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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經濟法公司法試題及答案

發布時間:2021-01-04 04:55:32

經濟法案例分析(公司法和合同法)

丙方提供保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連帶保證。在甲方未歸還欠款的情況下當然要承擔保證責任。丙方返還欠款後可以向甲方追償。

㈡ 經濟法類問題 公司法

答:
(1)不一定。《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可以,《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除外。
(3)藍天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1、應當在董事會只有5人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不應該3個月後才召開。2、董事會應當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事項,而不應該15日前才公告。
甲公司、乙公司、張某在補選董事的決議中各擁有的表決權是:甲160萬、乙120萬、張60萬元。
(4)有可能,因為公司章程約定存在累計投票制。
(5)能得到支持。參見《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㈢ 經濟法 公司法

注冊資金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全部到位。但是實際的注冊資金基本上都是走一個流程打進去放在基本戶一段時間,然後就挪作他用了。法律上規定的很多事情,都有實際的種種手段對付。

㈣ 經濟法和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題,請大家幫忙看看。

公司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轉讓給丁,丙私下還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版A公司業權務同類的營業活動,從中過得收入2萬元。 1.請問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給了丁,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 2.經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A公司業務同類的營業活動?丙從該營業活動中獲得的收入應如何處理。

㈤ 經濟法公司法

此單位以設抄備作為投資,襲即實物投資。則此單位成為擬設立有限公司的股東。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也就是說大股東不得抽出設備。其向他人出賣設備的行為應視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這是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所以可以轉讓該設備但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不能隨時抽回該設備。
綜上所述,此題應選A。

㈥ 經濟法關於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由於行為發生在1995年,應適用當時的《公司法》,蔡某的行為違反了當時《公司內法》容的第六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的規定。
(2)該合同有效。因為丙公司並不知曉情況,是善意第三人,而合同本身並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不能因蔡某自身的行為不當而否認合同的效力。
(3)根據當時《公司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蔡某負有將其合同所得收入歸入公司的責任。

㈦ 經濟法中 公司法的作業、

(1)食品公司與研究所的協議中,貨幣出資低於注冊資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當調整。
董事會的組成人數為5人,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選派合法,但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正確,不應由一方股東選派,而應當雙方協商產生。經理、財務負責人由董事長任命的作法不正確,應該由董事會聘任。
(2)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丁某因貪污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於1993年3月刑滿釋放,公司於2005年4月成立,刑滿釋放已超過5年,任職資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個人所負到期債務數額較大,未予清償,不符合董事長的任職資格。丁某向朋友借5萬元炒股一直無力償還,屬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
(3)汪某不具備作經理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廠長,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汪某對某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破產清算還沒有超過3年,因此不能擔任甲公司的經理。
(4)董事B的主張不正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2/3,應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本案設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才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㈧ 經濟法公司法!

一、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專的一個法律屬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二、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㈨ 大一《經濟法》中,公司法和合同法的重點(期末)

建議自己學會找重點 重點一般都是小標題下 那段文字 看後理解了 用自己的話簡單總結 然後配習題做來驗證自己的理解 這個知識點就算掌握了 考試劃重點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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