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認識法律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法律:公平——效率之探究
內容提要:公平與效率是一對有著微妙關系的范疇。本文從基本概念入手,找到分析他們的幾個切入點,進行試探性的解析。
關鍵詞:法律 公平 效率 法律上的位置 基本權利
公平和效率的相會,似乎有著相當的必然性。當一個理論范疇的探討達到了一定的水平,各種本體的、價值的和技術的問題都會交織,甚至糾纏為難以一言道明的混沌狀態,而一旦這種狀態經過適當的解說,也許就意味著理論的重大突破。
一般而言,法學家眼裡的公平概念是來自本家,而效率則借自它說。法律最初的意義里就有公平正義公正的因素,而效率則經過了一個過程才被引進到法學研究中的。博登海默說:「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可隨心所欲地呈現出極不相同的模樣。當我們仔細辨認它 並試圖解開隱藏於其後的秘密時,往往會陷入迷惑。」然而,法學上對於公平的最低意義上的共識也不是不存在的,中國的「平之如水」也好,西方的法的「公平、正義、權利」意義也好,蘇格拉底「合乎法律的就是正義的」也好,說明公平正義很多時候首先就被定義成了法(律)本身,隨之的問題就是如何展開公平正義的場景意義了。
相對而言,效率是如何與法律對接這個過程,多數人語焉不詳,或者僅僅提到了「效率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甚至對於效率的認識,尤其是效率如何與法律對接的問題還比較的模糊。蘇力說過:「有時印象是靠不住的,因為,一個過於寬泛的概念往往會模糊一些重要的差別,並因此強化人們的某種既定的印象。」可能找到的幾乎所有的論述都是模糊的描述,甚至是牽強的揉和,問題於是愈加不明。
很大程度上,我們要藉助於習慣的理解,因為習慣的說法已經很難改變。「法律的公平」,「法律是公平的」,「法律保障公平,維護正義」,說明公平不僅是法律的本體的問題,還是法律的性質問題,也是法律的效果問題。「法律效益」、「法律的效益」「法律保障效益(效率)」卻總不如法律效果、法律時效、法律實效來得明確和順利。其中,法律效益已有約定俗成的法學意義了,大體是符合法律的效益之意。「法律的效益」主要是法律經濟學的一個概念。法律經濟學是「研究物質生產同法之間相互關系極其發展規律的科學。其核心是分析研究法律的經濟效能。」 [1]當今,法律的社會效益價值也是越來越被發現和重視了。
相對而言,公平永遠離不開法律——因為不公平的法律往往被認為無效,而效率(效益)則有可能偏離法律的正軌,如「犯罪的效益」問題。一開始提出法律的公平的人或許只是點破了一個盡人皆知的事實;而一開始意識到法律與效率關系的人肯定是很偉大的,因為他或許不知道,他已經打通了一種從經濟到倫理的溝通。
公平與效率是法律的兩個基本價值。而既然可以把兩個有著不可測關系的詞語放到同一個構架下,足以說明法的價值的包容性 。總歸法律的兩個價值取向和社會的關系以及他們各自之間的關系,最後似乎要歸結到一個跳不過的圈子——法律是社會的一部分,法律卻要作為「社會的控制」和評價手段。這樣一個邏輯上的悖論大概極少有人去注意。
公平與效率的概念解析
效率是純客觀的概念,而公平是有主觀的成分的。
公平以及大體與之等同的公平、平等[2]、正義、公正等概念,有著很高的包容性,這使得我們盡管可以在經驗的意義上感知公平正義,卻很難給公平正義下一個普遍接受的定義。博登海默說的普洛透斯之臉也好,凱爾遜說的「我不知道也不能說出什麼是正義,即人類所渴望的絕對正義」也好,都證明了這一點。
效率概念來源於經濟學。「效率」是指用多少活動實現多少目的的比例。或說投入和產出的比率,特指以促進個人財富和社會財富的積累為目的,用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產出的收益狀態;[3]薩繆爾森說:「效率意味著不存在浪費。」《現代漢語詞典》上「效率」為:機械、電器等工作時,有用功在總功重所佔的百分比;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量。
卓澤淵教授的法理學中關於「法的效益價值包括法律上的效益[4]價值和法律外的效益價值」的區別是很有意義的。其認為,法律上的效益是指法律的制定、執行、遵守和監督上的產出減去投入的結果;法律外的效益是指在法律作用之下的、法律之外的社會方面的產出減去其投入後的結果。[5]但是,這一簡單的區分仍然存在問題。法律上的效益如何衡量,是看有多少犯罪率嗎?法律外的效益范圍如何界定,凡是不違法的效益都要計算在內嗎?
