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放經濟學有幾大流派
經濟學——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有扎實的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理論基礎、熟悉現代西方經濟學理論,掌握現代經濟分析方法和有關經濟部門業務知識及技能,知識面較寬,具有向經濟學相關領域擴展滲透的能力,具有知識創新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能熟練運用外語和計算機,在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政策研究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事經濟分析、預測、規劃和經濟管理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中級宏觀經濟學、中級微觀經濟學、計量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外國經濟思想史、產業經濟學、高級政治經濟學、國際經濟學、管理學、金融學、會計學原理、財政學、西方經濟學流派、當代中國經濟等。就業方向:本專業畢業生適合到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政策研究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等單位工作國際經濟與貿易——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有較系統的國際經濟與國際貿易基本理論,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原理和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主要課程: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概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商務談判、國際服務貿易、國際市場營銷、國際貿易規則與慣例、國際貿易業務案例分析、國際貿易單證、國際經濟合作等。就業方向:本專業畢業生適合到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金融及政府機構等部門工作。以上在我們學校屬於經濟貿易系的,我們學校是金融類院校哦市場營銷——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掌握寬厚、扎實的營銷及相關理論基礎,有較完善的知識體系,具有「營銷+金融」復合型知識結構,具有營銷實務工作能力,具備較強的市場經濟意識、社會適應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勝任營銷或其他相關領域工作,有較強的外語與計算機應用水平並具有創新及創業精神的應用型專門人才。主要課程:市場調查與預測、市場營銷學、管理信息系統、消費者行為學、廣告學(雙語)、推銷學、公共關系學、分銷管理、商務談判、國際市場營銷(雙語)、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會計學原理、管理學原理、經濟法、統計學原理等。就業方向:本專業畢業生能在各類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營銷部門從事實際營銷工作。它是屬於工商管理系的。在我們學校經濟貿易系是挺好的專業來的,工商管理的話就很貼近市場的需要,但到你畢業的時候可能就飽和了!!
2. 經濟學流派的劃分標准
劃分當代經濟學流派的基本依據如下。
1:當代西方經濟學的歷史淵源經濟學,在西方被稱為社會科學的皇。所謂當代西方經濟學一般是指年世界經濟大危機以後產生並流行於當今西歐、北美和受其直接影響的國家及地區的經濟學說。
2:當代西方經濟學主要流派內容涵蓋了西方經濟學主要流派的理論、分歧和影響。按照各個流派產生的先後次序,當代西方經濟學主要流派重點論述了個西方經濟學主流學派。
3:近代西方經濟學體系的形成與演變在西歐封建社會的末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商品市場關系已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開始稀疏地出現。
4:古代中世紀的西方經濟學說我們知道,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科學是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同時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3. 經濟學有哪些流派哪些流派是最好的他們的特點是什麼
經濟學主要分為兩派,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私營經濟自身能夠正常運轉到何種程度,二是政府應該在經濟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前者被稱為芝加哥學派,而後者則被稱為凱恩斯學派。
4. 經濟學里有哪些派別
經濟學的發展曾經分為兩大主要分支,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
經濟學起源於古代中國經濟思想、希臘色諾芬與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早期經濟學,經過亞當·斯密、馬克思、凱恩斯、中國經濟學家等經濟學家的發展,
經濟學逐步由政治經濟學向科學經濟學發展,經濟學理論體系和實際應用不斷完善。
5. 西方經濟學領域共有哪些流派
當代西方經濟學主要流派:
新古典綜合派
新劍橋學派
貨幣主義
供給學派
新凱恩斯主義
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理性預期學派)
主流經濟學派:
主要研究市場是如何運行的、商品和生產要素的價值是如何決定的、如何有效率地在各種用途中配置既定的資源。
西方經濟學主流派代表有:
古典經濟學、凱恩斯主義、貨幣主義、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理性預期學派)、新凱恩斯主義。
非主流經濟學派:
主要研究市場是如何產生的、非市場選擇是如何運行的、市場是否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唯一途徑、不同於市場的選擇是什麼、非市場決策是如何進行的。
西方經濟學非主流派代表有:
制度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演進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奧地利學派、新奧地利學派、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英國新劍橋學派)、激進政治經濟學(新馬克思主義)、倫敦學派、弗萊堡學派、斯德哥爾摩學派(瑞典學派)。
6. 現在世界有三大經濟學流派嗎!!!!
