程序與過程的公平與客觀,那實際上就是為一切司法任性與專橫的產生埋下了種子,從體制上為司法專橫提供了制度性保護,因而為了求得結果合乎「天理」、「人情」的倫理性公正,即使使出人間最不人道、最不仁義的手段、措施也會為制度、傳統、人情所容忍而接受,從而為刑訊逼供提供了合理性的生存空間。所以東方那種以實體公正為價值追求的司法傳統往往會出現以摧殘人為特徵的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