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論述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質和地位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兩大部分。
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一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一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
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一個新的佔有。
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
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系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系進行調整。
㈡ 合同法屬於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還是屬於民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應屬於民商法類調整范圍1、從調整對象分析
合同法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按自願、公平的原財建立的合同協議關系,屬於民商法的調整范圍。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是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的性質涇渭分明、迥然有別,是不容混淆的。這是經濟法與民法的最根本的區別。
2、從其的性質分析
合同法屬於私法的范疇,是典型的私法,強調諸如「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則。而經濟法是調整的是國民經濟運行中社會共性經濟活動的法律關系,其屬於公法的范圍。 所以,合同法應屬於民法的調整范圍。
㈢ 合同法屬於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還是屬於民法的調整范圍
1、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回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答范的總稱。
2、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贊同民商合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4、但對於我國經歷1978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
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㈣ 經濟法基礎為什麼要考到勞動合同制度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拮:
(一)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二)調整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三)為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限制其負作用,進行宏觀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四)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關系
(五)涉外經濟關系
而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關系主要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調整這個關系的法律主要就是勞動合同法,所以經濟法基礎要考的勞動合同制度
㈤ 單選 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a.經濟管理行為 b.簽訂合同 c.戰爭 d.擅自
1、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正確答案:.戰爭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其分類包括事件和行為兩大類。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戰爭屬於事件中的社會現象。
(5)合同關系是經濟法調整對象嗎擴展閱讀: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能夠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范圍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決定。
從中國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經濟關系的參加者看,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
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為經濟法特殊主體,它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但法人不僅可參加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且也可以參加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參加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主體。
㈥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A財物贈與關系B財產繼承關系C合同關系D宏觀調控關系
(一)、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二)、調整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三)為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限制其負作用,進行宏觀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四)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關
選D
㈦ 經濟法與合同的關系是什麼
經濟法無論是與合同,還是與合同法都沒有關系。
經濟法是指國家關於宏觀經濟調控的一大類法律,主要包括企業法類、市場規製法類、宏觀調控法類及其他一些法律。
與合同最有關的當然是合同法,而合同法則是民法大類中債權類法里的一種法律。
㈧ 經濟法和合同法的區別
合同法是規范平等民商事主體間合同行為的法律部門,屬於私法,它屬於民商法的范疇。
經濟法是和民商法平行的一個法律部門,公法性更強。它的內容是國家對市場和市場行為的調整,如市場准入的設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對產品質量、金融市場的監督規制等。它是一個公與私的互動過程。
如果說合同法是橫向的,那麼經濟法就是縱向的。二者不是一碼事。
當然,要研究經濟法,研究國家如何調整市場行為,就一定要先對市場行為本身有了解,因此,合同法作為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部門,在研究經濟法的時候也是不可逾越的。《合同法》這部法律本身更是基礎性文本。
另外,有些法學領域的外行把經濟法理解成所有與經濟和經濟行為相關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國家規制類法律,這是不準確的。所以看到經濟法這個詞彙時,一定要看清在那個文本里它指代的什麼意思,因為內行和外行對這個詞的運用是完全不同的…
㈨ 論述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和作用;論述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與作用。每項各1000字左右即可!