這些是不太來好區分的。一般源來說,根據美國的發展有兩個,一個是凱恩斯主義,另一個是貨幣主義(弗里德曼),也就是七八十年代到冷戰後出現了新自由主義,美國向全球輸出這種經濟思想。經濟理論流派很多的,如古典,新古典,自由,新自由,制度,新制度等等。我感覺目前還是奧地利學派的經濟指導思想好用些,因為目前經濟就是滯漲,是兩難問題,想走出去不容易的。ZG在過去的十年幾乎沒有什麼方向性的改革,少了十年的窗口期。
7. 經濟學各個流派的主要觀點
資本主義國家發展經濟一般是兩種思想交替指導:自由主義和凱恩斯主義
以美國為內例,前者主張容市場調節為主,鼎盛期如美國柯立芝時期的「柯立芝繁榮」;但1929年爆發世界性經濟危機,胡佛下台,羅斯福開始實踐凱恩斯主義——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
70年代美國又一次出現經濟危機,並出現「滯脹」,里根上台後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自由主義大旗重新樹立,現在奧巴馬又開始著手改革,兩種指導思想始終交替~
8. 比較經濟學的流派
從70年代以來,在西方關於比較經濟制度的研究中,盡管已經出現了如 L.G. 雷諾茲(1910~ )的《經濟學的三個世界》(1971)這樣一本比較有影響的著作,但總的說來,比較經濟學這門學科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這主要是由於比較經濟學研究中遇到了下述困難:
①比較經濟學的研究要受經濟學一般理論的指導,但資產階級經濟學的各個學派都有自己的一般理論,這樣,一般理論上有分歧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關於比較經濟學的觀點和方法很難綜合到一起,難以形成一種比較完整而又具有綜合性的比較經濟學理論體系。
②比較經濟學是一個十分廣泛的研究領域,各種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和經濟發展道路、各種不同的國民經濟管理和調節手段的比較,屬於宏觀的比較經濟學研究范圍;各種不同的資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方式、各種不同條件下的廠商活動和消費行為的比較,屬於微觀的比較經濟學研究范圍;各種不同的社會文化傳統及其對經濟的影響、各種不同的權力分配形式和價值判斷准則的比較,則又屬於制度-結構的比較經濟學研究范圍。要從理論上把宏觀的、微觀的、制度-結構的比較經濟學研究綜合到一起,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③比較經濟學是一個跨學科的邊緣性的研究領域,它不僅涉及經濟學各個方面的研究,而且涉及經濟學以外的其他許多學科的研究。只有對有關科學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並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之上進行比較經濟學的研究,才能取得較有系統的成果。例如,關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過程的比較研究,就與考古學、歷史學、社會學、民族學、人類學等學科的研究有關。又如,關於不同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決策形式的比較,除涉及政治、法律、社會學方面的問題而外,還與各國文化史、宗教史、思想史的研究有密切關系。
④比較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目前仍存在較多的困難。其一是在國民經濟核算方面,不同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和國民收入如何進行比較的問題至今並未解決。即使不同的國家以同一種核算體系(如聯合國頒布的國民核算體系或經互會國家實行的物質產品平衡體系)作為依據,但由於各國經濟的產品結構不同,對外經濟開放程度不同,商品經濟與自給經濟所佔比重不同等原因,以同一種核算體系為依據而計算出來的各國國民收入的比較,仍是有爭議的。在對各國經濟中所遵循的價值判斷准則、各國生活方式和福利水平進行比較時,所遇到的困難就更大了。
上述這些困難,使比較經濟學至今仍然處在需要繼續充實內容和建立理論體系的過程之中。
9. 請問我國放經濟學有幾大流派
