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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經濟法變化

發布時間:2020-12-26 08:31:38

『壹』 2016年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連續訂立2 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

(1)關於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不得超過l個月;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提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工資。

(二)服務期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一般而言,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不過,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提示: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貳』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2016年有變化嗎

《中級經濟法》考試教材變化
教材總體變化:
第一章有細小的描述性變化。
第二章沒有變化。
第三章刪除第三節的內容。
第四章變化較大,根據新的法規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第五章變化不大。其中在「抵押財產」與「抵押權的實現」中,分別新增了《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的規定。另外,借款合同中對於借款利息增加了一些重要性規定。
第六章總體變化很大。主要是根據最新的營改增政策進行了大幅度調整。
第七章變動較大,主要是特殊扣除項目增加了一段;企業重組特殊規定增加了100%直接控制母子公司的各種計稅基礎的確定;優惠政策有新增;另外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內容。
第八章變化較大。
新增第一節預演算法;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定義做了相應調整;另外增加了新《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叄』 2015年和2016年的經濟法基礎相差很多嗎謝謝

也不是太多 只是增加了 個別 題型 。幫到採納

『肆』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東奧輕松過關1出版了嗎

一、教材主要變化
(一)初級會計實務
總體來說,2015年《初級會計實務》教材變化較大。2015年教材根據最新《企業會計准則》的內容對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職工薪酬、財務報告進行重新編寫,與之相關的其他章節內容也相應做出了調整。同時,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的相關內容。另外還修改了各章教材例題的年份,並對部分章節的內容進行了勘誤。除此之外,其他章節沒有實質性變化。
(二)經濟法基礎
2015年《經濟法基礎》教材變化不是很大,主要涉及到第四章增消營三大流轉稅法和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具體如下:
1、第四章: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納入營改增的試點范圍,2015年教材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此外,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決定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2015年教材據此對相關內容作出了調整。
2、第六章: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改為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徵收資源稅,2015年教材據此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二、命題趨勢預測
(一)初級會計實務命題趨勢
近兩年題型、題量及分值保持穩定,預計2015年考試的題型、題量及分值應當與2014年基本相同。從近兩年機考的考試情況來看,難度不大,重點依然非常突出,例如第一章資產、第四章收入、第七章財務報告。
(二)經濟法基礎命題趨勢
近兩年題型、題量及分值保持穩定,預計2015年依舊會如此。從近兩年考試來看,與《初級會計實務》那種重難點非常突出所不同的是《經濟法基礎》考試側重全面考核,基礎知識占的比重較大,考核的范圍廣而細。
三、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方法
(一)初級會計實務
學習方法的總體思路:全面復習的基礎上主要抓抓重難點,比如第一章資產、第四章收入和第七章財務報告,這三章內容的考點大概占試卷總分數的80%,尤其是第一章資產,考試分值大概占試卷總分值的40%左右。
(二)經濟法基礎
學習方法的總體思路:必須全面復習。《經濟法基礎》每套試卷包括61個小題,涉及100多個考點。與《初級會計實務》那種第一章就佔了試卷總分值40%左右的重難點分明不同,《經濟法基礎》走的是全面路線。所以面對機考,考生唯一的選擇是全面復習、全面復習和全面復習。
2015年各省市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工作已經陸續開始!高頓網校為各位考生整理匯總2015年全國各地會計職稱考試最新、最齊全報名時間信息,同時還附帶小編精心准備的考試資料、備考攻略以及免費教學視頻。給各位考生一個最齊全的備考指南及考試指引。

『伍』 2016年中級經濟法會有什麼變化

通知還沒有出來哦
今年初級報名提前了兩個月
中級2015年考試在3月、4月出通知
不知道16年中級會不會也提前
可以關注學派網,初級提前的通知學派是第一個發布的。

『陸』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費是多少

2016年度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收費標准為:1.報名費,每人10元。2.考試費,每科元。可能地區不同,略有區別吧,請關注當地財政局通知。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是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6)2016年初級經濟法變化擴展閱讀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是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並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就可以參加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該考試於十月份進行,考試科目:《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報名時間為考試前一年的十月左右,有些地區12月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公布時可以補報。教材每三年更新一次,2013年再次更新。建議有意願參加該考試的考生購買考試當年的最新教材,因為每次更新都會有重大變化。每年舉行一次,一次兩門科目都及格則通過。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柒』 201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最後綜合題如何按點給分

你好,會計老鄭·一點通網校回答這個問題:計算分析題(本類題共2小題,共22分。第一題10分,第二題12分,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凡要求編制的會計分錄,除題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寫出一級科目。)應該有步驟分

『捌』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里的經濟法基礎2016年第一次改版 2016年的初級會計實務改版了么 跟以前的一樣

2016年的經濟法基礎最好看2016年的書,會計初級實務倒是變化不是很大,2015年的書看看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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