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作業求助,希望專業的同學解答。謝謝
1
.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
16
周歲,
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內為其主要容生活來源,
根據我國
《民
法通則》第
ll
條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
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所以張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
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徵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
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後,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
.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
(1)
民事法
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
(2)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
方買賣的標的——彩電。
(3)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有
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
500
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
利;李某有收取張某
500
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
義務。
Ⅱ 急!急!急!經濟法作業,大家幫幫忙啊,懸賞分30分
濱海市甲、乙、丙三企業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創辦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實業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10萬元,其中甲出資20萬元;乙出資15萬元,另以實物出資折價18萬元;丙出資10萬元,另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折價20萬元及商標使用權出資折價27萬元。甲受託於1992年8月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很快於8月22日獲批准並取得批准文件。
同年10月15日,甲到當地工商行政管局理辦理登記手續。工商局指出了申請人在出資方面存在的不妥當之處並予以糾正,頒發了法人營業執照,同時決定:因申請人逾期辦理登記手續,罰款500元。
同年12月,實業公司董事長蘇志與一港商談妥,擬在濱海市建立一合營企業。該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總額240萬元,其中實業公司出資20萬元,另以場地使用權出資折價40萬元;另一合營方丁公司出資130萬元;港方出資50萬元。三方委託實業公司辦理報批、登記手續。港方按三方約定於12月底將出資額50萬元先期匯入了實業公司帳戶。199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簽訂合同,2月1日正式登記成立。
至1993年7月,實業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將出資額繳清(只繳納20%)。實業公司也一直未將港方先期匯入的50萬元轉入合營企業帳戶。港方催繳未果,於8月上旬提出終止合營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12萬元,退還出資額50萬元。實業公司提出:匯入我帳戶的50萬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萬元,現在只能先退還35萬元,其餘部分待3個月後補齊。港商甚怒,訴至法院。
此案結束後,甲、乙二企業鑒於以上情況提出終止實業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會投票表決時,7名董事中4名贊成終止,3名反對。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組。
9月5日,蘇志參加某市貿易訂貨會遇一極好交易機會,以實業公司名義與某廠商簽訂一份購銷合同,某廠商按約定於9月20日將預付定金11萬元匯至實業公司。後得知實業公司無力交貨,立即提出終止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某實業公司與陳某簽訂承包協議,雙方約定由陳某自籌資金承包該公司在A市設立的辦事處,為該公司接洽業務,實業公司為陳某提供辦公地點和經營的一切合法手續,辦事處實行非獨立核算。承包後,陳某以實業公司的名義與某物資供應公司簽訂了提供鋁釩土1萬噸,總價款200萬元的供貨合同。合同訂立後,陳某找實業公司辦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張空白介紹信,私刻一枚實業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在某銀行開設了帳戶,並通知物資供應公司將預付款25萬元匯入該帳戶。陳某收到25萬元之後,只供給價值8萬元的貨物,並退款5萬元,餘款提取後,即攜款潛逃。物資供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實業公司返還貨款。
1993年3月經協公司和西藏天然礦泉水有限公司、西藏國際體育旅遊公司訂立了「西藏聖地礦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協議。同年4月3日西藏自治區體改辦同意組建該公司。4月30日獲得籌建許可證。6月16日聖地公司的籌建經過西藏自治區體改辦確認為定向募集股份方式設立。此後聖地公司開始籌集股份,其招股說明書和公司章程說明公司以開發、生產、出售天然的礦泉水為主,定向募集的資本將用於礦泉水設備和廠房的投資。
1993年6月18日籌委會與首都汽車集團公司訂立了定向法人股認購協議和補充協議,約定聖地公司向首汽公司發售面值1元的定向募集法人股160萬元,首汽公司向其職工配售40萬元的內部職工股。首汽公司按約定支付股金200萬元。聖地公司及其證券商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出具了股金收據。至1994年4月聖地公司已經明顯不能募足5000萬元的資本。
西藏自治區體改辦於1994年4月21日聖地公司為發起人之一,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開社會募集公司。同年8月,經協公司和西藏自治區拉薩啤酒廠、西藏自治區體育旅遊公司、西藏自治區交通工業公司、海南金川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了「西藏聖地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籌建以開發、生產、經營啤酒為主的總資本為6000萬元的社會募集公司,並將首都汽車集團公司列入該公司的籌委會。首都汽車集團公司提出異議,認為該公司已經不是先前的聖地公司,自己不原意作為股東,要求經協公司等發起人退還股金。後首都汽車集團公司未能收回股金,於1995年5月向經協公司的住所所在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協公司作為主要的發起人退還全部股金和全部利息。經協公司辯稱:聖地公司並沒有設立失敗,而是改制為西藏聖地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公司仍然在設立中。
問:⑴ 聖地公司設立是否失敗?經協公司是否應該承擔退還股金以及利息的責任?
