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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行經

發布時間:2020-11-25 10:22:14

❶ 什麼是經濟法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我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我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我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我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我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❷ 簡述經濟法的三種法律規范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❸ 經濟法包括哪些內容

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價格法,環保法以及自然資源保護法;財政法、預演算法、稅法以及國債法;勞動法等;社會保障法。

❹ 經濟法都包括什麼

經濟法的包括: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一、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三、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四、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❺ 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

請參抄考:
一、經濟法的襲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❻ 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徵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❼ 經濟法制定的特點是什麼

1。 綜杳性

綜合性是指經濟法是由多方面的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法律部
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經濟法的規范構成和內容 上看,它是根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需要,由許多單行經濟法 律、法規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既調整宏觀經濟領域的
管理和調控關系,也調整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涉及 工業、農業、商貿、財政、金融、會計、審計、海關、物價等范 疇。
二是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上看,它運用了多種不同的調整方
法,主要有指導性調整方法、鼓勵性調整方法和抑制性調整方 法。經濟法的指導性調整方法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定為行為主體 積極地指明方向和行為所能達到的范圍,而它的鼓勵性調整方法
和抑制性調整方法則分別表現為它對行為主體的行為的促進(包 括獎勵、激勵)和控制(包括限制、禁止)。
經濟法正是採用這 種綜合性的調整方法來實現其調整目的的。三是經濟法律規范的
作用結果表現為綜合調整效應。經濟法律規范在對經濟管理關系 的調整中採用了多種調整方法,既可有效地發揮它們各自的功 能,又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產生綜合的整體調整效
應,包括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宏觀經濟秩序,以 及從整體上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2。 政策性

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體現,具有經濟政策性。其主要原因在
於具體經濟政策的實現過程往往會對一定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加 以限制。為防止這種限制的任意性,經濟法律規范必須對此加以 確認、固定和防範。
不過,經濟政策是多種多樣的,經濟法只能
表現那些較為穩定的經濟政策,而不是權宜之計的政策。

3。 公法和私法屬性兼具

經濟法橫跨公法、私法兩個領域,並產生了使這兩者相互牽
連以致相互交錯的現象。
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出較好的利益 協調功能,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突出社會利益優先 的原則,但又不以犧牲個體利益為代價,在法治理念的約束下反
映著鮮明的控制國家行政權力的特點;其不排斥個體利益,但又 抑制脫離社會發展而片面強調個體利益的發展模式。
因此,應該 說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兼顧於私的法。

4。 程序保障的非獨立性

在我國,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相比,經濟法沒有
一個獨立的程序法典與之相對應,主要原因仍然在於其所調整的 社會關系的獨特性。
拋開外力因素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以私利為驅動力,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形成了以追求私人
利益為紐帶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站在社會利益需要的高度介人 社會經濟生活,其手段按照強度的不同劃分為三:其一是相對 「最弱」的介人方式,即間接引導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國家作為 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通過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交往來影響私人 利益配置的格局,從而實現利益的發展;其二是國家通過行政權
力介人私人經濟生活,基於現代行政法學中的控權思想,應該說 行政權力介人的力度變得更加緩和,但由於行政權力隸屬性的存 在,因而這種介人具有明顯的直接引導的傾向;其三是基於對社
會公共利益形態的設計,站在一種權威的角度,去評判私人利益 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碰撞時的妥當性,並通過強制手段來體現

和維護社會利益的至上性,如制裁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就
是一種介人「最強」的方法。
以上三種介人方式恰恰是民法的方 式、行政法的方式和刑法的方式,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具有明顯的
綜合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統一。在落實實體 權利與義務的過程中,獨特的程序性問題也隨之變得不再重要。
但是,在現代法治思想的統率下,第一種介人手段相對處於主導
地位,因此,經濟法的程序性問題更接近於民事法律,也便成為 一種合理的選擇。

❽ 經濟法的基本特徵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筏閥摧合詆骨搓攤撣揩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❾ 1.簡述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徵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❿ 經濟法學與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經濟法: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

2、經濟法學: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

二、起源不同

1、經濟法起源:人類經濟學起源於中國古代以實踐為代表的價值觀,均富、損有餘而補不足為代表的平等觀,交相利、義利統一為代表的生產關系觀,通功易事為代表的貿易觀,農本工商末為代表的產業觀等等早期經濟思想。

2、經濟法學起源: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20年代的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德國制定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煤炭經濟法》、《碳酸鉀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力法令》等一批經濟法規范性文件。

這一新的法律現象引起了德國法理學界的廣泛關注並得到了研究。隨著經濟法學研究和教學的發展,一批經濟法學著作相繼出版,並提出了一些有影響的經濟法學理論,逐步產生了經濟法學。



三、研究對象不同

1、經濟法研究對象:經濟學的對象是人類經濟活動的本質與規律。

2、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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