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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經濟法原則

發布時間:2020-12-31 19:08:59

㈠ 民法規則的邏輯結構是什麼

現在各種現行的民法教科書中,比如在彭萬林教授主編的《民法學》中{1},民法總論邏輯結構包括民法的概念和適用、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自然人、法人、合夥、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和期限等九個部分;魏振瀛教授主編的《民法》{2}又將民法邏輯結構表述為緒論(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三部分)、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客體和民事權利變動等四個部分;而李開國教授的《民法總則研究》{3}將其分為民法的概念和性質、民法的本體、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公民、法人、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和訴訟時效等十一個部分。雖然他們對民法總論邏輯結構的排列各異,但無疑都將極大地推動民法總論的研究。對於民法總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總則內容的不同見解。眾所周知,現在大陸法系的民法典編撰體例主要有兩種:其一,羅馬式(又稱法學階梯式);其二,德意志式(又稱為潘德克頓式)。羅馬式乃仿效古羅馬法學家蓋尤士的法學教科書。《法學階梯》(institutions)的體例,分為第一編人法、第二編物法和第三編訴訟法。法國民法典即採用這種體例。只是將訴訟法排除在外,以第一編人、第二編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和第三編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組成。潘德克頓(pandectae)式乃是德國學者著述中所用體例,為德國民法典所沿用,共分為五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券、第三編物權、第四編親屬和第五編繼承。將兩種立法編撰體例相互比較不難發現: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區別在於德國民法典有一個專門的總則部分,該部分所對應的學術內容就是我們現在所談的民法總論的一部分。

目前我國正處於民法體系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擔保法的討論等一系列的立法活動無一不在為民法的制定作準備。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制定一部具有時代特色的民法典終將成為現實。怎樣才能使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成為像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一樣的經典之作呢?筆者認為,關鍵之處在於要使民法典具有自己的靈魂,如前文所述德國民法典就是通過在民法中引入潘德克頓式的法學理念和立法體制,使德國民法典成為與法國民法典並列的大陸法系民法典代表。因此要使中國的民法典具有時代特點兼較高法律價值,我們就應當在民法的創新上下功夫。本文的寫作目的就是希望選取一個新的視角——從倫理人格主義哲學入手探尋民法總論邏輯結構的發展規律,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民法總論,進而為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制定略盡綿力。

一、民法總論邏輯結構的概述

什麼是民法總論的邏輯結構?民法總論的邏輯結構是如何作用於民法總論?對民法典的制定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要對民法總論的發展過程作一個簡要的闡述。近代民法一語。是從羅馬法之Jus civile-語沿襲而來,在法語為droit civil,英語為civil law,德語為Buergerliches Recht,荷蘭語為Burgerlyk Regt,其本意對應羅馬法的市民法之意。中國民法學者梅仲協在所著《民法要義》中指出:民法一語,典籍無所本,清季變法,抄自東瀛,東瀛則復從拿翁法典之droit civil,譯為今稱。其實不單是民法的語源,整個近代民法的體系都是建立在對羅馬法的研究之上。自從羅馬法古碑在義大利出土以來,通過對羅馬法的不同方法研究,大陸法系創造出兩種民法典編撰體例羅馬式(又稱法學階梯式)和德意志式(又稱為潘德克頓式)。潘德克頓(pandectae)一語,系羅馬法大全即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學說匯纂》的音譯,19世紀的德國民法學家通過對《學說匯纂》的研究形成了近代德國的民法理論體系,並且明確提出了將民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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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民法的含義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實質意義的民法: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狹義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我國民商合一,是廣義民法,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
民法的性質和任務

1、民法是私法
2、我國民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私法
3、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4、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則:
含義:(1)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則(2)是貫穿於民事法律規范整體的基本准則(3)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

意義:一是明確各種不同類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
三是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基礎,沒有平等基本原則,其他基本原則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體現:1、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體地位平等。
3

、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系,國家對於民事法律關系不過多干預。自願原則是民事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特徵的突出反映。
體現: 1、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
1
2、民事主體之間自願協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當事人的意願優於任意性規范。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1、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2、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平衡。
3、風險負擔的平衡。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針對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的行為而形成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側重於對民事主體主觀要求,但是衡量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需要客觀地衡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來認定。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
1、在設立或者變更民事法律關系時,不僅要求當事人誠實,不隱瞞真相,不作假,不欺詐,還應當給對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後,當事人應當恪守諾言,履行義務,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終止後,當事人應當為維護對方的利益,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

行為。
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將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違背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違反善良風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約束民事行為的最低要求,也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則是當事人行為自主的極限,不可逾越。