人們對「公平」與「效率」二者關系有著不同認識。有學者認為「公平」與「效率」是辨證統一的,相輔相成的,有「公平」與「效率」,有「公平」與「效率」。而有的學者則認為「公平」與「效率」是相互對立的、矛盾的,是沖突的關系,如果過於強調「公平」就會犧牲「效率」,反之,如果過於講「效率」也就會影響「公平」。而既然說二者是對立的矛盾的關系,那麼就必然存在一個誰先誰後的取捨問題。因此,無論是追求「公平」,還是追求「效率」,都要在對立面所設定的極限之內尋求平衡和調和的方案。甚至由此劃分改革派與保守派,認為改革派往往強調和突出「效率」的地位,保守派往往捍衛和支持「公平」的優先地位。
也有人說,不論是「公平」還是「效率」,既然作為社會治理的目標和原則,就必須接受終極價值標準的審視。社會創建一切原則和制度的最初目的,即終極目的都是為了增進全社會和每個人的利益總量,這無疑是衡量一切社會治理體系優劣的終極標准。「公平」是社會治理最重要的道德原則,是一切制度和組織必須遵循的價值准則。過分突出「效率」,而把公平放在一個次要位置上顯然不合適。這不僅與我們追求共同富裕的社會目標相矛盾,而且忽視「公平」也未必能夠實現「效率」的提高,甚至還會為此付出更大的經濟與社會成本。[6]
多數的法理學教材在對公平與效率的關系進行分析,都在最後得出結論: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7]我認為,單純的對概念進行分析會把問題引向空洞化。所以,下面進行舉例和綜合解析。
舉例解析的好處
1、甲、乙兩人,甲為法學家,乙是無學才之乞丐;現有法官一職,求其中一人。方式:抓鬮。結果乙有幸勝出,成為罵名法官。問:公平嗎?效率嗎?
2、甲、乙兩人,甲為經濟學家,乙是無學才之乞丐;現有某企業總經理一職,求其一人。方式:考試選拔。結果,甲勝出,幾年後成為跨國公司的董事長,乙日漸落魄,終於餓死。問:效率嗎?公平嗎?
引出的問題及簡要分析:
1、 公平與效率的主體:個人、他人與社會?
我們所說的公平與效率乃是有不同層次的,有對甲乙而言的公平與效率,有對社會而言的公平與效率,應當有所區分。在涉及到公共利益時(這里注意區分與政府利益的差異),毫無疑問,我們應當將社會放到主體位置上來。而且,政府應當在必要的限度——這種限度已經由經典的憲政專家做了大量經典的論證——之內完成這樣一個保護公共利益的任務。這里可以借用林肯的一句話:「政府的合理目標是,為一個群體的民眾去做他們需要做到,但以個人之力不能做到,或者不能做好的事情。」功利主義主張的「最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是一個理想狀態。
如果只是涉及到私人的利益,也應當盡量考慮適當的方法,這種方法最好應由專業的和權威的機構和人員完成。大體上講,確定了一個社會的基本秩序之後,具體的、單個的小秩序就放手由當事人自己去解決了。在一定的條件下,完成既有確定性又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的各種活動。
2、 公平與效率的范圍以及適用范圍:經濟、政治與法律?
效率是純客觀的概念,而公平是有主觀的成分的。公平與效率有純粹經濟領域和社會
領域之分。對於純粹經濟領域,毫無疑問,永遠是需要講究效率的,公平則是起著效率的純粹工具性作用。因為經濟的本質作用或者說資本的本性就是增殖。無論何種的手段都必然是圍繞著這個唯一的目的來進行的。任何對於經濟規律的挑釁何破壞都必然將對應惡劣的後果。我們常犯的錯誤就是常常把公平當作理由來破壞又效率的經濟活動。另外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政府的宏觀調控是克服市場缺陷的手段,用好了也就是符合規律的,也是有助於整個的市場的繁榮和發展的。
這里,尤其要注意,區分這個純粹經濟領域的界限的關鍵就在於,在確定規則之前還是之後。確定規則,大致由法律和市場自生規則完成。法律的作用體現在對市場主體資格、物權規則、市場秩序、宏觀調控、產業管理、社會保障[8]的充分論證和確認,而一旦確認了這個規則體系[9],我們就應當去遵循規則來游戲。
對於社會領域,應當公平與效率並重。政治和社會領域,講究的是正確前提下的效率,而非單純的令行禁止——因為最終的效果或許是更好的說服。尤其是很多領域的社會改革,如果不經過深刻的論證和探討,找不到一個合適的正義支撐點,很難說是好的,也註定是很難成功的。
3、 公平與效率的層次以及矛盾的由來及解決:
在社會領域公平與效率有著一定的沖突。尤其是我們經常提到的分配領域——這也是中央「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政策的適用范圍。[10],是吃大鍋飯還是多勞者多食?這也是我國的傳統問題。是完全的按照經濟規律還是設置一定的安全底線,對於規則的缺漏產生的問題進行一定的補救?將是下面要涉及到的問題。
