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經濟法案例分析
1、不符合規定,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而該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其48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低於了規定的500萬美元。2、不符合,中外合資雙方用作投資的實物,必須是為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作為自己的實物出資,所以瑞方以合營企業名義租賃的機器設備40萬美元作為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3、合營企業的各方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並在2年內全部繳清出資。所以該合營企業的各方應在2003年6月7日之前繳清全部出資。
Ⅱ 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申請仲裁必須由各當事人協議決定,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會受理,雙方協商選擇仲裁委員會,如果一方選仲裁委員會,一方選法院,由法院裁決,合同的定金由又方協議,仲裁庭或法院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Ⅲ 有關經濟法基礎的案例分析,求詳細答案
1、6月抄1日的信是要約。因為內容具體明確襲。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即6月3日生效。
2、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即6月9日承諾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故該要約不能撤回。
4、本題中要約可以撤銷。因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本題中,撤銷要求的通知是於6月6日到達受要約人乙的,而乙發出承諾通知是在6月7日。
5、甲乙之間的合同沒有生效,因為甲的要約被依法撤銷了;甲和丙之間的合同也沒有生效,因為此時丙是要約人,甲還沒有承諾。本案的處理應當是:判定甲乙互不履行合同。該案件與丙沒有關系。
Ⅳ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Ⅳ 關於經濟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案例題4答案]
該公司上述活動中,存在著以下與《公司法》規定不相符之處:
(1)《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不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該公司設立時總股本3000萬元,其中向社會募集2200萬元,發起人認購的僅為800萬元,僅占公司股本總數的26.7%。
(2)《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與前一次發行間隔1年以上。該公司1996年1月8日增發新股,與上次發行間隔時間不足1年。
(3)《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應當自作出合並協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該公司在合並過程中,其通知債權人的時間、公告發出時間及公告次數均與法律規定不相符。該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滿90日進行合並的工商登記也與法律規定不相符。
(4)《公司法》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此,甲的委託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託非董事出席,其委託違法無效,因為被委託者無權出席董事會會議。
(5)《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為15人,合法出席會議的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託出席1人),不足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一半,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6)議事日程事項中第(2)項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第(4)項為公司經理的職權,不應由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
(7)董事會會議決議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通過。
Ⅵ 關於經濟法考試的案例分析~~急!!!
(1) 甲、乙無權要求尚榮公司為其補繳社保金和支付雙倍工資。
因為甲是在校學生,乙是退休返聘人員,二者均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他們和尚榮公司之間屬於勞務關系,應適用民法,而不適用勞動法,所以甲、乙無權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尚榮公司補繳社保和支付雙倍工資。
(2)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計發經濟補償經的月工資標准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故基本工資、年終獎、加班工資均應計入工資項目;另據財政部有關規定,車輛補貼等也應計入工資項目。
(3) 丙自2008年2月1日開始,可以要求尚榮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因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自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這一規定是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所以丙自2008年2月1日開始有這個權利。
(4) A無效,因為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B無效,因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C無效,因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D有效,因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Ⅶ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Ⅷ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1) 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是否合法,為什麼?
答: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後,剩餘盈餘公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本案中,顯然如果轉增資本,盈餘公積將只剩注冊資本的10%,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 指出要點(2)中存在哪些與法律不符的問題?
答:上市公司應在次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是否存在重大遺漏或錯誤發表意見。
本案中,財務報告披露時間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且財務報表嚴重失實,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都負有責任。
(3) 從要點(3)的內容看,該公司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答: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本案中,上市公司未報送備案,將受到處罰。
2、(1) 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答:合法。在合同中可以雙方約定定金條款。同時約定定金與違約金的,可以選擇其中之一執行。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答:合法。合同訂立後,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在雙方同意後,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甲公司未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不得解除。
(3) 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在合同訂立違約金數額遠低於受損金額時,可以酌情增加違約金數額。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對於違約行為,可以採取繼續履行、補做、支付違約金等方式來進行賠償。
Ⅸ 經濟法作業:有關合夥企業的案例分析題
1、不正確。新入伙的合夥人應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不正確。退夥後的合夥人應承擔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效。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的給予除名退夥。
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其朋友提供擔保,其朋友不能清償債款的,應由甲承擔清償責任;該合夥企業欠長城公司貨款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但長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討債務。
Ⅹ 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注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干」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注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注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范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注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