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學產生的涵義在學術意義上是指什麼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對此,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
法學是研究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所謂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現象的學科。法學屬於社會科學的范疇,是社會科學體系中的一門學科。它與政治經濟學、經濟學、軍事學、社會學、文學、史學等同屬於社會科學體系的其他學科,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的社會現象不同。法學是以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
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也是有共性,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對象的特殊性。
第二,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毛澤東同志指出:「科學研究的區分,就是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對於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門科學的對象。」可見,我們要在正確認識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的同時,必須明確它的研究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從而搞清楚經濟法學不同於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的特殊本質,將經濟法學同其他事物區分開來。
我們認為,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這就是說,經濟法學不僅研究經濟法,而且研究經濟法的發展規律;不僅研究經濟法的現狀,而且研究經濟法的歷史發展;不僅研究靜態的經濟法,而且研究動態的經濟法。
㈡ 學習經濟法有什麼意義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㈢ 經濟法主體的實際意義
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專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屬主題,那麼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麼時候應該屬於經濟法調整,什麼時候應該屬於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同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的進一步研究,可以更清楚的認識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深入的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㈣ 經濟法對生活的實際意義
這樣說吧,經濟法抄的體系(從屬法律)襲包括:1證券法(以及證券法的姊妹法《公司法》); 2 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調整工,農,商,建,以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設立,運行啦);3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4勞動法(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比如說勞動糾紛工傷之類的這可以說與生活息息相關了吧。注意,《勞動法》調整的是直接的狹義的勞動關系,國家機關與公務員的關系不屬於),5土地法和房地產法6財稅法(比如說個人所得稅的徵收)7環資法
㈤ 你覺得經濟法對會計專業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請先給出明確答復:經濟法是對經濟行為的約束;會計對經濟行為的記錄;不懂得經濟法,無法保證會計記錄的正確性
解釋原因:
如果不懂的物權法,在會計處理的時候,可能就把物業管理公司佔用公共區域,例如電梯間、樓道、公告欄等,獲取的廣告收益,全額確認為物業公司的收入,而實際上,在未與業主約定的情況下,該部分的收益權歸全體業業主所有;
如果不懂的合同法,在會計處理的時候,很容易導致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出現問題,例如直接按照商品發出時確認為收入就是錯誤的,因為這個時候合同的風險尚未轉移給客戶;
如果不懂的合夥企業法,在判斷是否將第三方企業納入合並范圍內時,就無從下手。多數私募基金都是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形式;只有懂得合夥企業法,才能知道該私募基金最終的控制方;
如果不懂的公司法、證券法。就不知道公司是否符合IPO的基本財務指標;財務數據上那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如果不懂得票據與支付結演算法有無解決辦法,那麼很可能影響你應收票據、應付票據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㈥ 經濟法的經濟意義
隨著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國家不再繼續其「守夜人」的回消極角色,而以「國答家之手」與「無形之手」交相配合, 實現其經濟管理職能。這是現代經濟法獨立的直接根源。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發達及經濟職能的強化, 一方面是為了修補經濟學家們所謂的由於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市場失靈」; 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日趨強化的同時,調整這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迅速大量涌現,並逐漸成為一個新的獨立部門法, 即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㈦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發展的階段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後才產生的。如美國1890年通過的規范托拉斯行為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通過的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是經濟法產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產生的一些「戰時統製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蕭條以後所產生的「危機對策法」,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等,都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它們都是經濟法領域的重要立法。
㈧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㈨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原則要素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經濟法基本原則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㈩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