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對於維護公共利益的意義有哪些
①政府來是公共利益最大的提供自者與守護者 。
②人民授權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的職責,政府只有 切實維護公共利益,才能真正並且從根本上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能不辜 負人民的期望。
③從一定意義上講,公共利益的實現程度反映了 政府的執政水平和能力,也體現了一個國家文明 和社會進步的程度。
④在突發事件面前,組織各種資源,聚集各方力 量,採取各種有力措施,保護人民大眾的利益, 也是一個負責任、有效率的政府的神聖職責。
2. 經濟法主體具有哪些主要特徵
經濟法主體的主要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
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
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
3. 如何理解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標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徵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1]其中,對於何謂「社會公共性」,學界至今仍沒有定論。筆者將從經濟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標兩方面分析社會公共性的內涵。
(一)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經濟法是社會法,所體現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體現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為代表的公法體現國家的意志,而經濟法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意志。社會公共意志即大眾的、社會普遍性的意志,是關於公有性而非私有性、關於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這一意志指導經濟法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時關注社會性和公共性,例如,社會穩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等。經濟法的意志決定了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二)社會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預性
經濟法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中的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並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首要法益目標。公共利益是屬於公眾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要實現公眾的利益,必須依靠一定的干預。這里的干預,除了內在自發性的,還有外在強制性的;除了市場機制調節,還有國家權力干預;除了私人自治,還有公共決策。只有藉助國家干預才能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決定了社會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預性密不可分。
綜上所述,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是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
4. 請列舉三到五個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經濟法案例)一百字以內~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則於民法制訂之初,乃是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但於今,公序良俗原則則被視為與誠信原則同等的私法領域的大原則:私法上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須在此范圍內,始視為正當.誠信原則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調上,從法律內部對當事人間的權益加以調整修補,而公序良俗則是在同樣的基調上,自外部對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則是學者根據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立法用語而對中國現行的民法原則規定進行概括而得的,中國現行法因受前蘇聯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論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樣,而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來表達出同樣的精神,「社會公共利益」在內涵與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當;「社會公德」則與「善良風俗」相當.公序良俗原則在諸多民事立法較好的國家都有明文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德國民法典》第138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無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當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直接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日本學者我妻榮運用判例綜合研究法,將違反公序良俗行為歸納為以下七種類型: 1:違反人倫的行為;2:違法正義觀念的行為;3:利用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5: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7:顯著的射幸行為.此即著名的「我妻類型」 .
我國學者從了學理上概括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有: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系類型;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4:射悻行為類型;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類型;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7: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10:暴力行為類型 .
5. 經濟法和商法的區別
1、宗旨、原則均不同
經濟法的宗旨是保護社會中的公共利益,並以此為己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證經濟的公平。同時在經濟法中對國家的經濟干預進行為強調,這里說的干預不是指以行政行為進行直接干預。經濟法會對私人的經濟進行相應的限制與調控。
商法的宗旨是促進營利,其基本原則則是商事自治。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中的側重點是經濟公平,商法中的側重點則是商事自治。在傳統的商法主要是用來保護商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的商法中出來保證商人的利益之外,還將商事的安全與公平列入其中。
2、法律屬性有區別
經濟法屬於公法,主要用來干預國家經濟;商法屬於私法,主要用來調節商事交易。經濟法的主體有兩部分,一部分主體是國家,另外一部分主體是經濟組織、個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的宏觀調控來發揮自身的作用,主要運用的方法是經濟杠桿,例如稅收政策、貨幣政策、財政等,雖然不是國家直接干預經濟 ,但這些行為都是由國家來實行。
商法的主體是商事企業,主要是用來調控商事交易行為,私法的屬性表漏無疑。現代商法中已經添加了商事公平與保護,因此商法中不斷增加強制性的規范,再加上行政部門也開始對商事進行監督管理,導致商法越來越公法化。
經濟法起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科學家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盡管英美法系國家存在我們認為是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沒有注意法律部門之間的區別,沒有民法的概念,更不用說經濟法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對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國和日本的經濟法解釋進行解釋。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於其調整的對象具有特定的范圍,它只調整發生在國家經濟運行協調過程中的經濟關系,其調整對象可以與其他調整對象分離。法律法規。
商法的概念起源於古羅馬商法,而現代商法則起源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1807年法國商法典正式確立,發展到今天。維吾爾法律國家廣泛繼承。20世紀初以來,我國商業立法主要引進了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改革開放後,它也借鑒了英美法系的許多商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