在經濟學的當代制度分析史上, 1981 年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美國經濟學家安德魯·肖特(Andrew Schotter) 的《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是最早從博弈論的研究視角探討人類社會制度現象的一部著作。(注1)從當代經濟學的發展史來看, 用博弈論方法系統地研究市場運行中的制度現象,說來有點滯後: 一方面, 用博弈論方法分析人類社會的經濟行為, 從20 世紀40 年代末和50 年代初就開始了; 另一方面, 自從科斯(Ronald Coase) 的「社會成本問題」於1960 年在《法與經濟學雜志》發表以來, 經濟學的當代制度分析早在20 世紀70 年代就已在世界范圍蔚然成風。但為什麼在這之間二十多年的時間跨度里, 如此眾多和精明的西方經濟學家沒想到運用博弈論這一強有力的分析工具來系統地探究制度現象? 更為奇怪的是, 在肖特的這部著作出版近五年之後, 英國另一位經濟學家薩金(Robert Sugden) (注2)才出版了他的用類似方法研究制度和倫理道德現象的《權利、合作與福利的經濟學》。大約又過了近十年,像賓默爾( KenBinmore ) (注3) 、H. 培頓·楊(H. Peyton Young) (注4)、格雷夫(Avner Greif) 和青木昌彥(Masahiko Aoki)(注5) 等這些當今世界的經濟學名家才開始營造出用博弈論方法較系統地研究起制度現象的「勢頭」來。
在這篇文章中, 我們將借評述肖特的《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 對當代制度經濟學領域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做一些綜合性評論。首先, 我們將考察一下什麼是制度, 然後將分析制度是如何生成的, 並接著考察制度在市場運行中的作用是什麼, 最後, 本文就未來制度經濟學的發展趨勢做一些理論展望。
一、到底什麼是「制度」
從其英文題目中, 我們已經知道, 肖特的這部著作是對「social institutions」概念所涵指的現實對象性的經濟分析。從這一著作的中譯本中, 我們也已經知道, 這是研究「社會制度」的一部理論經濟學著作。那麼, 這里首先要遇到這樣幾個問題: 什麼是標准歐洲通語( 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 (注6) 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 什麼是中文的「制度」? 是否標准歐洲通語中的「institution」和漢語中的「制度」是涵義等價的兩個概念?
當代著名哲學家曼海姆(K. Mannheim) 在其名著《意識形態和烏托邦》中曾經指出: 「我們應當首先意識到這樣一個事實: 同一術語或同一概念, 在大多數情況下, 由不同境勢中的人來使用時, 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東西。」曼海姆的這一見解, 實在發人深思。從近些年來在國外和國內的教學和研究經歷中, 筆者深深地體會到, 單從對「institution」概念的理解和實際使用中, 當代西方一些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的東西, 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這個概念時涵義也差異甚大。這里且不說像當代英國著名社會學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注7) 曾把「institution」理解為一種活動和社會過程因而與經濟學家的理解大為不同外(注8), 就連三位諾貝爾獎得主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 、科斯(Ronald Coase) 和諾思(Douglass North) 各人在使用「institution」一詞時, 所涵指的現實對象性實際上也有差異。眾所周知, 哈耶克傾向於把他的研究對象視作一種「order」(秩序) , 科斯則把「institution」視作一種「建制結構」 (有點接近英文的「structural arrangement」或「configuration」) , 而諾思則把「institution」視作一種「約束規則」 ——用諾思本人的話來說, 「institutions are rules of game」。可能正是因為這一原因, 「institution」一詞在中國學術界被翻譯得很亂。在中國經濟學界, 大家一般不假思考地把它翻譯為「制度」, 而中國英語學界(如姚小平、顧曰國教授) 和哲學界(特別是研究語言哲學的一些中國著名哲學家如陳嘉映教授等) 一般把「institution」翻譯為「建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索緒爾普通語言學教程的三度講演》(Saussure) (注9) 中譯本中, 我國語言學界的張紹傑教授則將所有的「social institutions」全部翻譯為「社會慣例」, 而將所有的「convention」全部翻譯為「規約」。華東師大哲學系的楊國榮教授則在他的《倫理與存在》中把「institution」全部翻譯為「體制」(注10)。「Institution」一詞在中文中出現了如此多的不同譯法, 這一現象本身就值得我們深思。
如果說一些西方論者本身在使用「institution」一詞時, 在他們心目中這個概念所涵指的對象性就所見各異, 因而在漢語學術各界對標准歐洲通語中的這一概念的翻譯和理解也差異甚大的話, 那麼, 這里自然有這樣一個問題: 這部著作的作者肖特心目中的「institution」到底是指什麼? 一個連帶的問題也自然是, 把這部著作及其書名中的「social institutions」翻譯為「社會制度」, 是否合適?
