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依據所學知識指出自然法產生的政治哲學基礎
自然法學派與中世紀自然法思想、現代新自然法思想相比較,相同點都是唯心地判內定自然法的存在,認為自然法容高於實在法,不同點是二者的階級本質、歷史作用或學說內容都有很大的歧異。古典自然法哲學反對神學,認為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而不是神的意志,認為自然法反映人類的自然要求,是普遍適用、永恆不變的,不論實在法可以因時代不同、國家有別而呈現出這樣那樣的特色,但它必須以符合自然法為其存在的前提;都是將自然法與社會契約說、天賦人權說聯系起來考察,因而構成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理論基礎。
❷ 法律權利分類的法哲學依據或者理論是什麼
法律權利分類首先是關於公私法旳二分法,而公私法的劃分理論形成於歐洲啟蒙運動思版想家「民權天賦,權公權法定」學說。然法律權利分類人們更多地用於民事權利,民事法律權利分類可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但那時還沒有明確的理論學說,一般認為民事法律權利分類發展於巴托魯斯「法則區別說」完善於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
❸ 法律和哲學是怎樣的關系
一、概念定義來
1、法律源是調整個人和社會之間關系的暴力性的行為規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強制力保證施行。
2、哲學是理論化系統化的世界觀,同時又是方法論;哲學是自然知識、社會知識、思維知識的概括和總結;哲學又是一種社會意識形式,是社會存在的反映。
二、兩者的區別和聯系
1、區別
法律屬於社會的政治上層建築;哲學屬於社會的思想上層建築。
2、聯系
研究法律的學科是法學,但法律和法學中有很多哲學問題,或者說有很多問題需要從哲學高度進行思考,於是就形成了一門學科——法哲學。
要想成為法學和法律研究及實務的傑出人才,認真學點法哲學吧。
❹ 簡述國家調節說的經濟學和法哲學基礎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經濟實專現國家意志屬所預期目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可以簡化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國家經濟調節意志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該定義的特徵有:
第一,定義由兩部分構成:前面揭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後面揭示其任務與作用。
第二,這是經濟法最一般性的、較為寬泛的定義,只揭示經濟法最基本的屬性,適用於各個國家各個不同發展階段的經濟法。
❺ 法哲學的發展歷程
在17~18世紀的西方法哲學領域中,古典自然法學派最為流行。19世紀,歷史法學、哲理法學和分析法學三派興起。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分派開始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法哲學的分派更為繁多 ,佔主導地位的是新自然法學(或與此類似的價值論法學)、新分析法學和法律社會學。除這三大派外,還有些較難列入以上三派的學派,如二戰前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戰後興起的經濟分析法學、批判法學、新修辭學法學等。
西方法哲學自20世紀初開始傳入中國。80年代以後,中國若干法律院校開設有關課程,一些法學家還出版或發表有關這一學科的教材、專著、譯著、論文等。也有少數法學家提出要研究馬克思主義法。
法哲學是關於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論思維。法哲學所研究的是法的各個層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現實化運動。法哲學,即法律哲學(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和思考法學問題的一種綜合學科。它既是應用哲學(或部門哲學)的一個門類;又是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
法哲學的內容早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就已存在,其名稱18世紀末19世紀初才開始盛行。1798年歷史法學派的首創人胡果將其出版的著作定名為《作為實在法,特別是私法哲學的自然法教科書》。1821年,G.W.F.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出版。那時科學還不發達,哲學作為「科學的科學」而代替一切科學,特別是一些唯心主義哲學家力圖建立一個包羅萬象的哲學體系,將其他學科都作為這一體系中的一個環節。黑格爾的哲學可以說是這種體系的最後嘗試,他的法哲學是他的龐大的唯心主義哲學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19世紀中期起,隨著資本主義立法和司法的廣泛發展,法學才逐步與哲學、政治學相分離而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此同時,哲學家或政治學家的法哲學也逐漸成為主要是法學家的法哲學,法哲學也就相應成為法學的一個分科。抽象的法本身雖然是純粹的思想創造物,但是它的產生不是沒有客觀基礎的。思想的抽象最終來源於客觀存在。關於法的抽象思維根本上是實證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實證法的發展決定了法的抽象思維的客觀性。當作為客觀存在的實證法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出現了進行高度理論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觀存在的各種屬性和聯系構成關於法的抽象思維的內容。法哲學的存在和發展不外要表現現實法的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現實法的存在的反映。現實法通過理性的中介,將自己對象化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發展到自為的法,由感性的具體形式達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觀存在決定了關於法的思維,同時它又在自己的對象中獲得了升華,存在決定思維的辯證唯物主義規律將在法哲學中得到充分的印證。
抽象的法根源於現實法的存在,同時,它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它本身是主觀化了的客觀存在。相對於人的思維來說,法是一個設定的自在自為的主體,這個主體有其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需要人們通過理性去認識它。從這種意義上說,人們關於法的認識只是這一自在自為的主體產生的對象。抽象的法的發展表現為人的思維對它的認識。離開它的相對獨立性,離開它的自在自為性,法哲學的進展就會寸步難行。法作為理性的存在具有規定性、多樣性,其規定性和多樣性的展開便反映在人類思維對它的認識過程中。從法的發展過程方面看,法是自在自為的主體,人類思維關於它的認識只是它產生的對象;從人類思維的認識方面看,作為觀念存在的法便成為思維認識的對象,而人類關於它的思維又成為認識主體。法與人類思維關於它的認識形成對立的統一,二者均在各自的對象中得到了印證。
法的不同規定的全面展開,是一個由潛在到實在、由自在到自為的發展過程。其中,法的內部矛盾的對立統一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法不是由空洞的普遍性所構成。作為特定的客觀實證法的普遍抽象,它本身就是特殊的存在,是一個特殊的類。在法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包含有普遍與特殊的對立統一,全體的普遍包含在發展過程的各個環節的特殊之中。法的內在矛盾性是客觀存在的反映。法在其自身的前進中不斷由客觀到主觀,再由主觀回到客觀,表現出否定之否定的辯證發展規律。因此,法哲學所研究的法,不是靜態的單一化的,而是動態的由諸多對立統一的矛盾相互轉化環節構成的系統。確切地說,法哲學所關注的法自身運動,是法漫長的自我表現的進程。在法的運動過程中,人們將發現思維與存在的同一性。