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權利濫用。通說認為,構成權利濫用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有權利存在;二是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三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民事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

1、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
以是否合法為標准,行為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類,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行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作為標准,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准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產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後果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等。
2是指人的行為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學理上又成自然事實,其中又分為事件與狀態。
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發生自然災害,爆發戰爭等。 狀態: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例如,物的繼續佔有、生死不明、時間的經過等。 PS:民事行為:行為人旨在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行為。
事實行為:行為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在主觀上;並沒有產生變更或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識,但由於法律的規定,同樣會引起一樣的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

1、民事權利的含義: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實現其特定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簡要闡釋其含義:(1)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民法確認的權利。
(3)民事權利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 財產權 是指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人身權 又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有生命權、姓名權名譽權等;身份權有配偶權、親屬權等。
(2 支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義務人旅行民事義務或者請求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力。請求權的權利人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3形成權 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抗辯權通常對抗的是請求權,但不限於請求權。根據抗辯權作用的不同,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可以提出的抗辯權。
(3)以權利的效力范圍為標准
絕對權 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屬於絕對權)
相對權 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債權,典型。)
(4 主權利 是相互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 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於主權利的權利。
(5 原權 是原有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
救濟權 是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發生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救濟被侵害的原權。
(6)以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系為標准:
專屬權 是指專屬於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
非專屬權 是指不屬於某特定民事主體的專有的權利。
(7)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准:
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而可以實現的權利。
期待權,是指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
自然人
監護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1、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42、指定監護: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遺囑監護人時,由法院或者有權指定監護人的機關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父母通過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
根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況,《民法通則》分別作了規定:
(一)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分別為一下幾種情況:
1.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法定監護,因子女出生而開始,分居離異均不影響其監護人的資格,人民法院可取消其資格,允許委託他人代為履行,但父母仍為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能力,排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未成年人近親屬d.3)
3.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不是法定義務。具有監護能力和兩個條件:a.願意擔任監護人b.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4.協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6.有關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7.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變更。
(二)為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這里所說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適用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范圍: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親屬。這些是法定義務。
2.又關組織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人(順序: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親屬e.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中願意擔任監護人且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2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消發生以下法律後果:
5(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後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撤消死亡宣告後,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揭示了法人的本質特徵)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

(1)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所有制性質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等;企業組織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特點:a.依法營業b.連續營業,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而不是具有一時性c.企業法人以將其所獲利潤分配給出資者為目的)
(2)非企業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3)區分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意義是:性質不同;財產或者經費來源不同;設立程序不同。
62

(1)以傳統民法的基本分類為標准劃分
公法人 是指依據公法設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據私法設立的法人。
(2)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劃分標准
社團法人 是指以社員權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也稱為人的組合。其以有一定的成員為成立條件。
財團法人 是指為一定的目的而設立的,並由專門委任的人按照規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種財產,也稱財產組合。
(3)以成立的目的或者活動的目的為標准劃分
營利法人 是指以營利並分配給其成員為活動目的的法人。(公司)
公益法人 是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學校、醫院)
(4) 根據法人的國籍上分
本國法人 是指根據本國法設立的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
外國法人 是指本國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據我國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法人,均為我國的法人。外國法人在我國可設立分支機構。
法人的民事能力

別?)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徵: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法人成立,終於法人終止。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屬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規及法人宗旨的限制。

(預測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享有的時間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享有的時間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
7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機關或者代表人實現的。
非法人組織概述

〔非法人組〕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非法人團體。 合夥

〔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互相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其特徵是:
1、合夥是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聯合體。
2、合夥是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聯合體。
3、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4、合夥是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人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1、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從我國現有的法律看)
普通合夥
1、概念:普通合夥,是指有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職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未加「有限」的限制詞,通常所說的合夥是指普通合夥,且通常稱「合夥」。普通合夥企業屬於營利性普通合夥)
2、合夥的法律特徵是:
a.有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組織
b.合夥協議時合夥形成的基礎條件
c.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的成立(條件):
a.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有書面合夥協議
c.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d.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4、合夥人的財產構成:一是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將其出資的財產轉移給合夥後,就與其個人的財產分離,而成為合夥財產。二是合夥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三是依法從其他渠道取得的財產,例如接受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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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魏振瀛:我國為什麼需要民法典

新中國成立65年來,我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幾起幾落,至今還沒有正式頒布民法典。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民法典的必要性又顯現出來,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更加充分。建議應乘此時機,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為鞏固改革開放成果和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制定民法典是實現民法科學化的需要。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關系和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它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關繫到每個人的切身權益。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民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民法典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不同,它具有系統性、層次性特點,全面規范民事關系,集中體現民法理念和原則,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據。我國現有單行民事立法之間存在一定漏洞、重復和沖突,影響民事司法統一、公正、高效和權威。而體系化的民法典具有形式一致、內容完備的特點,有利於統一市場法則,保障法治統一有效運行。