⑵ 經協公司的答辯中所稱改制將首都汽車集團公司作為股東有無法律依據?
4.某大型國有企業,為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因為沒有股東會,由股東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董事會有4人,全部是國家投資機構任命的幹部,沒有職工代表。董事長王某還兼任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該權益於1994年12月設立一子公司,設在上海,為有限責任公司。企對此公司投資1000萬元,子公司資有資金2000萬元。在一次大型投資活動中,該子公司投資2000萬元並從銀行貸款1000萬元投入。由於決策失誤,全部虧損3000萬元,被迫破產。
Ⅲ 經濟法作業(勞動合同)
第一題
張某應及時向合同履行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同時要求公司補簽不低於原約定條件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可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合理可行的。
(2)張某2014年2月1日進入該公司,於2015年2月1日已滿一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最後,張某應積極尋找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二題【出題老師是故意語意模糊的嘛==,「某一天」指的是除節假日休息日以外的某一天嘛,周六是2015年10月3日呢還是普通的周六呢,國慶節假加班是在法定節假123號呢還是調休節假4567號呢】【我假設某一天指的是某個工作日,周六是普通的休息日,國慶節假是法定節假日】
「某一天加班了三小時」:延長加班3小時,1.5倍工資,加班工資=(180/8)*3*1.5
「周六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小時,2倍工資,加班工資=180*1*2
「國慶加班2天」:節假日加班2天,3倍工資,加班工資=180*2*3
加班工資=(180/8)*3*1.5+180*1*2+180*2*3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補休,又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題
不合理。周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不能以工傷對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
Ⅳ 經濟法作業:有關合夥企業的案例分析題
1、不正確。新入伙的合夥人應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不正確。退夥後的合夥人應承擔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效。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的給予除名退夥。
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其朋友提供擔保,其朋友不能清償債款的,應由甲承擔清償責任;該合夥企業欠長城公司貨款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但長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討債務。
Ⅳ 經濟法作業~求解~~
多年不看書,我都忘了。。。
「要求各村果農的蘋果都要賣給縣水果公司,不許擅自賣給外地客戶,並強行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與果農簽訂了收購合同」 違背了公平競爭、自主選擇、是一種地方保護主義、不正當干預...
真心忘了
o(╯□╰)o
Ⅵ 經濟法作業:如果你違約,如何少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來您的問題回答如下自:
1、具體要看是什麼案情?是什麼違約情形?
2、一般在協議中會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比如以違約金的形式,以賠償損失的形式,也有您說到的兩種,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但是具體哪種形式,是要以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為准。若協商不成的,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可以繼續履行的,那麼繼續履行;通過採取補救措施可以減少損失的,也可以採取補救措施。但若因為違約已經造成了直接損失了,則還是應該賠償對方直接損失。
3、若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則需要補足賠償損失的金額;若是違約金可以補償損失的,那麼以約定的違約金來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Ⅶ 經濟法作業跪求各位幫幫忙
丁公司是由甲、乙、丙為股東而設立的有 限責任公司,所謂「有限責任」是指( )。
甲、乙、丙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丁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若股東不按規定繳足所認繳的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何種責任( )
違約責任
某建築設計公司工程師張某接受公司指派的任務,為該公司承攬設計的某住宅樓繪制了工程設計圖。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有關該工程設計圖著作權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
張某享有工程設計圖的署名權,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
某計算機研究所接受上級單位下達的任務,開發了一套人事管理軟體。項目任務書中對該軟體的著作權歸屬未作約定。該軟體的著作權應屬於( )。
計算機研究所
宋某持三角刮刀搶劫王某財物,王某奪下宋某的三角刮刀,並將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頭部著地,當即昏迷。王某隨後持三角刮刀將宋某殺死。關於王某行為的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王某前面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後面的行為是故意殺人
甲騎自行車上班,在一拐彎處,甲未減速,將一行人乙撞倒在地,但乙爬了起 來,毫發無傷,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則甲的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 )
甲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因為甲的行為沒有造成乙損害,無損害則無責任
下列不屬於我國《仲裁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的是( )
兩審終審原則
居住在甲市的吳某與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簽訂了一份協議,吳某將一幅名人字畫以1 O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並約定雙方在丙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後吳某翻悔並電告王某自己已將宇畫賣給他人。王若想追究吳的違約責任,應向何地法院起訴?( )
甲市法院
丁市法院
某研究所在裝運與存有放射性物質的鉛箱時,只支箱子從車上掉下來,吳民(8歲)看見後,竟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質玩耍,結果因過量吸收和放射性物質而得病。吳民的治療費和其他必要費用應由誰承擔?
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擔,吳民的監護人適當分擔
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後,如受益人已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又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人應向誰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受益人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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