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告法屬於哪個法律部門
經濟法。經濟法是政府調整經濟的法律,體現了行政干預。廣告法是政府調整廣告的一項法律
⑵ 廣告合同適用合同法規定還是廣告法是合同法范疇還是經濟法范疇
屬於民事合同法范疇
為無名合同
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可由廣告法調整
⑶ 為什麼廣告法是經濟法的部門法
廣告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一部分,當然要屬於經濟法的范疇:)。當然更主要的是它符合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的基本屬性。
⑷ 廣告法中哪些是算違法的
廣告法中違法的如下:
(一)非法經營廣告
非法經營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證照,擅自承辦廣告業務或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即沒有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無論是從事常年性的廣告經營活動,還是從事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都屬於違法行為。
2.超出經營許可權范圍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對廣告經營的范圍有明確的界定。凡超出經營范圍的廣告經營活動,均屬非法經營。
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經營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以及新聞工作者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等。
4.外國企業或組織、外籍人員未經中國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攬廣告。
5.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承辦經營性印刷品廣告、贊助廣告、大量發行郵寄廣告等。 對於非法經營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發布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 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葯品、農葯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准、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布違禁廣告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作廣告,即構成發布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 對發布違禁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布超越經營范圍或國家許可范圍的廣告 超越經營范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營業證照所明確規定的營業范圍而經營廣告業務的行為。《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不得刊播、設置、張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志、國歌音響的;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弄虛作假的,貶低同類產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准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按照申請者的營業能力規定了營業范圍。每個廣告經營者都必須嚴格按被規定的營業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廣告費兩倍以下罰款。"
(五)發布有產品獲獎內容,但不標明產品獲獎級別、時間、頒獎部門的廣告 《廣告管理條例》所指的獲獎產品包括兩類。一類是指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授予各類獎的產品和獲得國際組織授獎的產品。另一類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國優、部優、省優質產品獎的產品。 《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第三款規定:「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復制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負連帶責任。」
(六)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 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客戶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文件、證件。 廣告主委託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交和交驗上述兩類證明文件,並保證所提交的廣告證明真實、合法、有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要求廣告主提供相應證明,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經營者代理、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廣告,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廣告主偽造、塗改、盜用或擅自復制廣告證明 偽造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假造。製作廣告證明文件;塗改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對廣告證明文件證明的內容進行改制,變換其內容,以適合其需要;盜用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廣告證明竊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復制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非法復製法律規定不能自行復制的廣告證明。 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主提供虛偽證明文件,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 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是指《廣告法》沒有授權的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廣告主出具無效的、虛假的證明。 對於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予以嚴懲。凡因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而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壟斷行為的表現 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是指廣告活動的當事人或經濟組織對廣告市場運行過程或這一過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對其他的合法廣告經營活動進行排斥、控制。其具體行為表現如下: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廣告經營者簽定限制競爭的協議。它包括:簽訂分割廣告市場的協議,規定各自不進入對方佔領的市場或進入後互不競爭;一致同意共同對付外來競爭或規定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條件等。
(2)在市場上占優勢的企業,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謀取獨佔地位。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某一類廣告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廣告經營者作交易;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搞歧視性價格,對不同的廣告經營者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2.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 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欺騙性的、有害的競爭方法與同類企業進行競爭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如下:
(1)編造、散布有損於競爭對手的不真實的消息。
(2)採用賄賂或變相賄賂等非法手段招攬廣告。
