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法理學的角度來講,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主要是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輔助標准則是調整方法。商法在我國能否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根本的依據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所謂特定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是否不同於民法、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如果商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完全被民法和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包容,則商法就沒有自己的特定的調整對象,商法也就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基於這樣的認識,筆者試圖從商法的調整對象入手,分析其「特定性」,並且分別將商法的調整對象與民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相比較,從而劃清商法、民法和經濟法三者之間的界限。
第一,從經濟形態的發展歷程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調整什麼樣的社會經濟關系。它是商法學研究的起點問題,也是核心問題,因為它直接關繫到商法的地位和命運。因此,商法理論研究的任務就在於科學地探索並界定商法的調整對象及范圍。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簡單商品經濟、自由市場經濟和現代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發展的三個歷史階段相適應,產生了三種不同性質的調整商品經濟的法制,即民法、商法和經濟法。
原始社會後期,產生了私有制,出現了簡單商品經濟的萌芽。到了奴隸社會初期,簡單商品經濟逐步緩慢發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過市場交換的產品,這就必然產生了以商品、市場為媒介的人與人之間的簡單商品經濟關系。作為所有制和商品交換關系法律表現的私法也應運而生並發展起來,其典型便是古代羅馬法,即後世所稱的民法。民法的個人本位、權利能力平等、契約自由、私人財產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及其相應的法律制度,集中體現了這種簡單商品經濟關系的性質,准確而有效地調整著商品所有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在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確定以後,簡單商品經濟過渡到自由市場經濟,商品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這時的商品經濟,從交易規模、交易空間、交易時間、交易范圍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原先作為「簡單商品生產即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民法,已經不能適應發展了的商品經濟即近代自由市場經濟的需要。雖然民法調整領域不斷擴大,內容不斷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將平等主體間發生的所有財產關系全部納入自己的調整領域。於是,適應這種以組織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門,即商法便應運而生。如果說,民法調整的是簡單商品經濟的話,那麼,商法則是調整大規模發展條件下充分競爭的近代自由市場經濟關系。這一經濟關系的性質確定了商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因為民事主體之間進行商品交換的目的,是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即民事主體是為自身的需要而進行商品交換,是「為需而買」;而商事主體之間進行商品交換的目的,是為了營利,是「為賣而買」。營利主體要營利,必須要求商品交易行為具有簡便、敏捷、確定、安全、公平的屬性,因此,對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必須採用不同於民法的一般原則來調整,即採用一整套特有的與商事行為的特點相適應的商事原則來調整。比如,在商事行為的形式上更加註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代理中,進一步簡化交易程序;與交易的公平性相適應,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則,體現了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嚴格責任等原則。上述原則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各項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卻不能稱為基本原則,民法中有的制度雖然也有類似規定,但僅僅是個別的規定而非普遍現象。
由此可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決定了其調整原則的特殊性,而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和調整原則的特殊性,決定了民法不能調整商事行為,商法應當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區別於民法。在自由市場經濟時期,經濟運行主要靠價值規律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自發調節,國家並不幹預經濟。但是自由競爭的結果導致了壟斷,導致了日益頻繁嚴重的經濟危機,造成了社會生產力的極大破壞。資產階級國家從此開始運用多種手段干預經濟,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便產生了經濟法。所以,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此,現代市場經濟關系必須靠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來共同調整。
我國商法將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所引起的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體現了我國商法調整對象的兩大特點。其一是商法只調整營利性主體。對非營利性主體,商法不作調整,這是其前提條件。其二,商法只調整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不調整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行為,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行為分別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調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市場經濟主體參與市場交換的行為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商法調整商事行為的目的,就是要規范商主體的市場交換行為,使之符合市場運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則,都是這種導向的具體措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商法就是現代市場法。
總之,商法把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作為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並採用與之適應的特殊的調整原則,表明商法區別於其他一切法律部門,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商法應當區別於民法和經濟法而獨立存在。
第二,從商法與民法的區別中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過了十多年的探索和試驗,終於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而市場經濟機制有序有效地運行,則要以一整套體系完備、內容合理的交易規則與公平競爭機制為先決條件。加強以商品經濟為核心,以人的權利意識和主體意識為基礎的民商立法成為人們的普遍主張。但在具體立法模式上,民商法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堅持民商合一;另一種觀點堅持民商分立。筆者認為,從民法和商法各自不同的調整對象來看,實行民商分立,更有利於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關系,促進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門,但是,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以組織(企業)為本位調整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的法律;民法是以個人為本位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商法和民法不同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商法和民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首先,兩者價值取向的重心不同。商法價值取向的重心在於維護企業的合法營利;民法價值取向的重心在於社會公眾民事權益的維護。其次,兩者調整范圍不同。商法調整平等的營利性主體,民法調整平等的非營利性主體;商法調整動態的財產關系,民法不僅調整靜態的財產關系而且也調整人身關系。再次,兩者的調整手段不同。商法屬於私法,當然採用私法調整手段,但是,由於商法所調整的營利行為,不可避免地要與國家管理職能發生聯系,必然引起國家對商事行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預和控制,因此,商法必須兼顧採用某些公法調整手段,商法從私法的放任主義到干涉主義的過程也證明了這一點特性;而民法是純粹的私法,完全採用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最後,兩者法律規范各有特點,商法規范的內容具有純粹性,都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而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容具有復雜性,既有財產關系,又有人身關系;商法規范具有技術性,為確保商事交易的安全與效率,大多數商事法律規范是技術性規范,而民事法律規范中含有道德因素的倫理性規范占很大的比例;商法規范是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有機融合,而民事法律規范中強制性規范很少;商法規范具有易變性。商法規范的制訂和修改較民事法律規范更為頻繁;商法規范具有國際性。商事交往沒有民族、地區的限制,現代社會通訊先進, 交通發達,國際貿易發展迅猛,需要大量的國際間共同認可並遵循的商事法律規范,因而,在商事領域制定統一規范,要比民事領域更有必要,也更為容易。