由於到底什麼是標准歐洲通語中的「institution」, 什麼是漢語的「制度」, 以及二者是否等價這類問題極其復雜, 筆者(注11)已在兩部著作中較詳細地討論了這類問題, 故這里就不再展開討論了。我們還是看肖特本人是如何理解並界定這部著作中的這一核心概念的。
可能是因為他自己已體會到把握和界定「institution」這個概念上的困難, 作為一個思想深邃和治學縝密的主流經濟學者, 肖特不像諾思那樣簡單地靠直觀定義來把握這個概念所涵指的現實對象性, 而是繞了個彎子, 力圖用博弈論的語言從與另一個英文概念「convention」 (慣例) 的區別中來界定「institution」這個概念。而對英文概念「convention」(慣例) , 肖特採用了一位當代哲學家劉易斯(David Lewis) (注12)的定義:
定義1.1 , A social convention : 在一人口群體P 中, 當其中的成員在一重復出現的境勢S下, 作為當事人常規性(regularity) 的R 只有在下列條件下而成為人口P 中的共同知識時,它才成為一種慣例: (1) 每個人都遵同(conform) R ; (2) 每個人都預計到他人會遵同R ;並且(3) 因為S 是一個協調問題, 而一致遵同R 又是S 中的一種協調均衡, 在他人遵同R的條件下每個人又樂意遵同它。
很顯然, 劉易斯對「social convention」(社會慣例) 的這種界定和把握是十分到位和准確的。那麼什麼是一種「social institution」呢? 模仿劉易斯的這一定義, 肖特(注13)是這樣定義「social institution」的:
定義1.2 , A social institution : 在一人口群體P 中, 當其中的成員在一重復出現的境勢Γ下, 作為當事人常規性的R 只有在下列條件下而成為人口P 中的共同知識時, 它才成為一種institution : (1) 每個人都遵同R ; (2) 每個人都預計他人會遵同R ; 並且(3) 因為Γ 是一個協調問題, 而一致遵同又是Γ 中的一種協調均衡, 或者在他人遵同R 的條件下每個人又樂意遵同它, 或者(4) 如果任何一個人偏離了R , 人們知道其他人當中的一些或全部將也會偏離, 在反復出現的博弈Γ中採用偏離策略的得益對於所有當事人來說都要比與R 相對應的得益低。(注14)
比較一下劉易斯對「convention」的定義和肖特對「institution」的界說, 經濟學的業內人士馬上就會看出, 肖特無非是對前者加了一個多人協調博弈尤其是重復囚犯困境博弈中的「帕雷托條件」。只是加上這么一個簡單的條件, 卻意義深遠。這實際上意味著「institution」 (的存在) 就是對市場博弈局中人的一種行動的「 (潛) 規則約束」 (當然, 正如我們下面將要展開討論的那樣, 這種理解也還有許多問題) 。肖特(注15)解釋說, 他的這一定義與Blaine Roberts 和Bob Holdren(注16)兩位論者所提供的下面的定義是一致的:
一種institution 被定義為適用於已建立起來的慣例(practices) 或情形( situation) 以及為一個社會系統里的成員所一般接受的規則系統。人們相互交往的這些標識(guidelines) 抑或可以為法律、憲章、憲法等等所明確界定, 抑或對某一特定的文化(比如習俗、顯俗、一般為人們所接受的倫理原則等等) 來說是隱含著的。關鍵在於, an institution 標示了能被預期到的個人或群體行動的結果。給定一種業已存在的institution , 個人或群體在一定程度上知道他(們) 的活動將引起如何反應。(注17)
很顯然, 如果說在肖特本人對「institution」的定義中還不能明顯地解讀出它是指一種對一個群體和社會中業已形成並存在的習俗和慣例加以肯定並為其中的所有或絕大部分成員所一般接受的規則系統的話, 在Blaine Roberts 和Bob Holdren 的定義中, 已非常清楚地表露出了他的這一理解。很顯然, 這種肯定、界說、規約並維系著作為一種社會事態、一種情形的習俗和慣例的規則系統, 就恰恰對應古漢語本來意義上的「制度」。
然而,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 肖特對標准歐洲通語中的「institution」概念的這種博弈論規范語言的理解和界定, 不是沒有問題的。現在看來, 主要問題有以下兩點:
第一, 在理解什麼是「institution」問題上, 肖特想努力區分「convention 」( 慣例) 與「institution」, 但實際上他並沒有真正將二者區分開。其原因是, 在以中文「制度」相等價涵義上理解並依此界定「institution」時, 他並沒有認識到「institution」與「convention」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一種「formal rules」即「正式規則」 (常常是以書面語言寫下的規則) ; 而後者則是一種「informal rules」即非正式規則(至少他在這部著作中沒明確地這樣做) 。而「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的區別, 恰恰在於後者往往是當事人自覺遵從的規則且遇到違反這種規則而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時, 除了自我意識中的道德不安和受侵害方的報復外, 並不存在第三方(主要是權威者如法院、政府和其它高位的權力體或個人) 對這種「規則」的強制推行(enforcement) , 而作為「正式約束規則」的「制度」(institution) 恰恰隱含或預設了這第三方的存在。換句話說, 沒有第三方強制推行、支持和實施,「institution」永遠不會是「制度」, 而只是一種「convention」, 即慣例和「非正式約束」 (或稱「非正式規則」) 。在這個問題上, 美國當代著名語言學家塞爾(John Searle) 對「institution」的理解就比肖特前進了一步。應該說, 塞爾和肖特對英文「institution」的理解在精神上是一致的, 即指同一個東西: 作為一種正式約束的「制度規則」和由這種正式規則支撐著的作為一種社會生活中實存的一種建制結構的綜合體。這恰好對應我們中文的「制度」或「建制」。但與肖特相比, 塞爾的高明之處在於, 他認為判別一種社會實存是否構成「制度」 (即塞爾和肖特所理解的「institution」) 的標准在於是否能將其「法典化」和「典章化」(codified) 。譬如, 在《社會實在的建構》一書中, 塞爾就特別指出了這一點(注18)。按照塞爾的說法, 看是否有真正的「制度事實」 (institutional facts) 關鍵在於我們能否將習俗或慣例的規則明確地法典化(codification) 。他舉例道, 像產權、婚姻、貨幣這些社會現象, 顯然已被法典化為法律, 因而是「institutions」。但一些如約會、雞尾酒會、朋友關系, 則沒有被法典化,因而還不能算作「制度事實」。塞爾的這一見解實際上意味著, 能夠並實際上已被典章化和法典化的「custom」 (習俗) 和「convention」 (慣例) 才構成了「institutions」 (制度) , 否則, 就只是「習俗」和「慣例」而已。從塞爾的這一研究思路中, 我們也可以清楚地解讀出, 他本人所理解的「institutions」, 也恰恰相等於古漢語中本來涵義的「制度」。而塞爾的這一理解, 與肖特在「institution」博弈論定義中的第4 條, 所指向的顯然是同一類社會實存。
第二, 即使我們接受肖特和塞爾對標准歐洲通語中的「institution」這一漢語「制度」涵義的理解和界定, 但仍然存在這樣一個問題: 源自拉丁語的現代標准歐洲通語中的「institutions」到底包括不包括人們的「usage」 (習慣) 、「custom」 (習俗) 、「practice」 (慣行方式或慣例) 以及「convention」 (慣例) 等等? 換句話說, 如果去掉定義1.2 中的第4 條——即回到定義1.1 ——,那這一定義所涵指的社會實存還是不是「institutions」? 要回答這個問題, 這里我們不妨先看一下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在英文中相當於中文的小《新華字典》) 對「institution」這個詞的界說: 「an established law , custom , usage , practice , organization」 (這個定義實際上取多卷本《牛津英語大詞典》諸多繁復定義中的一意) 。這個解釋最簡單, 卻一下子道出了這個英文詞的最基本涵義。如果我們把這一定義拆解開來, 並沿著構成這諸多含義的詞序從後面往前看, 也許更能體悟出這一「大眾使用法」之界說的精妙。在這一界說中, 「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顯然是指英語中「institution」的另外一重含義, 即「組織、機構」的意思。依次往前, 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一種慣例(practice) 、一種習慣(usage) 、一種習俗(custom) 、一種法律(law) 。按照《牛津英語大詞典》的界定, 另據筆者在英語國家十多年的生活中對說英語的人們日常使用這個詞的觀察和體驗, 我覺得除了法律這種正式制度規則外, 「institutions」概念是應該包括人們的習慣、習俗、慣例等在其中的。