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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合同法律制度的試卷及答案

發布時間:2020-12-31 17:57:09

⑴ 關於經濟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請高手解答

A公司為大型棉毛製品公司,下屬有兩個公司,一個為B制衣公司(獨立法人),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個為C制衣公司,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在承包期間債權債務由王某負責。2001年6月,在某市經貿洽談會上,A公司董事長李某遇到了某棉紡廠廠長孫某。孫某說:本廠有一批質地良好的棉布待銷。A公司董事長李某想到下屬兩個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給孫某牽線介紹。2001年7月份棉紡廠與B、C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棉紡廠供應各種棉布240包,價值120萬元。B公司和C公司為共同需方,各提貨120包,價款各為60萬元。合同規定貨到一個月後付款。但是棉紡廠發貨後三個月,兩個公司以各種借口拒不付款。棉紡廠就以A、B、C三個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貨款。
問:1、該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3、C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4、法院應如何判決?
解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從法律角度上講,兩個公司可以為共同需方,簽訂一份合同。
2、B公司為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60萬元的貨款與利息應由B公司獨立承擔,與A公司無關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已經承包給王某,王某所簽的承包協議規定了債權債務由王某承擔,但是承包協議為企業內部承包性質,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紡廠的60萬元貨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擔。
4、法院應判:B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A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

⑵ 有關經濟法的一個題目及答案的問題

(1)甲廠向乙廠發出信函,表示願以1萬元出讓設備一台,這是甲廠向乙廠提出的要約。而廠回復:需該設備,但價格應為8000元這形成的是個反要約,實質上是乙廠向甲廠發出的要約。因為乙廠沒有對甲廠1萬元要約作出承諾,沒有承諾這一要件合同就無法成立。

(2)甲廠又回函:價格可為9000元,這也是要約。而乙並沒有回復這合同無法成立。

⑶ 經濟法合同法律制度

這個案例主要涉及國際貿易公約

1.130美元,乙對甲的發盤已表示接受
2.不是承諾,是要約
3.成立。成立時間為接受發盤當日,地點為中國。

⑷ 《經濟法基礎》中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問題 謝謝解答 要是正確的!

即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來的約定條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而員工不願意續簽的內情況下,單位可以不容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了這種情況之外的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不管是單位提出也好,還是員工不願簽也好,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只有一種情況(單位以原合同條件願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單位在原合同的基礎上提高了工資啊、福利啊等的情況下希望以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員工自已不願做了,也就不想再續簽合同了,要終止合同了)是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也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員工合同終止的一個保護。

⑸ 經濟法復習題簡答題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意思表示健全
合同內容合法
合同成立後有無其他生效的條件、期限,如果沒有,那麼合同成立即生效。

⑹ 經濟法合同的效力包括哪些

答:一、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效力規定了以下四種情況,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三、合同效力的具體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效力涉及合同有無法律約束力,是否需要履行的問題。

(2)合同效力與合同訂立有一定關系,但不是同一個問題。

四、相關法律條文,詳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⑺ 經濟法合同法則案例分析題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專受要約人屬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⑻ 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案例分析答案

1.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於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於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並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因為丁為僱主,應對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於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佔有人,有權請求侵佔人返還原物。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⑼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要考試了,急啊~~~

這是一個民事糾紛案件,案情簡單,涉及表見代理問題。
本案的責回任方是遠達答貿易公司,遠達公司在本案的責任認定主要有幾點:一是空白合同書-構成表見代理,二是經理對合同書沒有提出異議和否認,事實上屬於認同,三是收貨又售貨的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三點均證明遠達公司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負有責任。具體條文可參見《合同法》。
江海家電公司訴遠達貿易公司違約責任成立,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原告貨款。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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