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戰爭法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哪個不是國際經濟法淵源
國際經濟法的的法律淵源包括與經濟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各國國內法,內所以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而國際戰爭法條約雖然也是國際條約,但是由於其是關於戰爭法的條約,與經濟貿易不相關,故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B. 法考客觀題題型是什麼
客觀題題型是: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
2020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共兩卷。分為試卷一、試卷二,每張試卷100道試題,分值為150分,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共50題、每題2分,兩張試卷總分為300分。具體考查科目為: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2)國際經濟法的多邊條約是擴展閱讀:
報名客觀題人員報名時應當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本人畢業證書應當能夠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查詢或認證。
3、申請享受放寬政策人員,須具有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戶籍。網上報名時,應上傳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電子照片。
4、電子證件照片。報名人員應當提供符合規定格式(寬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個月內彩色(紅、藍、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電子證件照片。
5、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1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網上報名時,應當簽署《應屆畢業生承諾書》等等。
C. 國家有哪些法律分為幾大類詳細點 謝謝!!!
當代中國法律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1、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由兩個方面的基本規范組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其它附屬的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保護公民權利法及其他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專門法)兩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4、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5、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適用范圍是該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一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各類法的形式,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國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8、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這些文件的內容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D.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有約必守
有約必守原則
「有約必守」是一條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則。後來,又被運用於國與國之間外交關系,成為國際公法上的一條基本原則。通常又稱「條約必須遵守」或「條約必須信守」。 就國家間的條約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當事國一旦參加簽訂雙邊經濟條約或多邊經濟條約,就在享受該項條約賦予的國際經濟權利的同時,也受到該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必須信守條約的規定,實踐自己作為締約國的諾言,履行自己的國際經濟義務。否則,不履行條約所課予自己一方的國際義務,就意味著侵害了他方締約國的國際權利,構成了國際侵權行為或國際不法行為,就要承擔由此引起的國家責任。
自然人、法人相互間或他們與國家之間的合同(契約)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有關各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依法簽訂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非依法律或當事人重新協議,不得單方擅自改變。任何一方無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有權請求履行或解除合同;並有權就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所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對於有約必守原則,不能絕對化,必須受到其他法律原則的制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合同或條約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1.就合同而言,違法合同和缺乏其他必備條件的合同,都是自始無效的。不適用有約必守原則。但是,由於各國社會、經濟制度的不同,政治、法律體制的差異,法學觀點的分歧,以及當事人利害的沖突,往往產生種種矛盾和爭端。對什麼是合法的合同和違法的合同,其根本界限和判斷標准,往往因國而異,因時而異。
在通常情況下,除當事人依法自選准據法外,根據沖突規范,一般應以東道國法律作為准據和標准。但是,發達國家往往以東道國法制「不健全」、「不完備」、「不符合文明國家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之類的借口和,力圖排除東道國法律的適用。可見,只有緊密地結合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有約必守原則作出正確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2.就條約而言,要貫徹有約必守原則,其前提條件也在於條約本身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專門針對條約的違法和失效問題,列舉了八種情況,比如錯誤、詐欺、強迫和違反國際強行法諸條款,尤其值得注意。
歷史上和現實中一切以詐欺或強迫手段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一切背離主權平等原則、侵害他國經濟主權的國際經貿條約,都是自始無效的或可以撤銷的,它們絕對不在「有約必守」之列,應當把它們絕對排除在「有約必
守」的范圍以外。發展中國家有權根據國際條約法和國際強行法的基本規定,廢除弱肉強食的新、老殖民主義條約。
總之,國際經濟法上所稱的「約」包括具體的條約和契約。「約」與「法」二者並不屬於同一層次,總的說來,「法」(合法性)高於「約」。合法的「約」具有法律約束力,違法的「約」毫無法律約束力,依法自始無效,或者可以依法撤銷、廢除。
(二)合同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
「情勢變遷」原是民商法上的一種概念,指的是在合同(或契約)依法訂立並且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履行過錯畢以前,當初作為合同訂立之基礎或前提的有關事實和情勢,由於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無法預見的根本變化。如果仍然堅持合同一切條款原有的法律約束力,要求全盤履行原有的約定內容,勢必顯失公平。因此,允許當事人對合同中原有的約定內容,加以相應的變更而不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許多國際法學者把原來適用於合同(契約)的上述民商法法理原則,引進國際法領域,認為國際條約也適用同一法理。其合理之處在於訂約之後,由於發生了締約當時完全不能預料到的根本性情勢變化,使前者與後者在權利義務的利害關繫上出現嚴重的不對等、不平衡、不公正,則前者可以援引「情勢變遷」原則,以保護本國的正當權益。但是,困難在於如何客觀地判斷立約當初的基本事態或基本情勢究竟是否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霸權主義和帝國主義國家曾經多次歪曲和濫用「情勢變遷」原則,作為背信棄義、片面撕毀國際條約的借口,為其侵略擴張政策服務,因此,對於此項原則,國際法學界見解不一。
1969年5月通過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於上述爭論作出了重要的初步結論,承認可以援引「情勢之根本改變」作為終止條約或退出條約的根據,從而使「情勢變遷」原則正式成為國際上的實體法規范。但在條文措詞上,採取極為審慎的態度,使此項原則的適用受到相當嚴格的限制。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E. 傳統的國際經濟法律可能導致什麼問題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來源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1.國際經濟條約。國際經濟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2.國際商業慣例。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於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並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並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於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准則。
4.國內立法。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於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文件,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製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上主要採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系。後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系。
5.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法律的授權對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由於對其他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約束力,因此,在我國實際上已成為一種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是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及信用證案件時的重要依據。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
F. 求兩道國際經濟法的選擇題
國際經濟法單項選擇題分析
1.《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申請人呈遞申請案之後,一般可享受的優先權期限為:
A. 6個月
B. 12個月
C. 20個月
D. 25個月
答案:C
解析:本題是關於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問題,命題目的是考察《專利合作條約》的內容;其關鍵點是《專利合作條約》延長了優先權期限。
選擇C的理由是《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申請人呈遞申請案後,可享受20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如果要求進行實質審查,則優先權期限為25個月。
2. 國際許可證協議中的技術受讓方所取得的通常技術知識的什麼權利?
