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應當從哪些方面加強對特殊企業的立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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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經濟法立法是長期還是短期
經濟學中的長期與短期區分方法有兩種,前面weeing2給您回答的屬於微觀經濟學中的區分專,也就屬是存在固定成本的長度算短期,而長期則是所有成本都是可變成本。
而宏觀經濟學中,長期指的是所有數據都是充分剛性的長度,也就是古典經濟學的討論范圍,而短期就是市場完全調節過來之前的長度,存在粘性,就是從凱恩斯經濟學以後才開始討論的范圍
❸ 經濟法立法宗旨的確立需要依靠什麼原則
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行式合法發展原則。
❹ 兩會中,哪些是講經濟法的
修改《立法法》劍指部門利益法律化問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稅收制度進行完善
3月9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表示,在經濟法領域,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證券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種子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廣告法》等法律。
闞珂指出,新的一年,立法要適應改革的需要,要堅持立法先行,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改革舉措涉及法律立改廢的,要及時啟動立法程序。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從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出發,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科學確定立法項目。一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修改《證券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種子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廣告法》等,抓緊研究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行政復議法》等。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研究修訂《行政監察法》。三是推進社會領域立法,制定社區矯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醫葯法、慈善事業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紅十字會法》,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四是加強文化、教育、生態領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教育法律等。五是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制定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路安全法等。
"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時修改和廢除。" 闞珂強調。
對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表示,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對稅收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專設一項作為第六項,明確"稅種的開征、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鄭淑娜指出,以前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未來要從幾個方面來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問題。此次修改《立法法》做出詳細規定,一是要注重發揮人大在立法當中的主導作用。二是對完善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作出規定。規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要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不能由部門起草。另外,行政法規在起草的過程當中要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地徵求意見;三是對部門規章的許可權進行了規范,制定部門規章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即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的"所有行政行為都要於法有據,任何部門都不能法外設權"。
❺ 世界上第一個在立法中使用「經濟法」一詞的國家是
德國。1906年德國出版《世界經濟年鑒》,由德國萊特使用「經濟法」一詞。
❻ 簡述經濟法的立法因素的基礎性影響
從經濟法的運行來說,立法是運行的起點,沒有經濟法的立法,就沒有經濟法的運行。在經濟法領域,由於強調調製法定原則,立法在經濟法上尤其重要。經濟法的立法環節同執法等環節密切相關,表現為立法要從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發現問題,並通過多層次的信息反饋,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可以說,經濟法的法制實踐,以及實踐中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及其解決方案,是經濟法立法的重要源泉。同時,經濟法的立法又是進一步的執法和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的基礎,它對於經濟法的運行具有基礎性影響。
❼ 中國經濟法在哪一年實行
第一階段從1979年到1992年,中國經濟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重視以法律手段調控經濟。此時的「經濟立法」具有兩個特點:一是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將大量地應屬於民商法調整范圍的社會關系納入立法范圍。二是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反壟斷法、限制不正當競爭法缺位。
第二階段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的迅速發展時期。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先後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法規,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這時期的經濟法發展仍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對經濟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擺脫大經濟法的模式,仍停留在與經濟運行有關的法律的認識上,缺乏對經濟法的實質性把握。二是經濟法的立法規劃與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之間存在較大距離。三是經濟法的立法理論基礎相對薄弱。諸多重要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缺位、立法過程中法律專家的作用發揮不夠,也使經濟法的發展缺乏理論基礎。
❽ 經濟法的立法本位
行政法的色彩比較濃(在我國,最早叫行政經濟法),其次是民商法色彩。
違反經濟法的責任也很雜,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有些行為觸犯刑律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個人認為經濟法還不能算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❾ 簡述經濟法運行中立法因素的基礎影響
平衡社會各階級利益分配,市場游戲規則,是經濟立法的主要作用。
❿ 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論經濟法的立法價值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國家干預和調整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並逐漸發展起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既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也是法發展的必然結果。一方面,社會經濟的發展使社會關系更加復雜,經濟關系亦是如此。在這個實行市場經濟的時代,大多數的市場調節都由市場本身來進行,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然而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所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而市場自身又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這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採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來干預市場內部的關系,協調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而制定相應的法律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經濟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而出現民商分離……如前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立法已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根據其調整的對象、手段等來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們都沒有充足的理由把它歸入民法或行政法等法律部門中。所以經濟法也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與其他法律相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法發展的必然,也是法學理論發展的必然。
