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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學說

發布時間:2021-01-01 08:35:51

經濟法為什麼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原因;1、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這是最
關鍵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2、經濟法調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門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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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並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❸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內涵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規、環保法等

❹ 如何認識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一個比較鑒別的問題,其更多的關繫到經濟法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學界就曾經有過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如今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的范疇也從「大經濟法」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上來。
2、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著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社會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之一,基於國家、社會、個人的三元結構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擔負起了重任,與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構成了現代性的法律體系。
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活力形成了這樣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舊有的疆界,並把從不同的傳統規范、尤其是從傳統的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各種原理重新組合一個整體。這也是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一個重要特徵。

❺ 經濟法責任的特徵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具有以下三點特徵: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5)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學說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五個特點如下: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3]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經濟法責任

網路-經濟法

❻ 經濟責任、經濟法責任、經濟法律責任的聯系與區別

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 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 法律責任可以分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經 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一) 產生的依據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行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 經濟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 體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經濟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經濟法律、 法規, 並依法應承擔經濟 法律責任的行為; 民商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民商事違法行為, 民 商事違法行為是指民事主體、 商事主體在民事、 商事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民商事法律、 法規, 並依法應承擔民商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法律責任產生於行政法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國家行政法律、 法規的行為; 刑事法律責任產生於刑事違法 行為, 雖然有些經濟違法行為具有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屬性, 但一般經濟違法行為和嚴 重經濟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界限應當是明確的,只有刑事違法行為才會產生刑事責 任。同時,刑事違法行為也並非只能產生於經濟領域。 (二)產生的過程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於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 而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由 於市場調節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不能歸結為經濟法律責任; 民商事法律責任則是產生於民商 主體在進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動過程中, 兩種活動過程的區別主要在於需不需要國家直接或間 接進行干預和調控; 刑事法律責任除了可以在此領域和過程產生之外, 還可以在其他非國家 干預經濟的過程和領域內產生。只要發生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 序的行為,就可以產生刑事法律責任。 (三)內容不盡相同 雖然經濟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具有多樣性和非財產性, 雖然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也 並非都具有經濟性, 但經濟法律責任應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 這是因為其產生的依據具有經 濟性;民商法律責任雖然也具有經濟性,但因民商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也就決定了其法律 責任的內容必然具有多樣性,其中,非經濟性的人身責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經 濟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都是在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 但其活動的 內容存在較大區別, 因而由此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異。 經濟法律責任主 要是一種經濟責任,而行政法律責任則是非經濟性或者說主要是非經濟性的。 (四)實現的方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經濟制裁、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但以經濟制裁和行政制裁 為主。民商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法律責 任的實現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但以行政制裁為主。 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為行政 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 但以刑罰處罰 為主。 (五)追究責任的程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此外還包括行政復議、 國家賠償等程序。 民商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刑事法律責任 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訴訟。

❼ 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如何理解

經濟法社會本位指對經濟關系調整立足於社會整體任何情況下都大多數人意志和利益重 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高准則無論國家還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對社會共同盡責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關系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具體經濟過程和經濟關系具體國家機關或者某種經過授權組織作特定物質利益實體和社會組織身份、地位出現具體經濟關系國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權利對社會負責得當或過度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妨礙或損害市場主體及非國有主體依法行使權利能非法損害和侵吞其主體物質利益企業和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對社會負責能只講權利講義務;得片面強調自身局部利益置社會利益於顧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社會本位講權利只講責任相反強調並全面貫徹權利(力)、義務相統原則主張要正確把握權利(力)、義務設置出發點和基礎理解權利(力)來源和獲取、行使條件無論國家機關還企業、人等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對社會盡責基礎上享有權利(力)、獲得利益因此社會本位義務本位更企業或體義務本位社會本位思想符合社會主義本質、反映社會進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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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如何認知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論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後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標准。因為這種劃分標准過於單一,無法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准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二元說」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對象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系。
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范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採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採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採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於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於,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並且都涉及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范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於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採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採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系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於,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管理關系。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調整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但調整經濟關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主要包括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5、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主權;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布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主權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❾ 經濟法的責任具有哪些特徵

第一,經濟法責任往往是民事及刑事責任的綜合,是集各種責任形式於一體的。
第二,經濟法責任既規定經濟法主體的外部責任,也規定其成員的內部責任。
第三,經濟法責任是自律責任與他律責任的結合。

❿ 如何理解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經濟法責任主體有別於民法責任主體、行政法責任主體、刑法責任主體。

經濟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是社會強勢主體,一方為社會弱勢主體。經濟法充分考慮強勢主體和弱勢主體之間的差別,所以對兩者之間的權力、權利、義務、責任作出非均衡性、非對等性配置,以實現國家干預經濟的目的。

從責任主體角度看,經濟法責任可以界定為經濟法強勢主體因違反經濟法規定的強制性禁止性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10)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學說擴展閱讀:

經濟法既關心個體利益,也關心社會公共利益,它是在承認個體利益的基礎上試圖限制、禁止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社會強勢主體濫用權力侵害弱勢主體權利的行為的法律制度。

經濟法責任是以國家政治權力控制社會強勢主體經濟權力的手段和結果,它在於實現社會強勢主體權力與社會弱勢主體權利的相對平衡。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經濟法中應用得更為廣泛,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的確立,正好體現了國家運用其權力對經濟生活進行千預,對受害人進行保護。它也是人權平等原則在經濟法責任中的具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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