但問題是, 一旦把「usage」 (習慣) 、「custom」 (習俗) 、「practice」(慣行方式或慣例, 這個英文詞在西方人的實際使用中常常等價於另一個詞「convention」, 而較少指馬克思主義哲學中的「實踐」概念) 和「convention」 (慣例) 等包括進「institutions」概念之中, 那麼像肖特和塞爾那樣把「institutions」僅僅理解為與中文「制度」相等價的正式規則和由這種規則所界定的社會結構安排( structural arrangement) 或構型(configuration) 這種雙重存在就有問題了。因為, 從這一理解和界定中, 你很難說個人的「習慣」是一種這種意義的制度、習俗是一種制度、慣例是一種制度。到這里, 讀者也許就會理解盡管肖特想努力區分開「convention」(慣例) 與「institution」(制度) , 但實際上並沒有將二者區分開的原因了。
經過多年的反復揣摩, 我覺得最能切近或精確界定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詞的, 還是《牛津英語大詞典》中的一種定義: 「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牛津英語大詞典》中的這一定義翻譯成中文是: 「 (由規則) 調節著的建立起來的秩序」。這一定義恰恰又與哈耶克在《法、立法與自由》中所主張的「行動的秩序」是建立在「規則系統」基礎之上的這一理論洞識不謀而合(仔細思考一下, 肖特把握「institution」的努力最終也是指向這一含蘊的, 盡管由於他只是把「institution」看成是一種結果, 而沒看到它也是一個過程) 。到這里, 也許讀者能明白近幾年筆者為什麼一再堅持要把「institution」翻譯為中文的「制序」 (即由規則調節著的秩序) 這一點了。因為, 正是按照《牛津英語大詞典》的界定把英語以及標准歐洲通語中的「institutions」理解為從「個人的習慣(usage) →群體的習俗(custom) →習俗中硬化出來的慣例規則(convention) →制度(formal rules , regulations , law , charters , constitution) 這樣一個動態的邏輯發展過程」, 筆者才在近幾年一再堅持將「institutions」翻譯為「制序」(注19)。這里需要說明的是, 盡管對標准歐洲通語中的「institutions」概念有這種個人理解, 但考慮到肖特在這部著作中實際上是與在漢語中「制度」相對應的涵義上來使用「institution」一詞的, 我贊同並支持本書的兩位譯者在這部著作的中譯本中把「social institutions」翻譯為「社會制度」。因為, 肖特所理解的「institutions」, 恰恰對應漢語本來含義的「制度」。(注20)
最後, 這里特別提請讀者注意的是, 要把這部著作中譯本中的「社會制度」與現代漢語中意識形態化了的「社會制度」 (在英文中對應的是「social regimes」) 區別開來。現代漢語中意識形態化了的「社會制度」, 一般是指「奴隸制度」、「封建制度」、「資本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共產主義制度」等等。而肖特在這部著作中所使用的「社會制度」 ( social institutions) 是指作為一個社會系統內部成員認可和遵同、並作為映照著人們社會博弈中均衡選擇的一種「規則系統」和「構型安排」, 因而與現代漢語中意識形態化了的「社會制度」風馬牛不相及。
二、制度是如何產生的
在作了上述考究之後, 我們再來討論這部著作的主旨。很顯然, 這部著作的主旨並不在於界定什麼是「制度」, 而是探討制度是如何產生的, 以及制度在人們的社會交往尤其是市場運行中的作用是什麼。這里, 我們先來看肖特是如何運用博弈論的分析工具來回答第一個問題的。這是該書最精彩和最有價值的地方。