現在多數觀點對經濟法下這樣的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 由此可見,經濟法是一個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重要的法律部門。在此僅討論其與民法的差異性。首先,就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主要指生產領域中的資源分配關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等。而民法雖然也有調整經濟關系,但是這個經濟關系並不在經濟法所調整關系范圍內,他們並不是重疊或交叉的。民法所調整的是流通領域中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及非財產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等。其次,從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來說,民法採取自願、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除採取命令與服從的方法外,還採取命令與平等自願相結合的方法,強調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提倡性規范的結合。再次,從救濟手段來說,民法採用民事制裁方法,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經濟法採用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綜合的制裁方法。同時,經濟法除了採用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後果的調整方法以外,還實行了獎勵辦法(包括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對履行經濟法規定義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與獎勵,以激勵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第四,民法與經濟法的作用或稱調整宗旨或立法價值不同,民法強調法人和公民權利的自治,在於滿足私人權利,體現的是個人本位思想;經濟法則強調國家對全局經濟活動的干預,在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它體現的是社會本位的思想。但是經濟法與民法也有一定的聯系。它們調整的都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其作用緊密相關,民事權利的行使往往受到經濟權利的制約,而經濟權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權利。另外,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許多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與民法的相互共同作用才能建立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其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有不同的側重和取捨。經濟法的價值雖不能脫離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范疇,但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決定了經濟法獨特的法律價值觀,並以特有的制度規范實現其實質公平、理性自由、整體秩序、社會效率等法律價值。
這里的公平是指經濟生活的公平,並且注重的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③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公平觀,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需公平,但並不是要求所有個體和團體間都絕對公平。它在重視形式公平、機會公平、代內公平的同時,還強調分配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所以說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有機統一。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經濟法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民法則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④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剝去了所謂人格抽象平等、權利機會平等的外衣,而對於「人」進行真實具體的價值關懷。
自由源於人的本性,康德宣稱:「自由乃是每個人基於人性所擁有的一項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擴大和保護自由。」傑斐遜確信:「自由是人人與身俱來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話語無不顯示出人們對自由的渴望。但是,在現在這個社會中,絕對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所謂完全的自由就是沒有自由。倘若每個人都無所顧忌的追求自己的權利,處處侵犯他人的權利,最終將導致所有人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也就無自由可言了。因此,經濟法的自由強調的是理性的自由、規則的自由。為了維護一種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須對個體自由的發展予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自由價值觀。他所強調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例如,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與壟斷行為的規制,就是對經濟自由的一種限制。雖然壟斷的形成是自由發展的產物,但由於這種自由已經限制阻礙了競爭、破壞了社會整體的市場環境,所以必須受到競爭法的約束規制。社會整體的自由不僅是經濟法獨特自由價值取向追求的結果,更可以認為其表現為一種秩序,這是關於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的秩序,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更強調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應有廣闊的空間。在經濟法秩序下,個體雖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不得妨害和損害他人和其他公眾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個體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受到社會必要限制。要協調個體與團體、與社會之間的矛盾沖突,社會尊重個體,個體服從社會。所以這里的秩序也是整體的秩序。可見,經濟法所追求的自由與秩序的價值取向並不是割裂的,而是統一的、和諧的。現代經濟法更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通過為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而採取干預、限制的手段,以達到一種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實現自由與秩序之平衡,維護使社會經濟得以良好發展的良好環境。經濟法中的效率指經濟效率(即經濟效益),包括勞動生產效率、經營效率、資源利用效率、利潤率等等;並且這主要是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⑤社會總體效率為價值取向是經濟法自身的要求。從經濟法的法律體系構成來看,經濟法主要由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規范和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規范兩部分組成。經濟法所調節的是整個市場的秩序,所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的自由,保障的是大多數主體的權利,故其目的是實現社會總體效率的最大化。這里的社會總體既指靜態,也含動態。經濟法的效率雖然直接是指經濟效率,但它不僅指經濟量的增長,還包括經濟質的提高。經濟的質不局限於經濟性指標,還包括如對環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響;後者即人們所謂同經濟效益相對應的社會效益。所以,經濟效率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具體而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於社會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經濟法從社會效益的需要出發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即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來規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一般意義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定位差異,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這不僅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從而使它們在根本價值取向或法律理論上大異其趣。由此也突顯和驗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參考資料:
① 亞當斯密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27頁。
② 楊紫煊 徐傑主編《經濟法學》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P10
③ ⑤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載於《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④ 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希望能夠幫上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