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和作用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與作用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
我國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關系的范圍:
(1)《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的范圍
①.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法調整的主要對象
②.一定范圍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③.未納入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
(2).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范圍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發展、完善。
①.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②.將事業單位的勞動關系有條件地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③.將社會團體的勞動關系基本上都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與其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進而被納入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④.將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部分類型的非標准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⑤.用人單位不合格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合格的勞動關系已被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進而被納入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⑥.將退休人員重新受聘的勞動關系有條件的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若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重新就業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否則,作為民事僱傭關系由民法調整。
⑦.將個人承包經營中的勞動關系有條件的納入勞動法調整對象。
在個人承包經營中,承包個人招用了勞動者,一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視為勞動者與發包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發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⑧.《勞動合同法》仍然不調整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質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近幾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加快,企業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深刻變化,勞動用工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情況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實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好《勞動合同法》,是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者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是要樹立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的觀念。勞動創造了世界,勞動創造了財富。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廣大勞動者在各自的崗位上兢兢業業、勤奮勞動。不論科學技術如何進步,經濟形式如何變化,勞動都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要在全社會開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形式,有效地提高廣大幹部群眾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
二是要推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實施。《勞動合同法》堅持和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工會要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多種形式,對廣大職工和企業主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堅持以維護職工利益為基本職責,依法、主動、科學維權,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要抓住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主線。要充分發揮《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規范和調整作用,要加大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創建力度,緊緊圍繞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突出利益問題,抓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職代會、勞動爭議調處等關鍵環節,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著力推動用人單位做到各項制度規范合理、職工權益充分保障、雙方協商平等合作、工會作用有效發揮,真正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四是要堅持勞動執法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實施《勞動合同法》,必須強化勞動行政執法和群眾監督。嚴格而有效的勞動行政執法是用人單位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和遵循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保證。同時,要建立和完善群眾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
㈩ 一些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A.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需要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
它包括①,市場主體調控關系;②,市場秩序調控關系;③,宏觀調控關系;④,社會分配關系
B,單方解除·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在下列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的現象,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該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德國法系是採取合同當然且自動消滅的原則。基本上由債務人承擔風險,而不是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這種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帶水,解決問題乾脆利落,但實際上卻沒有顧及當事人如何採取救濟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英美法系採取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固有意義上的程序,即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而是由法官裁決。[5]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途徑解除合同。對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明文規定。總之,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合同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拒絕履行,又稱為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拒絕履行的行為又稱為預期違約。[6]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在我國《合同法》上主要有兩種類型。[7]一是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8]對方當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權。二是根據《合同法》第68、69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並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3.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為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予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9]
顯然,《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說規定的「遲延履行」是指上述第一種情形。上述第二種情形屬於第94條第4項規定的「遲延履行」。為便於理解,筆者將前者稱為「二次遲延」,將後者稱為「一次遲延」。一次遲延產生解除權,必須是合同目的落空,達到了根本違約程度,無須催告,下文詳述。在二次遲延中,僅有一次遲延尚不能產生解除權,必須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即發生「二次遲延」)時方可產生解除權。由此可見,在「二次遲延」法定解除條件的情形,當發生一次遲延時,必須指定相當的期間進行催告。
催告,是債權人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除權的發生要件,必須提示對方應該履行的債務,並且給對方相當的猶豫期間催促其履行。對於催告的方法則無限制。結合民法學理論及相關國家立法及判例經驗,催告的大致規則可以歸納如下:[10]
(1)催告必須可以判明債務的同一性。在過度催告場合,即在作出履行催告時,提示的數量超過債務人應該履行給付數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已經確定,即使債權人錯誤地進行了超出該數量的過錯催告,如果債務的同一性可以判明,則催告有效。不過,解除權當然僅就債務人應該履行的數量發生。[11]相反,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沒有確定,但債權人在催告中提示的數額超出客觀上的恰當數額不是過多,催告仍然有效,但如果請求額遠遠超過客觀上的恰當數額,則催告無效;不足催告的場合,在可以判明債務同一性的場合當然是有效的。不過,在這種場合下,原則上解除權就催告中提示的數量發生。原因是債權人可以催促債務人對應為給付的一部分,特別應該盡快履行(並且也僅就該部分進行解除)。但是,如果在不足催告中不足的數量很輕微,債權人的意思顯然是就全部債務進行催促的場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應該解釋為就全部債務發生解除權。
(2)催告的內容,只要表明在一定的日期或者一定的期間內應該履行的意旨即可,沒有必要註明如果不履行將解除的意旨。
(3)作為解除的要件之一,催告應該實施的時期,沒有必要將其限制為在債務人發生履行遲延責任之後。如果定有確定期限,在此期限後即可。另外,在未定有期限的場合,任何時候都可以催告。
(4)債權人在進行催告時,必須提示「相當的期間」。相當的期間,是指債務人作出履行准備與作出履行的必要期間,依據債務內容以及其他客觀情勢決定。債務人外出履行或者罹病等主觀情勢則不被考慮。如果期間不夠「相當」,催告是否完全無效?有種有力學說認為無效,判例前也採取這種態度。其主要理由是在期間不夠相當的場合,如果仍然解釋為催告有效,並且在催告後經過客觀上相當期間發生解除權,則債務人需要負擔判斷期間是否相當的風險,這是不公平的。我妻榮先生認為,對負有債務卻不履行的人,加以如此的保護,反而是不公平的。如果由於期間不夠相當,即認為催告不發生任何效果,極端而言,如果催告指定的期間不夠相當,無論重復多少次也不發生解除權,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太不正義了,你連分都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