制定民法典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成果輝煌,但是民法體系仍有待完善。民法典集中體現自由、平等、公正等理念。制定、頒布和實施民法典,有利於推進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法治化、規范化。此外,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需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行使,而制定民法典有利於實現這一目標。民法典全面、准確、系統確認和保護民事權利,為正確行使行政權力和處理民事權利關系奠定法律基礎,進而提高全社會的權利觀念和法治觀念。

制定民法典是富民強國的需要。民法是民事權利法,民事權利是人們在社會中生存發展的基本權利。制定民法典,全面規范和充分保護民事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重要體現。不少國家和地區都把民法典奉為人民權利宣言和民族精神縮影。法國、德國、俄羅斯等大國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復興、社會轉型、國家崛起的關鍵時期制定出來的。民法典通過合理的架構為民事活動提供基本准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依據。我國的民法典應堅持和弘揚傳統私法中平等、自由、效率價值理念,以及人的全面發展價值理念,並圍繞這些價值理念進行制度安排。

民事立法不僅描述社會,更應引領社會發展。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成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鑒於民法典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後再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目前,可以說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更為成熟。

我國的民法典理應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加速器。近年來,我國民法學發展突飛猛進,有些領域已經走在世界民法學研究前列,涌現出不少後來居上的優秀民法學工作者,這是制定民法典的理論條件和隊伍條件。全面深化改革將為制定民法典提供更有利時機。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關鍵階段,我們有條件、有能力也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國實際、直面中國問題、展現中國特色、具有中國氣派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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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民法的含義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實質意義的民法: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狹義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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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商合一,是廣義民法,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
民法的性質和任務

1、民法是私法
2、我國民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私法
3、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4、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則:
含義:(1)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則(2)是貫穿於民事法律規范整體的基本准則(3)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

意義:一是明確各種不同類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
三是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基礎,沒有平等基本原則,其他基本原則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體現:1、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體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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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系,國家對於民事法律關系不過多干預。自願原則是民事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特徵的突出反映。
體現: 1、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
1
2、民事主體之間自願協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當事人的意願優於任意性規范。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1、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2、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平衡。
3、風險負擔的平衡。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針對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的行為而形成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側重於對民事主體主觀要求,但是衡量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需要客觀地衡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來認定。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
1、在設立或者變更民事法律關系時,不僅要求當事人誠實,不隱瞞真相,不作假,不欺詐,還應當給對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後,當事人應當恪守諾言,履行義務,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終止後,當事人應當為維護對方的利益,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

行為。
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將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違背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違反善良風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約束民事行為的最低要求,也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則是當事人行為自主的極限,不可逾越。

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權利濫用。通說認為,構成權利濫用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有權利存在;二是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三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民事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

1、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
以是否合法為標准,行為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類,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行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作為標准,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准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產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後果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等。
2是指人的行為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學理上又成自然事實,其中又分為事件與狀態。
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發生自然災害,爆發戰爭等。 狀態: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例如,物的繼續佔有、生死不明、時間的經過等。 PS:民事行為:行為人旨在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行為。
事實行為:行為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在主觀上;並沒有產生變更或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識,但由於法律的規定,同樣會引起一樣的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

1、民事權利的含義: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實現其特定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簡要闡釋其含義:(1)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民法確認的權利。

㈨ 魏振瀛的《民法學》和王利民的《民法》哪個更適合考政法幹警

考政法幹警我建議你用
魏振瀛寫的《民法學》。
理由:比較基礎,板式比較傳統易懂,板書規范。適合於學校,基礎型考試參考書等。
王利民的《民法》相對理論較深,適合於司法考試等大型法律類專業考試參考用書。

㈩ 民法調整方法有哪些

一、民法:調整平抄等主體的自然襲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調整對象: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1、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具體的經濟關系;
2、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3、民法調整以平等自願為基礎的財產關系;

(二)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調整方法:民法主要由任意性、授權性規范構成。任意性規范就是為主體提供一種選擇,與強制性規范不同,民事主體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形成合意而隨意排除任意性規范的適用;授權性規范在於指明權利人可以取得何種資源,即對人們的需要和利益的確認。民法的這種調整方法,決定了它不可能具備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導向性影響的功能。要想實現社會經濟按預期、良性發展和協調運行,就必須超越民法的界限。 答案來源於網路。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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