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中免稅科目與不征稅科目有什麼區別
《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首次在我國法律上確立了「不征稅收入」概念,這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大制度創新。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按照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撥款,比如對農業、教育、醫療、環保、科技等領域的資金投入,具體可表現為財政補助、專項財政補貼等,企業、事業單位等主體如果獲得相應的財政撥款,不管是從獲取目的,還是從資金性質等角度分析,該項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雖然財政撥款也是一種收益,但按照可稅性原理,如果一項收益具有非盈利性或公益性,就不應該對其征稅,因此不應對財政撥款征稅。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決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一方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或具有非營利性,或具有公益性及公平性,從而不具有可稅性;另一方面,兩者多屬於財政性資金,都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基於「征稅者不對自己征稅的原理」,兩者也具有不可稅性。
雖然免稅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稅性,但它在性質上屬於稅收優惠,是國家基於經濟效率、社會公平、政治穩定等政策性的考慮,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除或減輕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進一步說,它是一種稅式支出,即國家為達到一定的政策目標,在稅法中對正常的稅制結構有目的地規定一些背離條款,造成對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稅收優惠,並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以起到稅收激勵或照顧的作用。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可簡要歸納為:不征稅收入本身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基於稅收優惠政策而予以免除,這可以說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理論意義所在。
② 《初級經濟法》考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考點有哪些
《初級經濟法》考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考點如下:
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除不征稅收人、免稅收人、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各項扣除 - 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一)收人總額
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銷售貨物收人,提供勞務收人,轉讓財產收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人,接受捐贈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稅收人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人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人。
(三)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扣除標准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標准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只能按標准扣除。
3.社會保險費。
4.借款費用。
5.利息費用。
6.匯兌損失。
7.公益性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人的的5‰。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險費。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12.租賃費。
13.勞動保護費。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14.有關資產的費用。
企業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准予扣除。
15.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16.資產損失。
17.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五)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人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虧損彌補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且,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③ 《初級經濟法》考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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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除不征稅收人、免稅收人、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一)收人總額
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銷售貨物收人,提供勞務收人,轉讓財產收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人,接受捐贈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稅收人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人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人。
(三)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扣除標准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標准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只能按標准扣除。
3.社會保險費。
4.借款費用。
5.利息費用。
6.匯兌損失。
7.公益性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人的的5‰。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險費。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12.租賃費。
13.勞動保護費。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14.有關資產的費用。
企業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准予扣除。
15.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16.資產損失。
17.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五)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人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虧損彌補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且,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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