A. 所有權
B. 使用權
C. 佔有權
D. 收益權
答案:B
解析:本題是關於國際許可證貿易的問題,命題目的是考察國際許可證協議的法律特徵,其關鍵點在於許可證協議標的特點。
選擇B的理由是,國際許可證協議的標的通常是技術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3. 在消除或緩解國際重復征稅諸措施中,對跨國納稅人最有利的是下列哪一項?
A. 免稅制
B. 抵免制
C. 扣除制
D. 減稅制
答案:A
解析:本題是關於國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命題目的是考察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其關鍵點在於對各種方法的理解。選擇A的理由是,免稅制是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怕得和位於國外的財產免予征稅,因此對跨國納稅人最為有利。
4.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筆所得在具有某種經濟聯系的不同納稅人手中各征一次稅的現象稱做什麼?
A. 國際重復征稅
B. 國際重疊征稅
C. 國際偷稅
D. 國際避免
答案;B
解析:本題是關於際稅法基本概念的問題,命題目的是考察國際重復征稅的國際重疊征稅的區別。選擇B的理由是,國際重疊征稅是在不同納稅人手中各征一次稅,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征多次稅。
5.《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建議用以協調法人雙重居民身份沖突的標準是什麼?
A. 法人注冊地所在國
B. 法人的國籍所屬國
C. 法人總機構所在國
D. 法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
答案:D
解析:本題是關於國際稅收協定的問題,命題目的是考察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其關鍵點在於國際稅收協定對人的適用范圍,選擇D的理由是;兩個《範本》確定法人居住國的標準是法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原則。
G. 有關國際經濟法的五個問題……求解!
你這個太多了,簡略回答;
1、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和各國的法律。
條約適用於內締約國之間容,公約適用於所有參與國,各國的法律適用於本國內。
2、主要是各國的企業,現在中國也允許個人進行國際貿易了,因此也有個人。一個是法人行為,一個是個人行為,一個是國際貿易的主角,一個是很少的一部分。不過也有少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也是。
3、採取什麼手段?不就是買賣嗎,就支付手段而言,有托收,信用證,保理,匯付等。各支付手段的特點,略。
4、也就是賣方的銷售合同書,主要寫商品名,數量,價格,包裝,運輸方式,保險,爭議解決條款等等。
5、了解各國法律,簽訂合同時小心謹慎,
出現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不行再申請仲裁,最後再進行訴訟。
H. 請教關於國際經濟法方面的問題
(一),請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三類:
第一類是國際條約主要有: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兩項保留:1,必須採用書面形式;2,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類是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華沙---牛津規則》。對於前者,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第三類是有關國家的國內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二),這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的效力如何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怎樣?
解答: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最重要淵源。我國和美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排除該條約的適用,即使沒有約定也適用該公約。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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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完整的法理簡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有三: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三是 有關的國內法。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之一。我國對該公約的態度是:基本上贊同公約的內容,但在公約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以下兩項保留: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該公約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一定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或以書面來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這就是說,無論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認為是有效的。這一規定同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是有抵觸的。因此,我國在批准該公約時對此提出了保留。我國堅持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採用書面形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2、關於《公約》使用范圍的保留。
《公約》在確定其使用范圍時,是以當事人的營業所處於不同國家為標準的,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按照《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處於不同的國家,而且這些國家又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就適用於這些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即《公約》適用於營業地處於不同的締約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對於這一點,我國是同意的。
但是,該公約又規定,只要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分處於不同的國家,即使他們的營業地的所屬國家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但如果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則指向適用某個締約國的法律,則該公約亦將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要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使它在某些情況下也可適用於營業地處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對於這一點,我國在核准該公約時亦提出了保留。根據這項保留,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二、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該通則制定於1935年,1953年做了修訂,近年來為了適用國際貨物運輸方式的變化和電子技術的發展,又於1980年和1990做了兩次修改。現行的文本是1990年修訂本。該通則在國際上已獲得了廣泛的承認和採用,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2、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針對CIF合同制定的,它對CIF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風險與費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
3、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和《托收統一規則》。這是兩項有關國際貿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慣例,它們確定了在採用信用證和托收方式時,銀行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責任與義務,在國際上有很大的影響,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普遍使用。此外,還有一些慣例,此處不一一列舉。
三,國內立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I. 有關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不可以作為我國經濟法的一種淵源
可以,前提是加入並且排除保留的內容。 我國加入的經濟條約自動適用,具有國內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