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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匯票的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2020-12-31 09:26:26

『壹』 經濟法中說票據按是否記載權利人姓名劃分可以分為記名票據和無記名票據兩種.但是

綜合國內外實踐,票據可分為記名和不記名,但是我國不承認、不使用無記名票據。就是這么個情況啦。歡迎追問哦。

『貳』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

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回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答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

『叄』 關於經濟法基礎,票據的權利

1、非基本當事人是乙(背書人)、丙(被背書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版作成並交付權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2、選D,丙有票據權利(追索權)

『肆』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伍』 經濟法銀行承兌匯票個人能使用嗎

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者和業務范圍,僅限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的給付與交付往來不能使用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銀行承兌。由出票人簽發承兌人承付,委託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首先是一種約定,它是由作為中介者的銀行,在一定時期內,以其自身的銀行信用為擔保,在收取一定手續費的基礎上,對客戶履行特定票據的義務。
在具體執行上,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經銀行承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確的金額。

承兌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並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期限規定
⑴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⑶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銀行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⑷銀行承兌銀行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⑹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按開票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手續費。

安全性
在企業各種結算中,銀行承兌匯票安全性排第四,僅次於支票、匯兌、銀行匯票,資金具較高安全性。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視為企業快捷籌措資金的重要途徑,在目前企業資金融通不暢的情況下,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幫助企業經營管理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銀行承兌匯票的辦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講究一定的策略。

『陸』 經濟法中關於票據的問題

我來告訴你吧。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為承兌人保證,你就是為承兌人作保,承兌人付不了錢了,別人就向你要錢了。如果你是為某一前手背書人作保,別人先問承兌人要錢,要不到了。追索到這個背書人了,這個背書人付不了錢,你就要付錢。承兌人是主債務人。不包括承兌人,最後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債務人。以此類推。就是這個意思。不過這個題出的,一般人還真回答不了。你看,連額外的財富分也沒有。虧了。

『柒』 經濟法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捌』 請幫我一下,經濟法里票據相關的題,謝謝

手上正好在復習經濟法,幫你解下

1)B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銀行以B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C銀行以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於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A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在本題中,由於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玖』 國際經濟法題目

一、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組織、協會的標准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2、我國《合同法》對要約邀請這一概念的規定是: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根據《匯票與本票統一法》,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給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的命令。我國《票據法》對匯票的定義略有不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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