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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中東道國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0-12-28 14:40:40

㈠ 國際企業管理,第一章講"東道國"是什麼意思

東道國 「東道國」是由「東道主」一詞演變而來。《左傳·僖公三十年》記載專了春秋時期秦晉圍屬鄭,鄭派燭之武勸說秦退軍的故事。故事講道,燭之武對秦穆公道:「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意思是:秦如果不滅掉鄭國,而讓它成為東方道上的主人,秦國使者來來往往,缺乏的資財食用,由鄭來供應,這對你也沒有什麼壞處。秦從其言撤軍。鄭在秦以東,故稱東方道上的主人。後來,「東道主」便成了一個固定名詞,泛指居停之所的主人或以酒食請客的人。
「東道國」就是以主人身份接待他國,或在國際活動中處於聚匯居停之所和主辦其他事的國家。
「東道國」指跨國公司經營國外業務的所在國。

㈡ 東道國是什麼意思

東道國就是主辦國是自己的國家,叫東道國。

㈢ 一個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問題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簡稱ICSID)是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華盛頓公約,ICSID公約)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仲裁機構。

ICSID受理案件的范圍,需要闡明三層含義:

(1)可以受理的爭端限於以一締約國政府(東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有些法人雖然具有東道國國籍,事實上歸外國投資者控制,如爭端雙方同意,也可視同另一締約國國民)。除此以外,不受理其他當事方之間的爭端。

(2)必須是因「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秘書長、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庭有權確認一項交易是否屬於「投資」的范疇。而「法律爭端」則是指「關於法律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其范圍,或是關於違反法律義務而實行賠償的性質或限度」的爭端。

(3)爭端雙方出具將某一項投資爭端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的書面協議,是「中心」有權登記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締約國隨時可以通知「中心」其同意交由「中心」管轄的爭端的范圍。但「中心」每一項具體爭端的管轄權仍取決於締約國的具體表態和書面同意。凡當事雙方已經書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轄的爭端,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除東道國有權要求優先適用當地救濟外,此書面同意可排除任何其他救濟方法及投資者母國提供外交保護的權利。

(主要參考北大《國際經濟法概論》自考通)

㈣ 什麼是東道國經濟

「東道國」指跨國公司經營國外業務的所在國。經濟學中又稱「HostState」。跨國公司與內東道國的關系有自由主義、容新帝國主義、新重商主義3種傳統範式。

「東道國」是由「東道主」一詞演變而來。《左傳·僖公三十年》記載了春秋時期秦晉圍鄭,鄭派燭之武勸說秦退軍的故事。

故事講道,燭之武對秦穆公道:「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君亦無所害」。意思是:秦如果不滅掉鄭國,而讓它成為東方道上的主人,秦國使者來來往往,缺乏的資財食用,由鄭來供應,這對你也沒有什麼壞處。秦從其言撤軍。鄭在秦以東,故稱東方道上的主人。後來,「東道主」便成了一個固定名詞,泛指居停之所的主人或以酒食請客的人。

「東道國」就是以主人身份接待他國,或在國際活動中處於聚匯居停之所和主辦其他事的國家。

㈤ 經濟中的東道國指哪一方

從國際經濟法的來角度來源看,如果是受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約定,一般以買方為東道國。在實踐中,有關合同履行地、約定法院地等均有可能成為東道國。
在國際民商事領域中,涉及國家保留條款或專署管轄權等案件,管轄權法院國為東道國。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在國際貿易中,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公共政策領域等,與所涉及利益最為密切聯系的國家為東道國

㈥ 國際投資法中東道國是哪一方

國際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如果是受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約定,一般以買方為東內道國。在實踐中,有關合同履容行地、約定法院地等均有可能成為東道國。
在國際民商事領域中,涉及國家保留條款或專署管轄權等案件,管轄權法院國為東道國。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在國際貿易中,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公共政策領域等,與所涉及利益最為密切聯系的國家為東道國

㈦ 國際經濟法中的問題

CDBBCB

㈧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廣義的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狹義的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㈨ 請問國際經濟法 東道國對外國投資主要管制措施有哪些

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對所有外國投資實行完全開放的政策。對於外國投資的管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外資審批制度: 即東道國或其授權機關按照本國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或目標,按照一定的標准和程序對於外國投資進行鑒定和評價,並決定是否批准。這是國家主權的正當行使,目的在於使引進的外資和本國的經濟發展目標相一致,更好地為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也消除和抵制了不利於本國的外國投資。
(2)對外國投資的監管: 外資進入本國以後,東道國往往也需要採取一定措施來對外資進行管制,使其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目標。
(3)對外資投向的管制: 為了使外資的流向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很多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於外資的行業,地區等作出限制。如對於那些危及本國安全的行業,各國均不允許外國投資,而對於本國需要保護的民族產業,往往也會進行限制外國投資。
(4)對投資原本和利潤匯出的限制: 對於外國投資原本和利潤的匯回,各國也是有限制的。很多國家都對外資匯回的原本和利潤的期限或限額作出規定。
(5)當地物資利用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充分利用本國資源和發展民族工業,往往通過不同手段促使外國投資企業盡可能利用本國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資。
(6)僱傭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證本國的就業問題和培訓本國的技術人才,一般對於外國投資企業的僱傭外國人方面作了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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