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法學裡面那種法學起來容易些啊,經濟法呢還是民商法
這個不存在容易不容易的問題呀,看個人的喜好和習慣了。
比如有的人覺得國際法回非常簡單好學,但是有些人答最頭疼的就是國際法,因為基本上國際法沒有定論。要看你的思維方式適合哪一種。
民商和經濟法還都有些比較相通的地方,不存在好學跟不好學的問題,就是經濟法會涉及一些財稅金融方面的知識,有些人對這部分東西比較頭疼。民商就比較不存在其他學科的涉透。
❷ 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是一個什麼樣的學科
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回法律部門,是因為法答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每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為了對這些特定的對象加以調整,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者方式來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沒有特定的調整手段,不一定改變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地位。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是調整手段或方法。
關鍵是看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並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
❸ 經濟法地位
1、經濟法在法域中的地位
公私法劃分存在著局限性,基於此,法域理論的發展——第三法域的觀點提出。日本學者橋本指出: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金澤良雄則在「三分說」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經濟法正是跨於公法、私法兩個領域,並也產生著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而此種觀點基本成為我國經濟法學界的通說。
在沖破傳統的兩大法域樊籬的基礎上,有的學者進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會法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法部門的興起,傳統公法、私法二元結構的理論體系已經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新構架所替代。因為經濟法既不完全屬於公法,也不完全屬於私法,而公法、私法是獨立的兩大法域,所以經濟法屬於全新的第三法域。關於第三法域,有的學者認為其即是經濟法,也有認為其指的是社會法。
第三法域一般指的是社會法域,經濟法是從社會法中獨立出的一個法律部門,從法域的角度講,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被包含在社會法法域中。
2、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
經濟法學界反對片面地理解法律部門劃分的「標准」,將其客觀化、絕對化。法律的分類,是人們對法律的主觀認知,某一類法律,只要其系某些具有同質性的法律規范組成,有共同的法律宗旨、理念、原則,有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規則、技術,有緊密的內在聯系,它們就具有理論與實踐相對獨立性的價值。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❹ 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它與民法,商法的區別何在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民法、商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交易和運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場和協調發展為出發點,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民法雖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在調整范圍、宗旨和調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處,然而實際上二者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從調整對象上看,兩者具有交叉性,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是財產關系,本質上是經濟關系,在經濟關系調整中與經濟法相輔相成。一方面,經濟法維護宏觀、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規范自由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行為,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由經濟法作具體調整。
在法律作用上,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公民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最後,兩者互為補充。民法以人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消除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私利與社會公利的矛盾,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異和個性,且兩者的區別是較大的,主要體現在:
1.兩者法律屬性不同。民法突出個體權利,以個體為本位,強調社會個體權利平等和自由;而經濟法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眼於全局和長遠的利益。
2.兩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只限於公民和法人;經濟法主體除公民和法人外,還包括企業法人的內部機構和其他經濟主體。
3.兩者的調整目的不同。民法側重對私人利益的保護,目的是保障經濟主體自由基礎下的交易成果;而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強調合理配置社會公共資源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
4.兩者調整主要內容不同。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具有平等性。具體來說,民法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個人權利的關照。經濟法主要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有顯著的服從性、經濟法每一條具體原則都以保護社會利益為目標,體現社會整體權益本位,追求社會公共利益內部的和諧。
5.兩者調整方法不同。民法對違法行為則更多地採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在民法保護范圍內,個人的行為一般不會受限制,不過多對法律行為後果予以保護,尊重市場自由交易規則,由市場主控。而經濟法則以行政性手段為主,民事、刑事的調整方法為輔,多帶有懲罰性。另外,還有經濟法獨有的獎勵手段等。在經濟法領域,若市場交易破壞公共利益的協調,即使交易是經濟主體在平等、意願基礎上進行,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強制手段即宏觀調控,彌補自由交易狀態下的民法的缺陷。
6.兩者的責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責任形式多位民事責任,注重事後補償性;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則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經濟法和民法有著很多的不同點,互不隸屬,互為補充。我們更應關注的是他們之間的差異性鑄就了他們之間的聯系。只有這樣,才會發揮兩者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財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和聯系
商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10世紀,歐洲的一些庄園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資本進行生產,促使了社會分工和工廠手工業的發展,為商法誕生創造前提條件;11世紀,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採用通行的商事慣例解決商業糾紛,最終發展為商法,以保護商品交易者的利益為主。
商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具有調整商業行為和活動的作用,並對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作用不可忽視。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商法的外延爭議較大。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商法關系,他們是典型的商業社會,具有較完備的商業法律制度,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屬性上看,兩者都與經濟生活聯系甚為密切。從法律主體上來說,有些主體,如企業,可以是經濟法律關系和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調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採取行政手段或刑罰手段。作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為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具有親緣性,兩者總體上具有一致性、和諧性和互補性,而不是對立的、沖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補體系。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
1.兩者的產生原因不同。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的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規模性、集團性商事活動的揚棄和發展,是政府不幹預式的產物。而經濟法的產生是由於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控,以糾正整體的不平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不僅對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監督、組織、協調,使個體經濟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干預的產物,
