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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企業經營

發布時間:2021-01-01 12:14:11

經濟法是否有法律規定,企業損害個體戶養殖場,一直不恢復,造成多年不能經營,企

經濟法是否有法律規定,企業損害個體戶養殖場,一直不恢復,造成多年不能經營投訴

Ⅱ 經濟法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營企業有哪些主要區別

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都是我國利用外資發展經濟的企業形式,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專1.企 業組織屬形式不同。2.出資方式不同。3.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4.盈虧分擔方法不 同。 5.經營期滿後企業財產的歸屬不同。 6.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7.中外投資人的關系不同。

Ⅲ 經濟法中關於外資企業營業執照吊銷的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登記管理。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核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依法作出吊銷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決定。
外資企業連續2年沒年檢,就吊銷營業執照。

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主要方面:
(1)虛假注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注冊資本證明等)騙取注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採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注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並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並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乾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實踐掌握的標準是,當一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范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因為具體非法經營的情形顯然是各不相同的。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9—53條以及第56條便規定了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6種非法經營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也明確規定了9種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此外,《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經營而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

Ⅳ 經濟主體市場主體經營者企業到底有什麼區別,背經濟法反復出現這些,不好區分

市場主體和經濟主體不是同一個意思。

市場主體(Market Entity)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專承擔屬義務的個人和組織體。具體來說,就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和資產,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都帶有明確的目的,以在滿足社會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社會主義經濟主體包括:公有制國有經濟、 集體所有制經濟、 個人所有制經濟、 非公有制經濟。

Ⅳ 經濟法概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用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合營各方在合營期間不得收回其投資本金。

Ⅵ 經濟法主體有什麼分類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希望採納

Ⅶ 承包經營企業和分公司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嗎

均屬於市場經濟主體。

Ⅷ 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不包括哪一項 A.市場規制關系B.宏觀調控關系C.企業管理關系D.國家投資經營關系

你好,應選c,企業管理關系屬於企業的內部關系的調整范疇,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Ⅸ 闡明經濟法對企業活動,依法經營以及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的必然性和意義

經濟法的作用機制

市場調節功能的缺陷與不足,導致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並促成了經濟法的產生。正是經濟法的這一產生條件,決定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作用范圍及作用方式。

1、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

在市場經濟模式中,國家干預經濟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協調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促進社會進步。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總的來說應是協調與發展。

第一,經濟法追求法的一般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益。傳統法理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的基本價值,「無論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詞都有平、正、直的含義」,「平即平等與平衡」,「正即正當與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註:盧雲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頁。)。所以,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 公平正義是任何一個社會及其成員所追求共同的價值目標,這也是良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作為配置資源的重要工具,在體現公平正義的同時,還應保證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也正是效益作為當代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已為眾多法學學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漸受制於公平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經濟法更是如此。

第二,經濟法服從於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干預調節並不是取代市場機制,而是為了恢復、糾正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從經濟法內容可以看出,國家規范市場主體、反對並限制壟斷、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建立競爭秩序規則、進行宏觀調控等,都是為了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並非完全拋開市場調節。國家干預市場調節的目標與任務,首先是為了恢復市場的功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所需的條件,如反對並限制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規則等;其次是糾正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再次是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會公共產品、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作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國家干預措施必須遵守「與市場一致」的原則,這也是經濟法作用機制走出兩難困境的途徑。而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經濟法作用機制的目標-協調與發展。「經濟法不外是適用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註:〔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頁。)。經濟法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 協調各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因為,在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機制下,由於市場失靈所帶來的供求總量及供求結構失衡、社會分配不公及社會公害、缺乏社會保障等,國家干預或說經濟法就是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市場規則、保持總量及結構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公害、建立和健全社會分配製度及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使市場機制更具效力;二是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安定,協調社會平衡。由於社會經濟始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法的作用機制就是運用國家干預,在協調的基礎上,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2、經濟法的作用范圍

這里所說的經濟法的作用范圍主要是指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工具,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圍,即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它不僅體現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更展示了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體現的協調與發展的價值要求。

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概括而言有以下四類:一是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對市場運行的環境和制度條件予以調節、完善。因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不僅將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和削弱競爭、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脫離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產生壟斷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還將因壟斷技術而阻礙技術進步,從而損害壟斷企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就是通過經濟立法,通過市場競爭規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對市場運行過程進行干預,即改變或創造經濟運行條件,對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優先地位進行重新分配。國家通過財政貨幣政策和計劃、投資等手段,對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進行調節,實現總量與結構平衡。三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市場主體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由於經濟規律的左右,任何產品或服務供求關系的變化,都會引起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大量的生產者和社會資源總是集中於利潤較高的行業和部門,其結果往往又造成利潤較低的基礎行業衰退,尤其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是如此。這也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四是國家干預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實施社會保障。「『看不見的手』可能驚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時也帶來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註:〔美〕薩繆爾森《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頁。), 為在市場機制的分配基礎上盡量做到社會公正,保證社會安定,減少人們的生命、生活風險負擔,國家必須干預市場調節的社會產品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

3、經濟法的作用方式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即國家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與不足的方式。從上述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經濟法作用的范圍)可知,國家除直接參與有限的經濟過程外,主要在於對市場的管理、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須為其特定的作用范圍服務。

從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在不同歷史時期,由於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力度不同,經濟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現代意義的經濟法-1890年美國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純粹是禁止性規定, 而一戰後的經濟法則出現許多授權性規定。 進入二十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其作用方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即由於凱恩斯理論所導致的成熟的現代經濟法過份強調國家干預,隨著二戰後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機制功能的恢復,導致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之間出現了矛盾,因而體現經濟法作用方式的國家干預方式也隨之發生變化。我國經濟法由於產生於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雖然九十年代後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但由於傳統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識作用,致使我國的經濟法作用方式並沒有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出現通常所說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經濟法從法律形式上看,應屬公法范疇,但其作用的領域卻又是私法作用的領域,出現所謂的私法公法化。由於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強制命令式,這又是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相當不利的。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單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時,國家干預經濟方式又不可能完全採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經濟領域就出現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國家干預經濟雖往往以國家直接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方式進行,但其重點卻是彌補和矯正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這也就定了經濟法作用方式的重點應是如何使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有效地結合,共同調控經濟的運行,促進社會的發展。

經濟法既然是上述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與私法作用方式的結合,具體說來就是協調、平衡。

Ⅹ 經濟法我國公司設立財務會計制度的意義

公司設立財務會計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的特點之一是「兩權分離」,即,股東雖然投資於公司,但卻不一定親自去經營,特別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絕大多數股東都沒有直接經營公司的可能。公司的經營活動是由董事會及經理系統控制的。為了防止因股東權和法人財產權的分離而可能產生的董事、經理對股東利益的侵犯,為了保證由股東們投資而成的公司?的財產不受損失,必須有一個較為明確的便於股東查詢、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財會制度。通過統一規則的財會制度,可使股東及時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自己的投資境況和權益,以便對董事、經理的經營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
(2)有利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債權人的最大保證就是公司的資產。對公司債權人來說,公司資產種類、數量及其變動情況、公司的盈虧狀況、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轉讓情況等,都是其所關心的問題。而要想較為明確、規范地反映公司資產對外往來的變動及盈虧情況,就必須建立健全統一的公司財會制度,以便債權人及時、准確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並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3)有利於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政府各有關部門,依其職責負有在法定范圍內監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義務,以維持社會交易的安全。而這一職責的有效行使也有賴於規范的公司內部財會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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