在該書第1 章一開始, 肖特就辨識了制度產生機制認識上的兩種進路: 一是亞當·斯密—門格爾的演化生成論傳統, 一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的制度設計論傳統。在其後的分析中, 我們又會解讀出, 前一種傳統在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以及諾齊克(Robert Nozick) 的「最小國家理論」中得以集大成; 而後一種傳統則在當代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們如赫維茲(Leonid Hurwicz) 的激勵經濟學的機制設計理論、布坎南(James Buchanan) 的以「同意的計算」為核心的憲政理論、甚至像舒貝克(Martin Shubik) 這樣的博弈論大師的數理制度理論中隱含地承傳下來了。(注21) 對探究人類世界的制度實存(institutional reality) 這一復雜的社會現象的探究進路做了這樣的區分之後, 肖特一再坦言, 在制度的生成機制和變遷路徑中, 他是一個哈耶克式的演化論者, 而從整體上說, 他的這部《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正是對斯密—門格爾—哈耶克—諾齊克這種制度演化生成論的邏輯展開。
現在, 我們就來簡略回顧一下肖特是如何用博弈模型來展示制度的生成機制的。在第2 章一開始, 肖特先沿著諾齊克的國家創生理論而假設了一個洛克式的「自然狀態」 ( state of nature) ,在此基礎上用博弈模型再現制度的出現情形, 從而驗證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按照肖特的分析理路, 制度的出現首先要解決人們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囚犯困境」弈局和其它協調博弈問題。如果一個社會反復地面臨某種囚犯困境博弈弈局, 那麼, 它應該演化出某種行為規則, 以避免反復出現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採用。另外, 這樣一個規則應成為一個社會慣例, 它規定了在重復博弈情況下當事人的行為, 並且將被他們所遵循。當博弈重復出現時, 這一規則將界定某些被反復實施的非均衡的n 維數組的使用。然而, 如果這種博弈是囚犯困境類型的, 在每次重復的時候, 均存在博弈者偏離規則的激勵。這樣約束人們不做佔有策略均衡的制度規則就會出現了。
現在看來, 肖特對制度規則出現的這種認識, 應該是一個略知現代經濟學的人的普通常識了。但肖特的理論貢獻在於他在二十年前就意識到並明確地用博弈模型規范地展示出了這一制度生成機制的演化情形。更為可貴的是, 他在提出這一點之後還深刻地指出, 強調囚徒困境弈局的反復出現(即重復博弈) 這一點非常重要, 「因為, 社會制度最好是被描述為由某種特定成分博弈的反復進行而形成的超博弈( supergames) 的非合作均衡, 而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特徵。」(注22)接著, 肖特又按照這一思路考察了維系不平等的博弈即具有一個原狀的協調博弈, 進一步論證了他的這一觀點。這樣, 通過考察囚犯困境博弈和協調博弈, 肖特得出了以下哈耶克式制度自發生成論的結論: 「它們是通過人類行動而不是人類的設計而有機地孳生(organically) 出來的,因而是個人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人類集體行為的結果。」(注23)
在得出上述結論後, 肖特又指出, 在當今世界, 當然有很多制度是被計劃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被社會當事人以面對面的方式, 就他們想要看到的制度類型進行討價還價創生出來的。這樣所產生的制度的確定形式, 顯然是人類設計的結果(在計劃者專權意志的情況下) , 或是多邊討價還價(在立法的情況下) 的結果。肖特還特別指出, 後一種制度型構路徑最好地為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他們的經典著作《同意的計算》中所展示出來。(注24) 因為, 按照他們在那本書里的描述, 制定憲法博弈是在有交流的條件下以合作的方式進行的。盡管肖特認識到人類社會的制度可以經由計劃者有意識地人為設計出來, 也可以通過參與人多邊談判而合作地創生出來, 但他明確說明在他自己的研究中排除了對這兩種制度的考察。據他自己所言, 這出於兩個原因: 首先, 如果所考察的制度是由計劃者創建的, 那麼, 他的設計就可以由計劃者本人腦海中已經存在的某個目標函數的值來解釋。這樣一種做法, 正如哈耶克在《科學的反革命》一書中所已經指出的那樣, 是沒有多少理論意義的(注25), 且從經濟學上來說, 這還將涉及到顯示性偏好問題。其次, 如果被創生出來的制度是一個多邊談判過程的結果, 那麼就需要一個談判理論。肖特說,後一種工作最好留給他人去做。