2.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商法屬於私法,以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為基礎,維護主體的私權,調整利益關系;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調整經濟管理和維護公平競爭,屬於公法;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兼有私法的特點。
3.兩者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以營利性主體權益為主,是商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調整的是商法主體間的利益關系;經濟法著眼於整個國民經濟全局,強調公共利益,其調整對象是國家為了履行經濟職能,進行宏觀調控、微觀規制等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商法調整的基本上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則是縱向的。
4.兩者調整范疇不同。商法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企業個體的權利;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經濟生活中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關系。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等往往屬於經濟法范疇調整的企業,而一些完全由市場調節活動,與國家協調無關的企業不屬於經濟法范疇。
5.兩者調整目標不同。商法一般為具體的商主體或是從商行為提供規則,規束行為,保證商主體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從宏觀國民經濟運行問題出發,旨在保證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立足一般,兼顧個別。
6.兩者調整方法不同。商法多採取自律性和非權力性方法;經濟法多採取他律性強制方法,即權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經濟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簡單地說,商法是調整組織與商行為的法,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它們亦絕非相互排斥的關系,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個重要法律部門,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協調經濟關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民法、商法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經濟法從橫、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雖然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彼此存在明顯的區別,但並非純然無涉,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不容忽視。民、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礎性作用;而經濟法克服市場經濟內在缺陷,補充、彌補了民、商法調整的不足。只有充分發揮它們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作用,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是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則必將推動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完善,有利於我國改革開放順利進行。
❺ 圖示說明經濟法的體系結構及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
❻ 民商法學和經濟法學哪個更有前途
各有優勢復,側重不同。
1、從制就業上來看,民商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以及經濟法學的就業情況比較好。
2、從實用來看,刑法學和民商法學實用性最強。
3、從考研錄取難度上看,民商法學,經濟法學以及國際經濟法學錄取難度最高。
其中民商法是目前法學中社會地位、職業聲望和收入最高的一個專業。絕大部分民事和經濟糾紛需要用民商法知識解決。
(6)經濟法在法學中的地位擴展閱讀:
國家一流的法學高校有:
1、中國人民大學
人大法學院是在作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作為老牌的法學強校,擁有憲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個國家級重點學科,其中民商法實力最強。
人大開設碩士點專業有: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知識產權法。
2、武漢大學
武漢大學法學院是中國法學教育與研究的重點基地之一。無論是「大法學」(包括法學、馬克思主義理論、社會學、政治學、公安學等5個學科類)還是「小法學」其實力與研究底蘊在全國范圍內都相當不錯。國際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都處於全國領先水平。
❼ 經濟法在我國整理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我國的陪審制度就是人民陪審員雀孫制度。即由依據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司法制度。」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什麼人可以當人民陪審員?
沈德詠說:「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同時,為了真正發揮陪審制度的作用,《決定》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對人民陪審員產生方式的規定過於原則,導致陪審員的產生方式在各地多種多樣,很不規范。有的地方由人大代表選舉產生,有的則由法院自行聘任。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做出明確規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那麼,已產生的人民陪審員由誰來管理呢?傳統的做法,是由法院負責管理和培訓。但鑒於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對其的管理、培訓不宜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單獨森歲態自行負責。因此《決定》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共同負責陪審員的管理和培訓。
案件當事人可要求實行陪審
根據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審判一審案件,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可以不實行。這樣的規定,隨意性較大。
為了充分、有效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決定》第二條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沈德詠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1.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制。2.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3.對上述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實行陪審。
為防止陪審員變相成為「編外法官」,導致陪審制失去應有的廣泛的群眾性,新的人民陪審制一改過去由法院輪流指定陪審員參與具體案件的形式,改為隨機抽取。
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長期以來,陪審員應當獲得的補助缺乏明確標准,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此源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同時,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❽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盡管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已經無可逆轉,但仍然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專的認識甚至多種觀屬點,這都可能影響人們對經濟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律學科的認識。一般而論,判斷能否組成獨立的法的部門,取決於有無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這已被學者們多次論證,因此,本文擬在此基礎之上以食品安全立法為視角,揭示經濟法與民法在功能上的區別,進一步論證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存在理由。
❾ 經濟法學的概念和地位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對此,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
法學是研究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所謂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現象的學科。法學屬於社會科學的范疇,是社會科學體系中的一門學科。它與政治經濟學、經濟學、軍事學、社會學、文學、史學等同屬於社會科學體系的其他學科,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的社會現象不同。法學是以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
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也是有共性,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對象的特殊性。
第二,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毛澤東同志指出:「科學研究的區分,就是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對於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門科學的對象。」可見,我們要在正確認識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的同時,必須明確它的研究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從而搞清楚經濟法學不同於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的特殊本質,將經濟法學同其他事物區分開來。