(3)違反國家廣告收費標准規定,採用改變廣告代理收費標準的手段,爭搶客戶。 《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對在廣告活動中進行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止整頓。
⑸ 求詳細的廣告法違禁詞彙總,要國家規定的那些
嚴禁使用極限用語:
1、嚴禁使用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第一、唯一、首個、首選、頂級、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
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史無前例、萬能等。
2、嚴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最受歡迎、最先、等含義相同或近似的絕對化用語。
3、嚴禁使用絕對值、絕對、大牌、精確、超賺、領導品牌、領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 全國X大品牌之一等無法考證的詞語。
4、嚴禁使用100%、國際品質、高檔、正品、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等虛假或無法判斷真偽的誇張性表述詞語。
違禁時限用語:
限時須有具體時限,所有團購須標明具體活動日期,嚴禁使用隨時結束、僅此一次、隨時漲價、馬上降價、最後一波等無法確定時限的詞語。
違禁權威性詞語:
1、嚴禁使用國家X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國家XX機關專供、特供等借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稱進行宣傳的用語、
2、嚴禁使用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等宣稱質量無需檢測的用語
3、嚴禁使用人民幣圖樣(央行批準的除外)
4、嚴禁使用老字型大小、中國馳名商標、特供、專供等詞語(唯品會專供除外)。
嚴禁使用點擊XX詞語:
嚴禁使用疑似欺騙消費者的詞語,例如「恭喜獲獎」「全民免單」「點擊有驚喜」「點擊獲取」「點擊試穿」「領取獎品」「非轉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嚴禁使用刺激消費詞語:
嚴禁使用激發消費者搶購心理詞語,如「秒殺」「搶爆」「再不搶就沒了」「不會再便宜了」「錯過就沒機會了」「萬人瘋搶」「搶瘋了」等詞語。
疑似醫療用語(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妝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
1、全面調整人體內分泌平衡;增強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陰補陽;壯陽;
2、消炎;可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紅血絲;產生優化細胞結構;修復受損肌膚;治癒(治癒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脫敏;
3、減肥;清熱解毒;清熱袪濕;治療;除菌;殺菌;抗菌;滅菌;防菌;消毒;排毒
4、防敏;柔敏;舒敏;緩敏;脫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膚;改善過敏現象;降低肌膚敏感度;
5、鎮定;鎮靜;理氣;行氣;活血;生肌肉;補血;安神;養腦;益氣;通脈;
6、胃脹蠕動;利尿;驅寒解毒;調節內分泌;延緩更年期;補腎;祛風;生發;
7、防癌;抗癌;
8、祛疤;降血壓;防治高血壓;治療;
9、改善內分泌;平衡荷爾蒙;防止卵巢及子宮的功能紊亂;去除體內毒素;吸附鉛汞;
10、除濕;潤燥;治療腋臭;治療體臭;治療陰臭;
11、美容治療;消除斑點;斑立凈;無斑;治療斑禿;逐層減退多種色斑;妊娠紋;
12、毛發新生;毛發再生;生黑發;止脫;生發止脫;脂溢性脫發;病變性脫發;毛囊激活; 13、酒糟鼻;傷口癒合清除毒素;
14、緩解痙攣抽搐;減輕或緩解疾病症狀;處方;葯方;經××例臨床觀察具有明顯效果;
15、丘疹;膿皰;手癬;甲癬;體癬;頭癬;股癬;腳癬;腳氣;鵝掌癬;花斑癬;牛皮癬;傳染性濕疹;
16、傷風感冒;經痛;肌痛;頭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氣管炎;消化不良;
17、刀傷;燒傷;燙傷;瘡癰;毛囊炎;皮膚感染;皮膚面部痙攣等疾病名稱或症狀;
18、細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厭氧菌、牙孢菌、痤瘡、毛囊寄生蟲等微生物名稱; 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爾蒙、抗生素、激素; 20、葯物;中草葯;中樞神經;
21、細胞再生;細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處;疤痕;關節痛;凍瘡;凍傷;
22、皮膚細胞間的氧氣交換;紅腫;淋巴液;毛細血管;淋巴毒等。
迷信用語:
帶來好運氣,增強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業運、招財進寶、健康富貴、提升運氣、有助事業、護身、 平衡正負能量、消除精神壓力、調和氣壓、逢凶化吉、時來運轉、萬事亨通、旺人、旺財、助吉避凶、轉富招福等。
化妝品虛假宣傳用語:
特效;高效;全效;強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見效;XX周期見效;超強;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無毒;溶脂、吸脂、燃燒脂肪;瘦身;瘦臉;瘦腿;減肥;延年益壽;提高(保護)記憶力;
提高肌膚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細胞;去(祛)除皺紋;平皺;修復斷裂彈性(力)纖維;止脫;採用新型著色機理永不褪色;
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更新肌膚;破壞黑色素細胞;阻斷(阻礙)黑色素的形成;豐乳、豐胸、使乳房豐滿、預防乳房鬆弛下垂(美乳、健美類化妝品除外);改善(促進)睡眠;舒眠等
(5)經濟法中的廣告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總則-第九條(三)明確規定了禁用用語,如下: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⑹ 《廣告法》中關於廣告的主體作如何界定
第二條來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源、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⑺ 用經濟法的知識分析商家虛假廣告
從產品質量法角度對廣告法的相應規定作出呼應,為打擊以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見本書附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布虛假 廣告的廣告主索取加倍賠償。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我國的什麼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
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
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
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
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
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說
明書為准。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
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
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
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
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
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
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
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
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
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計、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
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
⑼ 經濟法都包括什麼法
你好,之了很高興為你解答。
經濟法包括《物權法》、《合同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反壟斷法》、《票據法》、《合夥企業法》、《房地產法》、《環境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會計法》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