在排除了經由上述兩種路徑所創生出來的制度而不加以研究外, 肖特認為, 那些用以幫助我們解決社會問題的大多數制度, 抑或是有機地孳生出來的, 抑或是自發地創生出來的。這包括今天在大多數社會中正在實行的星期(天) 制度, 貨幣制度, 產權制度, 甚至戰爭的規則等等。在這部著作中, 肖特分別用博弈模型把上述制度的創生機制一一展示出來。因此, 如果說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還僅僅是停留在他的直觀觀察和判斷, 因而人們還存疑甚多的話,肖特則用博弈論的理論工具將這些自發社會機制規范地變成了一些博弈模型, 因而更能讓人接受和信服了。所以, 如果今天還有人對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的可能性以及可行性存有疑慮的話, 認真研讀一遍肖特的這部著作, 也許就會找到答案。
更為可貴的是, 肖特不但在這部著作里非常精美細致地用博弈模型展示出了哈耶克自發社會秩序的生成機制, 而且在一個假定的自然狀態的背景下, 通過一個精美的博弈模型展示了諾齊克的國家創生理論, 即令人信服地模擬出了一個沒有任何個人甚至集體的設計而創生出來的最小國家的出現及其演化機制, 且非常深刻地洞察出國家的實質無非是自然狀態下偷竊博弈的一個「核」(core) 。(注26) 正如肖特所見: 「國家的產生, 正如我們所將要看到的那樣, 僅僅代表一個合作博弈的均衡解(核的解) , 並且是從人們最大化個人利益的行為意圖中產生出來的。它是一個沒有當事人計劃的結果, 但卻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集體所不願意放棄的。它的存在是被一致地接受的。」(注27) 在此基礎上, 肖特發現, 一個正式的制度創生是一個馬爾可夫式的擴散過程(a Markovian diffusion process) , 其狀態空間是所有可能的規范空間, 其均衡則是這個過程的收斂狀態。(注28)
三、制度在市場運行中的作用是什麼
在初步理解了制度現象的實質並用數理博弈模型對制度的自發型構、演化機制進行了展示之後, 一個必然的問題是, 制度在市場運行中的作用是什麼? 實際上, 肖特在第1 章中用博弈論語言界定製度之前就提出了這個問題。譬如, 這部著作中的第一個博弈模型就是「交通博弈」(注29),而「交通博弈」的理論映射, 恰恰在於昭示制度的功用。在這個經典的「交通博弈」模型中,採用新古典經濟學家所推崇的拍賣方式既麻煩, 又成本甚高。但是, 如果按照經濟學的制度分析理路, 這個問題就比較簡單了。因為, 你可以想像存在一條交通規則——這里且不管這一交通規則是由計劃者頒布的, 還是駕車者經由自發形成的駕車慣例而出現的(注30), 並且強迫每個人都在被允許上街開車之前就學習並掌握它。一旦有一條經驗性的或制訂出來的交通規則(如「拐彎必須讓直行」) 的存在, 那麼在路口就不會再產生任何協調成本。
肖特的這個例子很簡單, 在現在的生活中也很常見(注31), 但所映射出的道理卻頗深。這就是,制度安排常常是市場價格機制的一種替代物。制度(規則) 之所以出現和存在, 其主要功能就在於降低人們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協調成本。
在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觀點已成了目前大學本科生的基本常識的今天, 讀肖特20 年前所提出的這些觀點也許會感到已不新鮮了, 但如果讀肖特沿著這一分析理路所提出的以下一段話,讀者也許會感到其見解的獨到之處:
當競爭性價格不能為完全分散化和需要協調的經濟活動提供足夠的信息時, 社會的與經濟的制度就成了為經濟系統增添信息含量的一些信息裝置(informational devices) 。更精確地說, 我們知道, 雖然價格傳遞著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的信息, 並由此創生出了對當事人經濟行為的激勵體系, 而社會制度則向其它當事人傳遞著那些不能由價格所完美協調的可預期行動的信息, 並且產生對諸如此類協調活動的激勵。此外, 我們也發現, 制度有助於為經濟中的當事人「將記憶編碼」, 並因此將他們所參與的博弈由非完美記憶的博弈轉變成我們稱之為「制度支持的完美記憶」 (institution-assisted perfect recall) 博弈。這一轉換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效率, 因為, 它使經濟當事人能夠在博弈中採取穩定的行動策略, 而這些策略在信息上是高度有效率的。(注32)
肖特的這段話非常精彩。但是, 對那些不熟悉現代博弈論的讀者來說, 初讀這段話時可能會覺得有點雲里霧里。如果把這段話與哈耶克於1945 年在《美國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