公平與效率在法律上的位置
明白了公平與效率的適用范圍後,我們還應當注意,這兩個詞的波及面是很大的,幾乎每個問題都與這個緯度有著天然的連接。從法律的圈子裡看,我們可以有以下幾個問題可以探討:
首先應當明確一點:法律的制度價值,法治的本質要求,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都昭示著:一切行動要合法。無論是哪個社會層面的問題和哪個個人或團體的行動都首先應當合法最起碼不違背法律,這是堅決的徹底的無條件的(除了特定領域的理論探索:如良性違憲問題)。
法治的首要問題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並且要求法首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所以,公平首先應當是個外部的標准,是對於法律的制定、司法和執行的考量。同道德不同的是,它已完成了外部標準的內在化。
而效率也是可以作為衡量整個法律制度運作的標准。法律經濟學就是針對這一點來的。效率也完成了外部標準的內在化,其中,經濟優位原則成為一個民法(物權法)上的解釋原則。因為在作為黃金解釋原則的目的原則中很大一塊是留給經濟原則的。我們也不難理解,如果出現判決的兩可時,法官考慮經濟原則的合理性。
法律在設置基本原則時,在進行權利構建時,巧妙的解決了這樣的問題。比如私法上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分,一個是絕對的普遍的資格,一個是實際的權利的實際取得。因為權利有可自願放棄的性質;公法上的權利,如各種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有類似的問題。[11]但應注意:人權,人的基本人權,體現出最高的價值,有不可放棄、不可轉讓、不可替代等獨特性質。人的基本人權,尤其是生存權體現出最高的價值,勝過其他的一切理由。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上,只有基本權利才應該完全平等,而非基本權利則應該比例平等。而且,當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發生沖突時,基本權利的分配應當優先於非基本權利。
關於規范分配關系的法律,基本的如民法——我國現階段是民法通則為中心的各項單行立法包括即將出台的物權法,另外如稅法、各種關於福利或獎勵的法律。在這里,法律只是一個規定,規定人民的意願或說體現在立法的精神上。
本質上講,公平與效率都可以歸結人本身或說人的需求上來。如果沒有人對於資源的需求以及這種需求的條件性,也就不會產生人對於效率的研究和對公平的探討。
對幾個問題的反思:
1個人收入分配要「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實際上,這是一個濫用,不合理之處體現在:分配是一個將社會資源進行配置的過程,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四個經濟過程,如果說「按勞分配」還可以表徵分配的實際指向——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的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就有點不知所指了——是將社會財富優先分配給效率高的人嗎?顯然,我們應當首先從生產的角度理解效率,高效率的技術,對高效率的生產者優先發展和配置,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另外,這個原則,應當是自在自為的。也就是說,我們首先不應當規定什麼優先,什麼在後。首先一點,大家都是平等的,在平等的范圍內,我們通過法律的公正調節,運行社會的秩序,如此而已。
2先富和後富的問題
不是應不應當的問題,而重要的是用什麼來保障?法律的形式意義決定了他不會主動追求實質公平。我國封建社會的失敗變革的教訓告訴我們當社會上形成了強大的既得利益者的時候,就很難做出真正實際意義的公平改革。不是皇帝們想亡國,而是不得不亡。新中國的歷史也告訴我們,真正實行共產主義似的模式是不到時機的,同樣,對於「先富起來的人」的預設應當是客觀的和明智的——應當提前制定恰當的政策或是法律進行調節。剛剛提高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就是一個很好的措施。
3血腥的資本積累的必要和必然性
有些時候是否會出現公平與效率的直接對立?例如奴隸社會不公平的社會分工提高了效率?原始社會的絕對公平為什麼會必然發展到絕對的不公平,甚至連人身的人格的權利都要失去?如果現階段仍然有著樣的情況,我們將采何種態度?