正是因為商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和調整手段,因此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傳統民法分離開來,實行民商分立。這也是實行民商合一僅起到形式上的機械合並而不能使二者有機融合的主要原因所在。
第三,從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中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政企分開是我國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問題,其立法原因主要是長期以來我們否認公法與私法的區別,導致公法私法不分,過分強調公法,致使以公法的原則取代私法原則。這種立法指導思想完全適應計劃經濟,但卻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極不協調。當今,我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解決政企不分的痼疾,在立法上就必須劃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明確經濟法和商法各自的調整對象,以便在經濟關系中充分發揮商法和經濟法各自的作用。
經濟法是以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在國家和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體現公法原則,其調整手段必然是公法性的。而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主要採用意思自治私法調整手段,所以,經濟法和商法兩者各自不同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兩者性質不同,兩者的調整手段也不相同。
在我國經濟體制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這種轉變必然引起我國經濟法調整范圍的縮小和商法調整范圍的擴大。在微觀經濟關系方面,國家對市場經濟主體及其行為的管理方式,由原來的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為主,政府在經濟領域的角色由原來的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身份向單一角色轉換,國家通過制定和完善商事立法,賦予市場主體獨立的經營主體地位,維護其經營自主權,規范市場競爭的規則,保障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發展市場經濟,提高了商法的地位,擴大了商法的調整范圍。但是,我們不能隨之產生輕視或否認經濟法作用的思想傾向,因為商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地位加強了,並不意味著完全放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而只是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發生了變化,由指令性的直接管理方式轉變為指導性的間接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轉變為法律手段,因此,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存在,決定著調整這種經濟管理關系的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那種認為實行市場經濟,經濟法不重要甚至可以取消的認識是不正確的。商法屬於私法,它只調整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屬於公法,它側重於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但對微觀經濟也有所調整,所以會出現法律調整對象的重合。這是一種正常的現象,也是普遍的現象。
總之,商法和經濟法都是保障現代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不可缺少的兩種法律保障機制,商法是保障市場調節即「無形之手」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經濟法則是保障國家調節即「國家之手」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我國長期以來忽視商法的情況下,尤其需要強調商法,因為強調商法,堅持市場主體權利能力平等,有利於克服政企不分的弊端,有利於企業迅速轉換經營機制,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
根據上述對商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分析,以及商法與民法、經濟法不同的調整對象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將社會經濟關系分成兩類,即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那麼,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中,平等的營利性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商法調整,平等的非營利性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則由民法調整。而在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中,國家對市場主體進行間接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則由經濟法調整。因此,商法與民法、經濟法一起共同調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以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
❷ 市場規製法與商法聯系和區別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
市場規製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製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市場規製法是指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製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規製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市場規製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❸ 英文翻譯:經濟法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
(1)The law on economy is benificial to protect the equal competition
(2)The law on economy is good to protect the equal competition
(3)The law on economy benifits the protection of the equal competition
❹ 經濟法名詞解釋 維護公平競爭關系
維護公平競爭關系,是指國家為了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動,採取相關
措施維護、促進或限制競爭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❺ 經濟法對現實經濟生活有什麼意義
jingjifa它實際上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版他部門法的權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包括四個方面:企業設立與組織管理;宏觀調控(比方說財政);市場管理;社會保障。對前三項調整較多。
它如同一張無形的大手,我們很難察覺到它對日常生活的調整。但套用文學上的話說,你看不見他他卻無處不在。 你比方說房地產市場,國家財政稅收,商家之間的不正當競爭都受到他的規范。最明顯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這對於我們這些普通人而言是較可觸摸到的。
❻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此種觀點屬於
答案選擇d屬於縱橫統一說的觀點
❼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