我們認為,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這就是說,經濟法學不僅研究經濟法,而且研究經濟法的發展規律;不僅研究經濟法的現狀,而且研究經濟法的歷史發展;不僅研究靜態的經濟法,而且研究動態的經濟法。 經濟法學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學在法學體系中所處的位置。所謂法學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法學分支學科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一般認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學分別劃分為:國內法學和國際法學、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獨立學科和邊緣學科、傳統學科和新興學科等等。在第一次劃分結束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以繼續進行劃分。例如,可以將國內法學劃分為經濟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將國際法學劃分為國際公關法學、國際經濟法學等。
那麼,經濟法學在法律體系中是一門什麼樣的學科呢?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回答:
第一,經濟法學是一門國內法學。
國內法學是相對於國際法學而言的。國際法學,是指研究國際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內法學,是指研究國內法學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人們平時所說的經濟法,實際上是相對於國際經濟法而言的國內經濟法。所以,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屬於國內法學的范疇。
第二,經濟法學是一門應用法學。
應用法學是相對於理論法學而言的。理論法學,是指研究法的共同問題和法發展的一般規律的法學學科。經濟法學同社會實踐具有緊密聯系,實用價值很大,因而是一門應用法學。當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論和理論價值。
第三,經濟法學是一門獨立學科。
獨立學科是相對於邊緣學科而言的。邊緣學科,是指研究對象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學科的研究對象的學科。獨立學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對象的學科。作為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不僅具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同其他法學學科的研究對象是可以分開的。所以,經濟法學是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
第四,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
新興學科是相對於傳統學科而言的。傳統學科,是指歷史悠久的學科。新興學科,是指新近興起的學科。經濟法學與民法學等傳統學科相比,它問世的時間要晚得很多。經濟法學是一門在現代社會應運而生的年輕學科,是一門新興的法學學科;同時,它也是一門迅猛發展中的學科,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學科。
第五,經濟法學是一門重要學科。
判斷一門學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決定於該學科和其他學科學者的主觀願望,而決定於它實際發揮作用的狀況。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法學對於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所以,經濟法學是一門重要的法學學科。
❿ 公司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1公司法的地位
對於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人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主張應為商法的組成部分;有的認為應看做是民法的特別法,應歸屬於民法;還有的認為應歸屬於經濟法,是經濟法中企業法的一部分。我們認為,盡管我國沒有商法典,有無必要制定統一的商法典還需要進行深入的研討和論證,但作為獨立法學學科之一的商法學卻業已建立。從學科體系建設出發,將公司法及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歸類於商法學,不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這既有利於在商法學原理的指導下.深化對各個單行法規定的認識,也有利於盡快結束對各個單行法孤立、分散地進行研討的局面,促進商法學理論的勃興和繁榮。
無論在學理上對公司法的地位如何認識,就單行公司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而言,卻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里僅就公司法與民法、經濟法、刑法的關系,簡要闡述如下:
(2)公司法與經濟法。經濟法實質是國家管理經濟之法。由此而論,公司法作為國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鮮明地體現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特徵,從性質上說,公司法與經濟法的聯系至為密切,甚至直接將公司法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如何認識公司法與經濟法中的企業法的關系,是在公司法理論研討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對此,有的主張實行「一元制」,或主張以公司法作為調整企業活動的基本法律,用公司法取代企業法;或主張以企業法作為調整企業(包括公司)活動的基本法律,不同意制定公司法。有的則主張實行「二元制」,即企業法與公司法並存,分別調整企業關系與公司關系。毫無疑問,由於企業類型的多樣化及公司關系的特殊性,不僅決定了中國必須制定公司法,而且還決定了在公司法之外,必須有與其他企業類型相對應的企業法,如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在這個意義上的企業法,必將同公司法形成多元並存的局面。目前,公司法與企業法是一種並存互補關系。它們各自以不同的企業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相互補充調整各自無力所及的領域,以排除立法調整的空白。
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論,認識不一,歸納起來有三種不同的主張:第一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民法典;第二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商法典;第三種主張公司法應以單行法形式出現。
從世界其他各國公司法的立法體例看,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第二種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組成部分,如法國、德國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納入其中。第三種情形是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獨立出現,這種立法體例在英美法體系國家盛行,北歐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國效仿。從我國目前的民商立法情況來看,採用的是民商合一體例。由於公司法內容涉及多種的法律關系,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還涉及涉外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我國公司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的頒布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確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幾方面:
( 一 ) 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國現代企業形態之中的一種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業形態。公司法正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為確認和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公司法是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統一。公司法對公司從產生到消滅的整個過程中的組織和行為關系均作出規定,包括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一般原則,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資本和財產,組織機構,財務會計以及公司與股東、股東相互之間的關系,等等。
( 三 ) 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種權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權利,等等,使公司的運作具有可靠的保證。
公司法賦予股東分紅權、投票權、公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訴訟制度等保護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權利,確保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比例、對有關問題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職工代表的產生方式,切實保護職工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法定資本制、各種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四 )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是最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和基本的市場經濟微觀基礎,公司的結構是否健全、公司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涉及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些組織和公司設立和運作的不規范,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諸如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等等。公司法則通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健全市場經濟基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希望對你有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