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B. 10春經濟法概論第四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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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濟法里的仲裁與勞動仲裁有何區別
在我的認識里,仲裁似乎不屬於經濟法的序列
簡單地說,仲裁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版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僅限於解決平等權主體的民商事財產權利糾紛,仲裁的機構要依據當事人的選擇去的管轄權進而進行裁判,一次裁判即有終局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而勞動爭議仲裁,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范圍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不能自行或調解解決的,先要進行勞動仲裁,但該仲裁沒有終局性,雙方誰不服都可以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