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經濟法的調節機制

經濟法的調節機制

發布時間:2020-12-25 21:09:42

Ⅰ 解釋市場缺陷、國家調節機制與經濟法的關系角度,三者的各自類型與相互關聯是什麼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國家干預和參與經濟關系的內涵國家干預經濟關系,從廣義上理解,是指國家基於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用國家權力對經濟關系進行管理、控制和協調的活動。本文所指國家干預經濟關系是從狹義上理解,僅指現代國家基於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為實現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目

Ⅱ 市場經濟規律主要是什麼規律

一、價值規律

價值規律不僅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然發揮著其作用。其基本內容仍然是商品的價值取決於社會所需勞動時間的產品的生產, 各種商品都是以各自的價值數量為基礎進行等價交換的, 價值規律是其他法律的前提。

在社會主義經濟中, 價值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價值價值具有調節生產和流通各部門社會勞動力總量比例分配的作用。

價值對社會生產的調解是通過市場價格的波動來實現的。

產品在生產過程中, 其勞動消費必須達到或低於社會所需的勞動力消費, 才能獲得效益。市場價格和價值的相對水平反映了商品供求關系。正是通過這一點, 價值在規范社會勞動中發揮著作用。作為一種市場經濟, 這一基本經濟法的要求是通過價值函數來實現的。

作為一種脅迫性力量, 價值要求每個生產者都要關注市場的需求, 只有適應市場的需要, 我們才能談論生產來滿足社會的需求。

二是價值價值必須激勵生產企業不斷提高技術, 提高勞動生產率, 改善管理, 從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這種價值的功能是通過競爭與個人勞動時間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矛盾運動來實現的。個人工作時間比社會所需勞動力少的時間越多, 商品生產者在競爭中的盈利地位就越高。為了減少個人工作時間, 生產者必須不斷改進生產技術和管理, 這一過程是提高整個社會生產力的過程。

因此, 價值價值的內在要求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第三, 價值價值也具有引導消費、更好地滿足需求的作用。

價值可以通過為商品價格的制定提供客觀的基礎來指導消費者的消費。為了吸引消費者消費某種商品, 生產企業可以制定更低的價格。相反, 如果為了限制某種商品的消費, 也可以通過高價來實現。

這種在消費中的指導作用, 不僅是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消費的需要, 反過來也是為了為實現社會主義生產計劃做出貢獻。

二、競爭規律

競爭法實質上是對商品生產中勞動力消費的比較。競爭法是指商品經濟中不同的利益主體, 為了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爭取有利投資場所和銷售條件的客觀必然性, 與價值規律相同,它是商品經濟的固有規律。

它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實現產品價值和市場價格。

商品的價值是在競爭中實現的, 即商品生產者在市場上的勞動力消費比較, 只有通過競爭, 才能在現實中了解什麼是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來確定商品的價值, 以及新產品的價值也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它還促進了平均利潤和生產價格的形成, 表明它在促進資源流動和分配方面更有效率。

二是通過競爭, 促進各類商品生產的生存, 達到適者生存, 不僅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 而且實現市場的新陳代謝。

自然淘汰法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同樣的作用。通過適者生存, 產業結構得到了最迅速、最有效、最徹底的調整, 促進了社會經濟更快、更合理的發展。第三, 競爭可以促進社會和技術進步, 促進企業創新。

企業創新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 其中技術創新是根本, 誰是先進的技術, 誰在競爭中處於領先地位, 立於不敗之地。

三、供求規律

供求關系的變化供求關系導致價格的變化, 反之亦然, 這種商品供求關系的變化與價格的變化相互作用, 供求關系相互適應, 形成均衡價格規律性, 是市場供求規律。

供求關系法具有以下功能:

首先, 它導致價格圍繞價值波動, 為市場提供不斷變化的價格信號。

二是直接決定市場總量和結構條件, 促進市場發展處於平衡不平衡狀態。

(2)經濟法的調節機制擴展閱讀:

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

市場作為一種交易活動或交換的場所,早已存在。但作為以市場為主來配置社會資源的市場經濟的形成則不過幾百年。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歷了兩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即自由市場經濟與現代市場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也叫古典市場經濟,即完全由市場力量來自發調節的市場經濟。一般指20世紀以前存在的市場經濟。它建立在工業革命以及相應的生產技術基礎上,以機器生產為主體,生產能量得到充分的釋放。

