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簡述並舉例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與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益爭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採取有效的方式對經濟糾紛予以及時解決。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對不同類別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解決糾紛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為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是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規定是1994年8月對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1.仲裁的基本原則。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准;為了准確地認定事實,仲裁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防止偏聽偏信和主觀臆斷。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無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B. 違反經濟法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經濟法是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一個法律部門,包括合同法、工商法及金融法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經濟)責任。
C. 違反經濟學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哪兩種
可以直接去翻經濟學法的書啊!
D.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內和行政處分。行容政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 行政責任
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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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三種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F. 違反經濟法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G. 經濟法中公司有哪幾種分類
你好,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目前有國有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私營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涉外經濟(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及港、澳、台投資經濟)等經濟類型,相應我國企業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經濟類型來安排,從而形成了按經濟類型來確定企業法定種類的特殊情況。它們是:
(1)國有企業。這是指企業的全部財產屬於國家,由國家出資興辦的企業。國有企業的范圍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所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發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及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還包括上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所舉辦的企業。
(2)集體所有制企業。這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勞動群眾出資舉辦的企業。它包括城鄉勞動者使用集體資本投資興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3)私營企業。這是指企業的資產屬於私人所有,有法定數額以上的僱工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在我國這類企業由公民個人出資興辦並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產經營方式是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僱工數額應在8人以上。這類企業原以經營第三產業為主,現已涉足第一、第二產業,向科技型、生產型、外向型方向發展。
(4)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而構成的企業。我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某些國有、集體、私營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未按公司法有關既定改制規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仍按原所有制經濟性質劃歸其經濟類型。
(5)聯營企業。這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6)外商投資企業。這類企業包括中外合營者在中國境內經過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營者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也包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按我國法律以合作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經中國有關機關批准而設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包括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單獨投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外資企業。
(7)港、澳、台投資企業。這是指港、澳、台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大陸舉辦的企業。在法律適用上,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為依據,在經濟類型上它是不同於涉外投資的經濟類型。
(8)股份合作企業。這是指一種以資本聯合和勞動聯合相結合作為其成立、運作基礎的經濟組織,它把資本與勞動力這兩個生產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結合起來,具有股份制企業與合作制企業優點的新興的企業組織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是為讓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說所謂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塊錢注冊一個企業」,都是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誤解和謠傳(這其中,沒有操守、不學無術的記者們起了很多惡劣的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作為一個自然人企業,投資者對於企業的經營風險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個獨企根本不是企業法人,更談不上公司法人。
1、在投資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國公民,其次規定某些職業者不能成為投資人,比如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公檢法系統人員(當然,應然和實然之間是有差別的,我想大家也知道);
2、出資。這里存在嚴重的謠傳和誤解。個獨法中確實沒有關於最低出資額的規定,只是籠統講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但是任何企業要運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個獨企也不例外,沒有足夠與擬開展的業務相應的投入,工商部門是不會批準的。在實踐中,依照地區、行業不同,實際的最低限額一般在5萬-10萬之間;在投資方式上,可以以投資者自己的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夫妻雙方的家庭財產出資——後果就是如果債務不能清償時,也需要用家庭財產來償還;四、合夥企業的歷史要比其他企業形式存在的時間更悠久,也是經濟生活中數量眾多的組織形式,特別是在專業服務的領域中,大多是採用合夥制。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范疇。
H. 法律責任分為哪幾種
題主您好,之了很高興為您解答
法律責任包括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返還財產,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方向】懲罰力度較小
行政責任
1. 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警告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為)
2.行政處分(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1.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過3年);
拘役(期限通常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不超過1年);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無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2.附加刑(可與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罰金
剝奪政治權利(「當官權」和「說話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3)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沒收財產
【區別】沒收非法財物
驅逐出境(適用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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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屬於違反經濟法追究的行政責任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2.23日通過 2006.8.27十屆人大23次會議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07.6.1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條【行政機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夥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