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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中適用最多的法律淵源

發布時間:2020-12-29 02:43:10

經濟法學習心得體會

我是學財會的,第一門學科就是經濟發!
沒什麼心得!就是死記硬背!知道了政策條例法規你就懂了;否則,你啥都不會!
希望採納

⑵ 下列哪一項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A.《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B.《中國交通安全法規》
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D.《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正確答案:B
解析:本題涉及對國際經濟法淵源的判斷。在各選項中,只有B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因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法律規則也應屬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而B選項中的中國交通安全法規屬於調整交通關系的行政法規,不屬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規。因此,B選項是本案正確答案。注意本題是否定問題。

⑶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交錯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和區別
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用以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不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有些綜合性的國際公約,既用以調整某方面的國際政治關系,又用以調整某方面的國際經濟關系,則其中涉及經濟領域的有關條款,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進一步作一比較,還有以下幾點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大有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與各類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國家、各國政府之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
第二,客體的區別: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外交、軍事以及經濟諸方面的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為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既突出了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與異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
第三,法律規范的淵源大有不同:國際公法淵源主要是各種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各種非經濟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突出了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同時大量吸收了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在部分內容上雖互相滲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為用,但整體上畢竟不能相互取代。它們是兩種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後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兩者具有以下幾點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第二,客體的不同: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國家的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第三,調整的方法不同: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主要通過沖突規范間接調整國際民事關系,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它直接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兩者可以相互為用,但從整體上說,是兩種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聯系和區別
「內國經濟法」,泛指各國分別制訂的有關經濟方面的各種國內立法。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用以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種是「涉外涉內統一」,即某些法律規范既適用於內國某種經濟關系,又適用於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另一種是「涉外涉內分流」,即某些法律規范只適用於內國某種經濟關系,而不適用於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或者相反。
此外,還有一些國內法,雖然也用以調整涉外關系,但卻不具備經濟性質。不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確認各國(特別是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是國際經濟法整體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必須注意排除來自西方某些強權發達國家的兩種有害傾向。一種是:藐視弱小民族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排斥或削弱這些法律規范對其該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另一種是:誇大強權發達國家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無理擴張或強化這些法律規范對該國境外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這兩種現象,貌似相反,實則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強權 觀念和霸權政策,乃是它們的共同基礎。
國際經濟法和各國經濟法都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兩者的聯系十分密切:1主體都包括國家和私人。2所調整的關系都包括橫向和縱向的經濟關系3法律淵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和等價有償為原則的民商法律規范和以服從國家主權為特徵的強製法律規范。
區別:1主體的區別,各國經濟法的主體一般都限於該國私人 該國政府和進入該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外國私人。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和各國私人。
2客體的不同。各國經濟法主要調整該國境內私人、該國政府和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涉外經濟關系和國內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其調整范圍比國內經濟法大得多,但不包括一國的國內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各國經濟法的淵源限於國內法規范。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規范,其中的國內法規范僅限於各國的涉外經濟法。
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商務慣例」,主要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訂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自然人、法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則,是國際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不屬於國際公法范疇,也不屬於國際私法(法突法)或各國經濟法的范疇,而是自成一類。其獨特之處在於:
第一,它的確立,並非基於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第二,它對於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來源於當事人各方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
第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於某一項現
成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採用,也可能有所增刪。
第四,國際商務慣例對於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藉助於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
國際經濟法這一跨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海事法以及國際經濟組織法等若干大類。每一大類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若干較小的專門分支和再分支,從而使國際經濟法這一邊緣性綜合體日益發展成為內容十分豐富、結構比較完整的、獨立的學科體系。

⑷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下述哪些形式

一)國際立法。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制訂的國地公約,國際慣例、示範法際體現出來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
2、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國際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規則)
3、示範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採納的規則,各國在採納時可以做出修訂。《統一商法典》的優劣。最為成功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1958年商事仲裁示範法》,運輸方面:漢堡規則。示範法的目的在於動調和統一各國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電子商務示範法》。還可包括一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
(二)國內立法。
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決於國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許,也取決於其經濟交往的國空的法律。取決於設立法人的國家的法律。
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營業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國公司。多個經濟主體的有機組合體。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組織機構,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三)國家
國家不僅僅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還有通過立法對國際商事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能,可以對外鑒訂條約。國家享有國家財產豁免權
主權豁免: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將國家作為被告投訴。
訴訟程序:即使國家同意應訴,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強迫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參加訴訟。

⑸ 傳統的國際經濟法律可能導致什麼問題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來源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1.國際經濟條約。國際經濟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2.國際商業慣例。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於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並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並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於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准則。
4.國內立法。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於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文件,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製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上主要採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系。後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系。
5.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法律的授權對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由於對其他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約束力,因此,在我國實際上已成為一種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是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及信用證案件時的重要依據。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

⑹ 國家有哪些法律分為幾大類詳細點 謝謝!!!

當代中國法律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1、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由兩個方面的基本規范組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其它附屬的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保護公民權利法及其他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專門法)兩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4、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5、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適用范圍是該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一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各類法的形式,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國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8、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這些文件的內容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⑺ 國際戰爭法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哪個不是國際經濟法淵源

國際經濟法的的法律淵源包括與經濟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各國國內法,內所以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而國際戰爭法條約雖然也是國際條約,但是由於其是關於戰爭法的條約,與經濟貿易不相關,故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⑻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有哪些

【商務師考訊】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一)國際立法。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制訂的國地公約,國際慣例、示範法際體現出來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
2、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國際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規則)
3、示範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採納的規則,各國在採納時可以做出修訂。《統一商法典》的優劣。最為成功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1958年商事仲裁示範法》,運輸方面:漢堡規則。示範法的目的在於動調和統一各國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電子商務示範法》。還可包括一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
(二)國內立法。
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決於國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許,也取決於其經濟交往的國空的法律。取決於設立法人的國家的法律。
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營業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國公司。多個經濟主體的有機組合體。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組織機構,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有一個統一的全球戰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資源以追求最大利潤。母公司是否需要對子公司承擔責任?觀點一:獨立有限責任說
觀點二:鑒於中國公司實行統一戰略,對資源統一調配,母公司需要承擔作為整體的責任。
折衷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母公司經營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國公司的活動主要受各國國內法的制約。(三)國家
國家不僅僅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還有通過立法對國際商事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能,可以對外鑒訂條約。國家享有國家財產豁免權
主權豁免: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將國家作為被告投訴。
訴訟程序:即使國家同意應訴,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強迫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參加訴訟。

⑼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兩者具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後一類。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

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

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9)國際經濟法中適用最多的法律淵源擴展閱讀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後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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