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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關於商場定金的案例

發布時間:2020-12-26 16:53:54

經濟法案例求答案

1.合同成立抄,但不生效。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合同內容違法(買賣走私品是法律禁止的),所以無效。

2.家電商場無須支付貨款,外貿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因為外貿公司有過錯,所以適用定金罰則。

3.家電商場無須支付貨款,外貿公司返還定金。 雙方都有過錯,所以不適用定金罰則,只是退還即可。

另外這批彩電肯定要被國家沒收的。

Ⅱ 經濟法中 定金和預付款在合同中的不同法律意義 求解答

一、定金的主來要作用是擔保合同自的履行,是合同擔保方式,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為接受預付款的一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按合同規定適當履行,屬於履行的一部分;
二、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只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三、定金除了擔保作用外,還具有證明合同的作用,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產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斷合同是否成立;而預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證明力;
四、定金只有在交付後才能成立,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五、定金一般為一次性交付,而預付款可分期支付。

Ⅲ 一個經濟法的案例,幫忙看看吧。甲、乙雙方約定購買鋼材100噸,乙方於8月10日先付50%的價款作為定金

(1)乙方要抄求甲方提供襲擔保並且中止付款,不是違約行為,因為乙方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
(2)在要求甲方提供擔保和中止履行後,乙方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和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
(3)在後來甲方違約情況下,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須交付10%違約金)
(4)在得知合同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後,乙方有要求甲方賠賞損失或交付10%違約金權利。

Ⅳ 經濟法概論一個關於合同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總貨款2500萬元。

  1. 甲公司構成違約,甲公司並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乙公司損失,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 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

  3. 定金金額未超過合同總價20%,定金合同有效。如果根據定金罰則要求甲公司賠償,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退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根據定金罰則要求對方支付350萬元,因乙公司損失僅為300萬元,故乙公司不能在此基礎上在此要求甲公司賠償。。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則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返還定金和預付款的情況下,還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500×30%=750(萬元),超過損失300萬元,也不能再要求甲公司另支付賠償。

    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750萬元。

  4. 但是,如果甲公司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准適當減少)。也就是說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將違約金減少至300×(1+30%)=390(萬元)。當然,題目也並未說明該事項,所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應當為750萬元。

Ⅳ 經濟法: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

其實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到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能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且這題這樣出不嚴謹。應為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會總額多少錢。因為如果沒有此限制,其實很多償付都是合法的。2.1萬(違約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萬(定金條款、認為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其實就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能要求既賠償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確的。真正有爭議的是C和D。選C適用的是違約金條款,因為1.6萬不夠補償損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萬。由於不能再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5000本金。加起來就是2.5萬。
如適用定金條款,先是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下面就涉及一個法學上我爭議問題。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種意見,乙公司應賠償1萬加2萬即3萬元,如果同意第二種意見,則只應賠償一萬元。
此類題目曾在司法考試中出現過,正因為存在爭議,近年的司法考試都不再有此類題目。

Ⅵ 有關於經濟法定金的問題 請高手支招!!!!!!!!!!!!!!!!

我覺得選A。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專效。
但是屬有定金條款的合同不等於定金合同,有定金條款的合同中同樣可以有違約條款。只能說有定金條款的合同中,定金條款的部分自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而其它部分則不一定。
這是我的理解。

Ⅶ 經濟法案例問答題3

(1),張三、李四在4月1日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有效,4月3日李四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李四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張三支付違約金。但合同既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適用其一即可。本案中,如果我作為李四代理人,我會以「違約金過高,違反公平原則」為由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一般認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宜(4萬元)
(2),李四交付定金後,4月10日明示對方不再繼續履行,構成違約。張三可以主張李四違約從而拒絕退還6元金定金。
(3),李四按約交付定金,享有「順序履行抗辯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請求張三如約交付貨物,如張三不履行則構成違約,李四有權請求張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包括返還二倍定金(12萬元)或者返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5+6=11萬元),再承擔李四的損失9萬元。

Ⅷ 經濟法當賠償損失和違約金定金同時存在時如何處理

賠償損失 可以和 違約金 或者定金 兩者其一 並存。
賠償損失----性質是:彌補
違約金----性質是:懲罰
定金---性質是:懲罰
同種性質不能並存,不是同種可以並存

Ⅸ (經濟法)分析定金、訂金和預付款在合同中的不同法律意義

給付定金相當於簽訂了從合同,主合同違約時候適用定金法則。
訂金和預付款是一個意思,違約時候是可以要回來的。沒有合同效力,不是從合同。

Ⅹ 經濟法,定金與違約金。習題···

1、定金應為2600萬,剩餘的1300隻能算預付訂金。
2、不能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內。如果適用違約金的容話只有520萬元。適用定金的話2600萬元。
3、可能有兩種結果:
適用違約金:本案中可得利益損失650萬元,違約金520萬元,共賠償1170萬元。並返還定金3900萬元。一共返還5070萬元。
或者適用定金雙倍返還:定金2600萬元,並返還原定金3900萬元,一共返還6500萬元。(合同法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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