❻ 法學哲學怎麼去做
法學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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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科
根據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准/820
基礎法學
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邏輯學、法律社會學、立法學、法律心理學、法律教育學、法律史學、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解釋學、比較法學、外國法學。
分類法學
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婚姻法學、知識產權法學、金融法學、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刑事法學、刑法學、司法鑒定學、刑事偵察學、軍事法學、安全法學、國際法學、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刑法學、國際環境法學、國際知識產權法學、國內法學、訴訟程序法。
邊緣學科
法律信息學、法經濟學、科技法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犯罪偵查學、證據學、刑事證據學、民事證據學、行政證據學、法律系統工程學。
交叉學科
網路法學、新聞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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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與基礎法學
至於基礎法學一詞並非是一個精確的學術用語,法學之基礎是否相當於基礎法學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學、法律史、法律社會學等等,可能會引起爭論。
基礎法學的內容通常指的是法學和其他學術領域的交錯,或者以其他學術領域之成果和方法對法學或者法律進行反省和探索,一般來說基礎法學比法律哲學所包含的范圍來得廣,我們可以將台灣法理學學會章程所指的法理學清單整理如下。
范圍
一、法律哲學和法理論。子項目可大致分為(僅為列舉):
法認識論、法學方法論與法律及規范邏輯。
倫理學、政治哲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等之研究與法律、制度或正義等問題相關者。
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之各種社會或自然科學研究,如:
法律社會學
法律人類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與經濟分析
比較法學
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性別研究
法控制學
法資訊學等。
三、其他與法律有關之基礎理論研究者。
不過這個法理學的內容涵蓋毋寧比較適合「基礎法學」,或者我們以法律學者定義時常採用的廣義狹義分類,這是一種「廣義的法理學」,而「狹義的法理學」指的仍是法律哲學,也就是上述分類的第一款。
❼ 中國法學文化的哲學基礎是什麼
探求中國法律的獨特性是非常必要的學術目標,沒有對這種獨特性的深刻認識,內任何對容中國傳統法律的自覺形穢和妄自尊大都會顯得荒誕不經。而如果想要探求中國傳統法律的獨特性,其根本在於對中國傳統法進行真實的描述。我們知道,對真實歷史的忠實描述是歷史學家的基本職責。這就要求描述者必須站在一個平衡的角度進行觀察,任何附帶的觀念性認識都會使這種平衡被打破,從而喪失掉歷史的真實性。筆者認為,馬小紅教授在對於所謂民間法的辨析中就體現了一個歷史學者對歷史進行忠實描述原則的恪守。她指出:「將源於西方的『民間法』理論與學說用於中國古代法的研究也許並不合適。」這種從概念出發的研究缺乏必要的歷史真實性的基礎。筆者非常贊同馬小紅教授的在中國「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幾乎是微不足道的」這個觀點。這個古代,由於禮的范圍本身就涵蓋了社會規范的方方面面,其與法之間在內容上只存在包容的關系,只有在形式上間或有一些區別,比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所列舉的那些禮律不合的例子。應該看到這種不合,並非禮與法之間的對立,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禮與法共同面對的實踐問題。
❽ 環境法的哲學基礎
新的觀念之核心是"和合",它不以權利為目的,而以責任為依歸。
正是這種責任的擔當專促使人類屬與自然環境的關系變得融洽、和諧,自然環境養育人類,
人類反哺自然環境,贊天地之化育,與天地參,以德上通天,以責任合內外,達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❾ 法學與哲學之間的關系
從世界觀和方法論的角度看,哲學是法學的基礎,對法學起著指導作用;法學則是哲學的運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構成社會科學體系中一般與個別的關系。就法學發展的性質而言,無論是中國歷史上的法學還是西方法學,都是剝削階級的法學;
由於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其學說沒能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直到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法學出現,法學領域才發生了根本變革。
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哲學為理論基礎,深刻分析法或法律現象這種特殊社會現象及其發展的一般規律,使法學真正走上了科學發展的途徑。
在我國五千多年歷史中,20世紀以前,上層建築中的法學、律學與刑名之學基本上是混雜在一起的,不存在獨立的法律科學,更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學理論,例如,在我國一直占統治地位的儒家學派是從人性善的哲學立場出發,重視道德禮教,強調賢人政治,主張德主刑輔,並進行了哲學論證。
直到1901年清末憲政改革,始設立京師大學堂,開辦了法學學科,開始對民商事、刑事進行了分別立法活動。在新中國成立後,在馬克思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初步形成和發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同時為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材料和思想。
❿ 如何用西方法哲學的基本原理分析現實問題
學習法哲學,來重在研讀經典,自不可不讀的書:
第一位的,霍布斯《利維坦》,法哲學的智慧之源。
歐陸一派: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先驗的法哲學體系。
2、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辯證的法哲學體系。
3、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最後一個古典法哲學家。
英美一派:
1、奧斯丁《法理學講義》《實證法律哲學》,經典的學科定義與概念分析,使得法理學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
2、哈特《法律的概念》,上個世紀分析哲學的法學經典。
當今法哲學趨勢的代表:貫通英美與歐陸的德沃金《法律帝國》,代表實踐哲學轉向的法律闡釋學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