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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可訴嗎

發布時間:2021-01-03 13:00:48

❶ 在經濟法中,債務人的哪些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訴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均可撤銷;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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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知識產權法以及刑法是不是可以附帶大部分訴訟法或者說只能附帶一種有什麼

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非每部實體法都有與之對應的程序法。以民訴法為例;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關於辦理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程序的法律。為了使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得到正確處理,不僅要有各種民事法律、經濟法律等實體法,而且要有一個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這個法律,便是民事訴訟法。

它是人民法院審判民事、經濟案件和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准則。我國目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開始施行的。
這部民事訴訟法分4編、29章、270條。廣義的民事訴訟法,除此之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民事訴訟的批復、指示、通知等文件。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司法程序法,它們有些原則是共同的。
比如: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公開審判;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行合議制;辯論原則;迴避原則;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各自的訴訟權利等。此外,民事訴訟法還有一些特有原則。
比如: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可以調解;當事人自由處分與國家干預相結合;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社會支持起訴等。
民法是指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大白話:就是調整民與民之間一切不足構成犯罪的行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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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經濟法判斷題 16、公司持續不分紅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 代理行為必須是民事法律行為( )

第一題錯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回續會使股答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持續不分紅不是股東行使公司解散請求權的條件。
第二題正確。代理的一個特徵就是所為的必須是民事法律行為。

❺ 經濟法中,「最長訴訟時效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但在訴訟

這二段話是從二方面表達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中止情況,實際的訴訟時效允許超過最長訴訟時效,」並不矛盾.
1「最長訴訟時效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中「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說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中斷、中止情況,實際的訴訟時效允許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2「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表示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中止情況,訴訟時效就延續到中止情況結束後,補足規定的訴訟時效為止。也就是表示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中止情況,實際的訴訟時效允許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❻ 經濟法中一個案例,經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是否可以具有上訴權

肯定有啊~

❼ 司法考試都考哪些法律

司法考試14部門法可以歸納劃分為三類: 一、理論法:法理學、法制史、司法制度、職業道德、三國法,以理解為主; 二、法條法:憲法、經濟法、商法、訴訟法、仲裁法,以識記為主; 三、理論與法條並重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理解和識記並重。 司法考試主要是刑訴、民訴、行政法為主幹知識考點,尤為重要,當然別的也是不能忽視的。考試分4卷進行,(1)試卷一考察科目《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2)試卷二考察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3)試卷三考察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4)試卷四考察科目。試卷四將考察科目以主觀題的形式出現,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學理論功底。 司法考試被稱為天下第一考,不是隨便就能考過的,必須要一定的功底,外加堅持不懈的復習。

❽ 法律方面的分類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創立和表現的形式所作的分類。成文法是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見法的淵源)。 國內法和國際法按照法的制定的主體和適用范圍所作的分類。國內法由本國制定或認可,是規定以一國內部各種社會關系為主的法律,並在本國主權所及領域范圍內有效,如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國際法指不同國家在協議和認可的基礎上產生,適用主體是國家,是規定國與國之間雙邊或多邊關系的法律,如各種國際條約、協定等。

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的強弱所作的分類。憲法性法律是由制憲會議或一般立法機關依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通常規定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國家機構的組織、許可權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根本性問題,所以又稱根本法或母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指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通常規定某種社會關系或社會關系某一方面的行為規則,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相對於憲法而言,又可稱為子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根據中國1982年憲法,次於憲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如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組織等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後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通過。

實體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內容所作的分類。凡規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本體的法律為實體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其中專門規定某類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組織和活動原則的法律又稱組織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凡規定實現實體法有關訴訟手續的法律為程序法,又稱訴訟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前者居於主導地位,又稱主法;後者是為了保證實現實體法的。又稱助法。在審判實踐中,既適用實體法,又適用程序法,審判實踐就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特殊法和一般按照法律效力范圍所作的分類。從空間效力看,適用於特定地區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於全國的法律為一般法。從時間效力看,適用於非常時期的法律(如緊急戒嚴法、戰爭時期實施的法律等)為特殊法,適用於平常時期的法律為一般法。從對人的效力看,適用於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為特殊法,適用於全國公民的法律為一般法。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在於在特殊情況下一般可優先適用特殊法。

公法和私法資產階級法學界比較普遍地把法劃分為公法與私法,這種分類法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D.烏爾比安(約170~228)提出,為後代法學家廣泛採用。有不少法學家依公法、私法建立法的體系,但以什麼標准劃分公法、私法,說法很不統一。主要學說有:①利益說(又稱目的說),認為凡以保護國家公益為目的的法律為公法;凡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私法。烏爾比安首創此說。②主體說,即以法律關系主體為劃分的標准,認為凡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或一方為國家或國家所屬的公共團體者為公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都是私人的為私法。③權力說,認為凡規定國家與公民之間權力服從關系的是公法;凡規定公民之間權利對等關系的是私法。④此外,也有認為凡規定國家機關之間,國家與民主之間政治生活關系(或稱公權關系)的法為公法,凡規定公民之間以及國家與公民之間民事生活關系(或稱私權關系)的法為私法。以上諸說,並非絕對對立,而是相對而言。盡管說法不同,一般都將憲法、行政法、刑法等劃為公法,而把民法、婚姻法、商法等劃為私法。但資產階級法學者中也有根本反對公法、私法劃分的。如英國法學家J.奧斯丁認為一切法都是主權者的命令,通過國家權力起強製作用,不因公法和私法而有所不同。美箱奧地利法學家H.凱爾森也反對把法律作公法、私法的劃分。事實上公法、私法的劃分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一般不作公法與私法的劃分。

20世紀以來,有些學者強調有介乎公法、私法之間的經濟法和所謂社會法。由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國家通過立法干預經濟,出現了所謂"私法的公法化"或所謂"法的社會化",在經濟、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方面形成了公法與私法的相互交錯,從而出現了作為中間領域的新型的經濟法和所謂社會法,如反壟斷法、證券交易法、社會保險法、環境保護法等。

固有法和繼受法按照法律的淵源關系所作的分類。有的學者認為,各國法律中有些是沿襲歷史上早已存在的舊法,有些是仿效外國法制定的。凡按照本國固有文化和法的歷史傳統而制定的法律稱為固有法;凡模仿外國法制定的法律稱為繼受法。被仿照的外國法通常被稱為"母法",繼受而成的法律被稱為"子法",如<德國民法典>仿效羅馬法制定,前者為子法,後者為母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英美法中,按中世紀英國法的歷史發展,通常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自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以後,國王為削弱地方封建領主勢力、加強王權,通過王國法院和巡迴法官的判例來宣示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因而稱"普通法";衡平法是從14世紀開始作為補救普通法的不足,通過王室大法官以衡平(即公平)原則處理案件的判例所產生的法律,與普通法並列。

制定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統稱為判例法,因它們都是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但判例法的范圍比普通法和衡平法為廣。與判例法相對稱的是制定法。制定法是指國家機關按法定職權范圍和程序制定的法律,實質上與成文法同義。但在一般法學著作中,制定法與判例法相對稱,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相對稱。在西方國家法學著作中,制定法有時稱為實在法。現英美法系學者一般認為制定法高於判例法,但判例法通過法官適用法律過程中的解釋權對制定法仍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❾ 經濟法 合同中可以約定起訴可以在起訴方所在地嗎

一、可以約定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條文: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❿ 會計初級,經濟法中 某運輸企業認為國稅局應當償還所欠的運輸費,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不對,應該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針對行政行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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