⑵ 有沒有學過纏中說禪經濟學的人解讀一下今年的經濟現象
沒人能用纏中說禪的視角來解讀經濟現象,因為我們都不是她
⑶ 古代女人為什麼纏腳——一個經濟學視角解釋
小時候,我大約七八歲,村裡一個小夥伴的太太——我們當地把曾祖母叫太太的,那時她大約是八十多歲的一個老婆婆,一天她脫下鞋子,露出一雙纏過的小腳來,我至今還記得當時我看到她腳時的驚恐之情,由於纏過的腳都是由裹腳布包著的,因此有一種終年不見太陽的慘白,腳又是畸形的,足背拱起,足尖像個三角形,還有部分腳趾是在腳下的,當時我看到這腳的恐懼,至今仍記憶猶新。這是我唯一次看到纏過的小腳。纏過腳的老太太們,走路需要邁著碎步,一搖一搖的,非常痛苦,如今,那些纏腳一輩的老太太們,都已經成為記憶中的風景了。纏腳會給女人帶來很大的痛苦,可是古時的女人,社會以三寸金蓮為美,要想有個好的生活,不纏腳估計是不行的。一種不好的社會習慣的養成後,個人想要改變,常常是無能為力的。 一種如此摧殘身體的惡行,怎麼會變成一種社會習慣,並且歷時久遠?我不知道其他的解釋如何,但是可以從經濟學的角度給予一個解釋。首先,古代社會由於生產力低下,絕大多數地區和人口都是自給自足。家家戶戶不僅生產糧食,而且還生產布匹,衣服,鞋子,所有的生活用品基本上都是家庭為單位自己解決。那麼這樣家庭為單位的分工便是男夫耕作於野,女婦紡織於家,用一句歌詞來說就是「你耕田來我織布,你挑水來我澆園」。這樣的分工之下,女性只需要在家裡勞作,從事輕體力的活就可以完成分工後的工作。同時由於古時候避孕技術的缺失,女性在壯年這段時間總是在生育中度過,因此也需要在家裡哺育孩子。這樣纏足也不會影響社會生產的需要。這是纏足出現的前提,如果社會需要女性從事體力和外面的勞作,纏足是絕對不會出現的。這種分工是纏足出現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但是,女性在家裡勞作並不需要纏足,為什麼還是會出現纏足這種惡行呢?古代社會,家族血脈的延續和家族的繁盛是每一個家庭的目標。因此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說法。繁育後代成了古時最重要的生活目標,因此也有了一夫多妻,一個大太太下面有好幾個小妾。但是男女對後代是否是自己的血脈的信息是完全不對稱的,女人可以百分百說自己生的孩子是自己的,但是男人誰有這種自信?因此,男性總想設計出一些制度來改變這種局面。纏腳可以大大縮小女性的活動范圍,古時出行,基本都是腳走啊,對腳的摧殘可以達到這一目標。行動范圍的縮小,可以降低女性與其他男性接觸的機會,整天呆在家裡,出軌的幾率就降低,這也大大促進了男性對自己後代是自己血脈的自信。這樣,男人在選擇妻子時,也就優先選擇纏過腳的女性,風險規避總是人類的本性。相比於纏過腳的女性,未纏腳的女性在婚配的競爭中,就比較吃虧,需求少嘛。因此纏腳也是向他人發出一個信號——本人出軌幾率小。因此,在婚配過程中,女性纏腳和男性需要纏腳的女性,就成了一個非合作的納什均衡,即假如女性都選擇不出軌,男人也以不選擇纏腳女性作為為減低風險的措施,這對雙方都要好處,但是,誰也不願意改變這種局面。在需要之下,纏過的腳也變成美的,因此有三寸為金蓮,四寸為銀蓮,五寸為鐵蓮之說,也就是說腳越小越美。這完全是因為社會需要才以之為美,在我看來沒有比摧殘身體更醜陋的事了。審美這種東西,是很難說清楚的。但我覺得是因為人的需要是才以之美,哪位可以給我舉個例子,人沒有需要但以之為美的東西?為什麼豐乳肥臀但比例良好的女性男人會覺得美?是因為這樣的女性在哺育後代比干癟瘦弱的女性更有優勢,那為什麼肥胖之女性男人以之為丑?因為肥胖也不利於哺育後代也,肥胖雖然不是疾病的必要條件,但是是很多疾病的充分條件呢!女性纏腳,說到底是為了減少男性在後代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啊!我們還可以看到古代很多為在後代是誰的這個問題上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後果而發明的一些東西西,比如一塊塊的貞節牌坊,這就是對女性的減少出軌的一種激勵,這也是男性的設計出的一種制度,還有古時對女性出軌的懲罰就非常嚴重,電影《大紅燈籠高高掛》的梅珊被老規矩處理,八個大漢把她抬進一個小屋裡,然後是偷看的宋蓮的慘叫——殺人了。
⑷ 纏中說禪 頂翻東西經濟學 最終說了些什麼
天頂,即上中天,命盤中有兩條貫穿星盤的直線,水平穿過的是地平線,由上至下的是內子容午線。地平線的東西兩端(左東右西)也就是第一和第七宮的宮頭分別稱為上升點(asc)和下降點(des),子午線的上下兩端也就是第十和第四宮的宮頭分別稱為天頂(mc)和天底(ic)。天頂代表你一生的追求目標,天頂的星座暗示了你爬上頂點的方式與樣式,中天主星所座落的宮位與星座,可以知道一個人追求地位時所在意的層面,而中天宮內的行星則給予一個人追求頂點的特別能力。因此,如果一個人的中天相位不佳,那麼他將非常辛苦的爬到人生的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