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案例(需要說出具體條例):某市國稅局在一次普通發票檢查中,
恐怕還要重點才行哦!
『貳』 請問,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還是屬於商法還是屬於經濟法呢會在司法考試的卷幾出現啊
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節知識產權規定如下:
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2)公司經濟法常用條例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叄』 經濟法中 合同法的各項條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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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肆』 長生生物的處罰依據經濟法的哪些條例
經濟法是廣義范疇,不是具體法律;證監會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
『伍』 經濟法2、 A、 B 、C三個企業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出資150萬元,200萬元,50萬元。 三方草擬的章程規
有問題:1,《公司法抄》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第1條是可以的;
2,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所以第2條是不對的,(但股東會可以授權給董事會決定);
3、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即由ABC三方組成,故第3條不正確;
4、公司設監事會的,必須有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即三個監事的話必須至少要有一個職工代表,該代表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 等民主選舉產生,故第4條不正確;
5、公司成立後,不可以抽回出資。如果公司合作有問題,那麼股東可以轉讓股權,或減資、解散公司,但不可以抽逃出資,否則將違反《公司法》及其登記管理條例。
『陸』 經濟法中關於外資企業營業執照吊銷的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登記管理。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核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依法作出吊銷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決定。
外資企業連續2年沒年檢,就吊銷營業執照。
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主要方面:
(1)虛假注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注冊資本證明等)騙取注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採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注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並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並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乾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實踐掌握的標準是,當一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范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因為具體非法經營的情形顯然是各不相同的。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9—53條以及第56條便規定了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6種非法經營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也明確規定了9種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此外,《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經營而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
『柒』 我國現行的主要經濟法律法規!
一樓的說的是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很多法沒有那麼重要,所以補充下,以#標識專的為主要屬的
商法類: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
知識產權法類: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經濟法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勞動法#
(他忘了寫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反壟斷法#)
『捌』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的經濟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物業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退耕還林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玖』 經濟法的淵源的種類包括哪些
我國經濟法的淵源種類有: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拾』 經濟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法 包括的內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l0號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ll號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lo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l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 l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l99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令第231號發布 自1997年10月21日起施行)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 、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l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 l998年l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