這一階段採取的是一種國家不幹預經濟生活的自由放任政策,整個經濟在「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支配下自由運作,社會經濟運行呈現出一種無組織、無計劃的自然運行狀態。

然而,自由市場經濟在帶來異常可觀的經濟效果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種令人憂慮的狀況,這便是生產過剩或經濟蕭條,這種經濟危機以周期的形式經常發生。

為了彌補這種自由市場競爭的失靈,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了政府幹預。這樣,自由市場經濟就發展為現代市場經濟。

現代市場經濟萌芽於20世紀初,形成於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它是建立在更加發達的生產力水平基礎之上,實行國家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

相對於自由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及其運行更趨完善,表現為市場機制的健全,法律的完備,保障制度的社會化、規范化,宏觀調控手段的完善以及調控機制的健全,較之自由市場經濟,更加註重宏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注重對效率與公平的協調。

現代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個更加高級的階段。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會出現許多理論和實踐上需要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從而推動了經濟理論的發展。在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不具備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所需的外部條件,市場體系還不完善。

這一階段,經濟學家的主要任務是探討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揭示其內在運行機制,探求增加財富的途徑和手段。1776年亞當·斯密的《國富論》正是這一階段經濟思想的集中體現。他提出的「看不見的手」的著名論斷,使人們第一次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則有了清晰的認識。

亞當·斯密提倡的經濟自由主義對資本主義各國實行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以後的經濟學家也大都沿著經濟自由主義的軌跡,結合當時的經濟發展需要進行經濟理論的發展與創新。

進入20世紀,1929~1933年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爆發,使經濟理論發生了一個大轉折。那種認為通過市場的調節經濟就可以達到均衡的理論與經濟現實大相徑庭。

凱恩斯在1936年出版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一書,指出市場的自發調節不可能實現充分就業,使經濟自動達到均衡,因而市場經濟必須要有政府的干預。這就標志著古典學派的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已經讓位於必須進行國家干預的凱恩斯主義。

以此為標志,市場經濟進入了有宏觀調控的現代市場經濟階段。市場經濟理論也由此沿著經濟自由主義、政府幹預主義的不同軌跡繼續向前發展,甚至出現了把二者結合起來的新綜合的趨向。

世界市場經濟的理論與實踐發展已經表明,現代市場經濟一方面是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上運行的,同時又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節。

Ⅲ 市場失靈與現代經濟法產生是什麼關系

現代經濟追求的市場自由競爭,但是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生產規模發展專壯大,屬壟斷出現,導致市場不能在自主調節,也就是市場失靈。這時候要想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就要有外部的力量對其干預,這個力量就是經濟法。也就是說,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市場失靈學說就是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Ⅳ 經濟法興起的原因,考試的簡答題,在線等~~~~~~~~~~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4)企業內部的結構設置、權利安排、財務事宜等,成為法律規范的對象。在自由經濟時期,這些問題由企業自主安排,國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業和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的頒布,使這些社會關系紛紛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謝謝 贊同
0| 評論
檢舉 | 2006-5-21 18:06 超超2008 | 十二級
您好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Ⅳ 解釋市場缺陷、國家調節機制與經濟法的關系角度,三者的各自類型與相互關聯是什麼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國家干預和參與經濟關系的內涵國家干預經濟關系,從廣義上理解,是指國家基於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用國家權力對經濟關系進行管理、控制和協調的活動。本文所指國家干預經濟關系是從狹義上理解,僅指現代國家基於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為實現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目

Ⅵ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條款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和聯結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范;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而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消除極端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以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注重機會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個體為本位,給經濟個體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證個體權利的充分實現,僅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為其調整對象,它給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的大體公平,從社會利益出發處理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社會權利為本位,保證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家採取種種措施,彌補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缺陷,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護上的出發點與立場。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確認和保護私人利益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對平等主體的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的無盡追求,往往又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的無序化,給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的本質則是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它是公權及於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其產生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劃分的二元結構模式。從產生之初,經濟法就是國家站在全社會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與調控的產物。由於經濟法所體現出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以至於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這恰恰是屬於經濟法的領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2.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按照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經濟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雖都具有經濟性內容,但前者是一種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則是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進行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民間社會經濟領域,是「公」及於「私」,後者則完全處於民間社會經濟領域之中,是「私」的領域內部關系。前者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後者則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差異。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的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預,但民法其完備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又很難解決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弱者特別保護等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這就需要經濟法採取一系列彈性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引導,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經濟形勢的不同需要,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良好「調節器」。

閱讀全文

與經濟法的調節機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