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哪些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
1.憲法。回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答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2. 什麼是經濟法的法律淵源啊
經濟法的淵復源是指經濟製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 下列哪一項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A.《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B.《中國交通安全法規》
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D.《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正確答案:B
解析:本題涉及對國際經濟法淵源的判斷。在各選項中,只有B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因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法律規則也應屬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而B選項中的中國交通安全法規屬於調整交通關系的行政法規,不屬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規。因此,B選項是本案正確答案。注意本題是否定問題。
4. 經濟法的淵源(表現形式有哪些)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 經濟法的淵源是什麼
經濟法的淵源是從經濟立法的不同來源來表現經濟法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與我國整個法的淵源是一致的。
由於經濟關系極其復雜,需要更多的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去調整,經濟法的淵源更為廣泛多樣,其中行政法規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規章,佔有更大的比重。
6. 傳統的國際經濟法律可能導致什麼問題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來源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1.國際經濟條約。國際經濟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2.國際商業慣例。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於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並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並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於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准則。
4.國內立法。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於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文件,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製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上主要採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系。後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系。
5.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法律的授權對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由於對其他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約束力,因此,在我國實際上已成為一種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是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及信用證案件時的重要依據。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
7. 經濟法的淵源的種類包括哪些
我國經濟法的淵源種類有: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8. 經濟法的淵源(表現形式有那些)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我國經濟法內的淵源有: 1.憲法。容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9. 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對嗎
「中國的法律淵源包括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地方性法規、回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答范性文件;⑤規章;⑥特別行政區的法律;⑦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此外,在法學上一般也認為,習慣應視為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所以司法解釋不是我國法律淵源。」
10. 經濟法的淵源的種類包括哪些
(1)憲法。、
(2)法律。
(3)法規。
(4)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6)司法解釋。
(7)國際條約、協定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